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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 被告
    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5號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6年度易字第1892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度偵字第5864號、96年度偵字第6693號、96年度偵字第68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之宣告刑詳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四「所犯罪名及處罰」欄內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肆拾張、NOKIA手機壹支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 , 均沒收之。 戊○○被訴詐欺部分無罪。 事 實 一、戊○○前因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因傷害罪經判處拘役30日( 以上均為原審法院93年度易字第640號、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76號判決),民國(下同)94年5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戊○○明知自己並非真正從事經營電器、電腦販售工作,竟計畫透過「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從事高利貸放款,於96年 5月11日以「大明小舖」之商號名義,向「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S888網路商城)」申請網路刷卡連線,並購得信用卡手動刷卡機 1台,並使用0000000000門號電話(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0號)傳送「你有資金需求嗎?請來電0000000000」內容之簡訊、另以夾報廣告登載「刷卡、誠實可靠、轉換現金、0000000000陳小姐」內容等方式,招攬刷卡人。嗣於【附表1】所示,自96年 5月15日至96年6月23日止,分別有丙○○、甲○○、丁○○、庚○○、乙○○等人,需錢孔急,經由友人介紹或上述管道聯絡戊○○,戊○○竟基於重利罪之個別犯意,利用丙○○、甲○○、丁○○、庚○○、乙○○等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狀,貸以如【附表2】之「刷卡人實際領得現金」欄之現金,其中【附表2】編號一共 2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二共5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五共2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六共2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九共 2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十共 2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十一共8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十二共8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十三共4次接續刷卡),利用戊○○之手動刷卡機,使發卡銀行扣除手續費後,將消費款撥給「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後,由「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再扣除一次手續費後(總計需扣除3.5%手續費,及每筆交易之簡訊費新臺幣〈下同〉2元),於96年 5月25日至96年7月6日,將高於借款人丙○○、甲○○、丁○○、庚○○、乙○○五人實際領得現金之刷卡款項,匯入戊○○指定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內,由戊○○取得(匯款金額詳如【附表 1】「微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撥款時間金額」欄所示),再由上述刷卡人承擔卡債慢慢償還。戊○○計從中獲取年利率 187%至1973%等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計放貸如【附表 2】編號一至十四,共十四次高利貸款。 三、嗣經警於96年6月24日10時50分許,持法院之搜索票, 前往彰化縣員林鎮中央里田中央巷5弄35號戊○○之住處搜索 ,並扣得戊○○所有之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 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 1張、已刷卡之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40張、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1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等物。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對於下列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故下列引用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於檢察官偵查、原審審理中,均自白從事「假消費、真刷卡」之放款高利貸之行為。 ㈢證人丙○○、甲○○、丁○○、庚○○、乙○○於警偵訊、原審準備程序中之陳述,均可證明因缺錢孔急,又有急迫、輕率、無經驗等主觀情狀,故配合被告戊○○以其申請之「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路交易平台,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換取現金。 ㈣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 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40張(已刷卡)、1本(空白)、 NOKIA手機1支等物,為犯罪工具。 ㈤又夾報廣告紙影本(96年度偵字第6693號卷P.24)可證明被告戊○○確有刊登「刷卡、誠實可靠、轉換現金、0000000000陳小姐」之廣告內容。 ㈥「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檢送之被告戊○○所申請全部交易請款資料、給付請款之時間金額資料,可證明被告以不實交易刷卡請款之明細。 ㈦被告戊○○用以請款之自己名義開立之日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帳戶明細,可證明向「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領得銀行款項之事實。 ㈧被告戊○○與刷卡人簽署之和解書,可證明被告確實向丙○○、甲○○、丁○○、庚○○、乙○○等人收取高額利息。㈨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認定,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空言否認有重利之犯行,顯不足採信。 二、論罪科刑: ㈠查【附表 2】編號一、二、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等刷卡行為,密集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刷卡,乃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又被告共十四次將款項貸放給證人丙○○、甲○○、丁○○、庚○○、乙○○等人,再利用信用卡之機制,收取高於原本放貸金額之款項,並已經收取第一次利息。按「刑法第 344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除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外,尚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足當之。而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84年度台上字第5329號判決參照),而公眾週知之事實,毋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 157條定有明文。當今銀行存放款利息甚低,銀行放款基準利率約在 6-7%而已,而被告放貸後約一、二週時間內就可以收回資金,卻預扣刷卡金額 1成以上,扣除銀行、網路公司手續費及簡訊必要成本後,計算其獲利竟高達年利率187%至1973%等驚人報酬(詳如【附表2】所示),乃屬顯不相當之重利,實無疑問。又證人係因一時家庭急用,致不得已向被告借款而允以重利為酬等情,亦據渠等於警訊中陳述甚詳,且觀之被告收取之利息甚重,足認被告係趁借款人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始貸與金錢甚明。被告如【附表2】之十四次放貸,均構成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被告所犯十四次重利罪,犯意各俱,應併合處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內之徒刑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㈡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無不合,惟查被告並未犯有詐欺取財罪 (詳如後述),原判決誤認被告犯有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不良,不思正當經營事業,竟以「假消費、真刷卡」招攬他人刷卡,將鉅額刷卡金向銀行套現,間接增加銀行呆帳問題,對社會金融秩序有所危害,又被告收取之利息甚高,剝削貸款人生計,造成貸款人日後難以承擔之卡債問題,然被告已與刷卡人丙○○、丁○○、庚○○、乙○○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可證),又證人丙○○、甲○○、庚○○、乙○○已設法自行償還消費卡債,而被告戊○○已協助共同被告丁○○償還大部分消費卡債,均已積極展現解決問題誠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宣告刑如【附表3】,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警方於被告戊○○住處查扣: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1張(訂入員警分偵字第0960012512號警卷內)、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40張(已刷卡)、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1本、發送簡訊及與刷卡人乙○○、丙○○聯繫之NOKIA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搭配 0000000000號門號)等物,均為被告戊○○所有之犯罪工具,應於被告各該相關犯行罪名下諭知沒收。至於扣案被告戊○○所有之另1支NOKIA手機(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 SIM卡),並非貸款廣告上之0000000000號電話,亦未用來傳送簡訊,無法證明與犯罪有關,故不宣告沒收。 ㈢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範主體僅限「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雖然填寫內容不實之「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40張,但被告並非上述商業會計法規範之人員,又被告填寫40張之出貨證明單,亦未達反覆實施當成生活憑藉之「業務」程度,亦難構成刑法第 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請款單」,然證據所犯法條欄亦無記載構成刑法第 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名,其中容有誤會部分,本院於此說明。 三、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稱:被告戊○○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乘丙○○、甲○○、丁○○、庚○○、乙○○等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狀,貸以如【附表2】 所示之現金,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如刷款額付款,因認為被告戊○○與丙○○、甲○○、丁○○、庚○○、乙○○共犯詐欺罪云云。 ㈡訊據被告戊○○,承認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貸款與丙○○、甲○○、丁○○、庚○○、乙○○等5人, 惟矢口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其僅得到手續費,並無詐欺之意思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予持卡人,本意即在為持卡人之消費行為負擔債務,至持卡人於消費後是否能如期清償發卡銀行之信用卡債務,即屬發卡銀行之營業風險,發卡銀行於核發信用卡前,既可對於申請人之信用能力等予以徵信、評估,自由決定是否核發信用卡,自應承擔發卡後之倒帳風險,殊難僅因持卡人刷卡消費後無法清償該項消費債務,即將該等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視為施用詐術之不法手段,是本件丙○○等 5人刷卡後,未能如期繳納刷卡款,仍屬發卡銀行預料之發卡風險,不能據此即推認丙○○等 5持卡人係施用詐術之結果甚明,則丙○○等 5人既不能成立詐欺罪,被告戊○○自無成立詐欺罪之可言。又被告戊○○貸款與丙○○等 5人,抽取貸款額之 1成,而將九成現金款項交付與貸款人,意在抽取重利,顯非詐欺,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詐欺犯行,其詐欺犯行罪尚屬不能證明,爰依法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附表1】被訴詐欺罪部分不實刷卡明細、刷卡金額及時間 ┌──┬──┬───┬──────────┬────┬────────┬─────┬────┬────┐ │本判│起訴│持卡人│ 信用卡卡號 │刷卡時間│ 刷 卡 地 點│向銀行佯稱│刷卡金額│微軟資訊│ │決編│書原│ │ (發卡銀行) │ │ │購買物品 │ │股份有限│ │號 │編號│ │ │ │ │ │ │公司撥款│ │ │ │ │ │ │ │ │ │時間金額│ │ │ │ │ │ │ │ │ │(共同詐│ │ │ │ │ │ │ │ │ │欺所得)│ ├──┼──┼───┼──────────┼────┼────────┼─────┼────┼────┤ │ │ 26 │庚○○│0000-0000-0000-0000 │96.5.15 │彰化市○○路○段 │3c家電 │5000元 │加計張惟│ │一 │ │ │(日盛銀行) │18時21分│(麥當勞)內 │ │ │荏自己96│ │ │ │ │ │57秒(起│ │ │ │年5月13 │ │ │ │ │ │訴書誤載│ │ │ │日下午5 │ │ │ │ │ │為96 │ │ │ │時40分46│ │ │ │ │ │.05.17)│ │ │ │秒測試刷│ │ ├──┼───┼──────────┼────┼────────┼─────┼────┤卡之125 │ │ │ 25 │庚○○│0000-0000-0000-0000 │96.5.15 │彰化市○○路○段 │3c家電 │5000元 │元不實消│ │ │ │ │(日盛銀行) │18時43 │(麥當勞)內 │ │ │費金額(│ │ │ │ │ │分11秒(│ │ │ │未起訴)│ │ │ │ │ │起訴書誤│ │ │ │後,再扣│ │ │ │ │ │載為96 │ │ │ │除3.5% │ │ │ │ │ │.05.17)│ │ │ │手續費及│ ├──┼──┼───┼──────────┼────┼────────┼─────┼────┤簡訊費用│ │二 │ 31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3c家電 │3000元 │後,維軟│ │ │ │ │(日盛銀行) │12時4分 │(麥當勞)內 │ │ │資訊股份│ │ │ │ │ │32秒 │ │ │ │有限公司│ │ ├──┼───┼──────────┼────┼────────┼─────┼────┤於96年5 │ │ │ 30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中古冷氣 │5000元 │月25日撥│ │ │ │ │(日盛銀行) │12時27 │(麥當勞)內 │ │ │款23265 │ │ │ │ │ │分58秒 │ │ │ │元,其中│ │ ├──┼───┼──────────┼────┼────────┼─────┼────┤23146元 │ │ │ 27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二手電視 │2000元 │為詐欺所│ │ │ │ │(日盛銀行) │14時56分│(麥當勞)內 │ │ │得。 │ │ │ │ │ │8秒 │ │ │ │ │ │ ├──┼───┼──────────┼────┼────────┼─────┼────┤ │ │ │ 29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二手冰箱 │2000元 │ │ │ │ │ │(日盛銀行) │15時58分│(麥當勞)內 │ │ │ │ │ │ │ │ │0秒 │ │ │ │ │ │ ├──┼───┼──────────┼────┼────────┼─────┼────┤ │ │ │ 28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錄放影機 │2000元 │ │ │ │ │ │(日盛銀行) │17時22分│(麥當勞)內 │ │ │ │ │ │ │ │ │29秒 │ │ │ │ │ ├──┼──┼───┼──────────┼────┼────────┼─────┼────┼────┤ │三 │ 23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19│彰化市○○路○段 │CD音響 │3000元 │於96年6 │ │ │ │ │(台北富邦銀行) │11時26分│(麥當勞)內 │ │ │月1日撥 │ │ │ │ │ │28秒 │ │ │ │款61748 │ ├──┼──┼───┼──────────┼────┼────────┼─────┼────┤元 │ │四 │ 24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20│彰化市○○路○段 │家電用品 │1000元 │ │ │ │ │ │(台北富邦銀行) │10時40分│(麥當勞)內 │ │ │ │ │ │ │ │ │39秒 │ │ │ │ │ ├──┼──┼───┼──────────┼────┼────────┼─────┼────┤ │ │五 │ 36 │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市一處越南小│家電用品 │15000元 │ │ │ │ │ │(萬泰銀行) │18時0分 │吃店 │ │ │ │ │ │ │ │ │32秒 │ │ │ │ │ │ ├──┼───┼──────────┼────┼────────┼─────┼────┤ │ │ │ 33 │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市一處越南小│家電用品 │15000元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8時7分 │吃店 │ │ │ │ │ │ │ │ │21秒 │ │ │ │ │ ├──┼──┼───┼──────────┼────┼────────┼─────┼────┤ │ │六 │ 39 │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縣永靖鄉果菜│家電用品 │20000元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21時33分│市場旁夜市 │ │ │ │ │ │ │ │ │46秒 │ │ │ │ │ │ ├──┼───┼──────────┼────┼────────┼─────┼────┤ │ │ │ 40 │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縣永靖鄉果菜│家電用品 │10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21時53分│市場旁夜市 │ │ │ │ │ │ │ │ │51秒 │ │ │ │ │ ├──┼──┼───┼──────────┼────┼────────┼─────┼────┼────┤ │七 │ 34 │乙○○│0000-0000-0000-0000 │96.05.31│彰化市一處越南小│家電用品 │10000元 │於96年6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4時31分│吃店 │ │ │月8日撥 │ │ │ │ │ │36秒 │ │ │ │款9648元│ ├──┼──┼───┼──────────┼────┼────────┼─────┼────┼────┤ │八 │ 35 │乙○○│0000-0000-0000-0000 │96.06.03│彰化縣埔心鄉朋友│家電用品 │5000元 │於96年6 │ │ │ │ │(中國信託銀行) │某時 │工作處 │ │ │月15日撥│ ├──┼──┼───┼──────────┼────┼────────┼─────┼────┤款24119 │ │九 │ 37 │丙○○│0000-0000-0000-0000 │96.06.04│彰化縣埔心鄉大潤│家電用品 │10000元 │元 │ │ │ │ │(中國信託銀行) │20時24分│發美食街 │ │ │ │ │ │ │ │ │27秒 │ │ │ │ │ │ ├──┼───┼──────────┼────┼────────┼─────┼────┤ │ │ │ 38 │丙○○│0000-0000-0000-0000 │96.06.04│彰化縣埔心鄉大潤│家電用品 │10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20時17分│發美食街 │ │ │ │ │ │ │ │ │39秒 │ │ │ │ │ ├──┼──┼───┼──────────┼────┼────────┼─────┼────┼────┤ │ │ 18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1│彰化縣員林鎮中正│電器用品 │20000元 │於96年6 │ │十 │ │ │(中國信託銀行) │20時17分│路愛買大賣場 │ │ │月29日撥│ │ │ │ │ │54秒 │ │ │ │款38596 │ │ ├──┼───┼──────────┼────┼────────┼─────┼────┤元 │ │ │ 15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1│彰化縣員林鎮中正│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20時30分│路愛買大賣場 │ │ │ │ │ │ │ │ │35秒 │ │ │ │ │ ├──┼──┼───┼──────────┼────┼────────┼─────┼────┼────┤ │十一│ 19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0000元 │於96年7 │ │ │ │ │(中國信託銀行) │8時44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月6日撥 │ │ │ │ │ │30秒 │ │ │ │款376308│ │ ├──┼───┼──────────┼────┼────────┼─────┼────┤元 │ │ │ 16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8時49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2秒 │ │ │ │ │ │ ├──┼───┼──────────┼────┼────────┼─────┼────┤ │ │ │ 13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40000元 │ │ │ │ │ │(玉山銀行) │8時54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05秒 │ │ │ │ │ │ ├──┼───┼──────────┼────┼────────┼─────┼────┤ │ │ │ 04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9時4分35│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秒 │ │ │ │ │ │ ├──┼───┼──────────┼────┼────────┼─────┼────┤ │ │ │ 06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AIG銀行) │9時11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22秒 │ │ │ │ │ │ ├──┼───┼──────────┼────┼────────┼─────┼────┤ │ │ │ 02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富邦銀行) │9時19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58秒 │ │ │ │ │ │ ├──┼───┼──────────┼────┼────────┼─────┼────┤ │ │ │ 05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3000元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9時23分0│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秒 │ │ │ │ │ │ ├──┼───┼──────────┼────┼────────┼─────┼────┤ │ │ │ 07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7000元 │ │ │ │ │ │(AIG銀行) │9時31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3秒 │ │ │ │ │ ├──┼──┼───┼──────────┼────┼────────┼─────┼────┤ │ │十二│ 09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4時23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21秒 │ │ │ │ │ │ ├──┼───┼──────────┼────┼────────┼─────┼────┤ │ │ │ 01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富邦銀行) │14時30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分22秒 │ │ │ │ │ │ ├──┼───┼──────────┼────┼────────┼─────┼────┤ │ │ │ 17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5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14時34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31秒 │ │ │ │ │ │ ├──┼───┼──────────┼────┼────────┼─────┼────┤ │ │ │ 20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5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4時40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3秒 │ │ │ │ │ │ ├──┼───┼──────────┼────┼────────┼─────┼────┤ │ │ │ 12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0000元 │ │ │ │ │ │(玉山銀行) │14時59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分17秒 │ │ │ │ │ │ ├──┼───┼──────────┼────┼────────┼─────┼────┤ │ │ │ 21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5時6分2│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秒 │ │ │ │ │ │ ├──┼───┼──────────┼────┼────────┼─────┼────┤ │ │ │ 10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7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6時8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27秒 │ │ │ │ │ │ ├──┼───┼──────────┼────┼────────┼─────┼────┤ │ │ │ 08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0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6時24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秒 │ │ │ │ │ ├──┼──┼───┼──────────┼────┼────────┼─────┼────┤ │ │十三│ 14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9500元 │ │ │ │ │ │(玉山銀行) │10時56分│ │ │ │ │ │ │ │ │ │23秒 │ │ │ │ │ │ ├──┼───┼──────────┼────┼────────┼─────┼────┤ │ │ │ 03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28000元 │ │ │ │ │ │(富邦銀行) │11時0分2│ │ │(起訴書│ │ │ │ │ │ │秒 │ │ │誤載為 │ │ │ │ │ │ │ │ │ │3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22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5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1時2分 │ │ │ │ │ │ │ │ │ │55秒 │ │ │ │ │ │ ├──┼───┼──────────┼────┼────────┼─────┼────┤ │ │ │ 11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2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1時8分 │ │ │ │ │ │ │ │ │ │39秒 │ │ │ │ │ ├──┼──┼───┼──────────┼────┼────────┼─────┼────┤ │ │十四│ 32 │甲○○│0000-0000-0000-0000 │96.06.23│彰化縣田尾鄉中山│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大眾銀行) │21時12 │路與中正路口 │ │ │ │ │ │ │ │ │分16秒 │ │ │ │ │ └──┴──┴───┴──────────┴────┴────────┴─────┴────┴────┘ 【附表2】重利罪部分之計算式 ┌──┬──┬───┬────┬────┬────┬────┬───────┐ │本判│起訴│持卡人│刷卡時間│刷卡金額│刷卡人實│微軟資訊│戊○○所抽取年│ │決編│書原│ │(張惟維│ │際領得金│股份有限│利息之計算式 │ │號 │編號│ │荏應於同│ │額 │公司撥款│ │ │ │ │ │日給付貸│ │ │時間金額│ │ │ │ │ │款金額給│ │ │ │ │ │ │ │ │刷卡人)│ │ │ │ │ ├──┼──┼───┼────┼────┼────┼────┼───────┤ │ │ 26 │庚○○│96.5.15 │5000元 │9000元(│加計張惟│(0000-0000) │ │一 │ │ │18時21分│ │依據證人│荏自己96│×365/9÷9000 │ │ │ │ │57秒(起│ │庚○○警│年5月13 │=2.91 │ │ │ │ │訴書誤載│ │訊、偵訊│日下午5 │即年利率為291 │ │ │ │ │為96 │ │時所述,│時40分46│% │ │ │ │ │.05.17)│ │僅拿得9 │秒測試刷│ │ │ ├──┼───┼────┼────┤成現金)│卡之125 │ │ │ │ 25 │庚○○│96.5.15 │5000元 │ │元不實消│ │ │ │ │ │18時43 │ │ │費金額後│ │ │ │ │ │分11秒(│ │ │,再扣除│ │ │ │ │ │起訴書誤│ │ │3.5%手 │ │ │ │ │ │載為96 │ │ │續費及8 │ │ │ │ │ │.05.17)│ │ │通簡訊費│ │ ├──┼──┼───┼────┼────┼────┤用16元後├───────┤ │二 │ 31 │庚○○│96.05.17│3000元 │12600元 │,維軟資│(00000-00000 │ │ │ │ │12時4分 │ │(認定依│訊股份有│)×365/7÷ │ │ │ │ │32秒 │ │據同上)│限公司於│12600 =3.72 │ │ ├──┼───┼────┼────┤ │96年5月 │即年利率為372 │ │ │ 30 │庚○○│96.05.17│5000元 │ │25日撥款│% │ │ │ │ │12時27 │ │ │23265元 │ │ │ │ │ │分58秒 │ │ │。 │ │ │ ├──┼───┼────┼────┤ │ │ │ │ │ 27 │庚○○│96.05.17│2000元 │ │ │ │ │ │ │ │14時56分│ │ │ │ │ │ │ │ │8秒 │ │ │ │ │ │ ├──┼───┼────┼────┤ │ │ │ │ │ 29 │庚○○│96.05.17│2000元 │ │ │ │ │ │ │ │15時58分│ │ │ │ │ │ │ │ │0秒 │ │ │ │ │ │ ├──┼───┼────┼────┤ │ │ │ │ │ 28 │庚○○│96.05.17│2000元 │ │ │ │ │ │ │ │17時22分│ │ │ │ │ │ │ │ │29秒 │ │ │ │ │ │ │ │ │ │ │ │ │ │ ├──┼──┼───┼────┼────┼────┼────┼───────┤ │三 │ 23 │庚○○│96.05.19│3000元 │2700元(│於96年6 │(0000-0000) │ │ │ │ │11時26分│ │認定依據│月1日撥 │)×365/12÷ │ │ │ │ │28秒 │ │同上) │款61748 │2700 =2.17即 │ │ │ │ │ │ │ │元 │年利率為217% │ │ │ │ │ │ │ │ │ │ ├──┼──┼───┼────┼────┼────┤ ├───────┤ │四 │ 24 │庚○○│96.05.20│1000元 │900元( │ │(963-900)× │ │ │ │ │10時40分│ │認定依據│ │365/11 ÷900=│ │ │ │ │39秒 │ │同上) │ │2.32即年利率為│ │ │ │ │ │ │ │ │232% │ │ │ │ │ │ │ │ │ │ ├──┼──┼───┼────┼────┼────┤ ├───────┤ │五 │ 36 │乙○○│96.05.21│15000元 │27000元 │ │(00000-00000 │ │ │ │ │18時0分 │ │(依據證│ │)×365/10 │ │ │ │ │32秒 │ │人乙○○│ │÷27000=2.63 │ │ ├──┼───┼────┼────┤警偵訊中│ │即年利率為263 │ │ │ 33 │乙○○│96.05.21│15000元 │所述,僅│ │% │ │ │ │ │18時7分 │ │拿到9成 │ │ │ │ │ │ │21秒 │ │現金) │ │ │ │ │ │ │ │ │ │ │ │ ├──┼──┼───┼────┼────┼────┤ ├───────┤ │六 │ 39 │丙○○│96.05.21│20000元 │27000元 │ │(00000-00000 │ │ │ │ │21時33分│ │(依據證│ │)×365/10 │ │ │ │ │46秒 │ │人丙○○│ │÷27000=2.63 │ │ ├──┼───┼────┼────┤偵訊中所│ │即年利率為263 │ │ │ 40 │丙○○│96.05.21│10000元 │述僅拿到│ │% │ │ │ │ │21時53分│ │9成現金 │ │ │ │ │ │ │51秒 │ │) │ │ │ │ │ │ │ │ │ │ │ │ ├──┼──┼───┼────┼────┼────┼────┼───────┤ │七 │ 34 │乙○○│96.05.31│10000元 │9000元(│於96年6 │(0000-0000) │ │ │ │ │14時31分│ │認定依據│月8日撥 │×365/7 ÷9000│ │ │ │ │36秒 │ │同上編號│款9648元│=3.75 即年利 │ │ │ │ │ │ │五) │ │率為375 % │ │ │ │ │ │ │ │ │ │ ├──┼──┼───┼────┼────┼────┼────┼───────┤ │八 │ 35 │乙○○│96.06.03│5000元 │4500元(│於96年6 │(0000-0000) │ │ │ │ │某時 │ │認定依據│月15日撥│×365/4 ÷4500│ │ │ │ │ │ │同上編號│款24119 │=1.87即年利率│ │ │ │ │ │ │五) │元 │為187% │ │ │ │ │ │ │ │ │ │ ├──┼──┼───┼────┼────┼────┤ ├───────┤ │九 │ 37 │丙○○│96.06.04│10000元 │18000元 │ │(00000-00000 │ │ │ │ │20時24分│ │(認定依│ │)×365/9 │ │ │ │ │27秒 │ │據同上編│ │÷18000=2.92 │ │ ├──┼───┼────┼────┤號六) │ │即年利率為292 │ │ │ 38 │丙○○│96.06.04│10000元 │ │ │% │ │ │ │ │20時17分│ │ │ │ │ │ │ │ │39秒 │ │ │ │ │ ├──┼──┼───┼────┼────┼────┼────┼───────┤ │ │ 18 │丁○○│96.06.21│20000元 │34000元 │於96年6 │(00000-00000 │ │十 │ │ │20時17分│ │(依證人│月29日撥│)×365/7 │ │ │ │ │54秒 │ │丁○○96│款38596 │÷34000=7.04 │ │ ├──┼───┼────┼────┤年6月26 │元 │即年利率為704 │ │ │ 15 │丁○○│96.06.21│20000元 │日警訊筆│ │% │ │ │ │ │20時30分│ │錄所述)│ │ │ │ │ │ │35秒 │ │ │ │ │ │ │ │ │ │ │ │ │ │ ├──┼──┼───┼────┼────┼────┼────┼───────┤ │十一│ 19 │丁○○│96.06.22│20000元 │187000元│於96年7 │( │ │ │ │ │8時44分 │ │(依據證│月6日撥 │000000-000000 │ │ │ │ │30秒 │ │人丁○○│款376308│)×365/13÷ │ │ ├──┼───┼────┼────┤96年6 月│元 │187000=19.73 │ │ │ 16 │丁○○│96.06.22│20000元 │26日、96│ │即年利率為1973│ │ │ │ │8時49分 │ │年7 月5 │ │% │ │ │ │ │12秒 │ │日警訊筆│ │ │ │ ├──┼───┼────┼────┤錄及96年│ │ │ │ │ 13 │丁○○│96.06.22│40000元 │7月25日 │ │ │ │ │ │ │8時54分 │ │、96 年8│ │ │ │ │ │ │05秒 │ │月9日檢 │ │ │ │ ├──┼───┼────┼────┤察官偵訊│ │ │ │ │ 04 │丁○○│96.06.22│30000元 │中均陳述│ │ │ │ │ │ │9時4分35│ │只拿到 │ │ │ │ │ │ │秒 │ │187000 │ │ │ │ ├──┼───┼────┼────┤元) │ │ │ │ │ 06 │丁○○│96.06.22│30000元 │ │ │ │ │ │ │ │9時11分 │ │ │ │ │ │ │ │ │22秒 │ │ │ │ │ │ ├──┼───┼────┼────┤ │ │ │ │ │ 02 │丁○○│96.06.22│30000元 │ │ │ │ │ │ │ │9時19分 │ │ │ │ │ │ │ │ │58秒 │ │ │ │ │ │ ├──┼───┼────┼────┤ │ │ │ │ │ 05 │丁○○│96.06.22│23000元 │ │ │ │ │ │ │ │9時23分0│ │ │ │ │ │ │ │ │秒 │ │ │ │ │ │ ├──┼───┼────┼────┤ │ │ │ │ │ 07 │丁○○│96.06.22│27000元 │ │ │ │ │ │ │ │9時31分 │ │ │ │ │ │ │ │ │13秒 │ │ │ │ │ ├──┼──┼───┼────┼────┤ │ │ │ │十二│ 09 │丁○○│96.06.22│20000元 │ │ │ │ │ │ │ │14時23分│ │ │ │ │ │ │ │ │21秒 │ │ │ │ │ │ ├──┼───┼────┼────┤ │ │ │ │ │ 01 │丁○○│96.06.22│30000元 │ │ │ │ │ │ │ │14時30 │ │ │ │ │ │ │ │ │分22秒 │ │ │ │ │ │ ├──┼───┼────┼────┤ │ │ │ │ │ 17 │丁○○│96.06.22│15000元 │ │ │ │ │ │ │ │14時34分│ │ │ │ │ │ │ │ │31秒 │ │ │ │ │ │ ├──┼───┼────┼────┤ │ │ │ │ │ 20 │丁○○│96.06.22│5000元 │ │ │ │ │ │ │ │14時40分│ │ │ │ │ │ │ │ │13秒 │ │ │ │ │ │ ├──┼───┼────┼────┤ │ │ │ │ │ 12 │丁○○│96.06.22│10000元 │ │ │ │ │ │ │ │14時59 │ │ │ │ │ │ │ │ │分17秒 │ │ │ │ │ │ ├──┼───┼────┼────┤ │ │ │ │ │ 21 │丁○○│96.06.22│3000元 │ │ │ │ │ │ │ │15時6分2│ │ │ │ │ │ │ │ │秒 │ │ │ │ │ │ ├──┼───┼────┼────┤ │ │ │ │ │ 10 │丁○○│96.06.22│17000元 │ │ │ │ │ │ │ │16時8分 │ │ │ │ │ │ │ │ │27秒 │ │ │ │ │ │ ├──┼───┼────┼────┤ │ │ │ │ │ 08 │丁○○│96.06.22│10000元 │ │ │ │ │ │ │ │16時24分│ │ │ │ │ │ │ │ │1秒 │ │ │ │ │ ├──┼──┼───┼────┼────┼────┤ ├───────┤ │十三│ 14 │丁○○│96.06.23│9500元 │23500元 │ │(00000-00000 │ │ │ │ │10時56分│ │(依據證│ │)×365/12 │ │ │ │ │23秒 │ │人丁○○│ │÷23500=19.53│ │ ├──┼───┼────┼────┤上述警偵│ │即年利率為1953│ │ │ 03 │丁○○│96.06.23│28000元 │訊筆錄中│ │% │ │ │ │ │11時0分2│(起訴書│陳述,僅│ │ │ │ │ │ │秒 │誤載為 │拿到 │ │ │ │ │ │ │ │30000元 │23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22 │丁○○│96.06.23│500元 │ │ │ │ │ │ │ │11時2分 │ │ │ │ │ │ │ │ │55秒 │ │ │ │ │ │ ├──┼───┼────┼────┤ │ │ │ │ │ 11 │丁○○│96.06.23│2000元 │ │ │ │ │ │ │ │11時8分 │ │ │ │ │ │ │ │ │39秒 │ │ │ │ │ ├──┼──┼───┼────┼────┼────┤ ├───────┤ │十四│ 32 │甲○○│96.06.23│20000元 │17000元 │ │(00000-00000 │ │ │ │ │21時12 │ │(依證人│ │)×365/12 ÷ │ │ │ │ │分16秒 │ │甲○○96│ │17000=4.11 即│ │ │ │ │ │ │年6月24 │ │年利率為411 %│ │ │ │ │ │ │日警訊筆│ │ │ │ │ │ │ │ │錄、96 │ │ │ │ │ │ │ │ │年7月10 │ │ │ │ │ │ │ │ │日偵訊筆│ │ │ │ │ │ │ │ │錄所述僅│ │ │ │ │ │ │ │ │拿到 │ │ │ │ │ │ │ │ │17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3】 ┌──┬──┬───┬───────────────────────┐ │本判│起訴│刷卡名│所犯罪名及處罰 │ │決編│書原│義人 │ │ │號 │編號│ │ │ ├──┼──┼───┼───────────────────────┤ │ │ 26 │庚○○│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一 │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 25 │庚○○│貳張,均沒收之。 │ ├──┼──┼───┼───────────────────────┤ │二 │ 31 │庚○○│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 30 │庚○○│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伍張,均沒收之。 │ │ │ 27 │庚○○│ │ │ ├──┼───┤ │ │ │ 29 │庚○○│ │ │ ├──┼───┤ │ │ │ 28 │庚○○│ │ ├──┼──┼───┼───────────────────────┤ │三 │ 23 │庚○○│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 │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 │ │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 │ │壹張,均沒收之。 │ ├──┼──┼───┼───────────────────────┤ │四 │ 24 │庚○○│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 │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 │ │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 │ │壹張,均沒收之。 │ ├──┼──┼───┼───────────────────────┤ │五 │ 36 │乙○○│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 │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 │ │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貳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 │ │ 33 │乙○○│SIM卡),均沒收之。 │ ├──┼──┼───┼───────────────────────┤ │六 │ 39 │丙○○│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 │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 │ │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貳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 │ │ 40 │丙○○│SIM卡),均沒收之。 │ ├──┼──┼───┼───────────────────────┤ │七 │ 34 │乙○○│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 │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 │ │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 │ │壹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 │ │ │ │SIM卡),均沒收之。 │ ├──┼──┼───┼───────────────────────┤ │八 │ 35 │乙○○│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 │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 │ │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 │ │壹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 │ │ │ │SIM卡),均沒收之。 │ ├──┼──┼───┼───────────────────────┤ │九 │ 37 │丙○○│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 │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 │ │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貳張、NOKIA手機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 │ │ 38 │丙○○│SIM卡),均沒收之。 │ ├──┼──┼───┼───────────────────────┤ │ │ 18 │丁○○│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十 │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 15 │丁○○│貳張,均沒收之。 │ ├──┼──┼───┼───────────────────────┤ │十一│ 19 │丁○○│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 16 │丁○○│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捌張,均沒收之。 │ │ │ 13 │丁○○│ │ │ ├──┼───┤ │ │ │ 04 │丁○○│ │ │ ├──┼───┤ │ │ │ 06 │丁○○│ │ │ ├──┼───┤ │ │ │ 02 │丁○○│ │ │ ├──┼───┤ │ │ │ 05 │丁○○│ │ │ ├──┼───┤ │ │ │ 07 │丁○○│ │ ├──┼──┼───┼───────────────────────┤ │十二│ 09 │丁○○│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 01 │丁○○│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捌張,均沒收之。 │ │ │ 17 │丁○○│ │ │ ├──┼───┤ │ │ │ 20 │丁○○│ │ │ ├──┼───┤ │ │ │ 12 │丁○○│ │ │ ├──┼───┤ │ │ │ 21 │丁○○│ │ │ ├──┼───┤ │ │ │ 10 │丁○○│ │ │ ├──┼───┤ │ │ │ 08 │丁○○│ │ ├──┼──┼───┼───────────────────────┤ │十三│ 14 │丁○○│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 03 │丁○○│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肆張,均沒收之。 │ │ │ 22 │丁○○│ │ │ ├──┼───┤ │ │ │ 11 │丁○○│ │ ├──┼──┼───┼───────────────────────┤ │十四│ 32 │甲○○│戊○○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電話│ │ │ │ │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 │ │ │ │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 │ │ │壹張,均沒收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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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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