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2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2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41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惟上開判決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被告提起上訴(誤為抗告),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自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