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強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2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3年11月2日 │93年1月20日 │├───────┼─────────────┼─────────────┤│偵查機關及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4年度毒偵字第245號 │93年度偵字第415號 │├───┬───┼─────────────┼─────────────┤│ 最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 事 │案 號│94年度投刑簡字第211號 │93年度上訴字第650號 ││ 實 ├───┼─────────────┼─────────────┤│ 審 │判決日│94年4月29日 │93年7月15日 │├───┼───┼─────────────┼─────────────┤│ 確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4年度投刑簡字第211號 │96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 ││ 決 ├───┼─────────────┼─────────────┤│ 法 │確定日│94年5月26日 │96年3月29日 ││ 院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3月 │不予減刑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