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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常業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林榮龍張惠立鄭永玉

  • 被告
    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95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554號,併案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596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宙○○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5、26、28 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宙○○於民國90年2月起,與石鐵錚、余慶松(均另案經本 院以95年度上訴第16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2 年4月確定)共同在臺中市○○區○○路2段51號18樓設立「金凱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凱鋒公司),由石鐵錚出資擔任實際負責人,余慶松擔任總經理(先於90年8 月18 日離職),負責業務部分;而宙○○因積欠石鐵錚債 務,乃以每月固定領取公司營運額1%之酬勞,受僱擔任董事長,為石鐵錚看管公司,並負責收取營運款項轉交石鐵錚;並自91 年3月13日起登記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每月加領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薪資,所獲酬勞均償付積欠石鐵錚之債 務。 二、宙○○明知金凱鋒公司並無實際之工作可資任職或仲介,係利用無求職或社會經驗之學校畢業生、志願役退伍軍人與中年失業人士急於求職之心理,對應徵者詐取財物,仍與石鐵錚共組「假應徵、真詐財」之詐騙集團,該集團成員尚包括金凱鋒公司僱用之廖軒甫、陳秋玲、林佳宏、吳佳樺、陳廷昇、張震生、陳永堂、葉逸夫(原名葉笎輔)、劉啟賢、李慧玲、蔡巧如(原名蔡佩玲)、黃惠蘭、王慧玲、劉璟紳(原名劉育成)、廖淑琴、陳昭吉、廖文志、陳泳華(原名陳佳偉)、陳沛麒(上列共犯分別參與期間及經追訴或判決情形均詳如附表四所示),宙○○自90年9月起至91年10月17 日止,即與石鐵錚及如附表四所示各集團成員就各自分別參與之期間內,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為下列不法行為: ㈠先由石鐵錚在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等不特定報紙刊登徵聘「日盛科技」、「凱盛科技招聘儲備幹部、行政職員、倉管人員、總機櫃檯。工作地點:斗六科技工業區、斗南豐田工業區」、「祥錩興業(股)公司徵廠務會計、品管人員、倉管助理」、「中日研發生產製造商人事管理部徵儲備幹部、職員、倉管、總機、廠務助理」、「全峰科技公司應徵櫃檯行政」、「笙華科技公司應徵行政助理」、「金凱鋒公司徵行政人員、總機小姐、倉儲作業員」等求職訊息,或自行至人力銀行網站尋找並通知求職者,以上開訛稱虛有之職缺,誘使求職者至金凱鋒公司應徵,再於面試應徵者時,許以新臺幣(下同)每月2萬餘元至3萬餘元不等之固定薪俸,使應徵者卸除警覺心,繼之要求應徵者需購買金凱鋒公司廉價之產品,以示對公司之信心,若不購買公司產品或投資,公司將無法聘僱為員工。應徵者若購買公司產品,公司另有專門之業務人員得代求職者銷售,即可取回購物款項等語,詐騙應徵者,而以此手法,要求應徵者以每單位38,850元之價格購買公司之調整型內衣、化妝品、精油等產品。 ㈡如附表一所示之C○○等人誤信金凱鋒公司成員上開不實之招募手法,為求得固定薪俸之工作,且因該公司成員保證代銷所購產品,應無虞於購物款項之取回,因而陷於錯誤,受騙上當,分別以現金或刷卡交付1萬元至31萬800元不等之金錢購買公司低價之產品;石鐵錚則於90年12月間,在臺中市○區○○街125號及臺中市○區○○○路2段105號設立金風 采國際美容顧問有限公司,以為金凱鋒公司之銷售門市,並供應徵者刷卡購買產品;俟C○○等人花錢購買公司產品後,則由廖軒甫等集團成員告知C○○等人公司並無底薪,任職者之薪資均係採業務獎金制度,需自行銷售所購公司產品,或另推薦他人進入公司,始得取回購物款項,C○○等人或因無法對外銷售公司產品,無法取得業務獎金,不得已只得倖然離去,或因得悉公司以此不法手段誘騙求職者,不願同流合污,憤而離職。宙○○、石鐵錚等人即以此「假應徵、真詐財」之手法,重覆欺騙求職者,所得款項均朋分淨盡,並均恃此維生,而以之為常業。 ㈢嗣經應徵者J○○報警處理,警方於91年10月17日17時55分許,在上述金凱鋒公司內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按:起訴書誤載為警方於92年1月2日下午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1 段631號A棟4樓之1所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偵查起訴及聲請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採為判決基礎之審判外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上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答辯,惟辯稱伊於91年4月間即離開金凱鋒公司云云。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宙○○於偵查中、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本件求職者在金凱鋒公司應徵時,遭另案被告廖軒甫等人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期間內,以前揭「假應徵、真詐財」之手法詐騙財物等情,業據證人即另案被告廖軒甫、張震生、陳永堂、葉逸夫、劉啟賢、李慧玲、陳沛麒、蔡巧如、黃惠蘭、王慧玲、劉璟紳、吳佳樺、陳秋玲、林佳宏、廖淑琴、陳昭吉、廖文志、陳泳華等人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被害人C○○、癸○○、E○○、M○○、申○○、O○○、玄○○、戊○○、巳○○、午○○、丑○○、D○○、酉○○、子○○、Q○○、W○○、丙○○、壬○○、地○○、I○○、天○○、P○○、S○○、R○○、F○○、宇○○、亥○○、庚○○、N○○、V○○、G○○、寅○○、辛○○、戌○○(係被害人卯○○之夫,與被害人卯○○同時至金凱鋒公司應徵而同時遭詐騙)、乙○○、K○○、T○○、B○○、己○○、A○○、L○○、黃○○、辰○○、U○○、丁○○、J○○、H○○、甲○○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之主要情節大致相符(被害人指述筆錄卷宗頁次詳見附表一所示),復有徵才廣告影本在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證被告於偵查中、原審審理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宙○○於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常業詐欺案件審理時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金凱鋒公司在91年11月間為警查獲時,伊確為登記負責人,又稱「因為欠石鐵錚錢,剛開始的時候是余慶松找我要創立金凱鋒公司,後來找石鐵錚投400 萬元來開,後來交給余慶松去裝潢訂購傢俱,90年2月公司 剛開始營運的時候,我當時擔任董事長職位固定領公司營運的1%,這些錢再還給石鐵錚,來抵銷我之前欠石鐵錚的錢,91年3月份以後我變成登記負責人後,我薪水就多2萬元,我就同意登記為名義負責人」、「(問:你在金凱鋒公司設立的時候就在公司工作了嗎?)是的」、「(問:誰有權利管理公司?)余慶松管業務,石鐵錚管我,我就是石鐵錚的代表,幫他看管公司」、「一直有人來應徵我們知道...我是下午會到公司,我到公司去是收取當日的營收,會計交給我錢,我再轉交給石鐵錚」、「(問:為何不一開始就由當人頭?)因為我之前開公司倒閉,如果由我當人頭的話,要先清欠稅,所以找張貴珠當人頭」、「石鐵錚跟我說幫我看公司的話,所獲得的金額拿來抵債」等語(見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卷宗㈣第110頁至第118頁);而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昭吉證稱:金凱鋒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石鐵錚,伊剛到金凱鋒公司時,有看到石鐵錚帶講師來上課,後來公司其他員工稱呼石鐵錚為總裁,伊就跟著稱呼,伊認為總裁應該就是公司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卷宗㈣第80頁、第82頁、第85頁);證人即另案被告廖軒甫證稱:石鐵錚、宙○○均是金凱鋒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因石鐵錚有與伊約談過,伊都稱呼石鐵錚「董仔」等語(見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卷宗㈣第91頁至第92頁),另據證人陳永堂、葉逸夫、徐聖祐於偵查中分別證述被告宙○○係負責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交予石鐵錚,並未向被害人實施上開詐欺行為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19554號卷第16、18、21、 22 頁),且被告宙○○自91年3月13日起至金凱鋒公司於91年11月8日解散登記止,均擔任金凱鋒公司之負責人,此有 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2年3月17日經 中辦三字第09230874170號函覆金凱鋒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 、解散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91年度偵字第20487號卷㈠第 289 頁、92年度偵字第1335號卷㈠第164頁、第170至182頁 ),綜上足認被告宙○○確於90年2月起,與石鐵錚、余慶 松共同設立金凱鋒公司,由石鐵錚出資擔任實際負責人,余慶松為總經理,被告宙○○因積欠石鐵錚債務,仍以每月固定領取公司營運額1%之酬勞,受僱擔任董事長,並自91年3 月13 日起至91年11月8日止,均登記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每月加領2萬元之薪資,所獲酬勞均償付積欠石鐵錚之債務。 至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於91年4月間即離開金凱 鋒公司云云,惟其於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常業詐欺案件審理時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伊係於91年5月或6月間離開金凱鋒公司等語(見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卷宗㈣第112 頁),核其所述先後不一,且其倘於91年4月或同年5月或6月間離開金凱鋒公司,豈可能仍繼續擔任金凱鋒公司之 負責人迄91年11月8日該公司解散登記止?被告宙○○所辯 自難採信。 ㈢刑法上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乃行為人本於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因而處分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予行為人。而現代化社會中,犯罪集團所施用之詐財手法固屬千變萬化,然基本犯罪原理,均係針對凡人有所慾求之心理弱點,逐步設局詐騙之。在求職者應徵工作時,資方既刊登廣告欲徵聘人員,當需提供一定之職缺,且勞資雙方洽談工作契約之過程,資方本應據實詳盡說明工作內容、薪資報酬如何計算等基本重要事項,使勞方得以具體衡量該項工作是否符合本身能力、意願,進而決定是否締約為僱傭人服勞務,如僱傭人根本未提供任何職缺,僅以應徵為手段,並以工作機會為誘餌,向求職者勸說需購買一定之產品,始能獲得工作,或未踐行上述告知義務,使求職者得為自身能力、意願之實際估量,即已有違職場常規,如進而誘使應徵者為成立工作契約而陷於錯誤,交付一定之財物,則該僱傭人之行為,即堪認係刑法上之施用詐術行為。本件被告宙○○擔任另案被告石鐵錚設立之「金凱鋒公司」之董事長,由石鐵錚以金凱鋒公司名義先於報紙刊載內容不實之徵人廣告,誘使急於謀職者前往面試,再採分工方式,由部分公司成員誇飾公司之美麗遠景,另負責面試之職員即以工作機會為誘餌,要求應徵者需購買一定單位之公司產品,始得進入公司任職,復對求職者佯稱暫時購入公司產品僅係為通過職缺獲取之考核,求職者不需自行向外推銷公司產品,公司另有專門業務人員負責推廣銷售,短期間內即得取回付出購買公司產品之款項云云,使求職者無從具體評估自我是否有業務拓展之能力,致陷於錯誤花錢購入產品而進入金凱鋒公司任職,其等顯係利用被害人急於謀求工作之心理弱點,逐步設局詐騙之,可知被告宙○○與金凱鋒公司成員所為,乃典型「假應徵、真詐財」之詐欺犯罪行為。 ㈣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又按共同實施犯罪 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 號、50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參照)。綜上所述,被告宙○○與石鐵錚共組「假應徵、真詐財」之詐騙集團,並自91年3月13日起登記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而與該集團成員廖軒 甫、陳秋玲、林佳宏、吳佳樺、陳廷昇、張震生、陳永堂、葉逸夫、劉啟賢、李慧玲、蔡巧如、黃惠蘭、王慧玲、劉璟紳、廖淑琴、陳昭吉、廖文志、陳泳華、陳沛麒等人就各自分別參與如附表四所示期間內,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宙○○本人對於每一階段犯行雖未均經參與,惟其等相互利用其他人之行為,至為明確;且被告宙○○與石鐵錚等人以「假應徵、真詐財」之詐術騙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人之財物,顯以該行為作為詐欺取財之手段,並充為經濟來源之一,其等係以此犯罪為業,而恃此維生。 二、綜據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叄、論罪科刑理由: 一、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被告等參與本案詐欺罪,若依新 法各別論以詐欺罪而予數罪併罰之結果,其刑度顯較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規 定顯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論處。 ㈡查此次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亦有修正,分別適用新、舊法比較結果,刑法第28條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 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人以上共 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新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規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號 判例)。被告宙○○所為上揭犯行,反覆以「假應徵、真詐財」方式詐取被害人財物,顯係以此犯罪為業,且恃此維生,已見前述,核被告宙○○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茲對被告論罪說明如下: ㈠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因兩者社會基礎事實同一,應予變更。㈡被告宙○○與另案被告石鐵錚就上揭犯行,及與如附表四所示共犯廖軒甫、陳秋玲、林佳宏、吳佳樺、陳廷昇、張震生、陳永堂、葉逸夫、劉啟賢、李慧玲、蔡巧如、黃惠蘭、王慧玲、劉璟紳、廖淑琴、陳昭吉、廖文志、陳泳華、陳沛麒等人於各自分別參與如附表四所示期間內,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如附表一編號1至48所示被害人因本案被告施用詐術所受之 損害,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茲檢察官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596號移送併辦,因兩者係同 一事件,自應併予審究。至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詐欺被害人甲○○部分犯行雖未據起訴,惟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究。 三、原審對被告宙○○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宙○○與另案被告廖軒甫、陳秋玲、林佳宏、吳佳樺、陳廷昇、張震生、陳永堂、葉逸夫、劉啟賢、李慧玲、蔡巧如、黃惠蘭、王慧玲、劉璟紳、廖淑琴、陳昭吉、廖文志、陳泳華、陳沛麒等人係於各自分別參與如附表四所示期間內,就上開犯行共同為之,已見前述,原審卻未詳予記載及說明各名共犯參與之期間暨彼此間分別於該期間內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有未合;又被告宙○○受僱石鐵錚擔任金凱鋒公司董事長,並於91年3月13日至91年11月8日擔任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其等虛設公司行號,利用求職者急欲謀職之弱點,藉詞向被害人以介紹工作為由而詐取財物,手段雖屬平和,惟被害人數達49人,且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危害交易安全甚鉅,原審遽對被告諭知緩刑,尚有未洽,檢察官依被害人乙○○具狀請求而提起上訴略謂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顯屬輕縱等語,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並無不良素行紀錄,其因積欠另案被告石鐵錚債務(見94年度蒞字第14136 號卷第123、124頁及95年度偵字第19554號卷第26、29 頁),故擔任金凱峰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其雖非本案之主事者,亦未負責應徵業務,所獲酬勞係用以償還其積欠石鐵錚之債務,惟被告宙○○分擔之犯行,係向其他共犯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交予石鐵錚,涉案情節自非輕微,暨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報聘書及合約書、編號15所示之 應徵人員簽到本、編號26所示之求職證明、編號28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均為共同被告石鐵錚所有供被告共同為「金凱鋒公司」從事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另案被告石鐵錚等人供述屬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至於扣案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一般資料、編號7所示之員 工薪資佣金收據、編號8所示之員工團保名冊、編號9所示之報到名單、編號10所示之員工帳號、編號11所示之出貨明細、編號12所示之團保名單、編號13所示之每日庫存明細表、編號14所示之員工團保名冊、編號16所示之名片明細、編號17所示之其他分類冊、編號18所示之出貨明細、編號19 所 示之申請團保資料、編號20所示之電話登記本、編號21所示之庫存帳冊、編號22所示之員工勞保卡、編號23所示之員工勞健保名冊、編號24、25所示之存證信函、編號27所示之履歷表、編號29所示之員工印章、編號30所示之員工身分證等物,核與本件被告所涉犯詐欺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性,雖亦於「金凱鋒公司」、「金風采公司」及「鑫寰宇公司」查獲而屬共同被告石鐵錚所有,但尚難認係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至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警方於92年1月2日下午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63 1號A棟4樓之1所扣得,與本件 被告所涉犯詐欺犯行並無關聯,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檢察官此部分聲請,容屬有誤,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 條 、第340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附表一: ┌──┬───┬──────┬───────┬─────┬─────────┐ │編號│姓 名│遭詐騙日期 │面試及遊說購物│遭詐騙金額│於警詢、偵訊中證述│ │ │ │ │者 │(新台幣)│之筆錄卷宗頁次 │ ├──┼───┼──────┼───────┼─────┼─────────┤ │ 1 │C○○│90年09月間 │吳佳樺、廖軒甫│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黃惠蘭、劉璟│公司,刷卡│⑵第202頁及其反面 │ │ │ │ │紳、陳廷昇 │35000元 │警詢筆錄、卷⑹第 │ │ │ │ │ │ │298頁至第301頁偵查│ │ │ │ │ │ │筆錄 │ ├──┼───┼──────┼───────┼─────┼─────────┤ │ 2 │癸○○│90年09月間 │吳佳樺、廖軒甫│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黃惠蘭、劉璟│公司,刷卡│⑵第205頁及其反面 │ │ │ │ │紳、陳廷昇 │35000元 │警詢筆錄、卷⑹第 │ │ │ │ │ │ │298頁至第301頁偵查│ │ │ │ │ │ │筆錄 │ ├──┼───┼──────┼───────┼─────┼─────────┤ │ 3 │E○○│90年09月下旬│陳金鳳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⑹第201至204頁偵查│ │ │ │ │ │69000元 │ 筆錄 │ ├──┼───┼──────┼───────┼─────┼─────────┤ │ 4 │申○○│91年01月12日│林佳宏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付現│⑵第164頁至166頁警│ │ │ │ │ │77700元 │ 詢筆錄、卷⑹第68│ │ │ │ │ │ │ 至71頁偵查筆錄 │ ├──┼───┼──────┼───────┼─────┼─────────┤ │ 5 │O○○│91年03月15日│張震生、陳廷昇│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王慧玲 │公司,刷卡│⑵第162頁及其反面 │ │ │ │ │ │155400元 │ │ ├──┼───┼──────┼───────┼─────┼─────────┤ │ 6 │玄○○│91年03月26日│黃惠蘭、劉璟紳│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陳孟│ │、廖軒甫 │公司,刷卡│⑵第201頁及其反面 │ │ │怡) │ │ │130200元 │警詢筆錄、卷⑹第 │ │ │ │ │ │ │104頁至第108頁偵查│ │ │ │ │ │ │筆錄 │ ├──┼───┼──────┼───────┼─────┼─────────┤ │ 7 │戊○○│91年03月28日│陳協理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68頁至170頁警│ │ │ │ │ │19000元 │詢筆錄、卷⑹第68頁│ │ │ │ │ │ │至第71頁偵查筆錄 │ ├──┼───┼──────┼───────┼─────┼─────────┤ │ 8 │巳○○│91年04月22日│吳佳樺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93頁至194頁警│ │ │ │ │ │91350元 │詢筆錄、卷⑹第90頁│ │ │ │ │ │ │至第96頁偵查筆錄 │ ├──┼───┼──────┼───────┼─────┼─────────┤ │ 9 │午○○│91年04月23日│陳昭吉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39頁至141頁警│ │ │ │ │ │38850元 │詢筆錄 │ ├──┼───┼──────┼───────┼─────┼─────────┤ │ 10 │丑○○│91年05月10日│陳昭吉 │前往金凱峰│偵字第23599號卷第 │ │ │ │ │ │公司,刷卡│11頁偵查筆錄 │ │ │ │ │ │52500元 │ │ ├──┼───┼──────┼───────┼─────┼─────────┤ │ 11 │D○○│91年05月18日│陳廷昇、陳昭吉│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付現│⑵第195頁警詢筆錄 │ │ │ │ │ │38850元 │ │ ├──┼───┼──────┼───────┼─────┼─────────┤ │ 12 │酉○○│91年05月30日│張震生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43頁至144頁警│ │ │ │ │ │38850元 │詢筆錄號、卷⑹第40│ │ │ │ │ │ │頁至第44頁偵查筆錄│ ├──┼───┼──────┼───────┼─────┼─────────┤ │ 13 │子○○│91年07月03日│王之含、陳泳華│前往金凱峰│91年度偵字第20487 │ │ │ │ │ │公司,刷卡│號卷⑵第147頁警詢 │ │ │ │ │ │116550元 │筆錄、卷⑹第54頁至│ │ │ │ │ │ │第57頁偵查筆錄 │ ├──┼───┼──────┼───────┼─────┼─────────┤ │ 14 │Q○○│91年07月12日│葉逸夫、林佳宏│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3594號卷 │ │ │ │ │、吳佳樺 │公司,付現│第4頁警詢筆錄、偵 │ │ │ │ │ │10000元 │字第20487號卷⑹第 │ │ │ │ │ │ │258頁至第263頁偵查│ │ │ │ │ │ │筆錄、91他字第1750│ │ │ │ │ │ │號卷第13頁反面至第│ │ │ │ │ │ │14頁反面偵查筆錄 │ ├──┼───┼──────┼───────┼─────┼─────────┤ │ 15 │W○○│91年07月16日│陳秋玲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⑶第25頁至第26頁反│ │ │ │ │ │12000元 │面警詢筆錄 │ ├──┼───┼──────┼───────┼─────┼─────────┤ │ 16 │丙○○│91年07月19日│張震生、陳泳華│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陳廷昇 │公司,刷卡│⑵第153頁及其反面 │ │ │ │ │ │106000元 │警詢筆錄、卷⑹第54│ │ │ │ │ │ │頁至第57頁偵查筆錄│ ├──┼───┼──────┼───────┼─────┼─────────┤ │ 17 │壬○○│91年07月21日│吳佳樺、陳永堂│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78號卷 │ │ │(林雲 │ │、葉逸夫 │公司,刷卡│⑴第207頁至第208頁│ │ │珠) │ │ │58700元及 │警詢筆錄、卷⑶第4 │ │ │ │ │ │付現19000 │頁偵查筆錄、第30頁│ │ │ │ │ │元,合計77│反面至第31頁反面警│ │ │ │ │ │700元 │詢筆錄、卷⑵第176 │ │ │ │ │ │ │頁至第177頁警詢筆 │ │ │ │ │ │ │錄、卷⑹第18頁至第│ │ │ │ │ │ │20頁偵查筆錄 │ ├──┼───┼──────┼───────┼─────┼─────────┤ │ 18 │地○○│91年07月24日│廖文志、陳昭吉│前往金凱峰│91他字第2226號卷第│ │ │ │91年07月25日│、吳佳樺、廖軒│公司,刷卡│15頁至第16頁反面警│ │ │ │ │甫 │合計310800│詢筆錄、91偵字第 │ │ │ │ │ │元 │20487號卷⑹第119頁│ │ │ │ │ │ │至第124頁偵查筆錄 │ ├──┼───┼──────┼───────┼─────┼─────────┤ │ 19 │I○○│91年07月28日│徐聖祐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73頁至174頁警│ │ │ │ │ │77700元 │詢筆錄、卷⑹第258 │ │ │ │ │ │ │頁至第261頁偵查筆 │ │ │ │ │ │ │錄 │ ├──┼───┼──────┼───────┼─────┼─────────┤ │ 20 │天○○│91年08月02日│陳沛麒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91年08月06日│ │公司,刷卡│⑵第190頁至191頁警│ │ │ │91年08月07日│ │合計116550│詢筆錄、卷⑹第258 │ │ │ │91年08月14日│ │元 │頁至第261頁偵查筆 │ │ │ │ │ │ │錄 │ ├──┼───┼──────┼───────┼─────┼─────────┤ │ 21 │P○○│91年08月06日│陳金鳳、王月雲│前往金凱峰│92偵字第1280號卷第│ │ │ │ │、葉逸夫、吳佳│公司,刷卡│9頁至第12頁警詢筆 │ │ │ │ │樺 │77700元 │錄、第38頁偵查筆錄│ │ │ │ │ │ │、91偵字第20487號 │ │ │ │ │ │ │卷⑶第22頁至第24頁│ │ │ │ │ │ │警詢筆錄、⑹第40頁│ │ │ │ │ │ │至第41頁偵查筆錄 │ ├──┼───┼──────┼───────┼─────┼─────────┤ │ 22 │S○○│91年08月12日│黃惠蘭、劉璟紳│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⑴第203頁至第204頁│ │ │ │ │ │233100元 │ 警詢筆錄 │ ├──┼───┼──────┼───────┼─────┼─────────┤ │ 23 │R○○│91年08月14日│黃鐙毅、陳靜儀│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鄭雯 │91年08月16日│、黃俊翔 │公司,刷卡│⑵第190頁至191頁警│ │ │倩) │ │ │合計38850 │詢筆錄、卷⑹第258 │ │ │ │ │ │元 │頁至第261頁偵查筆 │ │ │ │ │ │ │錄 │ ├──┼───┼──────┼───────┼─────┼─────────┤ │ 24 │F○○│91年08月20日│張紫雲、黃鐙毅│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⑶第17頁至第19頁警│ │ │ │ │ │38850元 │詢筆錄、⑹第281頁 │ │ │ │ │ │ │至第284頁偵查筆錄 │ ├──┼───┼──────┼───────┼─────┼─────────┤ │ 25 │宇○○│91年08月23日│吳佳樺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陳萬 │ │ │公司,付現│⑴第195頁至第196頁│ │ │雲) │ │ │38850元 │警詢筆錄、⑹第18頁│ │ │ │ │ │ │至第20頁偵查筆錄 │ ├──┼───┼──────┼───────┼─────┼─────────┤ │ 26 │亥○○│91年08月23日│陳俊翔、黃惠蘭│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59頁至160頁警│ │ │ │ │ │38850元 │詢筆錄、卷⑹第68頁│ │ │ │ │ │ │至第71頁偵查筆錄 │ ├──┼───┼──────┼───────┼─────┼─────────┤ │ 27 │庚○○│91年08月27日│陳昭吉、游晉昂│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劉啟賢 │公司,刷卡│⑵第200頁警詢筆錄 │ │ │ │ │ │155400元 │、卷⑹第91頁至第95│ │ │ │ │ │ │頁偵查筆錄 │ ├──┼───┼──────┼───────┼─────┼─────────┤ │ 28 │N○○│91年08月28日│陳沛麒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⑴第199頁至第200頁│ │ │ │ │ │38850元 │警詢筆錄、卷⑵第 │ │ │ │ │ │ │197頁至199頁警詢筆│ │ │ │ │ │ │錄 │ ├──┼───┼──────┼───────┼─────┼─────────┤ │ 29 │V○○│91年08月29日│葉逸夫、廖軒甫│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紀立恆、劉啟│公司,付現│⑴第188頁至第189頁│ │ │ │ │賢、陳靜慧 │38850元 │警詢筆錄、⑹第7頁 │ │ │ │ │ │ │至第8頁偵查筆錄 │ ├──┼───┼──────┼───────┼─────┼─────────┤ │ 30 │G○○│91年08月30日│陳永堂、林佳宏│前往金風采│91偵字第20478號卷 │ │ │ │ │、王慧玲 │公司,刷卡│⑴第211頁至第212頁│ │ │ │ │ │77700元 │警詢筆錄、卷⑶第33│ │ │ │ │ │ │頁反面至第34頁反面│ │ │ │ │ │ │警詢筆錄、卷⑵第 │ │ │ │ │ │ │137頁警詢筆錄、卷 │ │ │ │ │ │ │⑹第244頁至第248頁│ │ │ │ │ │ │偵查筆錄 │ ├──┼───┼──────┼───────┼─────┼─────────┤ │ 31 │寅○○│91年09月02日│劉璟紳 │前往金風采│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30頁至第131頁│ │ │ │ │ │105610元 │警詢筆錄 │ ├──┼───┼──────┼───────┼─────┼─────────┤ │ 32 │辛○○│91年09月06日│陳沛麒 │前往金風采│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49頁警詢筆錄 │ │ │ │ │ │38850元 │、卷⑹第258頁至第 │ │ │ │ │ │ │261頁偵查筆錄 │ ├──┼───┼──────┼───────┼─────┼─────────┤ │ 33 │戌○○│91年09月10日│陳永堂、林佳宏│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廖淑琴 │公司,刷卡│⑴第214頁至第217頁│ │ │ │ │ │77700元 │警詢筆錄、91他字第│ │ │ │ │ │ │1750號卷第8頁反面 │ │ │ │ │ │ │至第13頁偵查筆錄 │ ├──┼───┼──────┼───────┼─────┼─────────┤ │ 34 │卯○○│91年09月10日│陳永堂、林佳宏│前往金風采│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張見 │ │、廖淑琴 │公司,刷卡│⑴第259頁至第262頁│ │ │豪之妻│ │ │38850元 │存證信函、91他字第│ │ │) │ │ │ │1750號卷第13頁偵查│ │ │ │ │ │ │筆錄 │ ├──┼───┼──────┼───────┼─────┼─────────┤ │ 35 │乙○○│91年09月11日│黃惠蘭、劉璟紳│前往金風采│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⑴第225頁至第226頁│ │ │ │ │ │77000元 │警詢筆錄、⑶第3頁 │ │ │ │ │ │ │至第4頁偵查筆錄 │ ├──┼───┼──────┼───────┼─────┼─────────┤ │ 36 │K○○│91年09月17日│林佳宏、蔡巧如│前往金風采│91他字第2226號卷第│ │ │ │91年09月18日│、吳佳樺、廖淑│公司刷卡合│3頁至第5頁警詢筆錄│ │ │ │ │琴 │計116550元│、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 │⑵第138頁及其反面 │ │ │ │ │ │ │警詢筆錄、卷⑹第40│ │ │ │ │ │ │頁至第44頁偵查筆錄│ │ │ │ │ │ │、92偵字第1336號卷│ │ │ │ │ │ │⑴第76至80頁警詢筆│ │ │ │ │ │ │錄 │ ├──┼───┼──────┼───────┼─────┼─────────┤ │ 37 │T○○│91年09月20日│王慧玲、林佳宏│前往金風采│91他字第2226號卷第│ │ │(盧文│ │、姜淑惠 │公司,刷卡│9頁至第11頁反面、 │ │ │英) │ │ │89000元 │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 │⑹第308頁至第312頁│ │ │ │ │ │ │偵查筆錄 │ ├──┼───┼──────┼───────┼─────┼─────────┤ │ 38 │B○○│91年09月24日│廖文志、郭芳蘭│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陳昭吉、黃惠│公司,付現│⑵第187頁至第188頁│ │ │ │ │蘭 │155400元 │警詢筆錄 │ ├──┼───┼──────┼───────┼─────┼─────────┤ │ 39 │己○○│91年09月24日│王麗冠、陳昭吉│前往金風采│91他字第2226號卷第│ │ │ │ │、廖文志 │公司,刷卡│12頁至第13頁反面、│ │ │ │ │ │47500元, │偵字第20487號卷⑹ │ │ │ │ │ │付現29500 │第308頁至第312頁偵│ │ │ │ │ │元,合計77│查筆錄 │ │ │ │ │ │700元 │ │ ├──┼───┼──────┼───────┼─────┼─────────┤ │ 40 │A○○│91年09月26日│廖文志、陳昭吉│前往金風采│91他字第2226號卷第│ │ │ │91年09月27日│、陳秋玲、李慧│公司,刷卡│6頁至第7頁反面警詢│ │ │ │ │玲 │合計77700 │筆錄、91偵字第1336│ │ │ │ │ │元 │號卷⑵第68頁偵查筆│ │ │ │ │ │ │錄、91偵字第20487 │ │ │ │ │ │ │號卷卷⑹第119頁至 │ │ │ │ │ │ │第124頁偵查筆錄 │ ├──┼───┼──────┼───────┼─────┼─────────┤ │ 41 │L○○│91年09月27日│陳永堂、林佳宏│前往金風采│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⑶第36頁至第38頁警│ │ │ │ │ │155400元 │詢筆錄、⑹第第119 │ │ │ │ │ │ │頁至第124頁偵查筆 │ │ │ │ │ │ │錄 │ ├──┼───┼──────┼───────┼─────┼─────────┤ │ 42 │黃○○│91年09月間 │王麗冠、廖文志│前往金風采│92偵字第1336號卷⑴│ │ │ │ │ │公司,刷卡│第82頁至第83頁警詢│ │ │ │ │ │155400元 │筆錄、卷⑵第85頁至│ │ │ │ │ │ │第86頁偵查筆錄、91│ │ │ │ │ │ │偵字第20487號卷⑹ │ │ │ │ │ │ │第193頁至第196頁偵│ │ │ │ │ │ │查筆錄 │ ├──┼───┼──────┼───────┼─────┼─────────┤ │ 43 │辰○○│91年10月04日│黃惠蘭 │前往金風采│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⑶第7頁反面至第8頁│ │ │ │ │ │30000元 │反面警詢筆錄 │ ├──┼───┼──────┼───────┼─────┼─────────┤ │ 44 │U○○│91年10月07日│劉璟紳、黃惠蘭│前往金風采│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84頁警詢筆錄 │ │ │ │ │ │77700元 │、卷⑶第4頁偵查筆 │ │ │ │ │ │ │錄 │ ├──┼───┼──────┼───────┼─────┼─────────┤ │ 45 │丁○○│91年10月07日│陳昭吉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79頁至第180頁│ │ │ │ │ │38850元 │警詢筆錄 │ ├──┼───┼──────┼───────┼─────┼─────────┤ │ 46 │J○○│91年10月12日│陳永堂、廖淑琴│前往金風采│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04頁警詢筆錄 │ │ │ │ │ │40000元 │、105頁、偵字第 │ │ │ │ │ │ │20487號卷⑹第31頁 │ │ │ │ │ │ │至第33頁偵查筆錄 │ ├──┼───┼──────┼───────┼─────┼─────────┤ │ 47 │H○○│91年10月17日│黃惠蘭 │前往金風采│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54頁至第155頁│ │ │ │ │ │155400元 │警詢筆錄、偵字第 │ │ │ │ │ │ │20487號卷⑹第54 │ │ │ │ │ │ │頁至第57頁偵查筆錄│ ├──┼───┼──────┼───────┼─────┼─────────┤ │ 48 │M○○│91年11月08日│吳佳樺 │前往金凱峰│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公司,刷卡│⑵第145頁及其反面 │ │ │ │ │ │60900元 │警詢筆錄、卷⑹第40│ │ │ │ │ │ │頁至第44頁偵查筆錄│ │ ├──┼───┼──────┼───────┼─────┼─────────┤ │ 49 │甲○○│91年11月01日│張震生 │前往金風采│92偵字第1336號卷⑴│ │ │ │ │ │公司,刷卡│第70至71頁警詢筆錄│ │ │ │ │ │19845元 │91偵字第20487號卷 │ │ │ │ │ │ │⑹第192頁至第196頁│ │ │ │ │ │ │偵查筆錄 │ └──┴───┴──────┴───────┴─────┴─────────┘ 附表二:金凱峰公司查扣物品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或持有人 │扣押物品目錄表之│ │ │ │ │ │卷宗頁次 │ ├──┼────────┼────┼──────────┼────────┤ │ 1 │報聘書、合約書 │3包 │廖軒輔、陳永堂 │91偵字第20487號 │ │ │表 │ │ │卷⑴、第234 頁 │ ├──┼────────┼────┼──────────┼────────┤ │ 2 │一般資料 │4包 │廖軒輔、陳永堂 │同上 │ ├──┼────────┼────┼──────────┼────────┤ │ 3 │一般資料 │1包 │葉芫輔 │同上 │ ├──┼────────┼────┼──────────┼────────┤ │ 4 │一般資料 │1包 │游晉昂 │同上 │ ├──┼────────┼────┼──────────┼────────┤ │ 5 │一般資料 │3包 │蔡巧如 │同上 │ ├──┼────────┼────┼──────────┼────────┤ │ 6 │一般資料 │1包 │陳昭吉 │同上 │ ├──┼────────┼────┼──────────┼────────┤ │ 7 │員工薪資佣金收據│1本 │陳靜慧 │91偵字第20487號 │ │ │表 │ │ │卷⑴、第236頁 │ ├──┼────────┼────┼──────────┼────────┤ │ 8 │員工團保名單 │1本 │陳靜慧 │同上 │ ├──┼────────┼────┼──────────┼────────┤ │ 9 │報到名單 │1本 │陳靜慧 │同上 │ ├──┼────────┼────┼──────────┼────────┤ │ 10 │員工帳號 │1份 │陳靜慧 │同上 │ ├──┼────────┼────┼──────────┼────────┤ │ 11 │出貨明細 │1本 │陳靜慧 │同上 │ ├──┼────────┼────┼──────────┼────────┤ │ 12 │團保名單 │1袋 │陳靜慧 │同上 │ ├──┼────────┼────┼──────────┼────────┤ │ 13 │每日庫存明細單 │1本 │陳靜慧 │同上 │ ├──┼────────┼────┼──────────┼────────┤ │ 14 │員工團保名冊 │1本 │陳靜慧 │同上 │ ├──┼────────┼────┼──────────┼────────┤ │ 15 │應徵人員簽到本 │1本 │陳靜慧 │同上卷⑴第237頁 │ ├──┼────────┼────┼──────────┼────────┤ │ 16 │名片明細 │1本 │陳靜慧 │同上 │ ├──┼────────┼────┼──────────┼────────┤ │ 17 │其他分類冊 │1本 │陳靜慧 │同上 │ ├──┼────────┼────┼──────────┼────────┤ │ 18 │出貨明細 │1本 │陳靜慧 │同上 │ ├──┼────────┼────┼──────────┼────────┤ │ 19 │申請團保資料 │1本 │陳靜慧 │同上 │ ├──┼────────┼────┼──────────┼────────┤ │ 20 │電話登記本 │1袋 │陳靜慧 │同上 │ ├──┼────────┼────┼──────────┼────────┤ │ 21 │庫存帳冊 │1本 │陳靜慧 │同上 │ ├──┼────────┼────┼──────────┼────────┤ │ 22 │員工勞保卡 │1袋 │陳靜慧 │同上卷⑴第237頁 │ ├──┼────────┼────┼──────────┼────────┤ │ 23 │員工勞健保名冊 │1本 │陳靜慧 │同上卷⑴第238頁 │ ├──┼────────┼────┼──────────┼────────┤ │ 24 │丁○○存證信函 │1封 │陳靜慧 │同上 │ ├──┼────────┼────┼──────────┼────────┤ │ 25 │J○○存證信函 │1封 │陳靜慧 │同上 │ ├──┼────────┼────┼──────────┼────────┤ │ 26 │求職證明 │1張 │陳靜慧 │同上 │ ├──┼────────┼────┼──────────┼────────┤ │ 27 │陳嬿妃履歷表 │1張 │陳靜慧 │同上 │ ├──┼────────┼────┼──────────┼────────┤ │ 28 │應徵人員簽到本 │1本 │陳靜慧 │同上 │ ├──┼────────┼────┼──────────┼────────┤ │ 29 │員工印章 │1袋 │陳靜慧 │同上 │ ├──┼────────┼────┼──────────┼────────┤ │ 30 │員工身分證 │1袋 │陳靜慧 │同上卷⑴第238頁 │ └──┴────────┴────┴──────────┴────────┘ 附表三:露詩丹娜公司查扣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所有人│ 備 註│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或持有│ │之卷宗頁次 │ │ │ │ │ │人 │ │ │ ├──┼────────┼──┼──┼───┼──────┼───────┤ │ 1 │年度薪資獎金簽領│張 │72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92偵字第1335號│ │ │表 │ │ │ │ │卷⑴第146至152│ │ │ │ │ │ │ │頁所示(92保 │ ├──┼────────┼──┼──┼───┼──────┤148 號) │ │ 2 │薪資分配表 │張 │17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3 │公司產品表 │冊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4 │員工保險申請表 │張 │2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5 │華南銀行刷卡對帳│張 │72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單 │ │ │ │ │ │ ├──┼────────┼──┼──┼───┼──────┤ │ │ 6 │信用卡刷卡機 │組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7 │產品訂購單 │冊 │9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8 │91年度帳冊 │冊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9 │人員簽到表 │張 │30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10 │信用卡簽帳單 │張 │22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11 │存證信函 │封 │44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12 │新進人員履歷表 │冊 │6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13 │委託書 │冊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14 │自願購買申請書 │冊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15 │切結書 │冊 │2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16 │報聘合約書 │本 │97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17 │空白合約書 │綑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18 │空白合約書 │綑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19 │刊登平面廣告文稿│冊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20 │報紙、夾報廣告 │冊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21 │手動信用刷卡機 │台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22 │四樓分配表 │張 │2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23 │標準型內衣 │件 │6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24 │無縫型內衣 │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25 │夢幻型內衣 │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26 │活化柔軟化妝水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27 │淨化黃金洗顏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28 │人參按摩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29 │親膚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30 │柔敏潔膚膠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31 │護膚保濕日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32 │護膚保濕夜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33 │淨化斑點精華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34 │防曬美白精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35 │液晶白精萃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36 │液晶修護精華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37 │活膚膠原乳液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38 │活膚白面膜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39 │香檳美容瘦身組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40 │左旋C+E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41 │養生素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42 │水解蛋白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43 │纖美素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44 │蠶絲蛋白精華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45 │紫根精華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46 │天然護理面膜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47 │紫根E油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48 │深層卸妝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49 │勻紅粉凝膠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50 │清爽潤膚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51 │紫根胎盤面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52 │細胞水合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53 │活細胞精華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54 │淨化抗皺眼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55 │絲寶礦面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56 │活細胞美容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57 │深層去角質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58 │賦活膚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59 │淨化調理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60 │活膚按摩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61 │神釆精華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62 │神釆護眼凝膠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63 │隔離粉底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64 │在職課稅 │本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65 │公司簡介 │本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附表四: ┌────┬────────┬──────────────────────┐ │共犯姓名│參 與 期 間 │ 裁     判      情      形 │ ├────┼────────┼──────────────────────┤ │廖軒甫 │90年4月初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53號判處 │ │ │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 │ ├────┼────────┼──────────────────────┤ │廖淑琴 │91年5月間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 │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 │ ├────┼────────┼──────────────────────┤ │廖文志 │91年7月間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 │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 ├────┼────────┼──────────────────────┤ │陳秋玲 │91年5月間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53號判處 │ │ │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 │ ├────┼────────┼──────────────────────┤ │陳昭吉 │90年11月間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 │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壹日。 │ ├────┼────────┼──────────────────────┤ │陳沛麒 │91年6月1日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 │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 │ ├────┼────────┼──────────────────────┤ │陳泳華(│91年7月間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原名陳佳│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 │ │偉) │ │ │ ├────┼────────┼──────────────────────┤ │陳永堂 │91年5月間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 │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 │ ├────┼────────┼──────────────────────┤ │陳廷昇 │90年5月間起至  │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 │ │91年7月間止  │刑1年6月確定。 │ ├────┼────────┼──────────────────────┤ │劉啟賢 │91年7月中旬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 │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 │ ├────┼────────┼──────────────────────┤ │劉璟紳(│91年7月間起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原名劉育│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 │ │成) │ │ │ ├────┼────────┼──────────────────────┤ │李慧玲 │91年8月間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 │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 │ ├────┼────────┼──────────────────────┤ │蔡巧如(│90年9月間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原名蔡佩│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 │ │玲) │ │ │ ├────┼────────┼──────────────────────┤ │黃惠蘭 │91年7月1日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 │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 │ ├────┼────────┼──────────────────────┤ │王慧玲 │91年3月間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 │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 │ ├────┼────────┼──────────────────────┤ │吳佳樺 │91年4月四日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53號判處 │ │ │91年11月間某日止│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 │ ├────┼────────┼──────────────────────┤ │林佳宏 │91年6月間起至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53號判處 │ │ │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 │ ├────┼────────┼──────────────────────┤ │張震生 │90年11月間起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 │91年11月間某日止│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 │ ├────┼────────┼──────────────────────┤ │葉逸夫(│91年2、3月間起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7號判處 │ │原名葉笎│91年10月17日止 │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 │ │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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