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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陳欣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3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1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欣 安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嫌疑重大,而有左列
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得之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7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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