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遺棄屍體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遺棄屍體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 │ 遺棄屍體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88.04.28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88年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668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1年上重更㈢字第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1.06.11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1年台上字第438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1.08.28 │├─┴─────────┼──────────┤│所犯法條 │刑法第247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9月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備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