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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6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6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8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月23日執行羈押及97年4月23日、97年6月23日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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