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8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月23日執行羈押及97年4月23日、97年6月23日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