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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朱貴何志通胡文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竊盜              │強盜              │
│            │危險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5月    │
├──────┼─────────┼─────────┼─────────┤
│犯 罪  日 期│97.01.12          │97.01.12          │97.01.12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3267號          │第2244號          │第2244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交簡字第22號│97年度訴字第621號 │97年度上訴字第1314│
│實│       │                  │                  │號                │
│審├────┼─────────┼─────────┼─────────┤
│  │判決日期│97.02.21          │97.05.05          │97.07.15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交簡字第22號│97年度訴字第621號 │97年度台上字第4928│
│決│        │                  │                  │號                │
│  ├────┼─────────┼─────────┼─────────┤
│  │判    決│97.03.10          │97.06.02          │97.10.02          │
│  │確定日期│                  │                  │                  │
├─┴────┼─────────┼─────────┼─────────┤
│備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
│            │第4538號          │第12337號         │第15749號         │
│            │                  │(97執更4285號)  │(97執更428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6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