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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照明林欽章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甲○○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經扣押之車號670-HJ號營業用曳引車(後掛車牌號碼62-MW號之半托車)、車號X4-712號營業用曳引車(後掛車牌號碼R4-45號之半托車),係屬聲請人所有,並無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定有明文。經查,該車號670-HJ號營業用曳引車及62-MW號半托車係米豐通運有限公司所有、該車號X4-712號營業用曳引車係祐安貨運有限公司所有、而車號R4-45號半托車則係吉祥貨運有限公司所有,此有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表、行車執照、托車使用證、托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及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5、36頁,本院卷第57至63頁),上開車輛既非聲請人所有,且聲請人又未提出證據以證明其係上開車輛之持有人或保管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發還上開車輛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