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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7號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對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審酌被告前即因一再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判刑在案,猶不自制,仍未改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再度施用本件毒品,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之犯罪情狀,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0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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