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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98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洪耀宗陳欣安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9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號另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23號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卅三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9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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