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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0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2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00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2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60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原審所為科刑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毒品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被告均坦承面對,且此次因酒醉後,受損友之害,被告已全部實說,懇請能原諒被告酒後失誤。被告現有正當工作,須扶養年近九十之老母、國小六年級之女兒與讀大學之兒子。希望能給予改判易科罰金之機會云云。查被告曾於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5年7月8日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審於依累犯規定加重後,量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無量刑過重之情形。被告以家中有老母及子女須扶養,請求改判易科罰金之刑云云,並非具體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0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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