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426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2號 選任辯護人 陳聰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6年度簡上字第85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度偵字第 3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略稱:本件被告所擺設之「金吉祥景品自動販賣機」其上由 1至16號排列而成之4乘4之方格內,有號碼亮燈之情形1節,有現場照片附卷可參。 上前機臺固經經濟部認非屬電子遊戲機,惟依陸豪科技有限公司提請評鑑說明書上,並未說明遊戲中是否會有號碼亮燈之情形,而經濟部92年1月13日經商字第09202009100號函中,亦未說明其認定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金吉祥景品自動販賣機」,其遊戲是否僅限於將16顆彈珠打完,無亮燈連線,惟證人即經濟部商業司技正代理科長陳威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所謂連線是何意思?)遊戲機裡面有三個轉輪,三個轉輪都一樣,分別按各三個第一個轉輪停止鍵後,如出現相同圖案,可得到分數,即屬連線。(問:如金吉祥景品自動販賣機機台,為 4X4的數字,一排有四個數字,共有四排,如為四個號碼可連成一條線不管是直線、斜線、橫線,是否就算是連線?)只要有這種功能就算是電子遊戲機。(問:如打出鋼珠,鋼珠打到一號,一號燈就會亮,打到五號,五號燈就會亮,是否仍屬電子遊戲機?)是,只要有連線一定有分數,有這種設計就算是電子遊戲機。」等語,準此,經經濟部認定為非電子遊戲機之「金吉祥景品自動販賣機」,其設計應不包括上述之「號碼亮燈連線」之部分 1節,堪予認定。從而,被告所擺設之上揭機臺,既有「號碼亮燈連線」之功能,即非經濟部所認可之機臺,而屬電子遊戲機,此經公訴人當庭表示卷附機臺照片有「號碼亮燈連線」之情形,原審判決就證人陳威達證稱「號碼亮燈連線」即屬「連線」,而本件之「金吉祥景品自動販賣機」有此情形,何以仍非屬電子遊戲機,未見說明,顯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誤云云。查本件被告所擺設之機台,既經權責機關經濟部遊戲機評鑑委員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機台,且未經擅自修改,即無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適用之可言,是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