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8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1號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理由欄二第一、二行關於「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警詢、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應更正為「「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警詢、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外,其餘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於上訴狀並未提出新的辯解及有利之證據,僅謂:希望改判美沙冬替代療法,好讓被告繼續工作及照顧家人云云。惟被告上開所請,並無法律依據,是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