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