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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趙春碧賴恭利何秀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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