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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8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筱珮許旭聖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9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1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8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件犯罪事實引用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三月四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同月十一日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事由,經本院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書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四月二十五日送達上訴人 (見送達證書回執 ),上訴人於同月二十九日補提理由狀,仍未敘明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僅記載目前有參加美沙冬療法,請求從輕量刑,希望療程結束後再執行徒刑,目前尚有二件採尿檢驗之案件,能否併於本案判決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8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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