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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張惠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主刑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編號4、5主刑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減 │有期徒刑4月,減 │有期徒刑6月,減 ││ │為有期徒刑4月 │為有期徒刑2月 │為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6年1月23日或24 │96年1月23日或24 │95年12月2日 ││ │日 │日 │ │├────────┼────────┼────────┼────────┤│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28號 │偵字第828號 │字第1165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 │ │ │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570│96年度訴字第1570│96年度上易字第 ││實│ │號 │號 │1387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6年7月26日 │96年7月26日 │96年9月18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 │ │ │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570│96年度訴字第1570│96年度上易字第 ││決│ │號 │號 │138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7日 │96年8月27日 │96年9月18日 │├─┴──────┼────────┼────────┼────────┤│備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 │字第12713號 │字第12713號 │字第14514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犯 罪 日 期│96年8月13日 │96年8月14日 │ ││ │ │ │ │├────────┼────────┼────────┼────────┤│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348號 │偵字第4348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最│ │分院 │分院 │ ││後├──────┼────────┼────────┼────────┤│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4│97年度上訴字第14│ ││實│ │號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97年1月23日 │97年1月23日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確│ │分院 │分院 │ ││定├──────┼────────┼────────┼────────┤│判│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4│97年度上訴字第14│ ││決│ │號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97年2月12日 │97年2月12日 │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4022號 │字第4022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7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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