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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羅得村張靜琪吳進發

  • 當事人
    地○○原名楊詠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3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地○○原名楊詠捷 1號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52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執行刑部分撤銷。 地○○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如附表2編號1-9、11-16、 18-21、23-27、29-33之刑(含主、從刑即沒收部分)。 其他上訴駁回。 本判決第二項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偽造之「天○○、陳壽滿、B○○、甲○○、戊○○、楊政賢、丁○○、壬○○、柯博仁、己○○、乙○○○、辛○○、巳○○、亥○○、卯○○、宇○○、丙○○、黃○○、E○○、玄○○、D○○○、午○○、丑○○、癸○○、未○○、C○○、梁秋姍、寅○○、宙○○」署名複寫各肆枚(共計壹佰壹拾陸枚),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地○○曾因連續業務侵占案件,於民國(下同)92年8月1日經本院92年度易字第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 年。92年8月18日判決送達於地○○之同居家屬,92年8月27日判決送達於檢察官,檢察官與地○○均未上訴,於92年9月8日上午12時確定,並自92年9月8日12時起執行緩刑保護管束,應至96年9月8日12時止緩刑期滿。地○○於94年1月10日 又到汎達汽車有限公司(設址於彰化縣花壇鄉○○路○段496 之1號,下稱汎達公司)任職,擔任銷售業務員,負責汽車 銷售及為購車客戶收取保險費、車款現金或支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如【附表1】之96年8月9日起96年11月30 日止之時間,以汎達公司業務員身分向【附表1】所示之客 戶天○○等33人收取保險費、車款之現金或支票後,保險費、車款之所有權已移轉給汎達公司,地○○僅代替汎達公司保管持有上述款項,竟於收受後,於【附表1】之「侵占之 時間」欄所示時間,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個別犯意,共計33次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55萬3889元。地○○為防汎達公司察覺追 索,竟於96年8月14日起96年12月13日止,共計29次(即【 附表1】編號1-9、11-16、18-21、23-27、29-33),未經天○○等共29人之同意或授權,在「代收產險保險費信用卡簽帳單」上捏造信用卡卡號之方式,並偽造天○○等共29人次之署名在第一聯持卡人簽名欄內,並複寫到第二、三、四、五聯上,以此方式偽造刷卡簽帳單。第一聯簽帳單為客戶聯,由地○○書寫完後自行撕毀,第二、三、四、五聯則由地○○持以交付汎達公司,以示天○○等人有以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之意思,而由不知情之汎達公司承辦人員,將第二聯轉交友邦、明台、兆豐、友聯、華南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將第三、四聯轉交臺灣本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另將第五聯留存於汎達公司而行使,致生損害於如【附表1】編號1-9、11-16、18-21、23-27、29-33所示之天○○等人及汎達公司、臺灣本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友邦、明台、兆豐、友聯、華南等產物保險公司。嗣因友邦、明台、兆豐、友聯、華南等產物保險公司無法取得信用卡授權碼,經通知汎達公司,始查悉上情。 二、汎達公司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如附表1之個別證據方法中關於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其等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上開供述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依前開規定,自均認具有證據能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除上述偵查中之證述外,餘下述所引 其他證據,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原無證據能力。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無意見,且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上述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而本院依據前述言詞或書面陳述做成時之情況觀察,認均無不適當之情形,依據上開法律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地○○(下稱被告)對於上述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汎達公司營業部經理洪隆德之指述及如【附表1】內編號1至33所示之個別證據方法相符合。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核被告就【附表1】編號1-33共33次收取款項後,侵吞入己 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上訴意旨固辯以:【附表1】33次犯行,應論以一個集合犯云云 。然查: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此有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參。反之,若各行為之獨立性甚強,彼此關連少,甚或時間相距久遠,難以認定構成集合犯或接續犯。【附表1】編號1至33部分,彼此之時間由96年8月9日起至96年11月30日,長達3月21日,相距甚遠,且被告原審審理中陳 述,自己於96年8、9、10、11月之業績,並非僅推銷該33部汽車而已,還包括其他業績,被告對於部分經手款項侵占,部分經手款項不侵占,顯係個別起意,難以認定有單一長達三個月連綿不斷的犯意,且收取款項之客戶均互異,是其犯意各別,行為不同,自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共計29次(即【附表1】編號1-9、11-16、18-21、23-27、29-3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如【附表1】編號1-9、11-16、18-21、23-27、29-33等29份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名,進而偽造共29份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再持以行使,其偽造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收吸,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汎達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所犯33次業務侵占罪、及29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個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 四、原審就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即【附表1】編號1-9、11-16、18-21、23-27、29-33等29份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名,進而偽造共29份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再持以行使,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該等部分,被告均係利用不知情之汎達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為間接正犯,原審未及審酌,且未於事實欄載明未經其等之同意或授權即論以偽造,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認量刑過重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偽造文書致生損害他人,,惟於本院審理中坦白認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2 】編號1-9、11-16、18-21、23-27、29-33所示之刑。被告 在信用卡簽帳單第一聯上偽造之簽名,被告供稱均已將第一聯撕毀,再將第二、三、四、五聯交付汎達公司等語,故第一聯上之偽造簽名亦已不存在,無庸為沒收諭知。至於第二、三、四、五聯上偽造之簽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而各自在其所偽造之項下沒收 。至於被告業務侵占部分,按原判決適用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並審酌被告前次受僱於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時即有侵占車款之紀錄,素行欠佳,在緩刑期內,僅因生活開銷大入不敷出,竟再度故技重施,已造成告訴人財產之損失,侵占金額甚鉅,且尚未賠償被害人,惟坦白認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2所示之刑,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妥適。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業務侵占部分,應為包括1罪及原判決此 部分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雖於本院辯論終結當日提出自行書立與汎達公司之和解同意書附卷,惟告訴代理人已陳以:被告尚未與伊公司和解等語,該和解同意書又被告自行提出並未經告訴人公司確認,且賠償金額為16萬62元,與其侵占之金額相較,亦相去甚遠,自不能認有將原判決撤銷改以較輕量刑之理由,併予敘明。又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沒收如主文第4項 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 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偽造文書得上訴,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附表1】(按:96年度他字第2146號卷之代號:A偵卷。96年度偵字第2769 號卷之代號:B 偵卷) ┌─┬───┬────┬────┬───────────┬─────────────────┐ │編│繳款客│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偽造文書之內容 │個別證據方法 │ │號│戶 │之時間 │犯罪所得│ │ │ │ │ │ │(新台幣)│ │ │ ├─┼───┼────┼────┼───────────┼─────────────────┤ │1 │天○○│96年9月 │41166元 │96年9月16日偽造有「黃 │1.天○○聲明書1紙(A偵卷P.13) │ │ │ │11日 │ │秋榮」署名五枚之信用卡│2.天○○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41166 │3.代辦明台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43) │ 紙(見A偵卷P.120) │ ├─┼───┼────┼────┼───────────┼─────────────────┤ │2 │戌○○│96年9月 │34897元 │96年9月19日偽造有「陳 │1.戌○○ (杜火順)聲明書1紙(A偵卷 │ │ │ │11日 │ │壽滿」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P.14)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34897 │2.戌○○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44) │3.代辦明台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見A偵卷P.122) │ ├─┼───┼────┼────┼───────────┼─────────────────┤ │3 │B○○│96年9月 │7568元 │96年9月11日偽造有「鄧 │1.B○○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4日 │ │麗娟」署名五枚之信用卡│2.代辦明台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7568元│ 紙(見A偵卷P.124) │ │ │ │ │ │(影本見A偵卷P.45) │3.96年9月6日B○○購買任意險部分之│ │ │ │ │ │ │保單影本(見A偵卷P.114)及任意險之│ │ │ │ │ │ │保費6075元收據(見A偵卷P.113) │ ├─┼───┼────┼────┼───────────┼─────────────────┤ │4 │甲○○│96年9月 │49182元 │96年10月7日偽造有「余 │1.甲○○聲明書1紙 │ │ │ │28日 │ │俊憲」署名五枚之信用卡│2.甲○○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49182 │3.代辦明台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46) │ 紙(見A偵卷P.126) │ ├─┼───┼────┼────┼───────────┼─────────────────┤ │5 │戊○○│96年10月│38824元 │96年10月22日偽造有「周│1.戊○○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18日 │ │曉慧」署名五枚之信用卡│2.代辦兆豐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38824 │ 紙(見A偵卷P.129)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47) │3.戊○○聲明書(見B偵卷P.33) │ ├─┼───┼────┼────┼───────────┼─────────────────┤ │6 │家豪油│96年10月│7772元 │96年10月7日偽造有「楊 │1.家豪油封工業有限公司 (楊政賢)聲 │ │ │封工業│5日 │ │政賢」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明書1紙(A偵卷P.16) │ │ │有限公│ │ │簽帳單,刷卡金額7772元│2.楊政賢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司  │ │ │(影本見A偵卷P.48) │3.代辦兆豐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見A偵卷P.131) │ ├─┼───┼────┼────┼───────────┼─────────────────┤ │7 │丁○○│96年9月 │30679元 │96年10月6日偽造有「周 │1.丁○○ (黃宏民)聲明書1紙(A偵卷 │ │ │ │28日 │ │秀美」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P.17)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30679 │2.丁○○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49) │3.代辦兆豐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紙(影本見A偵卷P.134) │ ├─┼───┼────┼────┼───────────┼─────────────────┤ │8 │壬○○│96年8月 │37672元 │96年9月17日偽造有「林 │1.壬○○ (何東陽)聲明書1紙(A偵卷 │ │ │ │31日 │ │雅媜」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P.18)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37672 │2.壬○○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50) │3.代辦兆豐產物汽車保險 │ │ │ │ │ │ │要保書影本1紙(見A偵卷P.136) │ ├─┼───┼────┼────┼───────────┼─────────────────┤ │9 │緯鑫資│96年8月 │49003元 │96年9月13日偽造有「柯 │1.緯鑫資訊有限公司(柯博仁)聲明書1 │ │ │訊有限│29日 │ │博仁」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紙(A偵卷P.19) │ │ │公司 │ │ │簽帳單,刷卡金額49003 │2.柯博仁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51) │3.代辦兆豐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見A偵卷P.138) │ ├─┼───┼────┼────┼───────────┼─────────────────┤ │10│子○○│96年11月│17680元 │未偽造 │1.子○○聲明書1紙(A偵卷P.20) │ │ │ │間某日 │ │ │2.代辦兆豐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影本見偵卷P.139-140) │ ├─┼───┼────┼────┼───────────┼─────────────────┤ │11│己○○│96年12月│29683元 │96年12月13日偽造有「官│1.己○○於偵查中之結證:96年10月份│ │ │ │13日 │ │蜀芬」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開立支票給被告(見A偵卷P.191)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29683 │2.己○○聲明書1紙(A偵卷P.21)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52) │3.己○○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 │4.代辦友聯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影本見A偵卷P.142) │ ├─┼───┼────┼────┼───────────┼─────────────────┤ │12│李林秋│96年10月│7011元 │96年10月21日偽造有「李│1.乙○○○聲明書1紙(A偵卷P.22) │ │ │儼 │5日 │ │林秋儼」署名五枚之信用│2.乙○○○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 │ │ │ │ │ │卡簽帳單,刷卡金額7011│ 紙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53) │3.代辦友聯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見A偵卷P.144) │ ├─┼───┼────┼────┼───────────┼─────────────────┤ │13│辛○○│96年10月│36531元 │96年11月10日偽造有「林│1.辛○○聲明書1紙(A偵卷P.23) │ │ │ │23日 │ │純儀」署名五枚之信用卡│2.辛○○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36531 │3.代辦友聯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54) │ 紙(見A偵卷P.146) │ ├─┼───┼────┼────┼───────────┼─────────────────┤ │14│巳○○│96年10月│9599元 │96年11月30日偽造有「許│1.巳○○聲明書1紙(A偵卷P.24) │ │ │ │17日 │ │美華」署名五枚之信用卡│2.巳○○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9599元│3.代辦友聯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影本見A偵卷P.55) │ 紙(見A偵卷P.148) │ ├─┼───┼────┼────┼───────────┼─────────────────┤ │15│亥○○│96年9月 │31839元 │96年10月3日偽造有「陳 │1.亥○○ (林森宏)聲明書1紙(A偵卷 │ │ │ │28日 │ │素蘭」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P.25)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31839 │2.亥○○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149)│3.代辦友聯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見A偵卷P.150) │ ├─┼───┼────┼────┼───────────┼─────────────────┤ │16│卯○○│96年9月 │18230元 │96年9月20日偽造有「張 │1.卯○○ (蕭欣航)聲明書1紙(A偵卷 │ │ │ │間某日 │ │淑麗」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P.26)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18230 │2.卯○○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151)│3.代辦友聯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影本見A偵卷P.152) │ ├─┼───┼────┼────┼───────────┼─────────────────┤ │17│申○○│96年11月│8586元 │未偽造 │1.申○○聲明書1紙(A偵卷P.27) │ │ │ │25日 │ │ │2.代辦友聯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見A偵卷P.153) │ ├─┼───┼────┼────┼───────────┼─────────────────┤ │18│宇○○│96年9月 │23039元 │96年10月1日偽造有「葉 │1.宇○○ (尤明村)聲明書1紙(A偵卷 │ │ │ │27日 │ │桂暖」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P.28)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23039 │2.宇○○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154)│3.代辦華南產物汽車保險 │ │ │ │ │ │ │ 要保書影本1紙(見A偵卷P.155) │ ├─┼───┼────┼────┼───────────┼─────────────────┤ │19│丙○○│96年8月 │49667元 │96年9月13日偽造有「李 │1.丙○○聲明書1紙(A偵卷P.29) │ │ │ │31日 │ │金墩」署名五枚之信用卡│2.丙○○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49667 │3.代辦華南產物汽車保險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59) │ 要保書影本1紙(見A偵卷P.157) │ ├─┼───┼────┼────┼───────────┼─────────────────┤ │20│黃○○│96年10月│43290元 │96年11月11日偽造有「劉│1.黃○○聲明書1紙(A偵卷P.30) │ │ │ │31日 │ │燕玲」署名五枚之信用卡│2.黃○○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43290 │3.代辦華南產物汽車保險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60) │ 要保書影本1紙(見A偵卷P.159) │ ├─┼───┼────┼────┼───────────┼─────────────────┤ │21│E○○│96年11月│13155元 │96年11月30日偽造有「蘇│1.E○○於偵查中之結證(見A偵卷 │ │ │ │30日 │ │麗鳳」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P.191)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13155 │2.E○○ (陳正雄)聲明書1紙(A偵卷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61) │ P.31) │ │ │ │ │ │ │3.E○○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 │4.代辦明台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影本見A偵卷P.161) │ ├─┼───┼────┼────┼───────────┼─────────────────┤ │22│酉○○│96年9月 │47312元 │未偽造 │1.酉○○聲明書1紙(A偵卷P.32) │ │ │ │14日 │ │ │2.代辦明台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 │ ├─┼───┼────┼────┼───────────┼─────────────────┤ │23│玄○○│96年10月│29696元 │96年11月6日偽造有「劉 │1.玄○○聲明書1紙(A偵卷P.33) │ │ │ │25日 │ │大中」署名五枚之信用卡│2.玄○○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29696 │3.代辦友邦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62) │ 紙(見A偵卷P.165) │ ├─┼───┼────┼────┼───────────┼─────────────────┤ │24│謝蘇寶│96年10月│37149元 │96年11月1日偽造有「謝 │1.D○○○ (謝顯堂)聲明書1紙(A偵 │ │ │秀 │23日 │ │蘇寶秀」署名五枚之信用│ 卷P.34) │ │ │ │ │ │卡簽帳單,刷卡金額 │2.D○○○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 │ │ │ │ │ │37149元(影本見A偵卷P.│ 紙 │ │ │ │ │ │63) │3.代辦友邦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見A偵卷P.167) │ ├─┼───┼────┼────┼───────────┼─────────────────┤ │25│午○○│96年11月│9051元 │96年11月21日偽造有「郭│1.午○○ (李耀東)聲明書1紙(A偵卷 │ │ │ │21日 │ │寶秀」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P.35)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9051元│2.午○○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影本見A偵卷P.64) │3.代辦友邦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見A偵卷P.170) │ ├─┼───┼────┼────┼───────────┼─────────────────┤ │26│丑○○│96年11月│20928元 │96年11月10日偽造有「洪│1.丑○○ (鄭秉皓)聲明書1紙(A偵卷 │ │ │ │10日 │ │秀眉」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P.36)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20928 │2.丑○○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65) │3.代辦友邦產物汽車保險 │ │ │ │ │ │ │ 要保書影本1紙(見A偵卷P.172) │ ├─┼───┼────┼────┼───────────┼─────────────────┤ │27│癸○○│96年11月│8476元 │96年11月14日偽造有「林│1.癸○○於偵查中之結證:開立支票給│ │ │ │14日 │ │翠屏」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被告(見A偵卷P.191 )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8476元│2.癸○○ (陳信凱)聲明書1紙(A偵卷 │ │ │ │ │ │(影本見A偵卷P.66) │ P.37) │ │ │ │ │ │ │3.癸○○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 │4.代辦友邦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見A偵卷P.174) │ ├─┼───┼────┼────┼───────────┼─────────────────┤ │28│A○○│96年11月│710603 │未偽造 │1.A○○於偵查中之結證:(見B偵卷 │ │ │ │4日 │元(其中│ │ P.18) │ │ │ │ │11603為 │ │2.A○○聲明書1紙(A偵卷P.38) │ │ │ │ │保險費,│ │3.代辦友邦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699000 │ │ 紙(見A偵卷P.176) │ │ │ │ │元為車款│ │4.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見A偵卷P.175│ │ │ │ │)(起訴│ │ ) │ │ │ │ │書誤載為│ │5.證人洪隆德於偵查中結證(見B偵卷 │ │ │ │ │僅31859 │ │ P.43) │ │ │ │ │元) │ │ │ ├─┼───┼────┼────┼───────────┼─────────────────┤ │29│未○○│96年9月 │11896元 │96年9月18日偽造有「陳 │1.未○○ (朱明樺)聲明書1紙(A偵卷 │ │ │ │12日 │ │芳悅」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P.39)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11896 │2.未○○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67) │3.代辦友邦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見A偵卷P.178) │ ├─┼───┼────┼────┼───────────┼─────────────────┤ │30│C○○│96年9月 │7742元 │96年9月19日偽造有「謝 │1.C○○聲明書1紙(A偵卷P.40) │ │ │ │13日 │ │甫佳」署名五枚之信用卡│2.C○○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7742元│3.代辦友邦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影本見A偵卷P.68) │ 紙(見A偵卷P.180) │ ├─┼───┼────┼────┼───────────┼─────────────────┤ │31│梁秋姍│96年10月│6609元 │96年9月26日偽造有「梁 │1.梁秋姍於偵查中之結證:96年10月5 │ │ │ │5日(起 │ │秋姍」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日交付現金給被告公司小姐轉交被告│ │ │ │訴書誤載│ │簽帳單,刷卡金額6609元│ (見A偵卷P.191) │ │ │ │為96 年9│ │(影本見A偵卷P.69) │2.辰○○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月間某日│ │ │3.代辦友邦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見A偵卷P.182) │ ├─┼───┼────┼────┼───────────┼─────────────────┤ │32│寅○○│96年9月 │31387元 │96年10月2日偽造有「徐 │1.寅○○ (林啟銘)聲明書1紙(A偵卷 │ │ │ │18日 │ │貴花」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P.41) │ │ │ │ │ │簽帳單,刷卡金額31387 │2.寅○○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紙 │ │ │ │ │ │元(影本見A偵卷P.70) │3.代辦友邦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 │ │ │ 紙(見A偵卷P.184) │ ├─┼───┼────┼────┼───────────┼─────────────────┤ │33│宙○○│96年8月9│47967元 │96年8月14日偽造有「董 │1.宙○○ (林祺富)聲明書1紙(A偵卷 │ │ │ │日(起訴│ │美英」署名五枚之信用卡│ P.42) │ │ │ │書誤載為│ │簽帳單,刷卡金額47967 │2.宙○○名義之信用卡簽單帳影本1紙 │ │ │ │96 年9月│ │元(影本見A偵卷P.71) │3.代辦友邦產物汽車保險要保書影本1 │ │ │ │10 日) │ │ │ 紙記載保險期間自96年8月9日中午起│ │ │ │ │ │ │ (影本見A偵卷P.186) │ │ │ │ │ │ │4.新車待交登記單記載:96年8月10日 │ │ │ │ │ │ │ 19時交付車輛給客戶宙○○(見本院│ │ │ │ │ │ │ 卷) │ └─┴───┴────┴────┴───────────┴─────────────────┘ 【附表2】 ┌─┬───┬─────────────────┐ │編│繳款客│宣告刑主文 │ │號│戶 │ │ │ │ │ │ ├─┼───┼─────────────────┤ │1 │天○○│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天○○」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2 │戌○○│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陳壽滿」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3 │B○○│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B○○」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4 │甲○○│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甲○○」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5 │戊○○│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戊○○」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6 │家豪油│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封工業│。 │ │ │有限公│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司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楊政賢」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7 │丁○○│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丁○○」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8 │壬○○│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壬○○」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9 │緯鑫資│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訊有限│。 │ │ │公司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柯博仁」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10│子○○│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11│己○○│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己○○」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12│李林秋│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儼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乙○○○」署│ │ │ │名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13│辛○○│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辛○○」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14│巳○○│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巳○○」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15│亥○○│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亥○○」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16│卯○○│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卯○○」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17│申○○│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18│宇○○│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宇○○」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19│丙○○│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丙○○」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20│黃○○│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黃○○」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21│E○○│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E○○」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22│酉○○│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23│玄○○│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玄○○」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24│謝蘇寶│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秀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D○○○」署│ │ │ │名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25│午○○│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午○○」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26│丑○○│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丑○○」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27│癸○○│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癸○○」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28│A○○│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29│未○○│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未○○」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30│C○○│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C○○」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31│梁秋姍│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梁秋姍」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32│寅○○│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寅○○」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33│宙○○│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叁月,未扣案偽造之「宙○○」署名│ │ │ │複寫共肆枚,均沒收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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