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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8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8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1號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理由欄二第一、二行關於「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警詢、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應更正為「「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警詢、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外,其餘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於上訴狀並未提出新的辯解及有利之證據,僅謂:希望改判美沙冬替代療法,好讓被告繼續工作及照顧家人云云。惟被告上開所請,並無法律依據,是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8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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