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被訴數罪,其中起訴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本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此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關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