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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照明郭瑞祥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詐 欺 │ 擄人勒贖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1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  96.4.18 │ 96.8.13 │├──────┼──────────┼──────────┤│偵查 (自訴)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3027號 │97年度偵字第4347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中簡字第354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實├────┼──────────┼──────────┤│審│判決日期│ 96.12.5 │ 97.11.4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6年度中簡字第354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判├────┼──────────┼──────────┤│決│判決確定│ 96.12.31 │ 97.11.24 ││ │日期 │ │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7年度執字第907號( │97年度執字第17915號 ││ │已執畢) │(執行中)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6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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