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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95.10.22或23日某時│ 95.9.21 │ │├─────────┼─────────┼─────────┼─────────┤│偵查(自訴)機關年│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度 案 號 │ 96年毒偵字第19號 │96年毒偵字第116號 │ │├─┬───────┼─────────┼─────────┼─────────┤│ │法 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後│ │ │ │ ││事│案 號 │96年訴緝字第37號 │96年上訴字第2792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 96.10.11 │ 96.12.6 │ │├─┼───────┼─────────┼─────────┼─────────┤│ │法 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定│ │ │ │ ││判│案 號 │96年訴緝字第37號 │96年上訴字第2792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6.11.15 │ 96.12.24 │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備 註 │ 96年執第6559號 │ 97年執字第408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3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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