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詐 欺 │ 擄人勒贖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1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 96.4.18 │ 96.8.13 │├──────┼──────────┼──────────┤│偵查 (自訴)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3027號 │97年度偵字第4347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中簡字第354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實├────┼──────────┼──────────┤│審│判決日期│ 96.12.5 │ 97.11.4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6年度中簡字第354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判├────┼──────────┼──────────┤│決│判決確定│ 96.12.31 │ 97.11.24 ││ │日期 │ │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7年度執字第907號( │97年度執字第17915號 ││ │已執畢) │(執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