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5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97執聲字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06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7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5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