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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在監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69號,中華民國97年 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僅辯稱伊另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與本案量刑差距過大,請求從輕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甫於九十六年四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四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卻不知痛改前愆,猶仍施用毒品不輟,顯然僅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不足督促被告遷善戒毒,並參酌其犯後態度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第二級毒品不得上訴。第一級毒品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6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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