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02號,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0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稱伊因患頸椎盤骨突出,經中國醫藥大學附屬醫院手術後不良於行,領有殘障手冊,今後須長期至醫院復健治療,為此請准參加減害計劃美沙酮替代療法云云,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係被查獲之後始接受美沙酮治療,且被告係於97年3月11日經警查獲,迄97年3月20日起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美沙酮治療,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憑,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所載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在治療中經查獲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