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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0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羅得村吳進發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7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能幸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48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4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上訴意旨雖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云云。惟原判決已於理由內說明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且被告於本院復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是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犯後雖已與被害人豐進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佳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惟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青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吉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地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達成和解,足見其犯後並非全然有悔意,尚難認其並無再犯之虞,故無法予以宣告緩刑,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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