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
曹宗彝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