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 竊盜 │ 搶奪 │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施用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5.8.4 │95.8.14 │95.9.8 │95.9.8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5年│彰化地檢95年│南投地檢95年│南投地檢95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8460│度偵字第8460│度偵字第5242│度毒偵字第 ││ │號 │號 │號 │1924號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投刑簡│96年上訴字第││實│ │227號 │227號 │字第106號 │1384號 ││審├────┼──────┼──────┼──────┼──────┤│ │判決日期│96.5.17 │96.5.17 │96.5.22 │96.7.31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投刑簡│96年台上字第││判│ │227號 │227號 │字第106號 │6236號 ││決├────┼──────┼──────┼──────┼──────┤│ │判決確定│96.8.24 │96.8.24 │96.8.28 │96.11.15 ││ │日期 │ │ │ │ │├─┴────┼──────┼──────┼──────┼──────┤│ │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南投地檢96年│南投地檢96年││備註 │度執減更字第│度執減更字第│度執減更字第│度執字第3793││ │4324號 │4324號 │1920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