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55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受僱於乙○○(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及丁○○(另案由檢察官偵辦通緝中),擔任址設臺北縣汐止市○○○路一九巷二號堅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堅富公司)之負責人,乙○○及丁○○則實際處理堅富公司業務,與甲○○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迨乙○○因他案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入監後,甲○○與丁○○二人明知堅富公司為虛設行號,與如附表壹、貳所示峻亞企業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份起至九十四年二月份止,甲○○請領發票交由丁○○以堅富公司名義,在不詳地點,連續填製如附表壹、貳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一百六十四張,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十億八千九百十二萬二千三百四十二元,並分別持交予附表貳所示之宏彥股份有限公司、東旭興實業社、金上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以行使之,供附表貳所示公司填製會計憑證分別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扣抵銷項稅額之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附表貳所示公司已持用其中十一張進項發票(銷售額計六千二百三十七萬零五百九十元)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甲○○與丁○○共計幫助附表貳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計三百十一萬八千五百十七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之正確性。嗣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發覺堅富公司進銷項金額異常而函請查辦。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以每月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受僱於乙○○、丁○○,替乙○○及丁○○尋找人頭擔任虛設公司負責人,並擔任堅富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且確有前往稅捐機關領取上揭之發票交丁○○使用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稅損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其於原審及本院分別辯稱:當初伊受僱於乙○○,做一些雜務如跑銀行等事情,乙○○有說這家公司要換伊名字,公司要遷到大里,老闆怎麼說伊就怎麼做云云(參見原審卷㈠第一九頁);又改辯稱:幫助犯伊就認罪,伊的程度與乙○○不同,主要是乙○○操縱處理,且丁○○拿錢給乙○○辦理這些事情,因為乙○○有門路云云(參見原審卷第一二一頁背面);於本院復稱:這家公司設立登記是伊親自去經濟部辦理,發票也是伊去大里請領。公司執照、大、小章及發票,伊都交給丁○○保管,伊不知道後來會變成這樣,伊只是不知情下的幫助犯,伊沒有得到什麼好處,只是單獨每個月領二萬五千元的薪水,沒有額外的得利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七年七月二日準備程序筆錄)。然查: ㈠被告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擔任堅富公司之負責人,此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九五○○○四二八九號函附之變更登記資料一份在卷可憑(參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卷第十七至四三頁),而堅富公司自設立後,並無實際從事交易之營業行為等情,業經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承明確(參見原審卷㈡第一二一頁),且堅富公司無營業事實,卻於九十三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四年二月止虛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共一百六十四張,幫助如附表貳所示公司,總計逃漏營業稅三百十一萬八千五百十七元之事實,亦有堅富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堅富公司申報書、堅富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進項來源明細、堅富公司九十三年十二月、九十四年二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堅富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堅富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各一份附卷可稽(同上卷第八頁、第九頁、第十二至十六頁、第四六至四七頁、第四八至五二頁、第一二○頁至第一三六頁),至為明確。 ㈡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入監至今,入監前伊、丁○○、甲○○三人一起做,丁○○出費用,伊負責介紹公司買賣,被告負責找人頭當公司負責人,堅富公司是丁○○以別人人頭申請設立的,應該沒有在營業,那個人頭跑掉後,後來才登記在被告名下,是被告自己去辦理過戶的,等有人要買的時候再過戶給他人等語(參見原審卷㈠第二四五、二四六頁),足見被告對乙○○、丁○○以人頭成立虛設公司一節知之甚詳,而被告亦不否認堅富公司並未實際營業,及係其去辦理堅富公司變更負責人為自己,且去請領發票等情不諱(參見原審卷㈡第一二○頁背面、第一二一頁),則被告既知堅富公司並未實際營業,實無使用發票之必要,被告竟擔任堅富公司人頭負責人,且請領發票供丁○○使用,其對丁○○製作不實之堅富公司發票供其他公司逃漏稅捐乙節,自難諉稱不知,且被告所為,均非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被告與丁○○對開立不實發票予附表壹、貳所示公司,及幫助附表貳所示公司逃漏稅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當可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空言所辯與前開事證不符,純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以: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行為時之舊法,被告數犯罪行為僅以一罪論,而依裁判時之新法,被告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故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行為時之舊法,被告數犯罪行為僅從一重處斷,而依裁判時之新法,被告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故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 ㈢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犯之規定,由原條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限縮舊法共同正犯適用之範圍,不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本案雖不因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上述修正,而影響被告罪責,然比較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被告,但綜合被告全部罪刑結果,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因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㈣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法定刑需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法定刑均可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然被告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施行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前開二罪所得科處罰金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而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一元以上。」是依行為時之法律,前開二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並未有利於被告,自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為適用之依據。 ㈤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查被告為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被告在擔任堅富公司登記負責人時,與附表壹、貳所示公司均無進銷貨關係,竟請領發票交由丁○○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壹、貳所示公司,據以製作統一發票明細表,又作成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公司申報營業稅,乃係履行公法稅捐義務,並非業務或附隨業務行為,不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持向稅捐機關申報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務管理之正確性,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另被告將請領之發票交由丁○○,任其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貳所示公司,使附表貳所示公司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而逃漏營業稅捐,核此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屬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一七一號、第七二五號、第六七九二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幫助犯第四十一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二八七九號判決參照),是被告與丁○○間,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與丁○○間,就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皆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連續開立如附表壹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憑證,而以不正當方式幫助附表壹所示公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此部分尚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復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雖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尚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四十年臺上字第八號判例意旨、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尚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係以上開公司間並無實際進銷項關係,為其主要論據。 ㈣按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虛設行號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九十年臺上字第六一六三號、八十九年臺上字第七六○○號、八十九年臺上字第七一二六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認定附表壹所示之峻亞企業有限公司、財葆企業有限公司、豪北有限公司、乙銓科技有限公司、喬田興業有限公司、鉅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祥加工程有限公司、一石企業有限公司、翔儒有限公司、聖勳企業有限公司、捷合興業有限公司、青騏科技有限公司、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均為虛設行號,此有上開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各一紙在卷可憑(參見原審卷㈠第六七頁至第七五頁),且附表壹所示峻亞企業有限公司、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豪北有限公司、喬田興業有限公司、鉅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翔儒有限公司、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立派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為人頭負責人,亦有相關之起訴書或判決附卷可參(參見原審卷㈠第九二頁至第一五三頁),則附表壹所示公司既未實際營業,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事實,自無依法課徵營業稅之餘地,尚難認附表壹所示公司有何有逃漏營業稅之行為,自亦無法認定被告幫助附表壹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 ㈤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有何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本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正前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以本案被告之前揭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之正確性,暨其品行及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填製不實進銷項憑證金額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金額甚鉅,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欠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復以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於同年月十六日施行,且查被告本件犯行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亦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示不得減刑之罪,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其刑期二分之一。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稱允洽。被告提起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為共同正犯,並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均無可採,已詳如前所論述,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退併案部分: ㈠移送併案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六八號):被告甲○○於九十二年三月間,向陳恒洋以三千元之代價收購身分證件後,即申請設立址設於臺北縣新莊市○○路二八七巷二弄三二號一樓「正勝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正勝佑公司),而登記以陳恒洋為為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嗣於九十三年三月間起至九十四年八月間止,其明知正勝佑公司並無實際交易、進銷貨之事實,竟取得坤喬有限公司、振強國際有限公司、齊葳國際有限公司、振威國際有限公司、永榮興有限公司於上開時間內所填製金額共達七千三百七十三萬二千八百二十七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八十八紙,佯充進項憑證藉以掩飾,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予以行使,以此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營業稅總計達三百六十八萬六千六百四十九元;於同段時內,連續虛偽填製具會計憑證性質,金額共七千四百三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二元之統一發票一百五十一紙,交由年新國際有限公司、元暢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盛杰有限公司、頂贊企業有限公司、喬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立屹企業有限公司、長竑彩藝科技有限公司、永榮興公司等公司,憑向稅損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之用,而以此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達三百七十一萬七千五百零八元,均足以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罪嫌、第四十三條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罪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與本案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云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此部分認定係以陳恒洋於偵查中供述(未具結)將身分證賣予被告云云為其依據。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陳恒洋對被告之案件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如欲以其在偵查中之陳述為證據,自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傳喚其到場,命其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通知被告到場,使被告有與之對質及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之機會,本件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傳訊陳恒洋,然其證稱:伊九十二年間將身分證賣給甲○○,但不是當庭之甲○○,他說他綽號萬來,長得胖胖的,年約四、五十歲等語(參見原審卷㈠第一九二頁),即與偵查中所言不同,且僱用被告找尋人頭負責人之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沒有用人頭設立正勝佑公司,也沒聽過正勝佑公司(參見原審卷㈠第二四六、二四七頁),是除陳恒洋於偵查中陳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向陳恒洋收購身分證再設立正勝佑公司,則縱陳恒洋於偵查中之陳述具備非顯不可信之要件而具有證據能力,亦難徒憑陳恒洋前後不一之自白而認定係被告收購其身分證。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則無法與本案成立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未經起訴,自非本院所得併予審究者,應退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附予敘明。 ㈡移送併案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六一號):被告甲○○於九十二年三月間,在桃園火車站前,以三千元之代價,收購丙○○之國民身分證後,被告旋於同年三月十二日,前往申請設立銓隆盛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三一號四樓之一,下稱銓隆盛公司),並以丙○○名義擔任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被告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九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明知銓隆盛公司無實際銷貨之情況下,連續虛偽開立銓隆盛公司統一發票,以此方式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共計四十六紙,銷售金額合計三千八百三十一萬九千四百八十七元,提供予珈緦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珈緦蜜公司)等六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經各該買受人持其中三十四張銷售金額共二千三百二十八萬六千七百八十九元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售稅額,而幫助珈緦蜜公司等五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一百十六萬四千三百四十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罪嫌,與本案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云云。惟查,被告此部分犯罪時間為從九十二年九月至同年十月,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犯罪時間(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二月),相隔已有一年一月之遠,時間上並非緊接,且設立之人頭公司不同,顯非自始在同一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實難謂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況亦無法認定陳恒洋係被告找來之人頭(詳如前述),是檢察官聲請併案辦理部分,即不能與起訴而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前揭事實成立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此併案部分為起訴效力所不及,本院非能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 ㈢移送併案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九八號):被告甲○○介紹蕭秋遠給乙○○,由蕭秋遠擔任速達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中山區○○○路一七六號十二樓,下稱速達公司)、永達昇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二五號五樓之一,下稱永達昇公司)、達明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士林區○○○街○段九八號一樓,下稱達明公司)等三家公司名義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上開公司均無銷貨之事實,竟自九十二年七月至同年十月間,連續虛偽開立其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速達公司統一發票五十三紙,銷售金額合計高達五千六百十三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交付予福順發工程行等八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上開八家營業人並持該不實統一發票其中之五十二紙,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二百七十三萬四千六百九十五元。又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至九十三年六月間,連續虛偽開立永達昇公司統一發票一百九十六紙,銷售額共計八千一百零四萬三千一百七十四元,交付予晨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晨惟公司)等十五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該等營業人即持該統一發票其中之一百九十紙,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三百九十三萬三千三百九十元。復自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二月間,連續虛偽開立達明公司統一發票九十二紙,銷售額共計九千零九萬三千三百零一元,交付予全珈有限公司(下稱全珈公司)等十一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該十一家營業人即持系爭統一發票其中之九十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四百三十五萬零五百二十六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罪嫌,與本案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云云。惟查,被告此部分犯罪時間分別為自九十二年七月至同年十月、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至九十三年六月、自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三年二月,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犯罪時間(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二月),相隔有一年一月、五月、九月之遠,時間上並非緊接,且設立之人頭公司不同,顯非自始在同一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實難謂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況被告否認有為檢察官起訴及聲請併案辦理部分之犯罪行為,足徵被告於主觀上並不認為其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起訴及併辦部分之行為,是檢察官聲請併案辦理部分,即不能與起訴而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前揭事實成立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併案部分為起訴效力所不及,本院非能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 ㈣移送併案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九七號):被告甲○○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迄至九十三年六月,以每十天五千元之代價,指示黎治康(已經另移送法院併案審理),擔任「里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登記負責人,共計八個月,其間提供身份證、印章予丁○○(另由檢察官偵辦中)辦理登記為「里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二五號B3,下稱里程公司)之負責人,並在銀行開戶申請支票、請領統一發票交予丁○○使用,由甲○○、丁○○實際負責各該公司財物、會計及行政等事宜,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主辦會計之人員。渠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一月起,連續虛偽開立里程公司之統一發票九十七紙,銷售額合計三億六千五百三十六萬三千五百零九元,提供予瑪其衛國際有限公司等充作進項憑證,並經瑪其衛國際有限公司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九十四紙,分別幫助瑪其衛國際有限公司等逃漏九十三年度之營業稅一千七百六十四萬二千九百二十九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而以此方式與前揭丁○○為首之集團共同為詐欺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罪嫌,與本案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云云。惟查,被告此部分犯罪時間為從九十二年十一月至九十三年六月,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犯罪時間(九十三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二月),相隔近半年,時間上並非緊接,且設立之人頭公司不同,顯非自始在同一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實難謂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況被告否認有為檢察官起訴及聲請併案辦理部分之犯罪行為,足徵被告於主觀上並不認為其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起訴及併辦部分之行為,是檢察官聲請併案辦理部分,即不能與起訴而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前揭事實成立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併案部分為起訴效力所不及,本院非能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附表壹 ┌───┬────────────┬────┬──────────┬────────┐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開立時間│ 發 票 號 碼 │ 銷 售 額 │ ├───┼────────────┼────┼──────────┼────────┤ │ 1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678585 │ ├───┼────────────┼────┼──────────┼────────┤ │ 2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686394 │ ├───┼────────────┼────┼──────────┼────────┤ │ 3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930031 │ ├───┼────────────┼────┼──────────┼────────┤ │ 4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880974 │ ├───┼────────────┼────┼──────────┼────────┤ │ 5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6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7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752799 │ ├───┼────────────┼────┼──────────┼────────┤ │ 8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9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883747 │ ├───┼────────────┼────┼──────────┼────────┤ │ 10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11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874608 │ ├───┼────────────┼────┼──────────┼────────┤ │ 12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13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14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930402 │ ├───┼────────────┼────┼──────────┼────────┤ │ 15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16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930107 │ ├───┼────────────┼────┼──────────┼────────┤ │ 17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659736 │ ├───┼────────────┼────┼──────────┼────────┤ │ 18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941436 │ ├───┼────────────┼────┼──────────┼────────┤ │ 19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851868 │ ├───┼────────────┼────┼──────────┼────────┤ │ 20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939942 │ ├───┼────────────┼────┼──────────┼────────┤ │ 21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939708 │ ├───┼────────────┼────┼──────────┼────────┤ │ 22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842742 │ ├───┼────────────┼────┼──────────┼────────┤ │ 23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937926 │ ├───┼────────────┼────┼──────────┼────────┤ │ 24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760158 │ ├───┼────────────┼────┼──────────┼────────┤ │ 25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937944 │ ├───┼────────────┼────┼──────────┼────────┤ │ 26 │峻亞企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941490 │ ├───┼────────────┼────┼──────────┼────────┤ │ 27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241866 │ ├───┼────────────┼────┼──────────┼────────┤ │ 28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829845 │ ├───┼────────────┼────┼──────────┼────────┤ │ 29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928908 │ ├───┼────────────┼────┼──────────┼────────┤ │ 30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678243 │ ├───┼────────────┼────┼──────────┼────────┤ │ 31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830091 │ ├───┼────────────┼────┼──────────┼────────┤ │ 32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33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34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772092 │ ├───┼────────────┼────┼──────────┼────────┤ │ 35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930123 │ ├───┼────────────┼────┼──────────┼────────┤ │ 36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929961 │ ├───┼────────────┼────┼──────────┼────────┤ │ 37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561412 │ ├───┼────────────┼────┼──────────┼────────┤ │ 38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39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40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41 │正信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42 │財葆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43 │財葆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44 │財葆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45 │財葆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46 │財葆企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47 │財葆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48 │財葆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49 │財葆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50 │財葆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51 │財葆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52 │財葆企業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53 │豪北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54 │豪北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55 │豪北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56 │豪北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57 │豪北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58 │豪北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59 │豪北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60 │豪北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61 │豪北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62 │豪北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63 │豪北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64 │豪北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65 │豪北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66 │豪北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67 │豪北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68 │豪北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69 │豪北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70 │豪北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71 │豪北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72 │豪北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73 │豪北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74 │豪北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75 │豪北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76 │乙銓科技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77 │乙銓科技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78 │乙銓科技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79 │乙銓科技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80 │乙銓科技有限公司 │9312│00000000 │0000000 │ ├───┼────────────┼────┼──────────┼────────┤ │ 81 │喬田興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0│ ├───┼────────────┼────┼──────────┼────────┤ │ 82 │喬田興業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 │ ├───┼────────────┼────┼──────────┼────────┤ │ 83 │喬田興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0│ ├───┼────────────┼────┼──────────┼────────┤ │ 84 │喬田興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0│ ├───┼────────────┼────┼──────────┼────────┤ │ 85 │鉅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00000000│ ├───┼────────────┼────┼──────────┼────────┤ │ 86 │立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311│00000000 │00000000│ ├───┼────────────┼────┼──────────┼────────┤ │ 87 │祥加工程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 88 │祥加工程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 89 │祥加工程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 90 │祥加工程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 91 │祥加工程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 92 │祥加工程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 93 │一石企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 94 │一石企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 95 │一石企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 96 │一石企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 97 │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 98 │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 99 │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100│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01│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02│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103│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04│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05│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06│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07│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08│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09│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707397 │ ├───┼────────────┼────┼──────────┼────────┤ │110│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101050 │ ├───┼────────────┼────┼──────────┼────────┤ │111│翔儒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12│盛勳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13│盛勳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14│盛勳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15│盛勳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16│盛勳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17│盛勳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18│盛勳企業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19│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20│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21│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22│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23│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24│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25│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26│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27│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28│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29│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30│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31│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32│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33│捷合興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34│青騏科技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35│青騏科技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36│青騏科技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37│青騏科技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38│青騏科技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39│青騏科技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40│青騏科技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 │ ├───┼────────────┼────┼──────────┼────────┤ │141│青騏科技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42│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43│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44│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45│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46│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47│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48│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49│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50│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 ├───┼────────────┼────┼──────────┼────────┤ │151│立派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0│ ├───┼────────────┼────┼──────────┼────────┤ │152│立派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9401│00000000 │00000000│ ├───┼────────────┼────┼──────────┼────────┤ │153│立派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0│ ├───┴────────────┴────┴──────────┴────────┤ │ 總計銷售額:0000000000元 │ └─────────────────────────────────────────┘ 附表貳 ┌───┬────────────┬────┬──────────┬────────┬───────┐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開立時間│ 發 票 號 碼 │ 銷 售 額 │營業稅額 │ ├───┼────────────┼────┼──────────┼────────┼───────┤ │ 1 │宏彥股份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198027 │9901 │ ├───┼────────────┼────┼──────────┼────────┼───────┤ │ 2 │宏彥股份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309240 │15461 │ ├───┼────────────┼────┼──────────┼────────┼───────┤ │ 3 │宏彥股份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154056 │7702 │ ├───┼────────────┼────┼──────────┼────────┼───────┤ │ 4 │宏彥股份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243152 │12157 │ ├───┼────────────┼────┼──────────┼────────┼───────┤ │ 5 │宏彥股份有限公司 │9311│00000000 │166882 │8334 │ ├───┼────────────┼────┼──────────┼────────┼───────┤ │ 6 │東旭興實業社 │9311│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 │ 7 │金上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124950 │ ├───┼────────────┼────┼──────────┼────────┼───────┤ │ 8 │金上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766000 │38300 │ ├───┼────────────┼────┼──────────┼────────┼───────┤ │ 9 │金上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112150 │ ├───┼────────────┼────┼──────────┼────────┼───────┤ │ 10 │金上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0000000 │122500 │ ├───┼────────────┼────┼──────────┼────────┼───────┤ │ 11 │金上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9402│00000000 │980000 │49000 │ ├───┴────────────┴────┴──────────┴────────┴───────┤ │ 總計銷售額:00000000元 逃漏營業稅額:0000000元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