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字第318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琪雅律師 張績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乙○○ 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57號,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276號、90年度偵字第1510號),提起上訴,復經同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判(併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899號),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丁○○、辛○○、丙○○、乙○○、甲○○部分均撤銷。 戊○○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捌年,減為有期徒刑肆年。 丁○○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 辛○○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 丙○○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戊○○自民國八十三年起當選、並自八十七年起連任彰化縣永靖鄉鄉長迄九十一年卸任,負責督導綜理全鄉行政業務,對於該鄉公共土木工程之招標、開標負有督導之責,且對於無須經公開招標、公開比價程序,而係得逕行通知三家以上殷實廠商參與比價或二家殷實廠商參與議價之公共土木工程擁有指定比價廠商之決策權限,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而該鄉公共土木工程,工程預算依其補助單位之不同,各依工程金額之多寡,而異其招標方式,其中(一)由省政府補助者:工程金額在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六十萬元以上者,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六百六十萬元者,採公開比價方式辦理;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者,採取三家以上殷實廠商參與比價方式辦理(附表二編號六、及附表三編號四之工程即為省政府補助者)。(二)工程預算由縣政府補助者:工程金額在五百萬以上者,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至五百萬元者,採公開比價方式辦理;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採取三家以上殷實廠商參與比價方式辦理。(三)工程預算為鄉公所自有經費者:工程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採取三家以上殷實廠商參與比價方式辦理,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採取二家殷實廠商參與議價方式。己○○(本院前審判決後,經上訴三審又撤回上訴確定)係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課長,負責審核或執行公共土木工程發包等業務;楊杉郎、詹玲茲(二人均於本院前審判決後,經上訴三審又撤回上訴確定)均係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公共土木工程設計、發包、監工或驗收等業務,戊○○、己○○、楊杉郎、詹玲茲四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自八十四年年初起迄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止(依起訴書之附表七編號3之 工程開標日期890629之記載觀之,顯係起訴書誤載為八十八年四月間)辦理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招標時,戊○○竟與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先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先亨營造,登記負責人丁○○)及弘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弘景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賴秋棠)共同實際負責人丁○○暨其配偶辛○○、吉崧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崧營造)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丙○○、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新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詹採銀)及勝利土木包工業(下稱勝利土包)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乙○○,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戊○○與丁○○、辛○○,或戊○○與丙○○、乙○○各約妥由其等經營之前開營造公司承作特定工程,戊○○明知其應依上開招標規定辦理,不得違反「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所定辦理公共土木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竟以口頭或交付指定承作廠商名單之紙條方式,具體指示己○○、楊杉郎、詹玲茲等三人,彼三人因畏懼戊○○擁有鄉公所人事任免、升遷、異動、獎懲等權力而予配合,而與戊○○同有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予登載於公文書之聯絡犯意聯絡,或經由己○○轉指示楊杉郎、詹玲茲,再由己○○、楊杉郎、詹玲茲通知丁○○、辛○○、丙○○、乙○○,以其等所經營上開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吉崧營造、裕新營造、勝利土包名義參加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之比價,並另覓其他廠商之估價單陪標參與比價,待覓妥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後,丁○○、辛○○、丙○○、乙○○即將指定得標承作及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提供與己○○、楊杉郎、詹玲茲,或先將預定之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提供與己○○、楊杉郎、詹玲茲等,而後再尋求前開預定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之同意,己○○等三人即於呈請鄉長戊○○核定參與比價廠商之簽稿上擬具前開指定得標承作及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名單,而後由鄉長戊○○核定之,再據以製作函稿書面通知參與比價,以求公共土木工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土木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及形式要求,即形式上合乎三家廠商參與比價投標之法定程序或增加得標之機率。其方式為:丁○○、辛○○除提供己身所經營之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為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外(如指定得標承作之廠商為先亨營造,則提供弘景營造為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反之亦同),復向丙○○、乙○○、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立益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陳炳)及營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營泰營造)之實際負責人甲○○、集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集益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高汝慧)之實際負責人陳銀堆(於本院前審判決後,未上訴三審而確定)、明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明正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江姿瑩)與明益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余瑞興(通緝中,另行審結)、彰茂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彰茂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洪惠玲)之實際負責人陳忠俊(已歿,業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志隆土木包工業(下稱志隆土包,登記負責人係不知情之江志隆之母)之實際負責人江志隆(於本院前審判決後,經上訴三審又撤回上訴確定)、先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先進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邱芳春)之實際負責人許金庫(於本院前審判決後,未上訴三審而確定)、佑合峰包工業(下稱佑合峰包)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蕭瑟榮(於本院前審判決後,未上訴三審而確定)、佳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佳陽營造)及久大土木包工業(下稱久大土包)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張慶蜂(於本院前審判決後,未上訴三審而確定)、世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燁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陳牡丹)之實際負責人許鰜況(於本院前審判決後,未上訴三審而確定)、芳洲土木包工業(下稱芳洲土包)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陳芳洲(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三年確定)(自甲○○以下至陳芳洲,下稱甲○○等十人)、延維營造有限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金聯合營造有限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國翔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月女(後三人未據起訴);丙○○、乙○○除提供己身所經營之吉崧營造為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外,另向丁○○、辛○○、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陳芳洲及全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全宏營造)實際負責人鄭鎮平(未據起訴),要求其等提供所經營前揭營造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卡、會員證、經濟部公司執照,並在空白投標單上蓋妥公司及代表人之印章或依指示填妥投標單之投標廠商、較高之投標金額,交與丁○○、辛○○、丙○○、乙○○等四人,其中余瑞興除交付其所經營之明正營造、明益營造前開證件外,另交付其兄弟余瑞坤所經營之俊昇土木包工業(下稱俊昇土包)因擔任保證廠商而交付與余瑞興之前開證件與丁○○,而後由丁○○等四人購買押標金支票後,再將投標袋(內有前開證件、投標單及押標金支票)寄往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參與投標,分由己○○、楊杉郎、詹玲茲主持比價程序,而己○○、楊杉郎、詹玲茲明知並未實際進行比價程序,竟因戊○○之授意,共同基於前開犯意聯絡,將此一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三人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而使丁○○、辛○○所經營之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及向甲○○商借投標之營泰營造、丙○○、乙○○所經營之吉崧營造、裕新營造、勝利土包以最低價格得標,足以生損害於該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之權益(工程名稱、投標年月、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底價、得標金額、承辦人、保證廠商詳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其中附表二編號六、及附表三編號四之工程即為省政府補助之工程;另附表三編號一之得標金額為六十七萬七千元,原起訴書及原審判決均誤載為六百七十七萬元)。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 由 甲、程序方面之證據能力問題: 被告戊○○等人及其等選任之辯護人抗辯稱公訴人引為證據之賴秋棠、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黃豐盛、詹益宗、余瑞坤、江姿瑩、林素權、盧金天、高芳熙、詹木根、江伯川、黃陳雪、胡素玫、黃月女、鄭鎮平、邱榮洲、李育娜、蘇鴻鍊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及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詞,及鍾佳徵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皆屬傳聞證據而為審判外陳述;另同案被告陳忠俊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及偵查中所為陳述,皆屬傳聞證據而為審判外陳述;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甲○○、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等人於警詢、偵查中本於被告身分所供,對於其他共同被告而言,屬傳聞證據而為審判外陳述;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係被告以外之人製作之文書,屬傳聞證據;又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自白,係出於疲勞及誘導詢問所為,依法皆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戊○○等人犯罪之不利證據等語,經查: 一、公訴人引為證據之證人林素權、盧金天、高芳熙之偵訊筆錄,與蘇鴻鍊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卷內並無此部分資料,無從調查,自不足作為認定被告戊○○等人不利之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證人賴秋棠、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黃豐盛、詹益宗、余瑞坤、江姿瑩、林素權、盧金天、高芳熙、詹木根、江伯川、黃陳雪、胡素玫、黃月女、鄭鎮平、邱榮洲、李育娜等人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係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又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有關傳聞證據法則排除之適用,依上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三、又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定有明文。證人賴秋棠、陳炳、陳進郎、陳雪鳳、詹木根、江伯川、黃陳雪、鄭鎮平、邱榮洲等人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詞,皆未供前或供後具結,依法又無不能具結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其等偵訊證詞,亦無證據能力。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定有明文。證人詹益宗、余瑞坤、胡素玫、黃月女、蘇鴻鍊、李育娜等人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詞,或於供前具結或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五款證人為被告或自訴人之受僱人,不得令其具結之規定,不得令其具結,亦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揭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五、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證人鍾佳徵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固與其於原審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審理時所為之證詞不符(容後敘明),惟證人鍾佳徵前開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為第一次陳述,不僅記憶較為清晰,且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且其前開證詞,係依據中華航空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及其任職之宜安旅行社記載之資料而來,而前開書證應無蓄意造假之可能,則證人鍾佳徵依上開形式真正之書證,而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當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被告戊○○此部分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述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六、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三款定有明文。司法警察(官)具有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等職權,若其等所作之筆錄毫無例外的全無證據能力,當非所宜。故如上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而於審判程序中發生事實上無法直接審理之原因時,若仍不承認該陳述之證據適格,即有未洽,為補救實務上採納傳聞法則可能發生之蒐證困難問題,自以使上開陳述取得證據能力,始符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本案同案被告陳忠俊於警詢之供述,對其他共同被告而言雖係審判外之陳述,然其於原審審理時業已死亡,而審酌其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在其本身查獲後所供,距案發日近,且無來自其他共同被告在場之壓力,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其他共同被告之機會,客觀上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依上開說明,其於警詢之供述自具有證據能力。至同案被告陳忠俊以證人身分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所為之供述,雖對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業經具結在卷,與法定要件相符,經核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本院亦認為適當,自有證據能力。 七、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對於其他被告案件中係屬證人,法院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始具有證據能力;而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之警詢、偵查中陳述,因被告無從為詰問,致有礙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應無證據能力。再法院就被告之案件對其他共同被告或與被告有共犯關係之人調查,均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傳喚該共同被告或共犯到場,命其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通知被告,使被告有與之對質及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機會,以確保其對質詰問權,並藉以發現實體真實(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七六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說明,法院如於共同被告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訊問被告對共同被告之審判外陳述有何意見,並准許被告對於共同被告當庭及先前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於共同被告對質詰問機會,此時共同被告於審判外陳述之瑕疵,應已治癒,而具有證據能力。查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甲○○、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等人於警詢、偵查中本於被告身分所供,復於原審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並經其他共同被告及辯護人當庭就上開共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於被告身分所供為交互詰問,有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五第一六八至二四五頁)。是上開共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於被告身分所供,既已賦予其他共同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應有證據能力。 八、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定有明文。此係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本案關於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係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人員對照往來傳票及銀行存款明細、支票等資料製作而成,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且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之規定,上開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 九、末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中疲勞訊問等字,係於九十二條二月六月修正新增。經查: (一)同案被告楊杉郎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同案被告詹玲茲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被告丙○○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調查員皆曾給予休息、用餐、飲水、如廁之時間,詢問全程被告未曾反應疲勞,亦未見被告有打哈欠之動作等情,業據原審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勘驗無訛(詳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七頁、同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三頁至第八頁、同月二十五日上午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至第六頁、同日下午準備程序筆錄第七頁、十一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三頁至第六頁)。至其中同案被告楊杉郎雖有揉眼睛、托腮、閉目養神;被告丙○○亦有揉眼睛、伸懶腰之動作(詳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七頁、第八頁、同月二十五日下午準備程序筆錄第八頁),惟此或係同案被告楊杉郎、丙○○個人之習慣動作,或係因長時間久坐,為活動筋骨始為之,尚無法執此認定同案被告楊杉郎、丙○○已處於疲勞之狀態而仍接受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員之詢問。另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員固有提供被告己○○之調查局筆錄供同案被告詹玲茲閱覽(詳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三頁),惟僅係單純提示其餘被告之筆錄,而無佐以詐騙、恐嚇等言詞,依客觀情狀觀之,當不至於影響被告之意識,執此,並無法認定前開自白非係出於同案被告詹玲茲自由意識及非同案被告詹玲茲任意性所為。又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十五時零六分後,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人員皆手持另份筆錄指示製作筆錄人員製作筆錄,而同案被告詹玲茲皆未為任何供述(詳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至第六頁),惟該日自十二時三十一分起,迄十四時五十五分止,調查員確有詢問同案被告詹玲茲,惟尚未以電腦打字之方式製作筆錄(詳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三頁),依經驗法則而論,因詢問過程對話冗長,逐一記述有其實際操作上之困難且亦延滯詢問時間,是詢問完畢後再擇要紀錄,亦非法所不許,且調查員製作筆錄完成後,亦將筆錄交與同案被告詹玲茲閱覽,同案被告詹玲茲自同日十九時三十六分開始閱覽,至同日十九時四十八分,歷經十二分鐘閱覽完畢後,始在筆錄末行簽名蓋章,是以,調查員擇要紀錄之筆錄,應與同案被告詹玲茲之供述就重要部分互核大致相符,否則同案被告詹玲茲當無閱覽長達十二分鐘後,未表示任何意見,即於筆錄末行簽名蓋章之理。而同案被告楊杉郎雖辯稱:調查員在作筆錄前曾唸同案被告己○○之筆錄給伊聽,並表示同案被告己○○已承認通知比價廠商名單係同案被告己○○主動通知廠商提供云云,被告丙○○則辯稱:調查員曾拿他人筆錄要求伊承認云云。惟查,同案被告楊杉郎與被告己○○二人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經調查員提訊,渠二人係由不同組成員之調查員分別訊問製作筆錄,同案被告己○○係自該日十時四十分起訊問至十八時十八分許製作完成筆錄後由同案被告己○○閱覽簽名,同案被告楊杉郎則係自同日十時四十分起訊問至十八時零分許製作完成筆錄後由同案被告楊杉郎閱覽簽名,有調查筆錄可稽(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卷第三七八至三八二頁,第三九○至三九二頁),且經原審受命法官勘驗同案被告楊杉郎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所為之供述,並未見有何同案被告楊杉郎所稱調查員朗讀其餘被告調查局筆錄之情事(詳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丙○○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所為之供述,從調查員開始製作筆錄至結束,亦未見調查員交付其餘被告調查局筆錄供被告丙○○閱覽之情事(詳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八頁),復經本院前審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及同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勘驗上開筆錄結果,被告戊○○之辯護人鄭秀珠律師稱就同案被告詹玲茲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在調查站所製訊問筆錄,其錄音錄影內容與原審勘驗筆錄相符,另就同案被告楊杉郎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調查站所製筆錄部分,亦稱沒有聽到有調查員誘導楊杉郎之情形(見本院上訴卷三第五八至五九、八七至八八頁),則被告楊杉郎、丙○○前開所辯,顯不足採信。從而,同案被告楊杉郎、詹玲茲、丙○○前開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自白,皆非出於疲勞及其他不正方法之詢問,均有證據能力。(二)而同案被告己○○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固自白在卷,惟其辯稱:係因調查員向伊表示自白即讓伊交保,伊為求交保,始為不實之自白云云。另其於本院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以證人身分結證,經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詰問時證稱:「(你該次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所為供述是否出於你之真意?有無不實陳述?)不是出於我的真意,我是因為二十九日要讓我交保沒有交保,我心中還存有恐懼及壓力存在,所以就順著二十九日的不實自白作陳述。」云云。惟查: ⒈被告人己○○就其究係於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受調查員或偵訊中受檢察官誘導而為自白,以及其如何受誘導等節,前後反覆閃躲其詞,可信性存疑。蓋其於原審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訊問時供稱:「(何以於檢察官訊問時承認工程均是鄉長指示你,由何廠商得標?)那是疲勞訊問,另一方面檢察官暗示若自白可免收押,為出去找有利證據,所以才那麼說。」云云(原審卷一第一一二頁),繼於原審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訊問時供稱:「(之前在調查局、偵查中所述屬實否?)我第一次所述屬實,我否認犯罪,第二次在偵訊中,檢察官暗示我如果我自白就讓我出去,不收押我,所以我就順著檢察官意思自白。自白內容是我編造。我怕我被收押後,無法出來找對我有力證據。」云云(原審卷三第八十七頁),又於原審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供稱:「(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調查局詢問筆錄是如何誘導?)調查員跟我說檢察官說我自白就讓我交保,調查局人員假設二種狀況,一種是廠商把名單交給我,一種是我把廠商的名單洩漏給廠商,因為那時我想要交保。(如何決定要選哪一種?為何要那樣決定?為何不選第三種?)我沒辦法決定如何講,就按照檢察官的暗示去做不實自白。(檢察官如何暗示你?)調查員跟我說如果今天自白就讓我出去。(檢察官沒有暗示你選哪一種?你如何選?)不語。(於偵訊為何承認?)不語。」云云(原審卷五第四十八頁正背面、第四十九頁背面),其後於本院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以證人身分結證稱:「(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問:你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本案在法務調查局中組受調查所為之供述,是否出於你之真意所為?有無不實之陳述?)當時我已被羈押,調查員有說檢察官有交代如果我今天把事情交代清楚,就讓我交保回去,在偵訊過程中突然有一個稱為組長的調查員的人進來預設三種立場叫我回答其中一種,第一是鄉長指定施作廠商,再由承辦員通知廠商另外拿二家陪標廠商名單來辦理比價,第二是廠商將名單交給鄉長再交給承辦員辦理比價。第三種是由我直接找廠商接洽辦理比價。因為調查員己經有說檢察官有交代要讓我交保,我就隨便選一種以求交保,所以作了不實的自白,但當天並未交保。」、「(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問:你該次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所為供述是否出於你之真意?有無不實陳述?)不是出於我的真意,我是因為二十九日要讓我交保沒有交保,我心中還存有恐懼及壓力存在,所以就順著二十九日的不實自白作陳述。」云云(本院卷第一六一頁背面至一六二頁),先後所供並非一致。又經原審勘驗同案被告己○○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製作筆錄之錄音帶結果:「一、從錄影帶時間顯示為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十點三十二分開始,被告手銬銬於椅子上未解開,十二點十九分打開被告右手手銬吃麵食,二、一開始為被告及其選任之辯護人陳世煌律師在場,調查局人員未在場故尚未開始詢問,(隨即快轉至調查局人員入內開始詢問被告後恢復至一般正常播放方式),十一點四十二分調查局人員跟被告說明鄉公所辦理工程由特定幾家廠商得標與理不合,今天提你出來就是讓你表達你的意見,還有另一個承辦人員,問那個承辦人員說的就可以知道你們兩個誰講的真實,十一點五十四分被告開始回答,被告回答後調查人員整理被告之回答語意後尚向被告詢問這樣對嗎,被告答對,十二點○二分被告有說因為他指定這一家我們旁邊還要找二家,調查人員說依你的意思這些廠商是不是參加圍標的廠商,被告說沒錯,被告回答方式非只說對,是不是,而是向調查人員詳細供述其所說之內容。」等情,有該勘驗筆錄可憑(原審卷五第四十九頁背面),並無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所稱調查員或檢察官引誘指示其二選一或三選一回答之情形,而證人己○○於本院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審理期日作證時亦證稱:「(受命法官問:九月二十九日調查站你回答之內容係調查員先寫好後你再回答,或你講他才記的?)我講他才記的。」等語(本院卷第一六四頁),可見同案被告己○○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所供之內容,均係出於自己之供述,並未經引導。而同案被告己○○於該日所供之內容,亦核與同案被告楊杉郎於同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檢察官訊問之自白內容,及被告詹玲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之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同日檢察官訊問之自白內容均相符〔本院按,同案被告楊杉郎、詹玲玆除於此等期日為較完整之自白供述外,實則同案被告楊杉郎早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前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即曾為部分自白,其於前者即調查時供稱:「(問:前述十三件工程如何辦理比價?比價廠商如何指定?底價何人核定?)永靖鄉公所小型工程發包之模式為課長己○○提出比價廠商名單(通常為三家)徵詢鄉長意見獲認可後,己○○即將比價廠商名單交予承辦人辦理通知比價作業,【或由鄉長戊○○直接將屬意比價廠商名單交予己○○再交承辦人辦理通知比價作業,先亨營造承包之前述十三件小型工程均係依照上述兩種發包模式辦理。】…。」等語(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卷第九九頁),後者即偵訊時供稱:「(問:工程的廠商是由何人指定?由何人核定?)核定由課長。廠商名單是課長給我的,由課長下紙條或用口頭指示。(問:鄉長及課長都說是承辦人員打簽呈的,何簽辦?)我曾寫過請課長指定廠商的簽呈,但課長及鄉長都只蓋章而已,事後才用口頭或紙條方式指示。紙條辦理後還要繳回去。」等語(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卷第二六六頁)。而同案被告詹玲茲亦早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前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亦曾為部分自白,其供稱:「(問:你前述辦理小型工程發包,有關選定何廠商參與比價作業,為何先向建設課長己○○請示?另己○○係如何裁示?)我係基於本課同仁(包括楊杉郎、詹欣怡)所述之承辦小型工程慣例,先行向己○○請示指定廠商名單後,再據以辦理後續之比價發包作業,己○○大多當場裁示指定廠商,亦有部分係渠與鄉長戊○○研議後,始於數日後告知我指定廠商名單。」等語(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卷第二九九頁)〕,足見同案被告己○○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及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內容,均係出於其自己並合於事實之陳述。 ⒉雖經原審勘驗同案被告己○○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所為之前開自白時,固發覺調查員曾向被告己○○陳稱:「檢察官有提到你今天如果能夠大致上把這件事講清楚,能夠讓你‥‥‥(以下話語因錄音未見清晰,故無法勘驗得知)」等語(詳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該卷第五十一頁背面)。惟如前述,早在同案被告己○○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應訊前,其他同案被告楊杉郎、詹玲玆已分別曾為部分自白,且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調查員僅是告以被告己○○要把事情講清楚,而同案被告己○○當日製作筆錄時,自始即有選任辯護人陳世煌陪同在場,此有該筆錄之記載可考(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卷第三九○頁背面),則調查員之上開告知是否即如同案被告己○○所辯稱是以利誘方式取供,固不無存疑之處,惟基於「有疑唯利」原則,自宜將該次同案被告己○○供述之證據能力予以排除。 ⒊同案被告己○○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後,當日即經檢察官(非承辦檢察官)複訊,被告己○○坦承調查筆錄所供實在,惟未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嗣承辦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再提訊被告己○○,同案被告己○○在其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在場下仍自承: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之調查筆錄均實在,均據其意見記載等語,經檢察官再訊問何以與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內容不同時,其供稱其中之原由: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才正確,九月十三日之調查,伊不敢據實回答,是因當天辯護人莊律師是鄉長請的,伊怕據實回答對伊不利等語(八十九年度偵字七二七六卷第一三三頁正、背面,證人己○○於本院結證時,再次證稱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之選任辯護人莊律師係被告戊○○為其委任,參本院卷第一六四頁),此等同案被告己○○與戊○○間之互動及同案被告己○○內心之掙扎,外人自無從知悉,亦非利誘即能得知。而同案被告己○○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偵訊中復更進一步供稱:「(先亨、弘景、吉崧公司,在㈠、㈡、㈢表內之工程的三家廠商何人指定?)都是鄉長指定該工程給某人做,這某人就會提供另三家廠商名單給我們辦理後續通知的工作。先亨、弘景、吉崧三家都是如此。(詹玲茲、楊杉郎他們所承辦的工程,鄉長也都如此指定否?)是的,都以口頭指示。因剛開始楊杉郎有提供七、八家,鄉長都不批示,後來就改以口頭請示,鄉長也以口頭指示給特定人施作。如楊杉郎他們不在就由我口頭轉達。有使用紙條是廠商提供的,上面都有蓋好公司的橡皮戳章的名單。(問:你任課長不覺這樣不妥?)雖覺不妥,但鄉長有人事任免權,他可隨意調動職務。具體的例子有財政課長江伯川被調為調委會秘書;而民政課長詹世岸被調為農會課主辦。且鄉長的口頭禪是:你不聽的話,考績就由丙等打丁等。(辛○○夫妻與鄉長關係如何?)私交很好,常一起打牌。(是否聽過辛○○夫妻提供八百萬的政治獻金給邱鄉長?)我是聽楊杉郎說的。當時是楊杉郎與辛○○聊天,我無意中聽到的。(廠商的紙條是丁○○或辛○○或公司會計拿來的?)是辛○○或公司會計親自拿來的。」等語(八十九年度偵字七二七六卷第一三三至一三五頁),綜觀上開供述內容,非本人親身經歷,他人亦無從得知,如非同案被告己○○出於己意供出,自不可能由檢察官事先引導而得。況且該次偵訊,同案被告己○○之選任辯護人陳世煌亦陪同在場,復無積極事證足認檢察官有利益交換之誘導行為,無從認與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調查員之訊問有直接關聯。而檢察官本即有權依案情需要,而聲請法院羈押或停止羈押被告,即使檢察官對被告曉以大義,並於被告清楚說明犯罪情節,且其他被告已有坦承,因認無串證之虞,無羈押必要而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此為偵查實務所常見,非必然即有利誘訊問之舉。本件同案被告己○○、楊杉郎同係因有串證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均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嗣檢察官同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提訊渠二人後,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渠二人獲准,此有聲請羈押及停止羈押等卷可憑,顯係因其二人已就案情供述明確,無串證之虞而聲請停押,非獨厚同案被告己○○一人。此由同案被告楊杉郎早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即曾為部分自白,及同案被告詹玲茲早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亦曾為部分自白,復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之前一日即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為更完整之自白,檢察官自無再利誘同案被告己○○取證之必要。是同案被告己○○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之自白,係出己意之任意性供述,並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證據。十、除上開被告對證據能力有爭執之部分外,其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丁○○、辛○○、乙○○、丙○○、甲○○(下稱被告戊○○、丁○○、辛○○、乙○○、丙○○、甲○○)等人皆矢口否認有何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被告戊○○上訴否認犯罪,辯稱:原審為被告戊○○有罪之判決,完全依據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之調查站筆錄,而該筆錄之製作過程,有利誘及程序不合法的重大瑕疵,均無證據能力,即不得援為論罪之證據,況且同案被告之證詞不得為認定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本件如無其他書面或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戊○○涉有犯罪行為,自應為被告戊○○無罪之諭知云云。被告丁○○、辛○○、丙○○、乙○○等四人則辯稱:未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亦未委請他人陪標,並無涉及上開不法投標,自無涉犯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為登載罪云云;被告丁○○上訴否認犯罪,辯稱:本案起訴書附表之公用工程,比價或招標紀錄表之登載內容,乃係表示已有廠商之比價程序經過,包括工程係屬於第幾次比價,再登列各廠商名稱、標價、順位、得標等,既經列席人、監標人、主持人簽名見證程序之進行,自應推認其程序真實;且從形式上觀之,本案作業流程並未有捏造廠商名單、虛增或故減廠商名單之情事,是就形式上言,本案起訴書附表各項公用工程之比價或招標紀錄表上所登載之參與比價廠商名義人、投標價格等資料,核與各參與競標廠商所書寫之資料兩相符合,無何登載不實,且業經列席人、監標人、主持人簽名見證程序之進行,自應推認比價程序係真實進行,且登載內容均無不實,此並據自八十年至九十年間,擔任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主計室主任並負責本案相關工程監標之證人黃陳雪,於本院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審理時到庭證稱屬實,自無涉犯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為登載罪云云;被告辛○○上訴否認犯罪,辯稱:伊與共同被告丁○○雖係夫妻,惟僅負責工程之施作部分,至於共同被告丁○○在外承攬工程之情形,被告辛○○均未參與,亦不知情,又本案起訴書附表各項公用工程之比價或招標紀錄表上所登載之參與比價廠商名義人、投標價格等資料,核與各參與競標廠商所書寫之資料兩相符合,無何登載不實,且業經列席人、監標人、主持人簽名見證程序之進行,亦應推認比價程序真實,且本案又不能證明比價或招標紀錄在形式上有何其他足生損害之不真切或不存在之虛偽不實登載,並無涉犯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為登載罪云云。被告丙○○、乙○○上訴否認犯罪,辯稱: ㈠縱使鄭鎮平不知全宏營造曾參與投標,但有投標,並不能推論是借牌給被告丙○○投標,或有人曾向同案被告許金庫借先進營造投標,並不能推論是被告丙○○所借,況被告丙○○與張慶蜂為甥舅關係,不能據以推論渠等間必定有借牌關係,又無證據除證被告丙○○有向他人借牌圍標,又被告許金庫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偵查時供稱「是一位叫邱顯祥的來邀我合夥投標,營造部分我提供牌照,混凝土部分我負責,其他投標手續,過程是邱顯祥處理的,他住永靖鄉。」,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事後有無查證何人跟你借牌投標?)那不是借牌,那是我的合夥人邱顯祥,他說看到有一件公開招標一千五百多萬元的,看我要不要做,我跟他說我兩人合夥,我提供我的牌給他,(押標金)邱顯祥(負責),填寫押標金也是邱顯祥自己寫的。」等語,實則被告丙○○、乙○○並未向同案被告許金庫借牌,另十三萬元之台灣銀行支票,是有關附表一編號三,既是先亨購買,後來回流到先亨,應為丁○○提供,更足以證明不是被告丙○○向他人借牌;㈡己○○等人均依規定之程序,就各廠商所寄之投標袋(內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卡、會員證、經濟部公司執照、投標單、押標金支票)進行比價,形式上觀之,並無不實登載之情事,至於議價內容,實質上是否參與議價廠商之真正本意,究非主持開標之人所能過問,又該系爭比價紀錄之得標廠商,必須依法訂約進行施作,嗣後亦無其他廠商主張該得標過程有何不法,雙方承攬契約合法有效,其開標作業程序,難認有何不法,且被告丙○○、乙○○均非主持開標紀錄之公務員,亦非有權監督開標之公務員,開標紀錄並非其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自無從共同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云云。被告甲○○上訴否認犯罪,辯以:伊皆係親自投標,並未將牌照借與他人涉有上開不法投標,縱有順應人情自行提高單價投標,實則形同放棄競標機會,係為避免自身承擔過多工程致週轉不靈,況且投標係採郵寄方式參與競標,伊既未參與永靖鄉公所之開標作業,如何違犯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為登載罪云云。經查: (一)被告戊○○等人如何以上揭形式符合規定,而實際未依法進行比價程序,即將上開工程發包分由被告丁○○、辛○○、丙○○、乙○○所經營之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吉崧、裕新及勝利營造,及被告甲○○出借之營泰營造、吉崧營造、裕新營造、勝利土包承攬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丙○○、甲○○、陳銀堆、陳忠俊、江志隆、許金庫、丁○○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同案被告己○○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自白,如前述依罪疑唯利原則予以排除證據能力除外)、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及在原審審理時分別供承不諱,且互核相符,茲分論如下: ⒈同案被告己○○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稱:起訴書所示附表一、二、三所示工程,關於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吉崧營造得標承作工程部分,皆係鄉長即被告戊○○指定該工程給某人承作,該某人即會提供另一、二家廠商名單給伊辦理後續通知工作,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吉崧營造三家皆是如此。而同案被告楊杉郎、詹玲茲所承辦之工程,被告戊○○亦係如此以口頭指示,因剛開始同案被告楊杉郎有提供七、八家,但被告戊○○都不批示,後來就改以口頭請示,被告戊○○也以口頭指示給特定人施作,如同案被告楊杉郎等人不在,就由伊口頭轉達,有使用紙條是廠商提供,上面都有蓋好公司橡皮戳章的名單,伊擔任課長,雖覺得這樣不妥,但被告戊○○有人事任免權,可隨意調動職務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一三三頁反面至第一三四頁)。 ⒉同案被告楊杉郎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即曾為部分自白,其供稱:「(問:前述十三件工程如何辦理比價?比價廠商如何指定?底價何人核定?)永靖鄉公所小型工程發包之模式為課長己○○提出比價廠商名單(通常為三家)徵詢鄉長意見獲認可後,己○○即將比價廠商名單交予承辦人辦理通知比價作業,【或由鄉長戊○○直接將屬意比價廠商名單交予己○○再交承辦人辦理通知比價作業,先亨營造承包之前述十三件小型工程均係依照上述兩種發包模式辦理。】…。」等語(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卷第九九頁),其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問:工程的廠商是由何人指定?由何人核定?)核定由課長。廠商名單是課長給我的,由課長下紙條或用口頭指示。(問:鄉長及課長都說是承辦人員打簽呈的,何簽辦?)我曾寫過請課長指定廠商的簽呈,但課長及鄉長都只蓋章而已,事後才用口頭或紙條方式指示。紙條辦理後還要繳回去。」等語(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卷第二六六頁)。嗣同案被告楊杉郎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更詳為自白稱:起訴書所示附表二編號三六所示工程,係同案被告己○○要求由其負責發包作業,由同案被告己○○承辦,該工程,因發包金額超過二百五十萬元,故採公開招標方式,至於由同案被告詹玲茲及由伊承辦之工程,則均係採比價方式辦理發包,伊承辦之工程比價皆係由被告戊○○或被告己○○先行指定由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承包及陪標廠商名單,伊據以辦理比價作業,底價係由被告戊○○核定,通常依預算金額九五折左右核定。伊於八十三年間,在被告戊○○上任不久,曾依作業程序提供七、八家廠商參與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某工程比價作業,並簽請被告戊○○依工程金額選定二至三家廠商,惟被告戊○○不在公文中批示選商名單,而係以口頭告知所指定承包及陪標之廠商,此後伊即知永靖鄉公所工程之比價,被告戊○○或被告己○○會指定承包廠商,爾後皆依被告戊○○或同案被告己○○口頭指示辦理工程發包,迄八十七年伊覺得以此方式辦理比價作業不妥,乃再次依作業程序簽請被告邱昌榮選商,惟被告戊○○在公文中核章但不批示選商名單,乃以口頭方式指定承包廠商,伊僅得依被告戊○○或同案被告己○○口頭指示之廠商名單,繼續辦理所承辦工程之比價發包作業,另同案被告詹玲茲所承辦之工程案件亦以此模式辦理。因工程招標所附估價單之規格、數量,指定承包廠商即可依彰化縣政府營繕工程統一單價表預估工程預算,並以九五推算工程底價,據以安排圍標事宜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三九○頁反面至第三九一頁反面),同案被告楊杉郎於同日檢察官複訊時亦自承稱:調查站筆錄係伊看過後再簽名,所述均實在等語在卷(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一四二頁反面、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一三一頁反面),且製作同案被告楊杉郎前開筆錄之調查員蔡振輝於原審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同案被告楊杉郎上述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時亦結證稱:同案被告楊杉郎筆錄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詢問後會釐清同案被告楊杉郎之真意,再依其真意記載於筆錄上,詢問完畢後並請同案被告楊杉郎確認後簽名等語屬實(見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十五頁),足徵前開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係基於同案被告楊杉郎自由意志下所為甚明。又同案被告楊杉郎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檢察官訊問時亦承稱:工程預算編列好,伊會打一份簽呈呈給被告己○○、被告戊○○,簽呈上並不會記載任何廠商名單在上面,但是事後被告戊○○以口頭及紙條指示廠商,紙條係廠商提供經被告戊○○再交給伊,因為上面廠商名稱皆係用橡皮章蓋的戳印,被告戊○○有時會指定特定一個,有時廠商會直接交被告戊○○再轉交給伊,或交由被告己○○轉交,有時伊不在就放在桌上,伊再根據該份名單寄發通知函,除先亨營造、弘景營造以這種程序得標外,吉崧營造亦係如此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一三一頁反面至第一三二頁反面)。 ⒊同案被告詹玲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曾為部分自白,其供稱:「(問:你前述辦理小型工程發包,有關選定何廠商參與比價作業,為何先向建設課長己○○請示?另己○○係如何裁示?)我係基於本課同仁(包括楊杉郎、詹欣怡)所述之承辦小型工程慣例,先行向己○○請示指定廠商名單後,再據以辦理後續之比價發包作業,己○○大多當場裁示指定廠商,亦有部分係渠與鄉長戊○○研議後,始於數日後告知我指定廠商名單。」等語(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卷第二九九頁),嗣同案被告詹玲茲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更詳為自白稱:伊於八十四年間進入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任職建設課技士,承辦就採取三家殷實廠商參與比價方式發包之工程,向同案被告己○○請教處理程序及如何選商,經課長即同案被告己○○及建設課技士即同案被告楊杉郎告訴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有關小型工程皆係由鄉長即被告戊○○指定廠商圈選核辦,由於伊出任公職對於工程發包業務法令並不熟悉,故同案被告己○○遂將工程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交由伊承辦,伊於簽辦參加比價廠商之公文時會向同案被告己○○請示通知工程比價廠商名單,據伊瞭解若被告戊○○事先有交代同案被告己○○時,同案被告己○○即會將被告戊○○所指定之三家比價廠商名單交與伊簽辦,如被告戊○○未事先交代同案被告己○○參與比價廠商名單,同案被告己○○就會要伊直接向被告戊○○請示,被告戊○○便會直接告訴伊該工程交由某人承作,而被指定廠商便會主動打電話至公所找伊,確定伊不會外出後,即派人將該工程陪標廠商名單交與伊簽辦,因此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承辦之通知三家殷實廠商參與比價之工程發包,皆係由被告戊○○指定交由特定人承作,而由鄉公所承辦人員完成比價手續。附表一編號所示六、八、九、十等四項工程係由伊承辦,參與比價廠商均係由伊向同案被告己○○請示後,經被告己○○將名單交與伊以簽稿併辦方式,簽請被告戊○○核定,前述四項工程均係依慣例由被告戊○○指定交先亨營造承作,並透過同案被告己○○交與伊陪標廠商名單,故最後均由先亨營造得標承作。而關於陪標廠商名單部分,被告戊○○若指定將工程交由先亨營造、弘景營造二家廠商承作,除事先由同案被告己○○提供廠商名單外,另先亨負責人即被告丁○○亦會主動以電話與伊聯繫,將其餘二家陪標廠商名單請該公司員工交給伊。附表二所示工程,伊共承辦二十一件,其中除附表二編號二七(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二六)所示「竹子村道路排水工程」係由彰茂營造承作外,其餘均係由被告戊○○指示將工程交由被告辛○○所有之先亨營造及所借牌之弘景營造承包施作,由伊依照同案被告己○○或被告丁○○交代該公司員工所提供之明正營造、富榮土木包工業、立益營造、集益營造、營泰營造、創世際土木、彰茂營造、啟佑營造、三興營造、同進營造、振旺營造、國翔營造、延維營造等陪標廠商名單辦理比價發包,伊會將通知比價廠商之公文函交由收發以限時掛號郵遞送至前述參與比價廠商,前述附表二所示工程,只要係採通知三家廠商參與比價方式發包,均由被告戊○○指示承包廠商交由承辦人員照辦,而前述陪標廠商亦均係被告戊○○指示承包廠商或透過被告己○○所提供,因此才會發生前述工程之陪標廠商為立益、集益、明正、明益、營泰等營造公司及志隆、創世際等土木包工業。關於附表二編號二十、二一、二三、二五、二六、二七(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十九、二十、二二、二四、二五、二六)等六件工程,均由被告戊○○指定交由被告辛○○、丁○○夫婦所主導之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承作,故其陪標廠商係由被告丁○○所提供以三家廠商為一組之共六組名單,交由伊將各工程依序配對簽擬通知比價函稿,經被告戊○○核定後通知陪標廠商參與比價,因此伊於開標時主觀上即已認定該六項工程應係按被告戊○○所指定之廠商得標,且伊於製作比價記錄時,僅填載廠商編號及投標金額,並於開標時依據廠商所投遞之包商估價單比較之後宣佈得標廠商,而當時在場之先亨營造員工於開標後即向伊領取工程合約書帶回公司蓋妥公司大小章,故伊於忙亂中未及細查彰茂營造有無將工程合約書帶回蓋章,俟先亨營造員工將前述得標工程已蓋妥公司大小章之合約書繳回公所時,因數量甚多,伊未及一一比對,僅依當時比價記錄簽擬訂定合約之簽呈,致發生附表二編號二七(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二六)所示之工程得標廠商彰茂營造與簽約廠商弘景營造不符之情況,惟該工程實際上應係指定由弘景營造得標承作,為何開標結果卻係彰茂營造得標,其詳情需問被告辛○○、丁○○夫婦始知悉,至於發生得標廠商與簽約廠商不符情況,係伊個人疏忽所致,並無他人授意。又被告戊○○除指定被告丁○○、辛○○夫婦外,亦曾指定營泰營造甲○○、吉崧營造丙○○、昱欣營造乙○○等承包施作工程,並指示承辦人員依前述方式辦理比價發包,其陪標廠商皆由被告甲○○、丙○○、乙○○等人提供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三八頁反面至第四一頁反面);同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承稱:前開調查站筆錄曾看過且實在,關於小型工程發包,預算簽准後,伊即以口頭請示同案被告己○○比價廠商三家如何填寫,同案被告己○○會用紙條寫廠商名單給伊,紙條辦完後伊即扔掉,而廠商名單係由被告戊○○決定,這點伊很肯定,因同案被告己○○會去請示被告戊○○指示廠商,被告戊○○即會告知同案被告己○○廠商名稱。而被告辛○○常到公所來找被告戊○○或到建設課坐,但伊是與他們公司小姐聯絡,伊係撥打先亨營造留下之電話,打電話過去先亨營造有三位小姐,但不固定小姐會來公所辦理,他們會根據伊告知已辦理驗收之工程名稱,就會拿該工程得標之公司資料辦理請款,故有時係先亨營造,有時係弘景營造,就伊辦理之部分,皆係伊通知後始前來辦理,有時被告丁○○會主動打電話來詢問伊在不在,之後再派人持比價廠商名單來給伊,伊再簽函稿經被告戊○○批示後,再通知廠商,所以伊的廠商名單並不是只有被告己○○交給伊,有時也會由廠商交給伊,至於為何會依據廠商給伊的名單辦理,是因為伊進永靖鄉公所時是請示被告己○○,同案被告己○○手上如果沒有名單的話,則是被告戊○○已指定好了,廠商就會主動把名單拿上來。關於附表二編號二七(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二六)所示之竹子村道路排水工程之事,因三月六日當天有六件工程發包,伊在標封上註記1、2、3三家廠商,開封後照編號1、2、3之順序,記載投標金額,但沒記載廠商名稱,再按出價高價,另編寫1、2、3,由金額最低者得標,當天因為六件一起發包,所以弄亂了,當天發包六件都是給先亨營造及弘景營造,且是被告戊○○都先指定給何廠商得標,程序上伊還是要完成手續,但實際上早已安排廠商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頁反面)。 ⒋被告丙○○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伊於七十八年底、七十九年初創立吉崧營造,並擔任負責人迄今,附表一編號三所示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編號四所示永興村興寧路復建工程、編號五所示永福路二段復建工程、編號九所示崙子村巷道改善工程、編號十所示港西村排水溝改善工程,吉崧營造有參與投標部分,皆係由彰化縣永靖鄉鄉公所以公函通知吉崧營造有該工程發包,請伊參加投標比價,但伊於接到公所通知未久,先亨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辛○○、丁○○夫婦便會前來找伊,表示先亨營造有意標取該工程,要求伊配合其等圍標,並願意提供該等工程之押標金,伊基於長期與被告辛○○、丁○○夫婦間之情誼及相互有金錢往來,加上伊個人對於標取永靖鄉公所之工程並無很大意願,因此同意其等請求,由先亨營造支付押標金,我就於押標金換算投標金額時故意填寫較大數目之金額,俾利先亨營造得標,事後開標結果亦係由先亨營造得標,而吉崧營造參與上開工程投標之押標金來源均係由先亨公司所申購,且其退還之押標金亦係存入該營造之帳戶內,伊之所以答應先亨營造陪標請求,全係基於過去多年情誼,且伊與被告辛○○皆係從先亨營造出身,伊並未獲得任何好處,亦未分包該部分工程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九四頁至第九五頁反面);況被告丙○○於偵訊時亦承稱:調查站筆錄係伊看過後再簽名,所述均實在等語無訛(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一四○頁反面),則前開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應無非法取供之情事,堪以認定。且被告丙○○同日在檢察官訊問時亦供述:前開附表一本人亦做過先亨營造、立益營造之下包,彼此感情深厚,因此出發點純係幫忙,編號三、四、五、九、十所示之工程皆係先亨營造向伊借牌投標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一四○頁反面)。 ⒌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立益營造有關工程投標等業務則由伊負責,而經營先亨營造之被告辛○○或被告丁○○曾向伊借牌參加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五、八、十等六項工程之陪標,立益營造僅係於標單上代為蓋上大小章並提供公司執照、事業登記證影本等證明文件供先亨營造憑辦,相關工程之押標金則由先亨營造提供,立益營造僅係借牌供先亨營造參與工程比價,立益營造借牌與先亨營造並無代價,僅係基於同業間之幫忙而已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八三頁及其反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供稱:立益營造及營泰營造有參與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曾厝崙排水改善工程、附表二編號四所示永靖鄉管線挖掘修復工程、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五福村中山路改善工程、附表二編號十四所示崙美村鳳美路改善工程、附表二編號十五所示四芳村四湳路駁坎工程、附表二編號十六所示崙仔尾排水改善工程、附表二編號十七所示四芳村羅永路排水工程、附表二編號十九所示永興村永崙路排水溝工程、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湳墘村巷道排水工程、附表二編號二四所示五福村排水改善工程、附表二編號三十所示四芳村四福路巷道工程、附表二編號三一所示五汴村九分路五六一巷AC工程、附表二編號三六所示忠心二路拓寬工程、附表二編號三八所示崙子村巷道排水工程、附表二編號三九所示浮圳村巷道排水工程等十五件工程,其中附表二編號二、四、五、十五、十六、十七等六件工程,係以立益營造名義參與陪標比價,其餘編號之工程則係以營泰營造之名義參與陪標比價的(以上被告甲○○所指工程皆係指起訴書附表二之編號),上述工程招標訊息皆係由彰化縣永靖鄉公所通知參與比價,但無論以係以立益營造或營泰營造之名義參與比價,先亨營造之被告辛○○、丁○○夫婦事先都會打電話或口頭詢問立益營造或營泰營造,有無收到比價通知並告知將借用公司名義參與比價,但被告辛○○、丁○○夫婦係以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之名義參與比價伊則不清楚,至於立益營造陪同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參與比價之工程,其押標金由何人提供,伊不清楚,但營泰營造參與陪同比價之押標金,因伊與被告辛○○、丁○○夫婦熟識,故由營泰營造代為出具,至於工程標單內容立益營造部分皆係由立益營造之會計,依統一單價填妥用印後寄出,但有時被告辛○○、丁○○夫婦會至立益營造看過並確認後才寄出,而營泰營造部分則全係由伊自己填寫用印後寄出,被告辛○○、丁○○夫婦有時亦會看過或以電話聯繫確認後再寄出。附表七編號二(即本件判決附表六編號一)所示光雲村巷道改善工程及附表七編號三(即本件判決附表六編號二)所示五汴村五汴巷工程亦係被告辛○○、丁○○夫婦借用營泰營造名義參標並得標,工程實際上亦係由被告辛○○、丁○○夫婦經營之公司施作,被告辛○○、丁○○夫婦借用營泰營造名義參與比價而得標之押標金轉做工程履約保證金,因伊與被告辛○○、丁○○夫婦生意間往來密切,且該二工程承包金額及保證金額度皆不多,故被告辛○○、丁○○夫婦給伊工程總價百分之七作為管理費用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二六二頁至第二六三頁);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伊有以營泰公司名義幫被告丁○○、辛○○夫婦陪標,永靖鄉公所工程伊很少作,都是陪標,是在接獲公所通知後,被告丁○○、辛○○夫婦打電話來請伊讓他們標,投標單不是伊填寫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一五七頁反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原審審理行分離審判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先亨營造表示要節稅,叫伊出借牌照,伊有答應,附表所示之工程係伊借牌給先亨營造去投標,調查局筆錄係依照其意思記載,押標金有時係伊自己出的,有時係被告丁○○出的,那段時間被告丁○○有先跟伊說,伊才答應要出借牌照,伊所謂借牌係指投標工程要有營業事業登記證、稅卡、會員證、經濟部公司執照,伊即提供這些資料讓被告丁○○以伊公司名義去投標,起訴書附表所示有關立益營造及營泰營造部分皆係伊借牌與被告丁○○,其中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五、八、十、附表二編號二、四、五、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三、二四、二五、三十、三一、三二、三三、三六、三八、三九(有關附表二部分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二、四、五、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二、二三、二四、二九、三十、三一、三二、三五、三六、三七)、附表七編號二、三(有關附表七部分即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工程皆係借牌與被告丁○○得標,附表七編號二、三所示工程並係被告丁○○承作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審判筆錄第三四頁至第三七頁、第四三頁至第四五頁)。 ⒍同案被告陳銀堆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伊於七十六年、七十七年間自營集益營造,並擔任負責人,集益營造曾於八十五年間,參與附表一編號六所示同安村玉山巷排水改善工程、編號七所示獨鰲橋新建工程、八十六年間,參與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浮圳村巷道改善工程、編號十三所示崙子村巷道改善工程,前述四件工程均係由先亨營造得標,而因伊與被告辛○○、丁○○夫婦為多年好友,在八十五年間,集益營造接獲永靖鄉公所來函,意旨為前述同安村玉山巷排水改善工程、獨鰲橋新建工程辦理招商比價,被告辛○○夫婦在一次聚會中向伊聊及前述二工程先亨營造有意承攬,伊礙於情面,同意在永靖鄉公所寄給集益營造之招標資料估價單將單價填高,退出競標行列,以方便先亨營造得標,八十六年永靖鄉公所辦理浮圳村巷道改善工程及崙子村巷道改善工程,亦行文給集益營造招商比價,被告辛○○夫婦在另一場合與伊聊天時,再度提及先亨營造有意承攬上述二工程,伊亦比照前述方式辦理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二二七頁及其反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附表二編號二、四、五、六、十二、十四、二二、二三、二五、三六、四五(以上皆係指起訴書之附表二)等十一項工程集益營造有參與比價投標,而被告辛○○、丁○○夫婦曾就該十一項中部分工程,詳細名稱伊記不清楚向伊表示弘景營造有意承作,伊礙於情面,同意填高其等欲承作工程之估價單款項,退出競標行列,以方便弘景營造得標,伊向被告辛○○、丁○○夫婦表示,該等伊放棄競標之工程投標押標金,算由伊向其等二人借貸,由被告辛○○、丁○○負責幫伊處理押標金,故集益營造未得標所退回之押標金,仍由被告辛○○、丁○○夫婦支領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二七○頁及其反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承稱:伊係集益營造負責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有書面通知伊參與通知,伊接獲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書面通知後,在吃點心的場合,伊曾向被告丁○○、辛○○夫婦提起有接到彰化縣永靖鄉之比價文,其二人表示也有收到,當時伊表示不想做,其二人表示要做,伊即將金額寫高一點讓其二人承作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三六三頁反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亦供承稱:伊於九月二十六日之筆錄中表示:接到通知後,在吃點心的場合,丁○○夫婦有問伊,請伊讓他們承作,伊即寫高一點,此部分是事實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一五七頁)。 ⒎被告陳忠俊(已死亡)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伊於八十二年間設立彰茂營造,由伊妻子洪惠玲擔任名義負責人,由伊擔任實際負責人,被告丁○○或被告辛○○曾向伊表示,為承攬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如附表二編號二六(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二五)所示之「四芳村駁嵌改善工程」及如附表二編號二七(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二六)所示之「竹子村道路排水工程」,曾持工程之估價單,要求伊蓋妥公司大小章,伊基於同業互相往來之情誼,遂答應其等要求借牌給其等,標價亦係由其等決定,伊並未過問,且標單亦非由伊填寫,當時伊僅同意借牌與被告丁○○,工程比價結果伊並未過問,故須詢問被告丁○○或被告辛○○始能知悉何以「竹子村道路排水工程」係由彰茂營造得標,卻由弘景營造與永靖鄉公所簽約之情事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四四頁及其反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彰茂營造確有參與附表二編號十六(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十五)所示崙仔尾排水工程比價投標,因該工程預算金額超過二百五十萬元,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發包,彰茂營造係經由彰化縣營造同業公會傳真該工程之招標公告始得知,接到公告通知後伊即親自至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購買工程標單及圖說等資料,開標前二、三天被告丁○○主動到公司找伊表示其欲承攬該工程,要求伊配合高填投標金額,並提供押標金四十六萬元,伊基於彼此皆為同業互相幫忙之考慮下,且因恰好當時公司資金周轉不及,故同意放棄競標並配合其等之運作,並交代公司會計小姐於標單上高填投標金額為四百五十一萬元(預算金額為四百二十餘萬元),於收到被告丁○○提供之押標金郵政匯票後,再由公司會計小姐將參標資料彙整後前往二林郵局投遞標單等語(詳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二八三頁);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述:被告丁○○、辛○○夫婦有向伊借牌參與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工程之競標,就附表二編號二六、二七(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二五、二六)所示工程皆係以伊經營之彰茂營造名義參與陪標,係被告丁○○在伊接獲通知後打電話詢問伊是否收到通知,伊答稱收到了,被告丁○○即叫伊配合一下,估價單、投標單係被告丁○○填寫,拿來給伊蓋章後即拿走,並無給伊配合之酬勞,因係同業關係伊始配合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一五九頁反面);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如附表二編號十六(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十五)所示之崙仔尾排水工程,伊係接獲公會通知,該工程金額較大,伊接獲通知後自己去買工程標單,並去投標,投標過程中,被告丁○○、辛○○夫婦,其中一人來請伊幫助給其等承作,押標金係其等買好後交給伊,標單由伊填寫、寄送,係在伊購買標單後一、二天即打電話來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三五○頁反面)。 ⒏同案被告江志隆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志隆土包由伊母親擔任名義負責人,惟實際由伊負責全盤營運業務迄今,八十四年二月廿一日,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係先亨營造負責人即被告丁○○要求伊出借志隆土木印章及營造資料,配合其向永靖鄉公所投標,有關投標金額係由先亨營造自行計算填寫,以配合由先亨營造得標,所以該工程投標單並非伊本人填寫,伊亦未郵寄標單,復未出席永靖鄉公所辦理比價,押標金則由先亨營造自行處理。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四芳村排水修復工程,亦如前述,係先亨營造負責人被告丁○○要求伊配合陪標,工程標單亦係被告丁○○訂定投標金額後拜託伊據以填寫,故該工程標單係伊筆跡,伊亦未出席永靖鄉公所辦理比價,押標金支出詳情需問被告丁○○始知悉,因伊與先亨公司之被告丁○○及辛○○認識,彼此亦有業務往來,伊始願意協助配合其等陪標前述工程,惟伊並未獲得任何好處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二四五頁);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陳稱:附表一所示工程有關志隆土包部分皆係陪標,附表二所示工程則有七件,被告丁○○、辛○○夫婦皆係在伊接獲通知後再來找伊,皆係被告丁○○打電話來,投標金額係伊自己計算,投標單亦係伊自己填寫,有時伊工程較忙,就會寫高一點,係被告丁○○表示工程他們要的,伊即配合寫高一點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一五八頁反面)。 ⒐同案被告許金庫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七十八年間成立先進營造甲級營造廠,登記負責人係伊配偶邱芳春,實際負責人係伊本人,依伊記憶所及,附表三編號四所示永靖公(一)綠地整修工程,係有人向伊接洽借用先進營造名義去投標,所約定內容係如以先進營造名義得標後,有關混凝土部分全部由伊本人承攬,有關其他工程部分之施作則由該人承作,至於該工程投標單之購買及內容製作、押標金、參與開標皆由該人負責處理,過程伊不清楚,伊僅提供先進營造公司投標所需相關資料與該人處理,該工程先進營造並未得標亦未施作,該工程應係被告丙○○、乙○○兄弟之一向伊借牌投標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二九五頁及其反面)。 ⒑被告丁○○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關於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部分,票號BD0000000、面額六萬一千 元及票號FF0000000、面額五萬九千元之台支均 係由伊以先亨營造名義分別在其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及臺灣銀行員林分行之帳戶現金購買,作為俊昇土包及志隆土木之押標金,另票號FF0000000、面額五萬八 千元之台支則係由伊以弘景營造之名義在先亨營造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內以轉帳方式購買,作為先亨營造之押標金,開標後前述票號BD0000000、FF0000 000之台支再回存至先亨營造臺灣銀行員林分行之帳戶 內,另票號FF0000000台支則轉作為先亨營造之 得標履約保證金,該工程係由伊和志隆土包及俊昇土包私下協議後,由先亨營造承攬,但須借用其等名義參與投標,押標金則先由伊本人出具;關於附表一編號三所示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部分,票號BD0000000、 面額十三萬之台支係由伊以先亨營造名義在前述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內以現金購買,作為吉崧營造之押標金,票號BD0000000、面額十一萬元係由伊以弘景 營造之名義在其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員林分行第00000 000000號帳戶內轉帳購買,供立益營造作為押標金 ,前述兩張台支於開標後均回存至先亨營造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工程亦 係由伊和吉崧營造及立益營造私下協議後,由先亨營造承攬,但須借用其等名義參與投標,押標金則先由伊本人出具。上開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係先亨營造在接獲彰化縣永靖鄉公所邀標工程後,私下分別和俊昇土包、志隆土木、吉崧營造及立益營造協議後,由先亨營造承攬,再借用其等名義向永靖鄉公所投標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八九頁及其反面);同日在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前開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工程係找其他廠商借牌承作,押標金則由先亨營造提供,係伊打電話問志隆土包、俊昇土包、吉崧營造、立益營造,其等皆表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有通知他們,當時伊因無工作,即請其等將工程讓伊承包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三七頁);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亦重覆稱:伊係與志隆土包、俊昇土木包工業、立益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之老板以電話洽談,伊係表示如果願意給伊承作的話,其等即會將金額寫高一點,伊有告知志隆土包負責人即同案被告江志隆金額,請其幫忙將金額寫高一點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三四七頁至第三四八頁);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三度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附表二編號四、五、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三、二四、三○、三一、三六、三八、三九(以上係指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十五件工程,其中應有部分工程係伊向立益營造、營泰營造借牌之情事,惟究係何項工程及多少件數,伊無法確定,另伊亦可能如前開被告陳忠俊所述要求彰茂營造以陪標方式配合弘景營造投標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工程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一九三頁反面至第一九四頁),且被告丁○○亦自承稱:調查站筆錄係伊看過後再簽名,所述均實在等語在卷(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三九頁反面),更足徵前開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係基於被告丁○○自由意志下所為甚明。(二)次查: ⒈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俊昇土包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二五八五二號帳戶提示;志隆土包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弘景營造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則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二五八五二號帳戶提示;附表一編號三所示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吉崧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亦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二五八五二號帳戶提示、立益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亦係由弘景營造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則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二五八五二號帳戶提示;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獨鰲橋新建工程,明正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則係由弘景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提示等情,分別有同安村道路改善 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往來傳票、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往來傳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明細分戶帳、獨鰲橋新建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支票、存入憑條、交易明細等在卷足憑(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四三頁至第五三頁)。 ⒉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四福路古榕路整修工程,明正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被告辛○○以其在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二四七九一號申購、志隆土包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公司以其存在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內之現金支付,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二五八五二號帳戶提示;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曾厝崙排水改善工程,世燁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在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號申購,退 還之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二五八五二號帳戶提示、金聯合營造有限公司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在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號申購,退還之押 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二五八五二號帳戶提示、退還與投標廠商集益營造之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二五八五二號帳戶提示、立益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被告辛○○以其在彰化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二四七九一號帳戶申購;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五福村中山路改善工程,集益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弘景營造以其在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 0000號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 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二五八五二號帳戶提示、退還與參與投標之立益營造之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二五八五二號帳戶提示;附表二編號六所示永興村萬壽巷改善工程,集益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弘景營造以其在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號申購,退還之 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中商銀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提示、國翔營造投標所開立 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弘景營造以其在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號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係由 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中商銀員林分行帳號0000 000號帳戶提示、世燁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 票係由被告辛○○以其在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 00000號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 申請使用之臺中商銀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 提示;附表二編號七所示八堡一圳農路整建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芳洲土包之郵政匯票係由胡素玫領取、佑合烽土包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郵政匯票上填載之申購電話係先亨營造之聯絡電話;附表二編號十二所示崙子村九分路改善工程,久大土包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郵政匯票上填載之申購電話係先亨營造之聯絡電話;附表二編號十三所示崙美村鳳美路改善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集益營造之押標金郵政匯票係由李育娜領回;附表二編號十四所示四芳村四湳路駁坎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明正營造之郵政匯票係由李育娜領回;附表二編號十五所示之崙仔尾排水改善工程,立益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郵政匯票,其上電話係填寫先亨營造之電話號碼、彰茂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購買郵政匯票支付、佑合烽土包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胡素玫申購;附表二編號十八所示永興村永崙路排水溝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明正營造之郵政匯票係由李育娜領回;附表二編號二十所示崙美村巷道排水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創世際土包之郵政匯票係由李育娜領回;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五福村排水改善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立益營造之郵政匯票係由胡素玫領回、營泰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存在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戶之現金申購;附表二編號二四所示同仁村排水改善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立益營造之郵政匯票係由胡素玫領回等情,分別有前開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郵政匯票、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單、傳票、郵政國內匯款請購單等存卷可資佐證(分別附於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一九六頁至第二○一頁、第二○八頁至第二一八頁、第二二四頁至第二二九頁、第三○九頁、第三三八頁)。且被告丁○○亦自承稱胡素玫、李育娜係先亨營造會計人員等語在卷(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一九三頁),再證人胡素玫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亦結證稱:前開押標金係伊購買,而被告丁○○曾要求伊不要講有關其叫伊去購買押標金之事等語屬實(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三五六頁),則退還與參與投標廠商之集益營造、立益營造、明正營造、創世際土包、芳洲土包之押標金郵政匯票,皆係由先亨營造會計李育娜、胡素玫領回,灼然甚明。 ⒊前開所述,互核與被告丁○○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供稱之情相符,更足徵實際上僅係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參加比價,而後由先亨營造及弘景營造負責人即被告丁○○、辛○○另覓廠商陪標參與比價,並由被告丁○○、辛○○所經營之先亨營造及弘景營造購買陪標廠商投標應出具之押標金支票或郵政匯票,迨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得標後,彰化縣永靖鄉公所退還與陪標廠商之押標金支票或郵政匯票亦係由出具之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領回,洵屬無疑。 (三)再者: ⒈附表三編號二所示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全宏營造參與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被告丙○○之配偶詹青宜購買郵政匯票支付、聖益營造參與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吉崧營造購買郵政匯票支付;附表三編號三所示竹子村巷道改善工程,全宏營造參與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吉崧營造購買郵政匯票支付、聖益營造參與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被告丙○○之配偶詹青宜購買郵政匯票支付;附表三編號五新莊大排擋土牆工程,佳陽營造參與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吉崧營造購買郵政匯票支付,此有上揭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附卷足憑(分別附於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二三五頁至第二三八頁)。 ⒉則附表三所示工程,實際上僅係吉崧營造參加比價,而後由吉崧營造負責人即被告丙○○另覓廠商陪標參與比價,並由被告丙○○所經營之吉崧營造或被告丙○○不知情之配偶詹青宜購買陪標廠商投標應出具之押標金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亦可認定(其中附表三編號二、三、四、五全宏營造亦係陪標廠商部分,容後敘明)。 (四)又核諸證人余瑞坤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伊係俊昇土包之負責人,俊昇土包未曾投標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之工程,俊昇土包之牌照曾借與被告余瑞興投標工程之保證廠商,伊不認識被告丁○○,亦未接獲自稱係先亨營造之人員打電話詢問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三六○頁至第三六一頁),及被告丁○○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俊昇部分係從被告余瑞興那邊知悉,當時伊透過被告余瑞興詢問俊昇土包是否係其兄弟開設,被告余瑞興答是,並給伊余瑞坤之電話,伊打電話至俊昇土包,電話係小姐接聽,之後伊打過幾通電話詢問小姐,小姐皆表示找不到老闆,伊即請被告余瑞興幫忙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三四七頁反面),則俊昇土包部分,應係被告丁○○無法與證人余瑞坤取得聯繫,轉而要求同案被告余瑞興幫忙,同案被告余瑞興即交付其兄弟余瑞坤所經營俊昇土包因擔任保證廠商而交付與被告余瑞興之前開證件與被告丁○○,供被告丁○○充為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工程之陪標廠商,殆可認定。 (五)此外,復有先亨營造、吉崧營造、弘景營造、立益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六紙附卷可稽(附於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十三頁至第十八頁),而弘景營造自八十八年七月後,登記負責人為黃豐盛,前任負責人為賴秋棠,惟實際業務皆係被告丁○○處理,黃豐盛亦係向被告丁○○洽談承讓弘景營造情事等語,亦據證人即弘景營造承讓後之實際負責人詹益宗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在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無訛(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三五九頁),足徵弘景營造於八十八年七月前,皆係被告丁○○擔任實際負責人之一,而被告辛○○係被告丁○○之夫,又係負責該營造之工程承作,亦為被告辛○○、丁○○所是認,況被告辛○○亦曾要求被告丙○○、甲○○、同案被告陳銀堆充為陪標廠商,並據被告丙○○、甲○○、同案被告陳銀堆供述在卷,已如前述,則被告辛○○與被告丁○○當皆係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共同實際負責人,彼二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共同或獨自要求被告丙○○、乙○○、甲○○等十人充為陪標廠商,堪以認定。 (六)至證人即國翔營造負責人黃月女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在偵訊中固具結證述: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工程記錄內國翔營造有參與投標起訴書所載附表二編號六、四一、四三等三件工程一事,伊原本不知道,經詢問伊先生才知有向被告辛○○借過一次押標金,係投標哪一件工程伊忘記了。至於附表二編號六所示永興村萬壽巷改善工程,伊聽伊先生說過,該次押標金是向被告丁○○商借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三五一頁反面),證人蘇鴻鍊同日亦證述:伊任職於國翔公司,係黃月女之配偶,公會曾寄附表二編號六所示永興村萬壽巷改善工程之通知,當時手頭不方便,本來不想標,後來被告辛○○打電話來詢問伊是否投標,伊表示手頭不方便,被告辛○○表示押標金要借伊,並購妥匯票交給伊,標單則係伊自己填寫,後來押標金在開標後即還給被告辛○○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三五二頁及其反面),惟此除與前開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被告丁○○互核相符之國翔營造係被告丁○○、辛○○所提供之陪標廠商名單之自白不符外,又被告辛○○焉會無緣無故主動打電話與蘇鴻鍊並主動出借押標金與與其立於競爭投標對手之蘇鴻鍊之理,是證人蘇鴻鍊此部分證述亦核與常情不符,綜上,既國翔營造參與投標之押標金支票係被告丁○○、辛○○經營之營造公司出具,而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丁○○亦自白稱國翔營造係被告丁○○、辛○○所提供之陪標廠商名單等語,則國翔營造應亦係應被告丁○○、辛○○要求而出借牌照充為陪標廠商之一,灼然甚明,是以,證人黃月女、蘇鴻鍊前開證詞,當係為迴護自己或其配偶所為之不實證言,自無從採憑。而公訴人認被告丁○○、辛○○係向不知明細之往來保證廠商蘇鴻鍊借用國翔營造牌照,完成國翔營造投標袋寄往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參與投標云云,亦有所誤會。 (七)至同案被告己○○、楊杉郎嗣後雖翻異其供,惟同案被告己○○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訊問時辯稱:公所辦理二百五十萬元以下到五十萬元之間之工程,或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到五百萬元間之工程,廠商產生之方式,係由主辦單位技士為主辦人員,根據廠商登記資料中挑選三家以書面簽稿辦理方式呈給伊,伊認為廠商品質好的,即蓋章呈給鄉長,通常鄉長都不會更改,鄉長蓋章後即交給承辦技士發函通知廠商云云(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一四五頁);同案被告楊杉郎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訊問時則辯稱:鄉長及課長有權指定包商,要先簽辦營繕工程簽呈給課長、主計、會計、財政等單位核備鄉長核可後,開始辦理發包,由課長選三家廠商,徵詢鄉長同意後,以口頭通知伊,並沒任何簽稿,有時有名單,有時沒有,都由課長直接交代辦理,都是鄉長通知課長,課長再通知伊云云(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一四三頁及其反面),同月二十一日訊問時亦堅稱:工程廠商核定由課長,廠商名單係課長給伊的,由課長下紙條或用口頭指示,紙條辦理後還要繳回云云(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二六六頁);互核與被告戊○○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訊問時辯稱:依採購法,二百五十萬元以下工程採議價方式,伊完全授權給課長篩選廠商,大部份都已擇定三家廠商以稿代簽方式由伊核定云云(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一四八頁),前後互核,就廠商產生之方式,究係由同案被告楊杉郎選定三家廠商,再以簽稿經由同案被告己○○轉呈被告戊○○核可,或係由同案被告己○○選定三家廠商,經被告戊○○同意後,再以口頭通知同案被告楊杉郎辦理發包作業,其三人供述即有所歧異,是以,同案被告己○○、楊杉郎事後翻異其供,當係規避之詞,委無足採。 (八)同案被告己○○之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意旨略以:關於無須公開招標之工程,被告即鄉長戊○○即有指定之行政裁量權。戊○○其指定或由同案被告己○○提供廠商名單供鄉長指定先亨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三家廠商比價,自與法規相符。又本案系爭工程各廠商提出比價、議價之單據文件,既均有各該廠商之公印及負責人之私印,形式上即難指為違法云云。被告丁○○、辛○○之共同選任辯護人於本院為其辯護意旨略以:本案起訴書附表之公用工程,比價或招標紀錄表之登載內容,乃係表示已有廠商之比價程序經過,包括工程係屬於第幾次比價,再登列各廠商名稱、標價、順位、得標等,既經列席人、監標人、主持人簽名見證程序之進行,自應推認其程序真實;且從形式上觀之,本案作業流程並未有捏造廠商名單、虛增或故減廠商名單之情事,是就形式上言,本案起訴書附表各項公用工程之比價或招標紀錄表上所登載之參與比價廠商名義人、投標價格等資料,核與各參與競標廠商所書寫之資料兩相符合,無何登載不實,且業經列席人、監標人、主持人簽名見證程序之進行,自亦應推認比價程序係真實進行,並無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問題云云。惟查: ⒈被告戊○○為永靖鄉鄉長,有權指定二家以上廠商參與比價,且如何指定其認為適合優良廠商亦為其鄉長之行政裁量權,惟被告戊○○必須確實指定二家廠商參與比價,以公開、公正程序依投標價格決定孰為得標者,其竟於本案各項工程,事前決定由何家廠商承作,於開標時進行形式上虛偽之比價程序,承辦人員即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亦加以協助配合辦理,己○○、楊杉郎、詹玲茲明知提出標單之廠商並無比價真意,猶製作不實比價紀錄,自有不法。雖經內定之廠商即被告丁○○、辛○○、丙○○、乙○○等亦按規定簽約、施工,尚查無其他不法情事,被告戊○○等人所為,亦尚未達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之「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其他舞弊情事」,亦不認為有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私人不法之利益之圖利罪(詳如後述),但被告等人既明知實際上並無比價事實,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身為比價會議紀錄人,猶依被告戊○○指示,在比價當日,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記載上開比價廠商及比價金額,再記載順位,並於「開標結果」欄上記載各得標廠商投標各比價金額為最低在核定底價以下宣布得標,渠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比價紀錄表」上不實登載真有比價之事實、經過及結果,所為自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殆無疑義。 ⒉次查,國人一般社會習慣上,因業界基於相當熟識程度,為達一定利潤追求,經指定比價之廠商間,或為避免惡性競爭,或為達壟斷抬高價格目的,有可能事前協商,預謀以商定之高低價格參與投標,進行形式上比價程序,而公務員進行形式上之審核即可,即使參與比價廠商內心並無比價之真意提出標單,亦非公務員所能真實探知,此時所進行比價程序對承辦公務員而言,自不能謂係虛偽之比價程序。然於本案情形,係承辦公務員即被告戊○○、己○○、楊衫郎及詹玲茲等既已透過指示或配合辦理而知悉內定承包廠商,進而由上開公務員與內定廠商共同進行一虛偽不實之比價程序,承辦公務員於明知投標廠商內心並無比價真意之情形下,猶於「比價紀錄表」上登載該虛偽之比價經過情形及結果,以達成使內定廠商取得工程承包權之目的,則就知情之公務員及內定廠商而言,自有共同偽造比價紀錄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借牌或允予參與陪標之廠商雖依其參與之件數及程度較屬輕微,然就其有共同偽造比價紀錄表之犯行,顯有不確定之故意。蓋如前述,以比價作業進行之公共工程招標程序,必須由二家以上廠商公正、公平進行比價競爭程序,萬不可事前內定得標廠商,否則行政首長自可依個人喜好及人情考量決定公共工程之發包,此對無法藉私人情誼取得承包權之廠商,自不公平,且廠商只須對有權決定者盡逢迎巴結諂媚之能事,即可以上開方式取得承包權,如此將公共工程承包權繫於一己之私,恐將衍生嚴重弊端,此情甚明,如將「比價會議」曲解為完全形式上之審查,只要廠商有提出文件程序及符合相關形式程序即謂屬合法,不問公務員是否有如本案之內定得標廠商情事,豈非容任凡以比價程序發包之工程,行政首長等公務員皆可以內定依自己喜好、對自己有利(有形或無形)廠商承作,藉由與本案相同之形式上比價程序,達個人私相授受公共工程承包權之目的,而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因如前述,但此行為可能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工程舞弊罪、圖利罪,詳如下述),不合法理情之處自屬至明,是被告丁○○等人上開所辯云云,礙難採取。 (九)被告戊○○上訴否認犯罪,並於本院前審聲請傳喚同案被告己○○、證人黃月女、江伯川及被告甲○○等人,於本院則聲請再傳喚己○○到院為證,惟同案被告己○○於本院前審證稱:其於案發時擔任建設課課長,有牽涉到工程發包,(辯護人問:工程要指定廠商來比價是由誰來指定?)工程指定廠商比價,是由我們建設課內部建立的廠商登記名冊,有意願來做我們工程的廠商來登記,是我從名冊中選定二、三家後再請示鄉長核定,鄉長同意後再交待下去辦通知比價,戊○○沒有指定要讓吉崧、裕新、勝利來參標,(問:是戊○○或你來指定參標廠商名單?)是我從名冊內選出來給鄉長核定,(審判長問:為何曾於檢察官自白承認說剛開始同案被告楊杉郎有提供七、八家,但是被告戊○○都不批示,後來改以口頭,被告戊○○也以口頭指示給特定人施做,如楊杉郎等人不在,就由伊來口頭轉,有使用紙條是廠商提供,上面都有蓋好公司橡皮戳章的名單,伊擔任課長,雖覺得這樣不妥,但被告戊○○有人事任免權,可隨意調動職務等語,並提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卷宗第一三三頁反面至第一三四頁交證人己○○閱覽?)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務部中機組調查員明示說檢察官交待,如果我自白後讓我交保,所以檢察官訊問筆錄我為了自保,所以只好附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之說詞等語,於本院所證亦仍稱為其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之調查及同年十月六日之偵查所任,均係為交保而為不實陳述云云,惟同案被告己○○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務部中機組調查時之自白筆錄已認定無證據能力,但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偵查之自白仍得為證據,均已詳如前述,且同案被告己○○於偵查中之供述,核與被告楊衫郎及詹玲茲等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所供情節大致相符,既堪採信,其於本院前審及本院所證既與上情迥異,且與常情有違,顯係迴護被告戊○○之詞,委無足採。又證人詹木根於本院前審證稱:案發時我在永靖鄉公所擔任秘書職務,後來是主任秘書,擔任期間是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到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在任職期間永靖鄉公所招標、比價工程流程一般參與人,都是鄉公所主辦工程的建設課人員辦理,此外還有業務課、政風、主計、財政課人員都會參與,(辯護人問:他們各自負責的職務是什麼?為何他們要參與?)參與是法律規定,職務也是他們各自的業務,(辯護人問:鄉長不在時,是否由你代行職務?)是的,如果代行職務核發公文的簽章,與鄉長自己核發的簽章是不同,代行鄉長職務時,沒有參與招標,(辯護人問:當你代行職務時,如果有參與工程招標,在你參與之前是否有鄉長指示你已由哪個廠商得標?)沒有,在工程招標或比價之前,三家比較廠商是由業務課簽辦提出,經會相關課室後,呈鄉長核示,(辯護人問:前開工程的業務課是那一課?)建設課,(辯護人問:在工程比價或招標前,該工程底價或招標之公文通知之對象有哪些人?)對象是業務課簽辦的三家廠商,及彰化縣土木商業公會或是營造公會,(辯護人問:為什麼要通知彰化縣土木商業公會,或是營造公會?)因為是公開,依據工程處理辦法規定,本所要通知縣裡面的土木商業公會,或是營造公會辦理,公所內部的簽稿,經核准後對外發送,亦即會通知彰化縣營造公會,公會收到這個公文後,會員可以前往參加比價或投標,比價或招標的廠商是不限於公所所提出的三家廠商,工程招標時,有固定的職員在場,有政風人員、主計人員、業務單位,辦理發包單位在場,但鄉長通常不參與,(問:工程招標後由何人決定得標的?)得標按照開標的紀錄,由主持人宣示,原則上是秘書主持,但我沒有每一件全程參與,有參與的話,我是主持人,如公所公文係鄉長自己決行的章,是章裡面沒有「甲」這個字的,是秘書決行的,但是我是八十七年任秘書,剛剛提示之文件都是八十五年的,所以秘書是陳益良先生,我擔任秘書時,刻「甲」的就是秘書代理鄉長決行的,(審判長問:提示證人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卷第十六頁,這個以簽代函,為何是用副本?如果是正式通知他們可以前來比價,應該不是用副本,副本只是照會?)是通知公會的,(審判長問:你剛剛說主持開標原則上是秘書,但是本件有己○○"建設課長"、詹玲茲"技士"等人,你如何說?)因為相關不同課室的業務,有時時間會衝突,導致比價招標主持人就會異動」等語,又證人江伯川證稱:我在永靖鄉公所擔任財政課長,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退休,我是從七十二年開始擔任財政課長的,永靖鄉公所工程招標、比價作業開標時,法規規定我要參與開標,但是作業是業務單位做的,在開標作業流程中,參與人與主辦人是建設課長,承辦人員詹玲茲,開標完後要蓋章要財政、主計、主任秘書人員等的簽章,鄉長大都沒有參與,而是授權給主任秘書,或是建設課長、政風單位等,招標過程大都這樣完成的,開標完後要蓋章,但開標過程財政、主計人員都有在場,開標之前鄉長沒有特別指示這個工程已經有得標廠商,招標與比價都是公開的,我財政單位只是看看上級有沒有預算,公所的支出,有無超過收入,我不知道工程在比價或是招標之前,招標的公文都通知何人,公文來時有給我會章,但是作業程序我不清楚,我所參加都是依照法規手續辦理,沒有無發現任何違法的情形,(檢察官問:是不是都是上級決定的廠商來招標?)廠商的問題不是長官決定,我所說長官指定,是長官指定哪個人員去開標,招標時,我不在場,我只有開標時在場,開標時是由主任秘書主持,主任秘書不在,就由課長當主持人,或是由縣府派人到場主持,(審判長問證人江柏川:指定三家廠商比價的事情,如何指定,你知道嗎?)我不知道,(審判長問:你既然不知道,你如何知道沒有弊端?)這個我不過問,我只負責財政部分」等語,又證人黃陳雪證稱:「(問:你曾經在永靖鄉公所擔任何職務?時間?)我是主計室主任從八十年到九十年間,工程招標或比價的業務我有書面上的會同監標,在比價作業知道參與的人為主辦單位、政風、主計、財政課、鄉長或是主任秘書或鄉長指派的職務代理人,在工程比價之前,三家比價廠商是由主辦業務人員推薦提出,至於工程比價公文通知對象為何,是主辦單位直接寄的,我不知道寄給誰,(問;公所招標是否都有經過公開程序?)看工程金額而定,要公開招標的,都有公開辦理。如果沒有的話,是由主辦單位自行辦理,(問:自行辦理的場所為何?)都是他們決定的,我的職責當時在招標紀錄表是要核對廠商的名義及投標的金額,有無超出底價是最主要的,沒有發現無那一次是不實的記載,(檢察官問證人黃陳雪:當時是何人決定三家廠商比價的?)主辦單位」等語,上開證人所證其等參與係開標程序,均係依法規辦理,但對於招標程序既未參與,所證上情即無法佐證或推翻同案被告己○○、楊衫郎及詹玲茲於偵查及原審中已就案情之自白,自難據為有利被告戊○○之認定。又證人即被告甲○○證稱:我經營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有承包永靖鄉公所工程,但是比價部分沒有,只有公開招標才有,伊沒有跟戊○○鄉長聯絡或商量,來承包永靖鄉公所的工程,也沒有與戊○○鄉長有任何利益或是輸送利益往來,丁○○有向我借過牌,時間忘記了,在八十九年以前,詳細日期我記不清楚了,借牌時他說工程作太多要節稅,因為他是我的老客戶,所以我就借他,借牌沒有說要標什麼工程,牌借他之後,沒有要求配合什麼事情,丁○○向我借牌,最後有進永靖鄉公所接工程,把牌照借給丁○○,沒告知鄉長戊○○,(檢察官問:鄉長知否你借牌給丁○○?)我不清楚等語,已供明其確有借牌情事,但其與被告戊○○縱無直接為犯意之聯絡,惟其借牌予被告丁○○致令得以陪標參與比價,使形式上符合三家廠商參與比價投標之法定程序或增加得標機會,自已有行為之分擔,所證亦不足採為有利被告等之認定。從而,同案被告己○○等前於本院前審之上訴亦否認犯罪,辯稱:其依當時有效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屬「無須經公開招標」之工程,自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乃其行政裁量權,鄉長戊○○其指定或由同案被告己○○提供廠商名單供鄉長指定先亨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三家廠商比價,自與法規相符云云,既乏法律根據,縱內定參加公開比價之陪標廠商,係以郵寄方式將投標資料投寄至永靖鄉公所,而檢視各次比價各家公司之比價資料(包括標單、報價明細表、證件封、標單封甲標封、乙標封等,並無字跡相同者,乙標封上之郵戳復未連號,而廠商繳交之押標金係以郵局之匯票或銀行之支票)等均合於招標規定,然被告戊○○、己○○、楊杉郎及詹玲茲等既事前已有內定得標廠商之犯意聯絡,並由該內定廠商私下覓得陪標廠商偽以形式合法但實質違法之情事,其等明知廠商陪標協議,猶透過合法之開標形式,將不實之事(即形式上已內定,非公開公平招標而開標)登載在其等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至內定廠商得標後,雙方因而訂立承攬契約依約施作,並不能解免其上開招標及開標作業程序之違法犯行,至被告丁○○、辛○○、丙○○、乙○○等與具公務員之被告戊○○、己○○、楊杉郎及詹玲茲等共同謀議為內定廠商、找尋陪標廠商,進而招標及開標作業,已涉犯上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予登載之犯行,亦不得以其非主持開標紀錄之公務員,非有權監督開標之公務員,開標紀錄並非其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等,解脫所成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予登載之犯行。至其餘被告甲○○等以其係親自投標,並未將牌照借與他人涉有上開不法陪標或投標,縱有順應人情自行提高單價投標,實則形同放棄競標機會,係為避免自身承擔過多工程致週轉不靈,況且投標係採郵寄方式參與競標,參與者需繳納高額押標金亦非所能負擔,事前不知渠等已約妥指定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吉崧營造、裕新營造、勝利土木包承作本案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被告等殊無與己○○等人共謀就比價紀錄表為不實登載之可能及必要,或原審判決所載被告鰜況參與競標之工程,只有八十四年三月及八十五年六月間開標之附表二編號二、六等二件,而於長達四年餘之期間,未有其他配合之投標作業云云,參酌上情,其借牌等犯行已臻明確,所辯顯係事後避就之詞;又被告詹玲茲係供稱陪標廠商名單由丁○○提供云云,或同案被告楊杉郎供稱名單由鄉長或課長轉交云云,或同案被告己○○供稱陪標廠商名單由辛○○提供云云,渠等供述縱非一致,係因被告戊○○與己○○為楊杉郎及詹玲茲之上司,其傳達管道多方,並不能憑此即謂渠等偵查中所證上情即有重大瑕疵。綜上,被告戊○○、丁○○、辛○○、乙○○、丙○○、甲○○等人前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皆不足採信。 (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丁○○、辛○○、乙○○、丙○○、甲○○等人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本案被告戊○○等人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而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六三四號判例、二十七年上字第二六一五號判例、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一)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屬刑法上之公務員,與其應負之刑責並無影響,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二)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戊○○等共同為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成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均應依修正前第二十八條規定論擬共同正犯。 (三)按被告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亦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等人為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均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四)又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則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除就「共同實施」改為「共同實行」外,另規定共犯部分得減輕其刑,故被告戊○○、丁○○、辛○○、丙○○、乙○○、甲○○就所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之犯行,雖不具有特定關係,但與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者共同實行,仍具有共犯關係,並得減輕其刑,就此而言,以新修正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對被告較為有利。 (五)綜上,本案經綜合比較結果,認被告戊○○等人行為後之刑法修正條文非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整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之規定。 (六)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然被告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七點參照),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之。 四、查「國人一般社會習慣上,因業界基於相當熟識程度,為達一定利潤追求,經指定比價之廠商間,或為避免惡性競爭,或為達壟斷抬高價格目的,有可能事前協商,預謀以商定之高低價格參與投標,進行形式上比價程序,而公務員進行形式上之審核即可,即使參與比價廠商內心並無比價之真意提出標單,亦非公務員所能真實探知,此時所進行比價程序對承辦公務員而言,自不能謂係虛偽之比價程序。然於本案情形,係承辦公務員已內定承包廠商,由公務員與內定廠商共同進行一虛偽不實之比價程序,承辦公務員於明知投標廠商內心並無比價真意之情形下,猶於「比價紀錄表」上登載該虛偽之比價經過情形及結果,以達成使內定廠商取得工程承包權之目的,則就知情之公務員而言,自有偽造比價紀錄表之問題。蓋如前述,以比價作業進行之公共工程招標程序,必須由二家以上廠商公正、公平進行比價競爭程序,萬不可事前內定得標廠商,否則行政首長自可依個人喜好及人情考量決定公共工程之發包,此對無法藉私人情誼取得承包權之廠商,自不公平,且廠商只須對有權決定者盡逢迎巴結諂媚之能事,即可以上開方式取得承包權,如此將公共工程承包權繫於一己之私,將有嚴重弊端甚明,如將「比價會議」曲解為完全形式上之審查,只要廠商有提出文件程序即合法,不問公務員是否有如本案之內定得標廠商情事,豈非直接明白宣示,凡以比價程序發包之工程,行政首長等公務員皆可以內定、依自己喜好、或對自己有利(有形或無形)廠商承作,藉由與本案相同之形式上比價程序,達個人私相授受公共工程承包權之目的,而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如此不合法理情至明,亦違反相關法規制定之旨。是查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既係分別擔任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之課長及技士,負責審核或執行公共土木工程設計、發包、監工或驗收等業務,為從事公務之人員,自應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所定辦理附表所示各項公共土木工程之發包事宜,明知比價紀錄表為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就其等承辦之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實際上未通知三家廠商參與比價投標,而係由被告戊○○指定特定廠商承作,並由該特定廠商另覓其他廠商之估價單陪標參與比價,竟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前開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比價紀錄表,足以生損害於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核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三人所為,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另被告戊○○雖係擔任彰化縣永靖鄉鄉長,惟比價紀錄表並非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被告丁○○、辛○○、丙○○、乙○○、甲○○、同案被告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許鰜況雖不具公務員身分,然與職掌上開比價紀錄表之公務員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明知不實竟予以登載,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其等共同實施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是以,被告戊○○、丁○○、辛○○、丙○○、乙○○、甲○○、同案被告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許鰜況,與具有身分關係之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均為共犯,且均為共同正犯。核被告戊○○、丁○○、辛○○、丙○○、乙○○、甲○○、同案被告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許鰜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而被告戊○○、丁○○、辛○○、丙○○、乙○○、甲○○、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許鰜況、陳芳洲(未據上訴)、通緝中之余瑞興、陳忠俊(已死亡)、延維營造有限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金聯合營造有限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國翔營造公司負責人黃月女間就附表一、二、六所示犯行;被告戊○○、、丙○○、乙○○、丁○○、辛○○、同案被告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陳芳洲、鄭鎮平間就附表三、四、五所示犯行,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公訴人認被告甲○○、同案被告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許鰜況僅係幫助犯云云,容有誤會。再被告戊○○等人,就前開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認被告戊○○、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係分別與被告丁○○、辛○○及被告丙○○、乙○○共謀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及借牌圍標公共工程,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為數罪分論併罰,被告丁○○、辛○○、丙○○、乙○○前開向其他廠商借牌圍標公共工程及將自己經營廠商牌照借與他人投標圍標公共工程等犯行,亦應分論併罰,均容有誤解,併予說明。 五、原審認被告戊○○、丁○○、辛○○、丙○○、乙○○、甲○○等人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本件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就其等承辦之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實際上未通知三家廠商參與比價投標,而係由被告戊○○指定特定廠商承作,並由該特定廠商另覓其他廠商之估價單陪標參與比價,竟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前開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比價紀錄表,足以生損害於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之權益,而其損害之對象,既係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權益,均為代表國家利益之公眾,並非他人,原判決於主文諭知被告戊○○等人之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自有違誤。 (二)附表二編號六之永興村萬壽巷改善工程及附表三編號四之永靖公㈠綠地整修工程,係屬省政府補助之工程,故其等之工程款雖均逾五百萬元以上,而在一千六百六十萬元以下,仍得採公開比價方辦理;另附表三編號一之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其得標金額應係六十七萬七千元,而非如起訴書及原審所誤載之六百七十七萬元等情,此經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本院卷第一六四頁正、背面)明確,並有相關工程之文件在卷可憑(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九頁、第三三至三六頁、第二○八至二一一頁),原審判決就此等未予明確調查認定或有誤載,亦有不合。 (三)被告戊○○等人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原審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即有未合。 (四)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犯罪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予以減刑,本案被告戊○○等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有該條例之適用,且合於減刑條件,應予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原審未及審酌,即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丁○○、辛○○、丙○○、乙○○等人之圍標行為,使公共工程標失去公平競標之本旨,縱得標價格未超過市價或低於底價,然若無上開違標行為,廠商未必可得標而獲得訂約之機會,且如獲訂約,自此既可獲取契約對價,應認已有不法利益之存在,足可認為有舞弊情事;再被告戊○○、丁○○、辛○○數次搭乘同一班機出入境,被告等顯然有接受、提供不當招待等情;又被告等既可順利取得承包工程,容有合理且高度之懷疑,是否事先已得知工程標案之底價,被告戊○○等亦可能涉有洩密之情事云云,惟查檢察官所指摘之上情,其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讓本院憑認被告戊○○等另涉有舞弊、圖利或洩密等不法情事,是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詳如後述)。被告戊○○、丁○○、辛○○、丙○○、乙○○、甲○○等人上訴否認犯行,惟本案事證已明,已如前述,被告戊○○等人所辯顯係事後避就之詞,委無足採,其等上訴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六、爰分別審酌被告戊○○、丁○○、辛○○、丙○○、乙○○、甲○○等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參與附表一至六所示犯罪之次數多寡及程度輕重,被告戊○○當時係彰化縣永靖鄉長,與其指定承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共土木工程之特定廠商負責人即被告丁○○、辛○○、丙○○、乙○○皆立於本案犯罪之主導地位,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及借牌參與比價而圍標之公共工程數量甚多、金額亦非微,被告甲○○僅係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仍與始造惡者有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各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以示懲儆。 七、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經此偵審程序及為罪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日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就被告甲○○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貳、爰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謂:戊○○自八十四年初起,以迄八十八年四月間止,基於分別圖利被告辛○○及丁○○夫妻、丙○○、乙○○等營造廠商之概括犯意,暨分別與辛○○與丁○○夫妻、丙○○、乙○○等為經辦公共工程舞弊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併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自辛○○及丁○○夫妻處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辛○○及丁○○夫妻亦併基於對於戊○○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共同概括犯意,凡遇有辛○○及丁○○夫妻所經營之先亨營造與弘景營造欲承包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時、或丙○○所經營之吉崧營造欲承包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時、或乙○○所經營之勝利土包與裕新營造欲承包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時,戊○○即以口頭或交付廠商名單紙條等方式以具體指示鄉公所業務承辦人員之同案被告即建設課長己○○、建設課技士楊杉郎、詹玲茲等三人,或係透過同案被告己○○將鄉長戊○○指示之意旨傳達於建設課技士楊杉郎、詹玲茲等方式,將凡屬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施作之工作內定由被告辛○○及丁○○夫妻、丙○○、乙○○等具體特定營造廠商獨家承包施作,辛○○與丁○○夫妻及丙○○、乙○○乃向甲○○等十人所營公司行號借用牌照投標,並由被告丁○○、辛○○、丙○○、乙○○凡須有二、三家以上廠商提供估價單以比價或議價之公共工程,提供各該筆公共工程之競標比價廠商名單交與被告戊○○,再轉交與承辦人員即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等三人,形式之程序上再由承辦人於呈請被告戊○○核定廠商之簽(稿)上擬具競標比價之二、三家廠商名稱,而由被告戊○○核定之,以避人耳目。計自八十四年元月份起,以迄八十八年四月份止,被告辛○○與丁○○夫妻因此承包施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共工程共六十件,圖利金額總計六千七百九十九萬餘元(如附表一、二、七之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㈠、㈡及㈦之編號2、3);計自八十四年五月間起,以迄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止,被告丙○○因而承包施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共工程共九件,圖利金額總計二千零七十二萬一千元(如附表三之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㈢,起訴書誤計為三千一百六十九萬八千元);計自八十四年五月間起,以迄八十八年四月間止,被告乙○○因而承包施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共工程共九十八件,圖利金額總計八千二百六十九萬餘元(如附表五、六之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㈤、㈥)。另被告戊○○於上開期間內,並已被查知確認於「八十六年一月一日(出境)至八十六年一月五日(入境)」、「八十六年七月廿五日(出境)至八十六年七月廿八日(入境)」、「八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出境)至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入境)」、「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出境)至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入境)」,先後四次接受被告辛○○與丁○○夫妻之招待出國旅遊,其間被告丙○○復盜用不知情之鄭鎮平所經營全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全宏營造)廠商之牌照,由被告丙○○偽造完成全宏營造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押標金等投標資料),寄往永靖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認被告戊○○、丁○○、辛○○、丙○○、乙○○等與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被告戊○○與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另涉犯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嫌;被告戊○○另涉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被告丁○○、辛○○另涉犯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罪嫌;被告丙○○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戊○○、丁○○、辛○○、丙○○、乙○○、甲○○與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許鰜況、陳芳洲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等罪嫌云云。經查: (一)關於舞弊部分: 按貪污治罪條例係為懲治貪污而設,故凡犯該條例之罪者,其行為自以圖利私人為必要。若公務員經辦公共工程並無圖利私人之意思,除其程度應觸犯刑法上之罪名,依刑法處斷外,要難遽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最高法院三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八三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所謂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參照。該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且所指之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且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所謂舞弊應指財務之弊端而言),係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按即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尤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三六號判決意旨足參。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四款所謂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性補充性規定,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 物代真物等情形,惟無論其態樣如何,均以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要件,如果主觀上難認有此不法意圖,客觀上又無舞弊情事,自難以該罪責相繩,因此縱有內定廠商尋找原無意投標之廠商陪標,以達得標之目的,惟該內定廠商既係以底價或以下之價格得標,其所獲之工程款,應屬承攬工程並依約施工後所獲之合法利益,亦即內定廠商所得之工程款不具不法性,從而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縱明知有圍標情事,故意放水,亦難指其單純放水行為,與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舞弊行為具有等同之危害性(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三冊第七十九頁至八十一頁足參)。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等之圍標行為,使工程標失去公平競標之本旨,縱得標價格未超過市價或低於底價然若無違標行為,廠商未必可獲得訂約之機會,而獲得訂約後可以獲得契約對價,應認已有不法利益之存在,足可認為有舞弊情事。惟依上所述,經辦公共工程之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雖明知被告丁○○、辛○○、丙○○、乙○○所經營之營造公司,係被告戊○○指定之特定廠商,其餘之被告甲○○等十人所經營之營造公司或土包業,則係被告丁○○、辛○○、丙○○、乙○○所尋找之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實際上並無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比價投標之程序,仍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使被告戊○○指定之特定廠商得標,惟該指定廠商即被告丁○○、辛○○、丙○○、乙○○所經營之前開營造公司皆係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有前開比價紀錄表可按,其等所獲之工程款,應屬承攬工程並依約施工後所獲之合法對價利益,尚不具不法性,從而,經辦公用工程之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等三人,縱得以知悉被告戊○○、丁○○、辛○○、丙○○、乙○○有指定特定廠商及陪標參與比價廠商之圍標情事,而曲從行事,固與法定之實質行政程序未合,惟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以外之其他舞弊情事之重大貪污行為,仍屬有間,自難認被告戊○○、己○○、楊杉郎、詹玲茲、丁○○、辛○○、丙○○、乙○○間就前開所為,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舞弊罪之要件。 (二)關於圖利部分: 按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有變更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雖採從新從輕主義,但仍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裁判前之法律即行為時法或中間時法為例外。故如犯罪構成要件因法律之修改已有變更,依修正後之法律,其適用之範圍較諸舊法有所限制時,必其行為同時符合修正後之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始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本件被告戊○○等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九日生效,修正後條文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構成要件與修正前「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已有不同,則被告戊○○等人之行為是否具備現行法規定之構成要件,自應詳加審酌,如認其等所為按諸現行法之規定仍應成立犯罪,始依從新從輕之原則,就裁判時法與行為時法或中間時法之刑度比較適用之,合先敘明。本件被告戊○○就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之工程雖未實質指定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比價,即私下指定被告丁○○、辛○○、丙○○、乙○○所經營之營造公司承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之公共土林工程,並由被告丁○○、辛○○、丙○○、乙○○覓妥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後,交由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表,使被告丁○○、辛○○、丙○○、乙○○經營之前開營造公司得以順利得標而承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之公共土木工程,惟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須以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要件,此觀之前開規定即可明。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辛○○、丙○○、乙○○所經營之營造公司得標之金額即為不法利益云云,惟查,承包工程之廠商本該有合理之利潤,故所謂不法利益,當須扣除合法利潤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被告丁○○、辛○○、丙○○、乙○○承攬之工程均已施工完竣,其等施工所需支出之材料、工資、稅捐、費用等成本及合理之利潤,乃依法應得之工程款,且被告丁○○、辛○○、丙○○、乙○○投標金額與被告戊○○核定之底標金額差距甚小,亦難遽認其等投標金額非屬合理。且如認被告戊○○、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圖得被告丁○○、辛○○、丙○○、乙○○之不法利益,其利益為何?數額多寡若干?公訴人皆未見舉證證明之,參照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精神,明訂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以盡調查能事,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項,惟公訴人尚未舉出具體事證以供本院調查,所泛指得標金額即屬不法利益云云,猶有不足,自難逕認定被告戊○○、丁○○、辛○○、丙○○、乙○○與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存有何圖取「不法利益」之犯罪事實。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規定之圖利罪,屬於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犯罪主體,若無此身分者,與公務員共犯該罪時,必以該無身分關係者與公務員朝同一目標,共同圖公務員自己或其他私人(第三人)不法利益,始能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論以共犯;倘公務員圖利之對象即為該無身分關係之人,因係處於對向關係,該無身分關係者,除涉犯他項罪名外,尚不能遽依公務員圖利罪之共犯論擬。此觀無身分關係者,向公務員行賄,而公務員對之圖利時,關於職務上行為賄賂,僅處罰公務員受賄罪(因受賄為圖利之特別規定);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賄賂,則就行賄者與受賄者,分設不同之處罰規定,該無身分關係者,均不與該公務員論以共同正犯。若謂無身分關係者未行賄,僅公務員單純對之圖利時,對於該無身分關係者,反而論以圖利罪之共同正犯,顯然失衡,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一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職是,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丁○○、辛○○、丙○○、乙○○亦不能遽依公務員圖利罪之共犯論擬,附此敘明。 (三)關於行賄及收賄部分: 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戊○○、丁○○、辛○○數次搭乘同一班機出入境,被告等顯然有接受、提供不當招待等情。惟查,被告戊○○、丁○○、辛○○三人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所搭乘之華航CI615號班機之機票,係當時於機場櫃檯以0000000000000000號V ISA卡付款購買;被告戊○○所訂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CI52號班機,係委由員林宜安旅行社王小姐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辦理訂位及購票之事實,固據中華航空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函覆在卷(附於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一六頁),而0000 000000000000號VISA卡,係被告辛○○ 向花旗商業銀行申請使用之信用卡,亦據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八九)消管字第二四九號函敘在卷(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卷宗第六二頁),由此固足以證明被告戊○○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出境之機票係被告辛○○以其申請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 刷卡購買,然被告戊○○辯稱:因當日係假日,排隊人潮眾多,故委由排隊在前之被告丁○○、辛○○夫妻購買,購妥後伊即當場交付現金與被告丁○○等語,核與被告丁○○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陳稱: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伊和被告辛○○前往澳門旅遊,在機場櫃臺排隊購票時,巧遇被告戊○○排隊欲購買機票前往澳門,被告戊○○乃從身上遞數張千元鈔票與伊,並要求伊代為排隊購票,再由被告辛○○以花旗銀行信用卡連同伊二人機票金額一起刷卡支付,購票後根據購票金額,伊與被告邱昌榮間有作結清手續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九○頁);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陳述: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伊與被告辛○○再度前往香港或澳門旅遊,伊二人在機場櫃臺排隊購票時,巧遇被告戊○○排隊購票欲前往澳門,伊乃主動向被告戊○○表示代其購買機票,被告戊○○遂從身上拿出共約一萬元之千元大鈔與伊,後以被告辛○○之花旗銀行信用卡支付伊等三人之來回機票款項,購票後根據機票金額,伊和被告戊○○間有作結清手續,計向被告戊○○收取九千元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四○二頁);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在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係伊先生即被告辛○○幫被告戊○○刷卡,排隊時被告戊○○即拿現金給伊二人等語(見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三九頁);於原審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理行分離審判,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當時是假日排隊的人很多,伊想說不如一個人排,而且剛好有帶卡,即向被告戊○○表示幫其刷卡,被告戊○○答以"好"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審判筆錄第七七頁),且與經驗法則不悖,則被告戊○○所辯,尚非全屬無憑。 ⒉證人鍾佳徵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雖證述:伊自八十五年四月間擔任宜安旅行社員林分公司負責人迄今,依中華航空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函,伊認為被告戊○○係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搭乘該公司CI615號班機出境,但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從國外打電話要求本旅行社王美娟訂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CI652號班機入境機票,而被告戊○○該入境機票費用係以0000000000000000號V ISA卡刷卡支付。又被告戊○○、辛○○、丁○○曾一同出國二、三次至香港,向本旅行社訂位及購買機票,被告辛○○夫婦均以刷卡支付機票費用等語(詳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二八九頁反面至第二九○頁反面),縱認屬實,然亦僅得以查知被告辛○○、丁○○夫婦之機票係由己身刷卡支付,尚無法查知除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該次之機票外,其二人是否亦刷卡支付被告戊○○出入境機票費用。且證人鍾佳徵同日亦陳稱:被告戊○○確實有很多出國機票向員林鎮宜安旅行社訂位或購買,如果機票係向伊購買,則由伊或伊先生高志明檢具收據按次至鄉公所向被告戊○○收取現金,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人員在八十八年下半年持中華航空公司函文,向本旅行社查詢被告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入境機票付款方式後二、三天,伊即向被告戊○○告知有人在查詢其出國機票之付款方式,被告戊○○向伊表示沒關係等語在卷(詳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二九○頁及其反面),則被告戊○○出入境之機票如係向證人鍾佳徵購買,鍾佳徵或其配偶高志明即檢具收據按次至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向被告戊○○收取現金,是以,被告戊○○出入境之機票,如係向鍾佳徵購買,皆係自己以現金支付無訛,另被告戊○○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入境之機票,倘真係接受被告辛○○、丁○○夫婦之招待由其二人刷卡付款,則被告戊○○為免事跡敗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當要求與其長期有業務往來之鍾佳徵隱瞞此事,焉有向鍾佳徵表示沒關係而不加聞問之理?又證人鍾佳徵嗣於原審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審理時則證述:被告戊○○於八十六年一月一日出境、八十六年一月五日入境、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出境、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入境、八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出境、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入境、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出境、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入境,四次中除第二次不是伊旅行社承辦外,其餘皆是,而被告戊○○請伊辦理之前開一、三、四次出國部分均係付現金,至於第二次出國部分,被告戊○○來回機票均非伊承辦,僅有回程部分幫被告戊○○劃位而已,前述調查局筆錄記載訂購係錯誤等語在卷(詳原審卷㈠第一七六頁及其反面),而證述被告戊○○上述八十六年一月一日出境、八十六年一月五日入境、八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出境、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入境、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出境、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入境之出入境機票費用皆係自己以現金支付、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入境則委由宜安旅行社劃位等語在卷,互核其前開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其就宜安旅行社究有無代被告戊○○訂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之入境機票,並由被告辛○○以0000000000 000000號VISA卡刷卡支付或宜安旅行社僅係受 理代被告戊○○處理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入境機位劃位問題等情,證人鍾佳徵前後證述顯有歧異,而有瑕疵,是以,證人鍾佳徵前開證詞,亦無從採為不利於被告戊○○、丁○○、辛○○之認定。 ⒊至於宜安旅行社查獲之資料,其中固記載「戊○○、7/11、BR:KHH/MFM/KHH、7/10收13000、先亨建設、0000000、何謁玉(被告戊○ ○之配偶)、"(意指同上之7/11、BR:KHH/ MFM/KHH)、"(意指同上之7/10收1300 0)、"(意指同上之先亨建設、0000000、丁○ ○、"(意指同上之7/11、BR:KHH/MFM/ KHH)、7/10刷卡13266、"(意指同上之先 亨建設、0000000)、辛○○、"(意指同上之7 /11、BR:KHH/MFM/KHH)、"(意指同 上之7/10刷卡13266)、"(意指同上之先亨建 設、0000000)、辛○○、4/9NX:TPE/ MFM/TPE、4/8刷17748、丁○○、"(意 指同上之4/9NX:TPE/MFM/TPE)、同上刷清、戊○○、4/9NX:TPE/MFM/TPE」、4/8、19000、何謁玉、" (意指同上之4/9NX:TPE/MFM/TPE)、同上清」等字樣(詳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四一五頁、第四一六頁、第四一七頁、第四一八頁),惟此僅足以說明被告戊○○與其配偶何謁玉及被告丁○○、辛○○皆搭乘同一日期前往同一地點之同一班機來回機票即八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之BR:KHH/MFM/KHH及八十八年四月九日之NX:TPE/MFM/TPE,然由其中被告戊○○與其配偶何謁玉之付款紀錄係記載7/10收13000、4/8:19000;被告丁○○、辛○○之付款紀錄係記載7/10刷卡13266、4/8刷17748,足知被告戊○○與其配偶何謁玉係八十七年七月十日,支付現金一萬三千元、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則支付現金一萬九千元,被告丁○○、辛○○則係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刷卡支付一萬三千二百六十六元、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刷卡支付一萬七千七百四十八元,依經驗法則判斷,如前開被告戊○○、其配偶何謁玉、被告丁○○、辛○○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及八十八年四月九日之來回機票皆係同一人支付,則應以同一付款方式如全部現金或全部刷卡方式支付,焉須大費周章其中被告戊○○與其配偶何謁玉係以現金方式支付;而被告丁○○、辛○○則係以刷卡方式支付?故執此亦無法認定被告戊○○前開期日之機票係由被告丁○○或被告辛○○支付之證據甚明。 ⒋末被告戊○○、丁○○、辛○○於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搭乘華航CI625號班機出境,同月五日搭乘華航CI628號班機入境;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搭乘華航CI615號班機出境;八十七年七月十一日搭乘長榮BR821號班機出境,同月十五日搭乘長榮BR822號班機入境;八十八年四月九日搭乘NX605號班機出境,同月十五日搭乘NX610號班機入境,固有被告戊○○、丁○○、辛○○三人出入境資料在卷可參(附於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第一一四頁、第二四九頁至第三五三頁),然此至多足以證明被告戊○○、丁○○、辛○○於前開期間搭乘同一班機出入境,尚無法資為被告戊○○前開出國之費用皆係被告丁○○、辛○○支付之證據,要屬無疑。 ⒌綜上,公訴人認被告戊○○於上開期間內,並已被查知確認於「八十六年一月一日(出境)至八十六年一月五日(入境)」、「八十六年七月廿五日(出境)至八十六年七月廿八日(入境)」、「八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出境)至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入境)」、「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出境)至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入境)」,先後四次接受被告辛○○與丁○○夫妻之招待出國旅遊,因認被告戊○○涉有收賄罪嫌、被告丁○○、辛○○涉有行賄罪嫌云云,亦屬不能證明。 (四)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證人鄭鎮平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固證稱:伊於八十三年間成立全宏營造,並擔任負責人迄今,據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小型工程一覽表(三)即附表三所示,全宏營造參與附表三編號二所示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附表三編號三所示竹子村巷道改善工程、附表三編號四所示永靖公(一)綠地整修工程、附表三編號五所示新莊大排擋土牆工程等四項工程,但事實上全宏營造並不知悉該四項工程招標訊息,未派員領取標單,未填寫標單,未支付押標金,未參與投標,且全宏營造並無借牌與吉崧營造圍標前述四項工程,但因彼此間有互為保證廠商關係,全宏營造曾應吉崧營造請求,將全宏營造大小章借與吉崧營造,以方便吉崧營造在有關工程合約之保證廠商欄內蓋章,因此被告丙○○夫婦可能利用該等機會,在未經伊同意情形下,逕自於其等參與投標之上述工程中蓋上全宏營造大小章等語(詳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三○二頁);後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當時印章有借吉崧營造當保證人,伊推測他們把印章拿去用在投標上,伊當時也是推測的,是他們沒經伊同意拿去用等語(詳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三六○頁),然其嗣於原審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審理時即證述:伊於調查局製作筆錄時,即表示附表三編號二、三、四、五所示工程係伊自己投標等語(詳原審卷㈥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審判筆錄第九頁、第十二頁),互核與其前開於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就證人鄭鎮平係親自以全宏營造名義投標參與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土木公共工程之比價或係被告丙○○未經鄭鎮平同意,擅自偽以全宏營造名義參與投標比價等情,證人鄭鎮平證詞前後歧異甚大,則證人鄭鎮平於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顯有其情虛之情,參以附表三所示部分工程,全宏營造參與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均係由被告丙○○之配偶詹青宜或由吉崧營造購買郵政匯票支付,已如前述,準此,附表三編號二、三、四、五工程,被告丙○○係要求全宏營造負責人鄭鎮平提供牌照充為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堪以認定,既被告丙○○已經鄭鎮平同意,自無盜用全宏營造牌照,偽造以全宏營造名義出具之投標單投標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可言。 (五)關於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百十三條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按刑法上行使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始克成立。本件原判決事實載述認定上訴人基於圖利長○公司之不法利益,竟逕於其職務上所掌之「使用執照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本案建物已依照核准設計圖建築完成,而製作不實事項使審查通過,並呈由不知情之課長覆核而行使之,隨由秘書代為決行等情,則上訴人簽擬上開使用執照申請書呈核,即須層轉其主管課長、秘書核可判行,自應僅屬機關內部職務上之層轉行為而已,顯然與一般所謂行使必行為人持用該不實之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方與行使罪名相當之情形有別。又按行使偽造之文書,係指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本於該偽造之文書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之謂,是其行使對象須為行為人以外之不知情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三二號、第七一九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係由承辦人員隨同簽呈呈由課長即同案被告己○○覆核,最後由鄉長即被告戊○○代為決行,此有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製作之簽呈可參(附於上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四六五號偵查卷宗內),是以,該比價紀錄表僅係隨同簽呈層轉其主管課長、鄉長核可判行,自應僅屬機關內部職務上之層轉行為而已,顯然與一般所謂行使必行為人持用該不實之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之情形有別,況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據以行使之對象即同案被告己○○、戊○○,亦知悉前揭比價紀錄表內登載之事項係屬不實,職是,被告戊○○等人前開犯行,亦無從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罪責相繩。 (六)末附表七所示之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其中附表七編號三所示工程係採公開招標方式,此部分別無其他證據如其餘共犯自白或參標押標金支票來源可證;附表七編號二二至二六所示工程,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承辦人員係與本案無關之詹心怡,復查無證據證明上述工程亦係本案被告丁○○等人所陪標承作;附表七其餘編號所示工程,同案被告己○○、楊杉郎固供稱:吉崧營造亦如此,同案同案被告詹玲茲亦陳稱:被告戊○○除指定被告丁○○、辛○○夫婦外,亦曾指定丙○○、乙○○等承包施做工程,並指示承辦人員依前述方式辦理比價發包等語,固如前述,然其三人所述,是否即係指附表七所示之工程,尚有未明,且此部分亦為被告丁○○、辛○○、丙○○、乙○○所否認,況附表七陪標廠商欄所示之陪標廠商,公訴人均未曾傳喚到庭說明,實難以前開同案被告己○○、楊杉郎、詹玲茲當未明確之供述,即遽指附表七所示工程,亦係被告戊○○等人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及特定廠商覓妥其餘陪標參與比價廠商之圍標工程。又附表八所示之工程(即起訴書所載之附表四及附表七編號一、四),皆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此觀之起訴書記載「辛○○與丁○○因此承包施作永靖鄉公所公共工程共六十件,圖利金額總計六千七百九十九萬餘元(詳如起訴書附表一、二、七之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㈠、㈡及㈦之編號2、3);丙○○因而承包施作永靖鄉公所公共工程共九件,圖利金額總計二千零七十二萬一千元(詳如附表三之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㈢,起訴書誤計為三千一百六十九萬八千元);乙○○因而承包施作永靖鄉公所公共工程共九十八件,圖利金額總計八千二百六十九萬餘元(詳如起訴書附表五、六之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㈤、㈥)」即可明,就附表八編號一至十所示工程,被告甲○○雖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起訴書所示附表四編號一、二、五、八、十(即附表八編號一、二、五、八、十)係伊借牌與被告丁○○投標等語(詳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審判筆錄第四五頁),惟被告甲○○就此部分前經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原審調查時皆未敘及,是以,此部分證詞是否可信,即有疑義,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甲○○此部分之供述,職是,此部分應屬不能證明。另就附表八編號十一、十二所示工程,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即陳稱: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小型工程一覽表(七)中編號一、四二件工程確係營泰營造自行得標承作,營泰營造自行參標之道路工程並無陪標,其間參與比價廠商佳陽營造、俊昇土包、詠泰營造、振旺營造、政流營造及啟林土包等大部分僅由營造公會中得知,彼此間只知道其人並沒有聯絡等語(詳上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二六三頁);於原審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理行分離審判,以證人身分亦證述:前開工程係伊自己投標等語在卷(詳原審卷㈤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審判筆錄第四五頁),而前開部分,本院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有何借牌及陪標違標之情事,此部分應皆屬不能證明。 (七)綜上,前開部分,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該部分如成立犯罪,與首揭經原審論罪科刑之部分,有吸收犯、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末被告戊○○等人行為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始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依罪刑法定主義,本案自無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餘地。 二、另附表九部分,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前審併案意旨另謂:被告乙○○為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新公司)及勝利土木包工業(下稱勝利土木)之實際負責人。洪益章(業經臺灣彰化地檢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五六0號起訴)則曾擔任彰化縣秀水鄉公所建設課技士,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且於八十九年間,負責經辦彰化縣秀水鄉公所二十三件排水改善工程(如附表九所示)之預算編列、監工及結算之業務,竟基於浮報價額以舞弊之概括犯意,先於編列預算時,以提高部分施工項目之單價,或列入原無必要之施工項目等方式,浮編此二十三件工程之預算書,浮編金額至少共達三百萬元以上,待經濟部水資源局報奉行政院同意專案補助此二十三件排水改善工程各一百萬元(即總金額二千三百萬元)後,洪益章為在其中獲取鉅額之不法利益,遂於八十九年六月間簽請發包此二十三件工程時,將實際發包工作金額控制在一百萬元以內,以便採用限制性招標之方式發包,洪益章再與被告乙○○、吳宏聰(另行起訴)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進而於結算時浮報價額以舞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吳宏聰向萬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萬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吳峻毅(另行起訴)、焌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焌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興山(另行起訴)、世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豐公司)之負責人郭宏榮、詮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詮豐公司)之負責人陳建宗、民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民偉公司)之負責人林基民,另由洪益章向全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全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建全(另行起訴),借用各該公司之公司證件、大小章等相關資料,乙○○則有自己經營之裕新公司及勝利土木,洪益章在將前開廠商及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營泰公司)、佳園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佳園公司)、正期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正期公司),交由不知情之鄉長余德炎圈選各工程案所欲邀請參加比價之四家廠商,以確保每件工程案中至少有洪益章、乙○○及吳宏聰三人所掌握之公司得參與競標。嗣發包中心通知受邀比價之廠商,洪益章、乙○○及吳宏聰三人再依據洪益章所編列之二十三件工程預算書相關資料,製作工程估價單,協議分配此二十三件工程由如附表九所示之得標廠商為最低投標價額,其於得參與比價而由洪益章、乙○○及吳宏聰所掌握之非得標廠商,洪益章三人則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藉以使該得標廠商得標或取得優先減價權。在彰化縣秀水鄉公所決標後,再由洪益章、乙○○及吳宏聰找不知情之簡錦標(另為不起訴之處分)等人,施作前開二十三件工程。洪益章再利用其監工人員之身分,為使日後之結算表便於浮報金額,遂於此二十三件工程之監工日誌均為類似之抽象記載:「呈報開工報告書及測設施工用地」、「土方開挖、廢方運棄及打設松木樁、組模、灌漿」、「模版拆除、組立模版、灌漿、製作鋼樑、鋼承板」、「模版拆除、吊放鋼樑、組立、鋼承板組立」、「鋼筋組立、灌漿」、「呈報竣工報告書」等此二十三件工程原則上均必須施作之施工項目,至於應不必施作但工程估價單將之列入之施工項目,則故意不予記載,在施工完成驗收後,即逕依工程估價單及先前之預算書,編制此二十三件工程之結算明細表,並同樣以提高部分施工項目之單價,或列入並未施作之施工項目等方式,分二十三次浮報價額,包括浮報附表九編號n4.6-10.14.16.18.20-22 工程中,並未施作之施工便道費用各四萬 餘元至五萬餘元,附表九編號n4.7.8.18.21.22.工程中,並未施作之水路改道費用各二萬餘元至八萬餘元,附表九編號n7 .21.22 工程中,並未施作之現有管線埋設或管線遷移費各六千餘元至九千餘元,附表九編號n4.7.18-20工程中,並未施作之混凝土打除費用各七萬餘元至九萬餘元,附表九編號n21工程中,並未施作之高莖作物伐除費用七千五百九十 七元,附表九編號n20工程中,並未施作之雜草木鏟除費用 九千零三十二元,及其他浮報單價之施工項目,如環境衛生及工地安全費用一萬餘元至七萬餘元等等,總計浮報之總金額高達三百一十八萬四千三百一十五元。被告乙○○、洪益章及吳宏聰在取得附表九所示得標廠商之工程款發票後,再分別用以請領工程款之公庫支票,並分別委由不知情之吳宏聰配偶黃方英(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乙○○配偶詹採銀(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全富公司會計康婉甄,及簡錦標,分持各該得標廠商之存摺、公司大小章等文件前往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或彰化縣永靖鄉農會領取工程款,除留下各得標廠商應得之借牌費用(用以繳納營業稅等稅負)及簡錦標應得之工程款外,餘款均交由洪益章、乙○○及吳宏聰三人朋分因浮報價額而不法取得之工程款,因認被告乙○○就此亦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浮報價額以舞弊、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嫌云云。此併案部分,業經本院前原審以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均係發生於八十九年六月間,雖其犯罪手法與起訴論罪科刑部分相類,但與前揭起訴而經本院論罪科部分(以先亨或弘景營造參與之犯行最遲至八十八年四月間止),所為相距已隔一年餘,難認與起訴而論罪科刑部分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無從併案審理,而諭知退回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另行為適法之處理,嗣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六號另行起訴,而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審理中,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賴 恭 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㈠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年別│得標廠商│ 陪 標 廠 商 │ 底價 │ 得標金額 │ 備 註 │ ├──┼──────────┼──┼────┼─────────┼─────┼─────┼────┤ │ 一 │四芳村排水修復工程 │ 84 │先亨營造│志隆土包、立益營造│ 485000元 │ 476000元 │ 9000元 │ │ 二 │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 │ 84 │先亨營造│志隆土包、俊昇土包│ 580000元 │ 572000元 │ 8000元 │ │ 三 │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 84 │先亨營造│吉崧營造、立益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22000元 │ │ 四 │永興村興寧路復建工程│ 84 │先亨營造│吉崧營造、立益營造│ 350000元 │ 336000元 │14000元 │ │ 五 │永福路二段復建工程 │ 84 │先亨營造│吉崧營造、立益營造│ 460000元 │ 456000元 │ 4000元 │ │ 六 │同安村玉山巷排水改善│ 85 │先亨營造│集益營造 │ 180000元 │ 178000元 │ 2000元 │ │ 七 │獨鰲橋新建工程 │ 85 │先亨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14000元 │ │ 八 │永北村巷道改善工程 │ 85 │先亨營造│立益營造、明正營造│ 500000元 │ 497800元 │ 2200元 │ │ 九 │崙子村巷道改善工程 │ 85 │先亨營造│吉崧營造、明正營造│ 500000元 │ 499000元 │ 1000元 │ │ 十 │港西村排水溝改善 │ 85 │先亨營造│吉崧營造、立益營造│ 500000元 │ 499000元 │ 1000元 │ │十一│崙子村排水溝改善工程│ 86 │先亨營造│延維營造、明正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 4000元 │ │十二│浮圳村巷道改善工程 │ 86 │先亨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 500000元 │ 493000元 │ 7000元 │ │十三│崙子村巷道改善工程 │ 86 │先亨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 480000元 │ 460000元 │20000元 │ ├──┴──────────┴──┴────┴─────────┴─────┴─────┴────┤ │ 合計:九、四五0、八00元 │ └────────────────────────────────────────────────┘ 附表二: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㈡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年月│得標廠商│ 陪標廠商 │ 底價 │ 得標金額 │承辦人│保證廠商│ ├──┼──────────┼──┼────┼─────┼─────┼─────┼───┼────┤ │ 一 │四福路古榕路整修 │8402│弘景營造│明正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立益營造│ │ │ │ │ │志隆土包 │ │ │ │俊昇土包│ │ 二 │曾厝崙排水改善工程 │8403│弘景營造│立益、集益│0000000元 │0000000元 │己○○│儒進企業│ │ │ │ │ │、金聯合、│ │ │ │公司 │ │ │ │ │ │世燁 │ │ │ │ │ │ 三 │竹子村護岸整修工程 │8406│弘景營造│俊昇土包、│ 290000元 │ 280000元 │楊杉郎│集益營造│ │ │ │ │ │志隆土包 │ │ │ │ │ │ 四 │永靖鄉管線挖掘修復 │8501│弘景營造│立益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先亨營造│ │ │ │ │ │集益營造 │ │ │ │ │ │ 五 │五福村中山路改善工程│8505│弘景營造│立益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先亨營造│ │ │ │ │ │集益營造 │ │ │ │ │ │ 六 │永興村萬壽巷改善工程│8506│弘景營造│先亨、集益│0000000元 │0000000元 │己○○│明正營造│ │ │(本件為省政府補助)│ │ │、國翔、世│ │ │ │ │ │ │ │ │ │燁 │ │ │ │ │ │ 七 │八堡一圳農路整建 │8601│弘景營造│芳洲及佑合│0000000元 │0000000元 │己○○│立益營造│ │ │ │ │ │烽土包 │ │ │ │ │ │ 八 │瑚璉路140巷改善工程 │8603│弘景營造│芳洲及志隆│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立益、明│ │ │ │ │ │土包 │ │ │ │正營造 │ │ 九 │新莊排水護岸工程 │8606│弘景營造│明正營造、│ 230000元 │ 218000元 │楊杉郎│儒進企業│ │ │ │ │ │創世際土包│ │ │ │公司 │ │ 十 │浮圳路245巷排水溝工 │8608│弘景營造│明正營造、│ 500000元 │ 485000元 │詹玲茲│明正營造│ │ │ │ │ │富榮土包 │ │ │ │ │ │十一│東寧村重劃路改善工程│8608│弘景營造│明正營造、│ 500000元 │ 490000元 │詹玲茲│明正營造│ │十二│崙子村九分路改善工程│8612│弘景營造│久大及創世│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明正營造│ │ │ │ │ │際土包 │ │ │ │ │ │十三│崙美村鳳美路改善工程│8612│弘景營造│集益營造、│ 990000元 │ 990000元 │楊杉郎│明正營造│ │ │ │ │ │營泰營造 │ │ │ │ │ │十四│四芳村四湳路駁坎工程│8612│先亨營造│明正營造、│ 500000元 │ 472000元 │詹玲茲│集益營造│ │ │ │ │ │立益營造 │ │ │ │ │ │十五│崙仔尾排水改善工程 │8603│弘景營造│先亨、立益│0000000元 │0000000元 │己○○│明正、立│ │ │ │ │ │、彰茂、久│ │ │ │益營造 │ │ │ │ │ │大、佑合烽│ │ │ │ │ │十六│四芳村羅永路排水工程│8612│先亨營造│明正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同進營造│ │ │ │ │ │立益營造 │ │ │ │ │ │十七│瑚璉村巷道排水工程 │8612│弘景營造│集益營造、│ 910000元 │ 910000元 │詹玲茲│國翔營造│ │ │ │ │ │明正營造 │ │ │ │ │ │十八│永興村永崙路排水溝 │8612│先亨營造│明正營造、│0000000元 │ 946000元 │詹玲茲│同進營造│ │ │ │ │ │營泰營造 │ │ │ │ │ │十九│瑚璉村多福路巷道工程│8703│先亨營造│弘景營造 │ 75000元 │ 73000元 │詹玲茲│儒進企業│ │ │ │ │ │ │ │ │ │公司 │ │二十│崙美村巷道排水工程 │8703│先亨營造│明正營造、│ 500000元 │ 498000元 │詹玲茲│儒進企業│ │ │ │ │ │創世際土包│ │ │ │公司 │ │二一│浮圳村391農路工程 │8703│先亨營造│集益營造、│ 456000元 │ 455000元 │楊杉郎│儒進企業│ │ │ │ │ │志隆土包 │ │ │ │公司 │ │二二│湳墘村巷道排水工程 │8703│先亨營造│集益營造、│ 496000元 │ 495000元 │詹玲茲│ │ │ │ │ │ │營泰營造 │ │ │ │ │ │二三│五福村排水改善工程 │8703│弘景營造│立益營造、│ 500000元 │ 495000元 │楊杉郎│世府、良│ │ │ │ │ │營泰營造 │ │ │ │太營造 │ │二四│同仁村排水改善工程 │8703│弘景營造│立益營造、│ 500000元 │ 498000元 │詹玲茲│世府、良│ │ │ │ │ │集益營造 │ │ │ │太營造 │ │二五│四芳村駁坎改善工程 │8703│弘景營造│明正營造、│ 490000元 │ 489000元 │詹玲茲│世府、良│ │ │ │ │ │彰茂營造 │ │ │ │太營造 │ │二六│竹子村道路排水工程 │8703│彰茂營造│弘景營造、│ 485000元 │ 484500元 │詹玲茲│ │ │ │ │ │ │志隆土包 │ │ │ │ │ │ ├──────────┴──┴────┴─────┴─────┴─────┴───┴────┤ │ │上開工程係戊○○指定丁○○、辛○○經營之弘景營造承作,丁○○、辛○○在覓妥余瑞興、江志隆所│ │ │經營之彰茂營造、志隆土包充為陪標參與比價廠商,惟詹玲茲因作業疏失,將原充為陪標參與比價之彰│ │ │彰茂營造誤為得標廠商,將原指定得標承作之弘景營造誤為陪標參與比價廠商。 │ │ ├──────────┬──┬────┬─────┬─────┬─────┬───┬────┤ │二七│永興村興寧路巷道工程│8706│先亨營造│創世際土包│ 80000元 │ 78000元 │楊杉郎│進一土包│ │ │ │ │ │ │ │ │ │ │ │二八│同安村巷道改善工程 │8706│弘景營造│明正營造 │ 135000元 │ 135000元 │詹玲茲│國翔營造│ │ │ │ │ │ │ │ │ │ │ │二九│四芳村四福路巷道工程│8706│弘景營造│明益營造、│ 87000元 │ 86000元 │楊杉郎│吉崧營造│ │ │ │ │ │營泰營造 │ │ │ │ │ │ ├──────────┬──┬────┬─────┬─────┬─────┬───┬────┤ │三十│五汴村九分路561巷AC │8706│弘景營造│明益營造、│ 29000元 │ 28500元 │楊杉郎│儒進企業│ │ │ │ │ │營泰營造 │ │ │ │ │ │ │ │ │ │ │ │ │ │公司 │ │三一│竹子村竹後巷排水改善│8706│先亨營造│明正營造、│ 421000元 │ 400000元 │詹玲茲│啟祐營造│ │ │ │ │ │立益營造 │ │ │ │ │ │三二│崙美村擋土牆搶修工程│8706│弘景營造│立益營造 │ 216000元 │ 208000元 │詹玲茲│儒進企業│ │ │ │ │ │ │ │ │ │公司 │ │三三│光雲村劉厝巷AC工程 │8710│弘景營造│志隆土包、│ 169000元 │ 158000元 │楊杉郎│立益、明│ │ │ │ │ │良太營造 │ │ │ │益營造 │ │三四│光雲村東寧村巷道工程│8710│弘景營造│志隆土包、│ 184000元 │ 170000元 │楊杉郎│立益、明│ │ │ │ │ │良太營造 │ │ │ │益營造 │ │三五│忠心二路拓寬工程 │8711│弘景營造│立益、集益│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國翔營造│ │ │ │ │ │、營泰、振│ │ │ │ │ │ │ │ │ │旺、進一 │ │ │ │ │ │三六│崙子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先亨營造│營泰營造、│ 289000元 │ 282000元 │詹玲茲│ │ │ │ │ │ │三興營造 │ │ │ │ │ │三七│浮圳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先亨營造│營泰營造、│ 298000元 │ 293000元 │詹玲茲│集益營造│ │ │ │ │ │立益營造 │ │ │ │ │ │三八│永北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2│弘景營造│啟祐營造、│ 292000元 │ 291000元 │詹玲茲│立益營造│ │ │ │ │ │延維營造 │ │ │ │ │ │三九│浮圳村浮圳路AC工程 │8802│弘景營造│振旺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三興營造│ │ │ │ │ │創世際土包│ │ │ │、儒進企│ │ │ │ │ │ │ │ │ │業公司 │ │四十│羅厝排水護岸工程 │8804│弘景營造│集益營造、│ 400000元 │ 396000元 │楊杉郎│國翔營造│ │ │ │ │ │振旺營造 │ │ │ │、儒進企│ │ │ │ │ │ │ │ │ │業公司 │ └──┴──────────┴──┴────┴─────┴─────┴─────┴───┴────┘ 附表三: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㈢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年別│得標廠商│ 陪標廠商 │ 底價 │ 得標金額 │承辦人│保證廠商│ ├──┼──────────┼──┼────┼─────┼─────┼─────┼───┼────┤ │ 一 │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405│吉崧營造│先亨營造 │ 680000元│ 667000元│楊杉郎│立益營造│ │ │ │ │ │ │ │(原誤載為│ │ │ │ │ │ │ │ │ │ 0000000元│ │ │ │ 二 │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吉崧營造│全宏營造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先進營造│ │ 三 │竹子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吉崧營造│全宏營造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先進營造│ │ 四 │永靖公(一)綠地整修│8505│吉崧營造│先亨、明正│00000000元│00000000元│己○○│明正、全│ │ │(本件為省政府補助)│ │ │、全宏、先│ │ │ │ │ │ │ │ │ │進 │ │ │ │宏營造 │ │ 五 │新莊大排擋土牆工程 │8601│吉崧營造│全宏營造、│ 490000元│ 470000元│楊杉郎│聖益營造│ │ │ │ │ │佳陽營造 │ │ │ │ │ │ 六 │湳漧古榕路修建工程 │8601│吉崧營造│久大土包 │ 440000元│ 420000元│楊杉郎│聖益營造│ │ 七 │湳墘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吉崧營造│創世紀土包│ 920000元│ 886000元│楊杉郎│裕新營造│ └──┴──────────┴──┴────┴─────┴─────┴─────┴───┴────┘ 附表四: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㈤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開標日│得標廠商│陪標廠商│ 底 價 │ 得標金額 │承辦人│保證廠商│ ├──┼──────────┼───┼────┼────┼─────┼─────┼───┼────┤ │ 一 │永靖東西42、43農路 │840630│勝利土包│吉崧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己○○│久大土包│ │ 二 │永靖鄉道路工程 │840804│勝利土包│芳洲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 │ │ │ │ │吉崧營造│ │ │ │ │ │ 三 │光雲村劉厝巷排水工程│841212│勝利土包│吉崧營造│597000元 │589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 │ │ │ │ │久大土包│ │ │ │ │ │ 四 │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40622│勝利土包│芳洲土包│480000元 │480000元 │詹心怡│久大土包│ │ 五 │同仁農路改善工程 │850113│勝利土包│吉崧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己○○│吉崧營造│ │ 六 │港西村排水溝工程 │850130│勝利土包│芳洲土包│495000元 │490000元 │詹玲茲│久大、芳│ │ │ │ │ │ │ │ │ │洲土包 │ │ 七 │湳港村巷道工程 │850130│勝利土包│芳洲土包│500000元 │493000元 │詹玲茲│久大、芳│ │ │ │ │ │ │ │ │ │洲土包 │ │ 八 │光雲村巷道工程 │850130│勝利土包│久大土包│500000元 │4965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 │ │ │ │ │、吉崧營│ │ │ │ │ │ │ │ │ │造 │ │ │ │ │ │ 九 │五福村巷道排水工程 │850130│勝利土包│芳洲土包│500000元 │4965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 十 │永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312│勝利土包│久大、芳│42000元 │40000元 │詹玲茲│大昇、芳│ │ │ │ │ │洲土包 │ │ │ │洲土包 │ │十一│港西村駁坎工程 │850312│勝利土包│久大、芳│480000元 │475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 │ │ │ │洲土包 │ │ │ │ │ │十二│浮圳路45巷排水工程 │850319│勝利土包│久大、芳│575000元 │573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 │ │ │ │洲土包 │ │ │ │ │ │十三│永昌路拓寬工程 │850422│勝利土包│久大土包│110000元 │100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 │十四│福興村涵管設施工程 │850425│勝利土包│芳洲、久│215000元 │20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 │ │ │ │ │大土包 │ │ │ │ │ │十五│獨鰲村巷道工程 │850427│勝利土包│久大、芳│480000元 │472000元 │詹玲茲│久大、大│ │ │ │ │ │洲土包 │ │ │ │昇土包 │ │十六│敦厚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27│勝利土包│久大、芳│480000元 │474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 │ │ │ │ │洲土包 │ │ │ │ │ │十七│光雲村道路改善工程 │850430│勝利土包│久大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 │十八│港西村排水溝工程 │850510│勝利土包│芳洲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久大土包│ │ │ │ │ │、吉崧營│ │ │ │ │ │ │ │ │ │造 │ │ │ │ │ │十九│湳漧村道路改善工程 │850514│勝利土包│佑合峰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久大土包│ │二十│永北、港西村巷道工程│850531│勝利土包│久大、芳│497000元 │495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 │ │ │ │ │洲土包 │ │ │ │ │ │二一│玉山巷排水改善工程 │850601│勝利土包│久大、芳│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吉崧營造│ │ │ │ │ │洲土包 │ │ │ │ │ │二二│衛生所改善工程 │850629│勝利土包│久大、芳│450000元 │430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 │ │ │ │洲土包 │ │ │ │ │ │二三│第一公墓納骨工程 │850802│勝利土包│久大土包│150000元 │15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 │二四│浮圳村巷道排水工程 │851030│勝利土包│久大土包│481000元 │481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二五│光雲村巷道改善工程 │851030│勝利土包│久大土包│482000元 │482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 │ │ │ │吉崧營造│ │ │ │ │ │二六│五福村巷道排水工程 │851030│勝利土包│芳洲土包│463000元 │460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 │二七│永東村巷道改善工程 │851030│勝利土包│芳洲、久│500000元 │495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 │ │ │ │ │大土包 │ │ │ │ │ │二八│五汴排水改善工程 │860319│勝利土包│志隆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裕新營造│ │二九│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26│勝利土包│久大土包│500000元 │498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 │ │ │ │ │、吉崧營│ │ │ │ │ │ │ │ │ │造 │ │ │ │ │ │三十│竹子村擋土牆工程 │860424│勝利土包│佑合峰包│330000元 │327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 │三一│五福村五福巷工程 │860429│勝利土包│佑合峰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 │ │ │ │ │志隆土包│ │ │ │ │ │三二│永西村368巷道改善工 │860503│勝利土包│佑合峰土│70000元 │69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 │ │程 │ │ │包 │ │ │ │ │ │三三│永北村水尾路水溝工程│860503│勝利土包│佑合峰土│155000元 │153000元 │詹玲茲│ │ │ │ │ │ │包 │ │ │ │ │ │三四│湳漧村巷道排水工程 │860607│勝利土包│久大土包│125000元 │123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三五│新興路163向路面工程 │860607│勝利土包│久大土包│125000元 │123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 │三六│港西村排水工程 │860607│勝利土包│久大土包│97000元 │96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 │三七│圖書館地磚鋪設工程 │860624│勝利土包│久大土包│220000元 │215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三八│同仁村排水溝工程 │861007│勝利土包│芳洲、久│670000元 │650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 │ │ │ │ │大土包 │ │ │ │ │ │三九│竹子村竹西路水溝工程│860524│勝利土包│創世紀、│310000元 │296000元 │楊杉郎│裕新營造│ │ │ │起訴書│ │久大土包│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861007│ │ │ │ │ │ │ │四十│永社路100巷排水溝工 │861105│勝利土包│芳洲土包│200000元 │197000元 │詹玲茲│裕新營造│ │ │程 │ │ │ │ │ │ │ │ │四一│新莊村排水溝工程 │861105│勝利土包│芳洲土包│190000元 │185000元 │詹玲茲│裕新營造│ │四二│松村、五汴巷排水工程│861202│勝利土包│芳洲、志│0000000元 │0000000元 │詹玲茲│裕新營造│ │ │ │ │ │隆土包 │ │ │ │ │ │四三│竹子村竹後巷路面工程│861202│勝利土包│創世紀、│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裕新營造│ │ │ │ │ │芳洲土包│ │ │ │ │ │四四│福興農路改善工程 │871106│勝利土包│久大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吉崧營造│ │四五│獨鰲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24│勝利土包│芳洲土包│286000元 │284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 附表五: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㈥ ┌──┬──────────┬───┬────┬────┬─────┬─────┬───┬────┐ │編號│工 程 名 稱 │開標日│得標廠商│陪標廠商│ 底 價 │ 得標金額 │承辦人│保證廠商│ ├──┼──────────┼───┼────┼────┼─────┼─────┼───┼────┤ │一 │同仁村巷道修復工程 │850828│裕新營造│久大土包│150000元 │146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 │二 │崙子村九分路工程 │850828│裕新營造│久大土包│129000元 │125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 │三 │湳港村排水溝工程 │851030│裕新營造│芳洲、九│500000元 │495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 │ │ │ │大土包 │ │ │ │ │ │四 │新莊村排水溝工程 │851030│裕新營造│吉崧營造│500000元 │495000元 │詹玲茲│吉崧營造│ │五 │東寧村巷道改善工程 │851030│裕新營造│芳洲、久│485000元 │480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 │ │ │ │ │大土包 │ │ │ │ │ │六 │五汴巷道改善工程 │851030│裕新營造│久大土包│485000元 │480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七 │永安托兒所廣場工程 │851211│裕新營造│久大土包│80000元 │775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八 │第四公墓路面工程 │860130│裕新營造│吉崧營造│250000元 │248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 │九 │永靖重劃南北26路工程│860204│裕新營造│吉崧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詹玲茲│吉崧營造│ │ │ │ │ │、久大土│ │ │ │ │ │ │ │ │ │包 │ │ │ │ │ │十 │陳厝厝排水修復工程 │860308│裕新營造│吉崧、先│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佳陽營造│ │ │ │ │ │進營造 │ │ │ │ │ │十一│福興村中肚巷工程 │860312│裕新營造│久大土包│375000元 │370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 │十二│永興村崙饒巷水溝工程│860312│裕新營造│吉崧營造│365000元 │360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 │十三│竹子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19│裕新營造│志隆土包│480000元 │470000元 │楊杉郎│大昇土包│ │ │ │ │ │、佳陽營│ │ │ │ │ │ │ │ │ │造 │ │ │ │ │ │十四│同安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26│裕新營造│芳洲土包│480000元 │476000元 │詹玲茲│勝利土包│ │十五│同仁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31│裕新營造│芳洲土包│500000元 │497000元 │詹玲茲│勝利土包│ │十六│光雲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425│裕新營造│志隆土包│480000元 │472000元 │楊杉郎│久大土包│ │十七│浮圳、新莊村道路工程│860424│裕新營造│佳陽營造│500000元 │496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 │十八│敦厚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425│裕新營造│志隆土包│480000元 │470000元 │楊杉郎│大昇土包│ │十九│浮圳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503│裕新營造│佳陽營造│290000元 │288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 │二十│敦厚村排水改善工程 │860607│裕新營造│佳陽營造│650000元 │648000元 │詹玲茲│佳陽營造│ │二一│湳漧村東畔巷道工程 │860830│裕新營造│佳陽營造│500000元 │486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 │二二│水尾路等巷道水溝工程│860830│裕新營造│佳陽營造│500000元 │485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 │二三│五汴、新莊村巷道工程│860930│裕新營造│吉崧營造│300000元 │288000元 │楊杉郎│久大土包│ │ │ │ │ │、芳洲土│ │ │ │ │ │ │ │ │ │包 │ │ │ │ │ │二四│竹中、竹后巷水溝工程│861030│裕新營造│弘景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己○○│芳洲土包│ │二五│同仁村東畔路工程 │861202│裕新營造│先進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 │二六│獨鰲路水溝改善工程 │861202│裕新營造│吉崧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 │二七│東西52路南北39路工程│870313│裕新營造│吉崧、集│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勝利土包│ │ │ │ │ │益營造及│ │ │ │吉崧營造│ │ │ │ │ │芳洲土包│ │ │ │ │ │二八│新莊排水改善工程 │871106│裕新營造│吉崧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健城、全│ │二九│崙美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24│裕新營造│吉崧營造│289000元 │287500元 │楊杉郎│勝利土包│ │三十│羅厝排水改善工程 │871203│裕新營造│吉崧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吉崧營造│ │三一│圳中巷排水改善工程 │880120│裕新營造│芳洲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大昇土包│ │三二│永興村道路排水工程 │880409│裕新營造│吉崧、集│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 │ │ │ │ │益營造 │ │ │ │ │ └──┴──────────┴───┴────┴────┴─────┴─────┴───┴────┘ 附表六: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㈦ ┌──┬──────────┬───┬────┬────┬─────┬─────┬───┬────┐ │編號│ 工 程 名 稱│開標日│得標廠商│陪標廠商│ 底 價│ 得標金額│承辦人│保證廠商│ ├──┼──────────┼───┼────┼────┼─────┼─────┼───┼────┤ │一 │光雲村巷道改善工程 │870306│營泰營造│先亨營造│500000元 │480000元 │楊杉郎│彰茂、聖│ │ │ │ │ │、創世紀│ │ │ │益營造 │ │ │ │ │ │土包 │ │ │ │ │ │二 │五汴村五汴巷工程 │890629│營泰營造│弘景、明│160000元 │156000元 │楊杉郎│國翔營造│ │ │ │ │ │益營造 │ │ │ │ │ ├──┴──────────┴───┴────┴────┴─────┴─────┴───┴────┤ │註明: │ │前開工程係辛○○、丁○○夫妻向甲○○借牌得標,並由辛○○夫妻實際承包施作,合計為六十三萬六千元。│ └────────────────────────────────────────────────┘ 附表七: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年月 │得標廠商│ 陪標廠商 │ 底價 │ 得標金額 │承辦人│保證廠商│ ├──┼──────────┼───┼────┼─────┼─────┼─────┼───┼────┤ │ 一 │浮圳路245巷排水溝工 │8608 │弘景營造│富榮土包 │ 500000元│ 485000元│詹玲茲│明正營造│ │ │程 │ │ │ │ │ │ │ │ │ │ │ │ │ │ │ │ │ │ │ 二 │東寧村重劃路改善工程│8608 │弘景營造│富榮土包 │ 500000元│ 490000元│詹玲茲│明正營造│ │ 三 │永福路713巷橋樑工程 │8610 │弘景營造│吉崧、明正│ 0000000元│ 0000000元│己○○│國翔營造│ │ │ │ │ │集益、裕新│ │ │ │ │ │ 四 │光雲村劉厝巷AC工程 │8710 │弘景營造│良太營造 │ 169000元│ 158000元│楊杉郎│立益、明│ │ 五 │光雲村東寧村巷道工程│8710 │弘景營造│良太營造 │ 184000元│ 170000元│楊杉郎│立益、明│ │ 六 │忠心二路拓寬工程 │8711 │弘景營造│振旺、進一│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國翔營造│ │ 七 │港漧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 │弘景營造│啟祐營造 │ 285000元│ 283000元│詹玲茲│立益營造│ │ 八 │崙子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 │先亨營造│三興營造 │ 289000元│ 282000元│詹玲茲│ │ │ 九 │湳港村巷道改善工程 │8711 │先亨營造│同進營造、│ 492000元│ 478000元│詹玲茲│明益營造│ │ │ │ │ │振旺營造 │ │ │ │ │ │ 十 │新莊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2 │弘景營造│啟祐營造、│ 297000元│ 296000元│詹玲茲│立益營造│ │ │ │ │ │國翔營造 │ │ │ │ │ │十一│永北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2 │弘景營造│啟祐營造 │ 292000元│ 291000元│詹玲茲│立益營造│ │十二│東寧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2 │先亨營造│同進營造、│ 288000元│ 286800元│詹玲茲│明益營造│ │ │ │ │ │國翔營造 │ │ │ │ │ │十三│浮圳村浮圳路AC工程 │8802 │弘景營造│振旺營造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三興營造│ │十四│羅厝排水護岸工程 │8804 │弘景營造│振旺營造 │ 400000元│ 396000元│楊杉郎│國翔營造│ │十五│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405 │吉崧營造│大昇土包 │ 680000元│ 677000元│楊杉郎│立益營造│ │十六│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 │吉崧營造│聖益營造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先進營造│ │十七│竹子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 │吉崧營造│聖益營造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先進營造│ │十八│湳漧古榕路修建工程 │8601 │吉崧營造│全興工程 │ 440000元│ 420000元│楊杉郎│聖益營造│ │十九│永靖重劃東西61路拓寬│8603 │吉崧營造│澧裕及大昇│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全宏營造│ │ │ │ │ │土包 │ │ │ │ │ │二十│湳墘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 │吉崧營造│祥鎮營造 │ 920000元│ 886000元│楊杉郎│裕新營造│ │二一│崙子村排水溝工程 │8712 │吉崧營造│德森營造、│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聖益、立│ │ │ │ │ │尚呂土包 │ │ │ │益營造 │ │二二│中山路一段972巷工程 │840531│勝利土包│議價 │ │ │詹心怡│久大、芳│ │二三│崙子村九分路454巷工 │840614│勝利土包│久大、芳洲│ 645000元│ 642000元│詹心怡│久大土包│ │ │程 │ │ │土包 │ │ │ │ │ │二四│福興村排水溝工程 │840622│勝利土包│久大、芳洲│ 275000元│ 273000元│詹心怡│吉崧營造│ │ │ │ │ │土包 │ │ │ │ │ │二五│獨鰲村巷道改善工程 │840622│勝利土包│大昇、芳洲│ 480000元│ 486000元│詹心怡│久大土包│ │ │ │ │ │土包 │ │ │ │吉崧營造│ │二六│崙美村巷道改善工程 │840622│勝利土包│文吉、芳洲│ 480000元│ 480000元│詹心怡│大昇土包│ │ │ │ │ │土包 │ │ │ │吉崧營造│ │二七│永靖東西42、43農路 │840630│勝利土包│群鼎、瑞隆│ 0000000元│ 0000000元│己○○│久大土包│ │ │ │ │ │營造 │ │ │ │ │ │二八│五汴村巷道改善工程 │841212│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 0000000元│ 130000元│詹玲茲│久大土包│ │二九│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40622│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 480000元│ 480000元│詹心怡│久大土包│ │三十│永南村巷道改善工程 │841212│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 41000元│ 41000元│詹玲茲│久大土包│ │三一│崙子、東寧村巷道工程│841212│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 190000元│ 186000元│詹玲茲│久大土包│ │三二│同仁農路改善工程 │850113│勝利土包│群鼎、宜進│ 0000000元│ 0000000元│己○○│吉崧營造│ │ │ │ │ │營造 │ │ │ │ │ │三三│港西村排水溝工程 │850130│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 495000元│ 490000元│詹玲茲│久大、芳│ │三四│湳港村巷道工程 │850130│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 500000元│ 493000元│詹玲茲│久大、芳│ │三五│五福村巷道排水工程 │850130│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 500000元│ 496500元│詹玲茲│芳洲土包│ │三六│永南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22│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500000元│ 487000元│詹玲茲│芳洲土包│ │ │ │ │ │群鼎營造 │ │ │ │ │ │三七│竹子村欄杆工程 │850422│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780000元│ 765000元│詹玲茲│久大土包│ │ │ │ │ │群鼎營造 │ │ │ │ │ │三八│同安活動中心改善工程│850422│勝利土包│群鼎營造、│ 580000元│ 566000元│詹玲茲│大昇土包│ │ │ │ │ │大昇土包 │ │ │ │ │ │三九│竹子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27│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485000元│ 480000元│詹玲茲│芳洲土包│ │ │ │ │ │群鼎營造 │ │ │ │ │ │四十│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27│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490000元│ 483000元│詹玲茲│芳洲土包│ │ │ │ │ │群鼎營造 │ │ │ │ │ │四一│光雲村道路改善工程 │850430│勝利土包│群鼎營造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芳洲土包│ │四二│港西村排水溝工程 │850510│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久大土包│ │四三│湳墘村道路改善工程 │850514│勝利土包│澧裕土包及│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久大土包│ │ │ │ │ │群鼎、祥鎮│ │ │ │ │ │ │ │ │ │營造 │ │ │ │ │ │四四│浮圳村巷道排水工程 │851030│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 485000元│ 481000元│詹玲茲│芳洲土包│ │四五│五福村巷道排水工程 │851030│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 463000元│ 460000元│詹玲茲│久大土包│ │四六│湳港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19│勝利土包│群鼎營造、│ 490000元│ 472000元│楊杉郎│芳洲土包│ │ │ │ │ │大昇土包 │ │ │ │ │ │四七│五汴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19│勝利土包│群鼎營造、│ 500000元│ 495000元│楊杉郎│久大土包│ │ │ │ │ │大昇土包 │ │ │ │ │ │四八│五汴排水改善工程 │860319│勝利土包│祥鎮營造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裕新營造│ │四九│竹子村擋土牆工程 │860424│勝利土包│澧裕土包 │ 330000元│ 327000元│詹玲茲│久大土包│ │五十│福興農路改善工程 │871106│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 │ │五一│獨鰲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24│勝利土包│新晟土包 │ │ │ │ │ │五二│永東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24│勝利土包│大昇、聯興│ 289000元│ 286000元│詹玲茲│芳洲土包│ │ │ │ │ │土包 │ │ │ │ │ │五三│同仁村巷道修復工程 │850828│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 150000元│ 146000元│楊杉郎│芳洲土包│ │五四│崙子村九分路工程 │850828│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 129000元│ 125000元│楊杉郎│芳洲土包│ │五五│新莊村排水溝工程 │851030│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 500000元│ 495000元│詹玲茲│吉崧營造│ │五六│五汴巷道改善工程 │851030│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 485000元│ 480000元│詹玲茲│芳洲土包│ │五七│永安托兒所廣場工程 │851211│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 80000元│ 77500元│詹玲茲│芳洲土包│ │五八│永靖重劃南北26路工程│860204│裕新營造│信溢營造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吉崧營造│ │五九│新莊活動中心改善工程│860217│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 171000元│ 170000元│詹玲茲│大昇土包│ │六十│陳厝厝排水修復工程 │860308│裕新營造│祥鎮營造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佳陽營造│ │六一│福興村中肚巷工程 │860312│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 375000元│ 370000元│詹玲茲│久大土包│ │六二│永興村崙饒巷水溝工程│860312│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 365000元│ 360000元│詹玲茲│久大土包│ │六三│同安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26│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 480000元│ 476000元│詹玲茲│勝利土包│ │六四│同安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31│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 500000元│ 497000元│詹玲茲│勝利土包│ │六五│光雲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425│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 480000元│ 472000元│楊杉郎│久大土包│ │六六│浮圳、新莊村道路工程│860424│裕新營造│信溢營造 │ 500000元│ 496000元│詹玲茲│久大土包│ │六七│敦厚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425│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 480000元│ 470000元│楊杉郎│大昇土包│ │六八│浮圳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503│裕新營造│信溢營造 │ 290000元│ 288000元│詹玲茲│芳洲土包│ │六九│敦厚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607│裕新營造│信溢營造 │ 650000元│ 648000元│詹玲茲│佳陽營造│ │七十│湳墘村東畔巷道工程 │860830│裕新營造│祥鎮營造 │ 500000元│ 486000元│詹玲茲│大昇土包│ │七一│水尾路等巷道水溝工程│860830│裕新營造│祥鎮營造 │ 500000元│ 485000元│詹玲茲│大昇土包│ │七二│竹中、竹后巷水溝工程│861030│裕新營造│健城、啟祐│ 0000000元│ 0000000元│己○○│芳洲土包│ │ │ │ │ │營造 │ │ │ │吉崧營造│ │七三│東寧村巷道排水工程 │861202│裕新營造│健城、全藝│ 0000000元│ 0000000元│詹玲茲│芳洲土包│ │ │ │ │ │營造 │ │ │ │ │ │七四│同仁村東畔路工程 │861202│裕新營造│健城營造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芳洲土包│ │七五│源豐埤改善工程 │861204│裕新營造│健城、肇益│ 0000000元│ 181000元│楊杉郎│勝利土包│ │ │ │ │ │營造 │ │ │ │ │ │七六│獨鰲路水溝改善工程 │861202│裕新營造│全藝營造 │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芳洲土包│ │七七│光雲村劉厝巷排水工程│861202│裕新營造│健城、全藝│ 0000000元│ 0000000元│詹玲茲│芳洲土包│ │ │ │ │ │營造 │ │ │ │ │ │七八│東西52路南北39路工程│870313│裕新營造│全藝、肇益│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勝利土包│ │ │ │ │ │營造 │ │ │ │吉崧營造│ │七九│福興排水改善工程 │871029│裕新營造│肇益、全藝│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吉崧營造│ │ │ │ │ │營造 │ │ │ │ │ │八十│新莊排水改善工程 │871106│裕新營造│新晟、聯與│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健城、全│ │ │ │ │ │、錫樟土包│ │ │ │藝營造 │ │八一│崙美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24│裕新營造│信溢營造 │ 289000元│ 287500元│楊杉郎│勝利土包│ │八二│羅厝排水改善工程 │871203│裕新營造│聖益、信益│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吉崧營造│ │ │ │ │ │營造及新晟│ │ │ │ │ │ │ │ │ │、聯與土包│ │ │ │ │ │八三│圳中巷排水改善工程 │880120│裕新營造│聖益、良太│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大昇土包│ │ │ │ │ │營造 │ │ │ │吉崧營造│ │八四│永興村道路排水工程 │880409│裕新營造│肇益、良太│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芳洲土包│ │ │ │ │ │、小土營造│ │ │ │ │ └──┴──────────┴───┴────┴─────┴─────┴─────┴───┴────┘ 附表八:(即起訴書所指附表四: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㈣及起訴書所指附表七: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㈦編號一、四)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年別│得標廠商│ 陪標廠商 │ 底價 │ 得標金額 │承辦人│保證廠商│ ├──┼──────────┼──┼────┼─────┼─────┼─────┼───┼────┤ │ 一 │敦厚村頂崁巷道工程 │8703│明正營造│集益、營泰│ 488000元│ 487000元│詹玲茲│明益營造│ │ │ │ │ │營造 │ │ │ │ │ │ 二 │獨鰲村巷道排水工程 │8703│立益營造│集益、營泰│ 480000元│ 479000元│詹玲茲│ │ │ │ │ │ │營造 │ │ │ │ │ │ 三 │港西村巷道改善工程 │8703│集益營造│明正營造、│ 472000元│ 471000元│楊杉郎│營泰營造│ │ │ │ │ │芳洲土包 │ │ │ │ │ │ 四 │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706│明正營造│弘景營造 │ 80000元│ 78000元│詹玲茲│先亨營造│ │ 五 │四芳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立益營造│營泰、同進│ 298000元│ 289000元│詹玲茲│先亨營造│ │ │ │ │ │營造 │ │ │ │ │ │ 六 │湳港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集益營造│益國、三興│ 300000元│ 292000元│詹玲茲│弘景營造│ │ │ │ │ │營造 │ │ │ │ │ │ 七 │光雲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集益營造│益國、國翔│ 298000元│ 298000元│詹玲茲│弘景營造│ │ │ │ │ │營造 │ │ │ │ │ │ 八 │永南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立益營造│同進、三興│ 292000元│ 290000元│詹玲茲│弘景營造│ │ │ │ │ │營造 │ │ │ │ │ │ 九 │東寧村巷道改善工程 │8812│志隆土包│芳洲、詠昌│ 460000元│ 438000元│楊杉郎│ │ │ │ │ │ │土包 │ │ │ │ │ │ 十 │五福農路改善工程 │8812│集益營造│立益、延維│ 0000000元│ 0000000元│楊杉郎│先亨營造│ │ │ │ │ │營造 │ │ │ │ │ │十一│永靖鄉道路工程 │8608│營泰營造│佳陽營造、│ 0000000元│ 0000000元│詹玲茲│彰茂、聖│ │ │ │ │ │俊昇土包 │ │ │ │益營造 │ │十二│永靖鄉道路工程 │8710│營泰營造│詠泰、振旺│ 0000000元│ 0000000元│詹玲茲│立益、聖│ │ │ │ │ │、政流營造│ │ │ │益營造 │ │ │ │ │ │及啟林土包│ │ │ │ │ └──┴──────────┴──┴────┴─────┴─────┴─────┴───┴────┘ 附表九: ┌──┬────┬────────────┬────┬──────────┐ │編號│得標廠商│ 工 程 名 稱 │開標日期│ 其 他 投 標 廠 商 │ ├──┼────┼────────────┼────┼──────────┤ │n1 │全富公司│大厝溝圳支線排水改善工程│89.6.21 │詮豐、民偉、營泰 │ ├──┼────┼────────────┼────┼──────────┤ │n2 │ │下崙村排水改善工程 │89.6.21 │焌源、世豐、裕新 │ ├──┼────┼────────────┼────┼──────────┤ │n3 │ │鶴鳴村排水改善工程 │89.6.22 │詮豐、民偉、營泰 │ ├──┼────┼────────────┼────┼──────────┤ │n4 │ │曾厝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6.22 │詮豐、正期、萬伯 │ ├──┼────┼────────────┼────┼──────────┤ │n5 │ │茄苳林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6.27 │詮豐、民偉、營泰 │ ├──┼────┼────────────┼────┼──────────┤ │n6 │裕新公司│板本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6.21 │詮豐、世豐、佳園 │ ├──┼────┼────────────┼────┼──────────┤ │n7 │ │曾厝村排水改善工程 │89.6.22 │佳園、民偉、營泰 │ ├──┼────┼────────────┼────┼──────────┤ │n8 │ │秀水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6.27 │世豐、正期、營泰 │ ├──┼────┼────────────┼────┼──────────┤ │n9 │萬伯公司│安東村排水改善工程 │89.6.21 │世豐、全富、正期 │ ├──┼────┼────────────┼────┼──────────┤ │n10│ │金興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6.21 │世豐、正期、營泰 │ ├──┼────┼────────────┼────┼──────────┤ │n11│ │莊雅村排水改善工程 │89.6.22 │世豐、正期、營泰 │ ├──┼────┼────────────┼────┼──────────┤ │n12│ │金陵村排水改善工程 │89.6.22 │佳園、全富、正期 │ ├──┼────┼────────────┼────┼──────────┤ │n13│ │慶豐西圳支線排水改善工程│89.6.27 │世豐、正期、民偉 │ ├──┼────┼────────────┼────┼──────────┤ │n14│ │下崙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6.27 │詮豐、全富、勝利 │ ├──┼────┼────────────┼────┼──────────┤ │n15│勝利土木│陝西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6.21 │佳園、民偉、營泰 │ ├──┼────┼────────────┼────┼──────────┤ │n16│ │福安村排水工程 │89.6.22 │詮豐、世豐、佳園 │ ├──┼────┼────────────┼────┼──────────┤ │n17│ │埔崙村排水改善工程 │89.6.22 │焌源、世豐、全富 │ ├──┼────┼────────────┼────┼──────────┤ │n18│ │秀水村排水改善工程 │89.6.22 │詮豐、正期、焌源 │ ├──┼────┼────────────┼────┼──────────┤ │n19│焌源公司│番社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6.21 │正期、民偉、營泰 │ ├──┼────┼────────────┼────┼──────────┤ │n20│ │金興村排水改善工程 │89.6.21 │佳園、民偉、萬伯 │ ├──┼────┼────────────┼────┼──────────┤ │n21│ │安溪村排水改善工程 │89.6.22 │正期、民偉、營泰 │ ├──┼────┼────────────┼────┼──────────┤ │n22│ │義興村排水改善工程 │89.6.22 │佳園、民偉、萬伯 │ ├──┼────┼────────────┼────┼──────────┤ │n23│ │石苟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6.27 │詮豐、正期、佳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