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 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 ,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 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被訴數罪,其中起訴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本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此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關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江 錫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