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97執聲字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06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7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