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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林照明林欽章蔡名曜

  • 被告
    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號 選任辯護人 莊崇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49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520號),提起上訴,案經判決,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原在大陸地區廈門工作,自民國91年2月間某日起至93年1月間止,經由中獎詐騙集團成員之招攬,乃基於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伸哥」、「大雄」、「文雄」等成年男子為首之中獎詐騙集團(起訴書另載有綽號「西瓜」者,實係該集團負責提領贓款之稱呼,並非特定人之綽號)。該詐騙集團之分工模式:先推由乙○○等人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1段210號B棟6樓之3之房舍,供為在臺灣中部地區之辦公處所,再由余坤禧申辦多家電信公司之易付卡,以提供該詐欺集團成員前往廈門撥打詐騙電話之用,並負責嗣後易付卡之儲值及繳費事宜,另由乙○○及劉育誠負責向「中領旅行社」不知情之行員吳淑禎(另為不起訴處分),辦理訂購機票等出境事宜,將該集團陸續招攬之成員送往大陸地區撥打詐騙電話。被告丙○○及與其他詐騙集團之成員負責持該集團提供之行動電話,並使用上開余坤禧申辦之易付卡,以隨機電話選號之方式,任意挑選被害人電話,再以問卷調查或出價向其他機關(或個人)購得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之年籍資料後,將該資料傳真予在臺灣之乙○○,乙○○於接獲資料後,即與鍾志明進行個人排版、設計或以每份(8000張)新台幣(下同)24萬元之價格,交由高玉昌、黃美麗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街99巷6號之6之印刷工廠排版、印刷,先後大量偽造以「格林威治鐘錶有限公司」、「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美邦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聯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生堂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富豪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亞太生活資訊館」、「威登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香港萬寶龍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比佛利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卡登鐘錶有限公司」及「英商伯爵鐘錶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製作晚會邀請卡、中獎通知單、兌獎單、公司產品型錄、貴賓卡等詐騙文宣,並在其中之「中獎通知單」及「兌獎單」等文宣上,陸續偽造「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劉日昌」律師、「安節法務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署名「白治國」律師、「時代律師事務所」署名「杜子騫」律師、「中悅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吳宏山」律師、「正揚法務諮詢公司」署名「林正揚」律師及「陳君國」律師、「東合律師事務所」署名「張世豐」律師、「恆勝律師事務所」署名「張恆勝」律師、「利達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溫三郎」律師、「揚昇律師事務所」署名「林義仁」律師、「永松律師事務所」署名「劉永松」律師及「宜進會計師事務所」署名「徐秀青」會計師等名義,或偽蓋前揭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或會計師之印文,供作擔保以取信被害人,致使一般社會大眾誤信上開文件係經律師、會計師等社會公正人士所擔保,而相信其為真實,致令渠等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因此產生財產上之損害。偽造後,高玉昌及黃美麗先將之郵寄予乙○○,乙○○初做整理後,再郵寄至臺中縣豐原市○○街9號3樓鍾志明之居所,再由鍾志明與許雅雲以該集團不詳人士所提供(詳如附表二所示)之盜刻印章,將其上之印文蓋印在上開詐騙文宣上,並將上開文宣資料摺疊後置入載有被害人通訊處所之信封,再由黃清全負責購買郵票,黏貼牢固後將之分散置入各郵件箱(以免遭警查緝),嗣被害人收受上開文宣資料後,再推由詐騙集團之成員致電被害人再假造晚會歡慶之現場氣氛,並向被害人訛稱:在晚會現場活動中,將被害人之貴賓卡卡號輸入電腦作抽獎活動時,抽中晚會獎項,可獲得港幣25萬元,並欲被害人先繳納12萬元之現金(如被害人表示不相信者,該集團成員即請被害人自行向該集團成員預先裝設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各慈善機構詢問)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如期匯入由該集團以登報收購方式,所取得之人頭帳戶(含提款卡),在確定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再致電被害人請其自行打電話予香港贊助廠商(該集團虛設之香港賽馬協會)以利撥款,嗣再向被害人訛稱:需先加入賽馬協會,成為會員後方能領款,而加入會員則需先繳交入會費等情,以此方式陸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並致渠等先後陷於錯誤,復因先前已匯出之金錢尚未收回,心有未甘,陸續匯出款項至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帳戶(詳如附表一所載),嗣再推由前開綽號「西瓜」的男子,持收購之提款卡在全台各地提領贓款後,將之交付乙○○,再由乙○○將一定成數之贓款轉交該集團中部地區負責人「大雄」,而另一部份贓款則由乙○○負責發放該集團前去廈門之成員,返台後向其請領之薪資,之後再由乙○○將該集團中部地區之「營運」狀況(收入、支出情形),提供資料予劉育誠,由劉育誠負責以電腦製作統計報表,因被告丙○○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修正前刑法第 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起訴書原起訴被告丙○○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然業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當庭變更為修正前刑法第 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另乙○○、鍾志明、余坤禧、劉育誠、許雅雲、高玉昌、黃美麗等人,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83號判處罪刑在案;黃清全則經原審以92年度訴字第1343號判處罪刑確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並於92年9月1日施行,其第 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係以:㈠被告之入出境查詢紀錄(證明被告前往大陸地區之次數甚多,有事實足認被告前往大陸地區從事上述之詐騙工作);㈡同案被告劉育誠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其居處扣得之該犯罪集團員工薪資帳冊(證明本件查扣之帳戶資料,均為該集團員工自行提供之薪資帳戶,渠等領得之薪資,均由該集團成員不定時匯入上開帳戶之事實);㈢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證明渠等確因被告所參與之該集團,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金錢之事實;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證明被告所屬之詐騙集團確以上開扣案證物詐騙 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㈤證人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三組偵查員邱義雄於偵查中之證詞(證明被告係將款項匯入其當初在劉育誠居處查扣之員工薪資帳冊中所載列之帳號,被告為該帳戶之實際使用人,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涉犯本件之詐欺罪嫌),為其論罪之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自91年間起,即曾先後至中國大陸地區,且其使用之台中軍功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賴秀真」帳戶,於91年12月5日、92年3 月11日,由乙○○各匯入5萬元、1萬元,於 92年3月31日、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23日,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各存入3萬元、 2萬2千元、10萬元至上開帳戶內,惟堅決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並未從事撥打詐騙電話之工作,伊至大陸地區是從事食品原料工作,又伊曾由大陸地區透過地下匯兌匯款至伊姐賴秀真之帳戶,託伊姐幫忙繳納信用卡帳單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於 91年10月至92年5月間,曾任職於上海松泰企業有限公司擔任業務部主任等情,業據其提出稅務登記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存摺明細、在職證明書、機動車駕駛執照附卷可證(見原審訴緝卷第30至32頁、本院上訴卷第113至118頁),核與證人賴秀真於本院證稱:被告曾匯入6筆款項至伊的郵局帳戶,被告匯款的那段時間,他人在大陸地區做茶葉、食品的原料及加工,被告係於 91年9、10月間前往大陸地區,當時係伊公司送貨的倪先生介紹過去的,被告月薪每月約6、7萬元,伊每個禮拜都會與被告聯繫,伊清楚被告在大陸地區的工作與生活情況等語相符(見本院上訴卷第89至90頁)。 ㈡被告於91年6月18日出境至92年11月7日入境(此次出境時間係 92年8月31日,而起訴書所載詐騙集團成員乙○○等人係於92年10月8日經警查獲),共有16次之入出境記錄,此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附卷可查(見本院上訴卷第58頁),若以起訴書所載有關被告之犯罪時間計算(即泛稱91年2月間至93年1月間止),被告即有19次之入出境資料,然賴秀真之上開郵局帳戶匯款時間,分別係於 91年12月5日、92年3月11日,由乙○○各匯入5萬元、1萬元;於92年3月31日、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23日,另有不姓名者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各存入 3萬元、2萬2千元、10萬元;於92年9月9日,以署名陳淑萍者匯入 11萬2千元等情,有賴秀真上開郵局之存摺明細表、郵政國內匯款單及存款單附卷可憑(見本院上訴卷第50至54、55至57、66頁),依上開被告入出境頻繁之資料以觀,倘被告確有參與該詐欺集團之犯罪行為,則被告在該1年4月之期間內(如於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時間計算則長達2年),為何僅有該6筆之犯罪所得?此款項是否屬該詐欺集團因犯罪所得而給予其成員之報償,即有可疑。 ㈢證人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經警所查扣該詐騙集團員工薪資帳冊所列載帳號匯入之款項資料(見原審訴字第762號卷㈣第71至110頁),係依據綽號「大雄」所交給伊的手抄及傳真資料,再以電腦整理好後,依照他的指示匯款,他要伊不要問太多,照他的指示做就可以,其中有些大筆匯款是做地下匯兌,即在大陸地區收取人民幣,再由伊這裡匯出新台幣,伊在匯款時無法區分何筆款項係匯給員工的薪水,何筆款項係屬地下匯兌;伊不認識被告,伊至郵局匯款沒有使用過無摺存款之方式,賴秀真帳戶內該 3筆以無摺存款所存入之款項(即上開92年3月31日、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23日,所存入之3萬元、2萬2千元、10萬元),並非伊或伊委託別人所存入;在地下匯兌的情況,伊也會將「大雄」交給伊的資料做成報表,地下匯兌與員工薪資所做的報表都混在一起,因為伊不曉得「大雄」交給伊的錢是做地下匯兌或發放員工薪資所用,所以警方所查扣員工薪資帳冊所列載帳號內匯入之款項資料,有可能是做地下匯兌,也有可能是員工薪資,因為這兩者都混在一起等情(見原審訴字第 762卷㈨第108至112、本院上訴卷第87至89、本院更一審卷第108頁),審酌乙○○上開所證,經警所查扣該詐騙集團員工薪資帳冊所列載帳號匯入之款項資料,雖有被告匯入賴秀真上開郵局帳戶之匯款資料,但並無證據足以證明各該款項係屬詐欺集團所給予被告之薪資或報酬。雖證人乙○○於本院及原審曾證稱:比較大筆的匯款,約20萬元以上才是地下匯兌,因為員工的薪資好像不會領到20萬元那麼多等語(見原審訴字第762號卷㈨第109頁反面、本院更一審卷第 108頁反面、第109頁),然依證人乙○○於原審所證:伊在匯款時無法區分哪些是薪水,哪些是地下匯兌,伊沒有辦法把握何者係地下匯兌,何者是員工薪資等語(見原審訴字第 762號卷㈨第110頁反面、第111頁),足見證人乙○○上開所證:比較大筆的匯款,約20萬元以上,才是地下匯兌等語,應係其自行推測之詞,無從採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況依乙○○上開所證(即賴秀真郵局帳戶內以無摺存款之方式所存入之該 3筆款項,與其無關),本案被告匯款至賴秀真郵局帳戶而與乙○○所屬之詐騙集團有關者,則僅有於91年12月5日、92年3月11日,由乙○○各匯入5萬元、1萬元,及於92年9月9日,以署名「陳淑萍」者匯入之 11萬2千元該等部分,參核被告之入出境資料,在其長達1年4月(或2年)之時間內,為何僅有3筆之匯款,且若屬薪資之犯罪所得,為何3筆匯款時間相隔甚久,由此足見被告上開所辯,尚非無據。 ㈣公訴人雖以:㈠被告之入出境查詢紀錄、㈡同案被告劉育誠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其居處扣得之該犯罪集團員工薪資帳冊 、㈢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㈣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證物、㈤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員警邱義雄於偵查中之證詞,為被告論罪之依據。但查,被告之入出境資料,僅能證明被告於該段期間確有進出大陸地區;而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及附表二所示經警查扣之資料,僅能證明乙○○所屬之詐騙集團,有以上開理由欄一所示之方式詐騙被害人,均不能用以證明被告亦屬該詐騙集團之成員;至同案被告劉育誠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其居處扣得之該犯罪集團員工薪資帳冊,僅能證明被告有匯款至賴秀真之帳戶,但依上開所述,亦無法證明被告所匯之款項,即屬詐欺集團所給予之犯罪所得;另警員邱義雄上開所證,亦僅足證明警方如何查獲本案,及如何依所查扣之帳冊資料查獲被告亦有匯款至賴秀真之帳戶,亦與被告是否犯涉犯本案無關,公訴人上開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涉有本件犯行。 ㈤本件依現存之證據既尚有上開可疑之處,並無法直接證明被告有參與本件犯行,而檢察官亦未再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 四、原審疏未審究上情,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即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本案既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其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款金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匯款日期│冒用之公司名稱或電│備 註│ │ │ │ │戶名稱 │(民國)│話 │ │ ├──┼───┼────┼────────┼────┼─────────┼────┤ │1 │王崇義│12萬元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92年3月1│丹提珠寶公司愛心慈│匯款4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2日 │善義賣晚會抽獎活動│總匯款金│ │ │ │30萬元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92年3月 │、香港賽馬協會 │額122萬 │ │ │ │7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13日 │ │元 │ │ │ │ │ │92年3月 │ │ │ │ │ │ │ │14日 │ │ │ ├──┼───┼────┼────────┼────┼─────────┼────┤ │2 │蔡亨雅│6萬元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92年5月1│香奈兒珠寶公司愛心│匯款1次 │ │ │ │ │號0000000000000 │4日 │慈善義賣晚會抽獎活│匯款金額│ │ │ │ │ │ │動 │6萬元 │ ├──┼───┼────┼────────┼────┼─────────┼────┤ │3 │黃瑞德│12萬元 │郭耀文郵局帳戶帳│91年10月│亞瑟士鐘錶公司慈善│匯款6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21日 │義賣義賣抽獎活動、│匯款金額│ │ │ │6萬2千5 │楊吉宗郵局帳戶帳│91年10月│國勳律師事務所及香│51萬8千6│ │ │ │百元 │號00000000000000│21日 │港賽馬協會 │百75元 │ │ │ │3萬9千3 │張志彥郵局帳戶帳│92年1月 │ │ │ │ │ │百元 │號00000000000000│17日 │ │ │ │ │ │13萬1千2│許錦堂郵局帳戶帳│92年1月 │ │ │ │ │ │百50元 │號00000000000000│22日 │ │ │ │ │ │6萬5千6 │ │92年1月 │ │ │ │ │ │百25元 │ │23日 │ │ │ │ │ │ │ │92年1月 │ │ │ │ │ │ │ │24日 │ │ │ ├──┼───┼────┼────────┼────┼─────────┼────┤ │4 │黃家瑜│10萬元 │張美玲郵局帳戶帳│92年4月1│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2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7日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92年4月2│港賽馬協會 │額20萬元│ │ │ │ │ │4日 │ │ │ ├──┼───┼────┼────────┼────┼─────────┼────┤ │5 │黃鈴云│12萬元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92年9月 │港商萬寶龍公司愛心│匯款2次 │ │ │ │10萬元 │00000000000000 │17日 │慈善義賣晚會、抽獎│總匯款金│ │ │ │ │ │92年9月 │活動、懷恩堂老人安│額22萬元│ │ │ │ │ │17日 │養中心、永松律師事│ │ │ │ │ │ │ │務所 │ │ ├──┼───┼────┼────────┼────┼─────────┼────┤ │6 │蘇麗靜│4萬3000 │王士航郵局帳戶帳│92年8月 │東科生化科技有限公│匯款1次 │ │ │ │元 │號00000000000000│27日 │司抽獎活動、新東法│總匯款金│ │ │ │ │ │ │律事務所 │額4萬 │ │ │ │ │ │ │ │3000元 │ ├──┼───┼────┼────────┼────┼─────────┼────┤ │7 │葉欣欣│10萬元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92年7月 │港商萬寶龍鐘錶公司│匯款1次 │ │ │ │ │號00000000000000│17日 │愛心慈善義賣晚會抽│總匯款金│ │ │ │ │ │ │獎活動 │額10萬元│ ├──┼───┼────┼────────┼────┼─────────┼────┤ │8 │陳梅芬│43萬3千7│馬少田郵局帳戶帳│92年8月 │東科生化科技有限公│匯款2次 │ │ │ │百元 │號00000000000000│19 日 │司抽獎活動、新東法│總匯款金│ │ │ │ │ │92年8月 │律事務所 │額11萬3 │ │ │ │ │ │19日 │ │千元 │ ├──┼───┼────┼────────┼────┼─────────┼────┤ │9 │賴彥良│12萬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92年7月 │英商伯爵鐘錶公司抽│匯款1次 │ │ │ │ │號00000000000000│29日 │獎活動、香港賽馬協│總匯款金│ │ │ │ │ │ │會 │額12萬元│ ├──┼───┼────┼────────┼────┼─────────┼────┤ │10 │廖光榮│5萬元 │黃道木郵局帳戶帳│92年7月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愛│匯款2次 │ │ │ │4萬3千元│號00000000000000│10日 │心抽獎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 │ │ │ │ │92年7月 │馬協會 │額9萬3千│ │ │ │ │ │11日 │ │元 │ ├──┼───┼────┼────────┼────┼─────────┼────┤ │11 │沈清福│12萬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92年5月 │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3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28日 │心抽獎活動、仁德法│總匯款金│ │ │ │30萬元 │ │92年5月 │律事務所 │額52萬元│ │ │ │ │ │29 日 │ │ │ │ │ │ │ │92年5月 │ │ │ │ │ │ │ │29日 │ │ │ ├──┼───┼────┼────────┼────┼─────────┼────┤ │12 │李忠信│12萬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92年6月 │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3次 │ │ │ │1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19日 │心抽獎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 │ │ │35萬元 │ │ │馬協會、仁德法律事│額57萬元│ │ │ │ │ │ │務所 │ │ ├──┼───┼────┼────────┼────┼─────────┼────┤ │13 │林展輝│60萬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92年5月 │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3次 │ │ │ │40萬元 │號00000000000000│20日 │心抽獎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 │ │ │100 萬元│ │ │馬協會、仁德法律事│額200萬 │ │ │ │ │ │ │務所 │元 │ ├──┼───┼────┼────────┼────┼─────────┼────┤ │14 │吳志勝│3萬元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92年6月6│萬寶龍精品公司愛心│匯款2次 │ │ │ │5萬元 │號00000000000000│日 │抽獎活動、香港賽馬│總匯款金│ │ │ │ │ │ │協會 │額8萬元 │ │ │ │ │ │ │ │ │ ├──┼───┼────┼────────┼────┼─────────┼────┤ │15 │林敬智│1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92年5月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1次 │ │ │ │ │號0000000000000 │28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 │港賽馬協會、仁濟老│額12萬元│ │ │ │ │ │ │人安養中心 │ │ ├──┼───┼────┼────────┼────┼─────────┼────┤ │16 │林隆衫│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92年6月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2次 │ │ │ │8萬元 │號0000000000000 │2日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 │港賽馬協會 │額10萬元│ ├──┼───┼────┼────────┼────┼─────────┼────┤ │17 │魏宗棋│4萬元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92年7月 │伯爵鐘錶公司愛心抽│匯款3次 │ │ │ │8萬元 │號00000000000000│31日 │獎活動、香港賽馬協│總匯款金│ │ │ │10萬元 │張揚里郵局帳戶帳│92年8月4│會 │額22萬元│ │ │ │ │號00000000000000│日 │ │ │ │ │ │ │ │92年8月 │ │ │ │ │ │ │ │4日 │ │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單 位│ 數 量 │ 備 註 │ │ │ │ │ │ │ ├──┼────────────┼───┼──────┼────────┤ │ 1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箱 │ 7 │黃美麗、高玉昌 │ ├──┼────────────┼───┼──────┼────────┤ │ 2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箱 │ 7 │黃美麗、高玉昌 │ ├──┼────────────┼───┼──────┼────────┤ │ 3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 4 │美邦資訊生活館(美邦網路│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科技公司)會員卡 │ │ │ │ ├──┼────────────┼───┼──────┼────────┤ │ 5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禮券 │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 6 │駿寶萊科技公司產品型錄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型錄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 │威登國際精品公司兌獎通知│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單(利達管理顧問公司溫三│ │ │ │ │ │ 郎律師) │ │ │ │ ├──┼────────────┼───┼──────┼────────┤ │ 9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兌獎通│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知單(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 │ │ │ │ │ 司律師劉日昌名片)│ │ │ │ ├──┼────────────┼───┼──────┼────────┤ │ 10 │巨亨廣告行銷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1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2 │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3 │東泓環保科技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4 │易達環境保護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5 │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信封│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6 │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信封│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7 │耐特威國際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18 │YUNG SHIN 永信集團卡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金卡) │ │ │ │ ├──┼────────────┼───┼──────┼────────┤ │ 19 │鳳翔傳播事業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0 │臺灣三敏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1 │揚昇律師事務所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2 │辰陽線上服務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3 │一品商務國際徵信公司信封│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已填寫姓名) │ │ │ │ ├──┼────────────┼───┼──────┼────────┤ │ 24 │Chyuan Cuo全國型錄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25 │Chyuan Cuo全國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26 │工作記事簿 │ 本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27 │收件者名單 │ 疊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大、小各一疊) │ │ │ │ │ │ │ │ │ │ ├──┼────────────┼───┼──────┼────────┤ │ 28 │未寄出郵件 │ 袋 │ 1 │鍾志明 │ │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 │ ├──┼────────────┼───┼──────┼────────┤ │ 29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封 │ 158 │鍾志明 │ ├──┼────────────┼───┼──────┼────────┤ │ 30 │香港萬寶龍鐘錶公司 │ 封 │ 4 │鍾志明 │ │ │(兌獎單、禮券、VIP卡、 │ │ │ │ │ │ 型錄) │ │ │ │ ├──┼────────────┼───┼──────┼────────┤ │ 31 │感謝狀 │ 箱 │ 2 │鍾志明 │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 ├──┼────────────┼───┼──────┼────────┤ │ 32 │感謝狀 │ 封 │ 22 │鍾志明 │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 ├──┼────────────┼───┼──────┼────────┤ │ 33 │郵票 │ 袋 │ 1 │鍾志明 │ ├──┼────────────┼───┼──────┼────────┤ │ 34 │客戶資料 │ 袋 │ 1 │鍾志明 │ ├──┼────────────┼───┼──────┼────────┤ │ 35 │筆記本 │ 本 │ 2 │鍾志明 │ ├──┼────────────┼───┼──────┼────────┤ │ 36 │兌獎單 │ 箱 │ 11 │鍾志明 │ │ │(臺灣聯想電腦科技、美商│ │ │ │ │ │ 比佛利國際精品、鴻生堂│ │ │ │ │ │ 鐘錶、英商伯爵鐘錶、富│ │ │ │ │ │ 豪國際精品、亞太生活資│ │ │ │ │ │ 訊館、卡登鐘錶等公司)│ │ │ │ ├──┼────────────┼───┼──────┼────────┤ │ 37 │鴻生堂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31 │鍾志明 │ ├──┼────────────┼───┼──────┼────────┤ │ 38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兌獎│ 張 │ 530 │鍾志明 │ │ │單 │ │ │ │ ├──┼────────────┼───┼──────┼────────┤ │ 39 │鴻生堂鐘錶公司信封 │ 封 │ 130 │鍾志明 │ │ │(內有兌獎單、型錄、VIP │ │ │ │ │ │ 卡、禮券2000) │ │ │ │ ├──┼────────────┼───┼──────┼────────┤ │ 40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信封│ 封 │ 50 │鍾志明 │ │ │(內有通知單、型錄、VIP │ │ │ │ │ │ 卡、禮券) │ │ │ │ ├──┼────────────┼───┼──────┼────────┤ │ 41 │英商伯爵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30 │鍾志明 │ ├──┼────────────┼───┼──────┼────────┤ │ 42 │富豪國際精品公司兌獎單 │ 張 │ 300 │鍾志明 │ ├──┼────────────┼───┼──────┼────────┤ │ 43 │卡登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330 │鍾志明 │ ├──┼────────────┼───┼──────┼────────┤ │ 44 │亞太生活公司兌獎單 │ 張 │ 150 │鍾志明 │ ├──┼────────────┼───┼──────┼────────┤ │ 45 │美商比佛利國際清公司兌獎│ 張 │ 470 │鍾志明 │ │ │單 │ │ │ │ ├──┼────────────┼───┼──────┼────────┤ │ 46 │駿寶萊科技公司慈善晚會兌│ 張 │ 1280 │黃美麗、高玉昌 │ │ │獎單 │ │ │ │ ├──┼────────────┼───┼──────┼────────┤ │ 47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550 │黃美麗、高玉昌 │ ├──┼────────────┼───┼──────┼────────┤ │ 48 │客戶信件 │ 封 │ 280 │黃美麗、高玉昌 │ │ │(內有格林威治公司兌獎單│ │ │ │ │ │ ) │ │ │ │ ├──┼────────────┼───┼──────┼────────┤ │ 49 │客戶信件 │ 封 │ 180 │黃美麗、高玉昌 │ │ │(內有駿寶萊科技公司兌獎│ │ │ │ │ │ 單) │ │ │ │ ├──┼────────────┼───┼──────┼────────┤ │ 50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 │ 張 │ 3500 │黃美麗、高玉昌 │ ├──┼────────────┼───┼──────┼────────┤ │ 51 │廣告單 │ 箱 │ 1 │鍾志明 │ ├──┼────────────┼───┼──────┼────────┤ │ 52 │名片 │ 箱 │ 4 │鍾志明 │ ├──┼────────────┼───┼──────┼────────┤ │ 53 │信封 │ 箱 │ 15 │鍾志明 │ ├──┼────────────┼───┼──────┼────────┤ │ 54 │筆記本 │ 本 │ 2 │鍾志明 │ ├──┼────────────┼───┼──────┼────────┤ │ 55 │通訊備忘錄 │ 本 │ 2 │鍾志明 │ ├──┼────────────┼───┼──────┼────────┤ │ 56 │印章 │ 枚 │ 28 │鍾志明 │ ├──┼────────────┼───┼──────┼────────┤ │ 57 │寫有公司名稱資料卡片 │ 張 │ 9 │乙○○ │ ├──┼────────────┼───┼──────┼────────┤ │ 58 │記事本 │ 本 │ 2 │乙○○、曹芳瑄 │ ├──┼────────────┼───┼──────┼────────┤ │ 59 │帳簿 │ 本 │ 1 │乙○○、曹芳瑄 │ ├──┼────────────┼───┼──────┼────────┤ │ 60 │大陸員工薪水簿 │ 本 │ 1 │乙○○、曹芳瑄 │ ├──┼────────────┼───┼──────┼────────┤ │ 61 │電腦主機 │ 台 │ 1 │乙○○、曹芳瑄 │ ├──┼────────────┼───┼──────┼────────┤ │ 62 │磁碟片 │ 片 │ 8 │乙○○、曹芳瑄 │ ├──┼────────────┼───┼──────┼────────┤ │ 63 │員工名冊 │ 張 │ 35 │乙○○、曹芳瑄 │ ├──┼────────────┼───┼──────┼────────┤ │ 64 │遠傳易付卡 │ 盒 │ 11 │乙○○ │ ├──┼────────────┼───┼──────┼────────┤ │ 65 │公司支出收入明細表 │ 張 │ 14 │劉育誠 │ ├──┼────────────┼───┼──────┼────────┤ │ 66 │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 │ 張 │ 25 │劉育誠 │ ├──┼────────────┼───┼──────┼────────┤ │ 67 │身分證影本 │ 疊 │ 1 │余坤禧 │ ├──┼────────────┼───┼──────┼────────┤ │ 68 │詐騙公司名冊 │ 張 │ 16 │余坤禧 │ ├──┼────────────┼───┼──────┼────────┤ │ 69 │詐騙公司名稱記事卡 │ 張 │ 14 │余坤禧 │ ├──┼────────────┼───┼──────┼────────┤ │ 70 │電話轉接對照表 │ 本 │ 1 │余坤禧 │ ├──┼────────────┼───┼──────┼────────┤ │ 71 │詐騙公司行號筆記本 │ 本 │ 1 │余坤禧 │ ├──┼────────────┼───┼──────┼────────┤ │ 72 │行動電話儲值清冊 │ 張 │ 18 │余坤禧 │ ├──┼────────────┼───┼──────┼────────┤ │ 73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張 │ 3 │余坤禧 │ ├──┼────────────┼───┼──────┼────────┤ │ 74 │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 │ 張 │ 7 │余坤禧 │ ├──┼────────────┼───┼──────┼────────┤ │ 75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袋 │ │ │ │ ├──┼────────────┼───┼──────┼────────┤ │ 76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77 │兌獎說明單 │ 箱 │ 3 │黃美麗、高玉昌 │ ├──┼────────────┼───┼──────┼────────┤ │ 78 │客戶信封袋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79 │鐘錶說明書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0 │品味生活信封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1 │客戶信件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2 │品味生活VIP卡 │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 83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劉百│ 捆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昌名片 │ │ │ │ ├──┼────────────┼───┼──────┼────────┤ │ 84 │揚昇律師事務所林義仁名片│ 捆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5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會員卡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6 │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 捆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7 │客戶名條 │ 袋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8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 │ 捆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89 │記錄簿 │ 本 │ 2 │黃美麗、高玉昌 │ ├──┼────────────┼───┼──────┼────────┤ │ 90 │客戶住址、姓名傳真紙 │ 袋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 91 │磁片、光碟片 │ 袋 │ 1 │黃美麗、高玉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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