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59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蔡欽源律師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700、60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㈣犯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均撤銷。 丁○○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係財團法人私立明道管理學院校長(民國90年間擔任副校長、91年至93年7月代理校長 並負責該校財務控管,93年8月擔任校長迄今),負責綜理 校務之責,係受他人委託處理明道管理學院業務之人;被告己○○則為該校董事,亦為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傳奇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奇土木包工業)監察人,及曾任臺中市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明知依教育部補助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第七條規定:「各補助計畫經費本部核定撥付後,應按規定核實支用,不得挪移墊用,並不得有消化預算情事。」;復依教育部訂定獎補助經費使用原則:「本獎助、補助款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為優先,不得用於興建工程建築」及「獎助、補助款不得使用於興建教學建築貸款利息補助方面」之作業規定。惟丁○○卻於教育部90至92學年度整體發展獎補助專款未核撥前,明知只有部分經費由學校預支助理教授薪資、圖書或購置設備費,大部分補助經費使用,均於教育部專款核撥後才支付廠商,卻仍指示不知情前任及現任會計主任張倩、丙○○、稽核組長甲○○、出納林惠敏等人,將教育部獎補助款用於非指定之經常門或資本門費用,而挪用於興建工程建築及銀行、民間貸款利息上,金額約為新臺幣(下同)6799萬6347元。又丁○○亦明知學校資金運用或向民間借貸,均應依私立學校法第60條規定:「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第62條規定:「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預算項下,如有餘款應撥充學校基金」;及瞭解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私立學校其一切收入、支出均應依學校會計制度規定登帳」等作業規定。卻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虛列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款12萬5千元並報部核銷 ;或將學校公款4百萬元匯入渠私人帳戶內。復與己○○共 謀將學校捐款償還渠個人或己○○私人之借款共2,800萬元 ;或虛增學校營建工程款,圖利丁○○家族成立之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925萬8833元;或圖謀侵占王淑雯之借款2,000萬元,而偽造王淑雯捐款2,000萬元給學校之不實情事,造成王淑雯之損失。渠等2人之犯行足致生損害於教育部審 核獎補助款之正確性及明道管理學院、王淑雯本人之利益,其涉嫌背信、侵占之金額合計約為1億3900萬餘元,犯罪事 實內容如下: ㈠、挪用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款部分:教育部自90至92學年度間,先後核撥獎補助款2251萬8715元、2815萬1913元、6464萬4387元,合計1億1531萬5015元,並先後匯入明道 管理學院在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教育部補助 專款帳戶,惟丁○○自90年間擔任副校長起,學校資金即由渠所控管,明知未經核撥獎補助款之教育部同意,不得將獎補助款自行挪為銀行或租賃公司之貸款利息或營建工程墊款,卻指示會計人員以教育部部分獎補助款支付營建工程墊款,或支付明道管理學院在未經教育部同意下向玉山銀行臺中分行貸款5億元之利息,計挪用6799萬6347元 ,其挪用情形為: ⑴90學年度第一次獎補助經費,教育部於90年12月13日撥款1263萬7968元,撥款後丁○○隨即指示前會計主任張倩於90年12月14日大額轉提2064萬6299元至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提領繳交64萬6299元作為一銀 租賃公司帳款利息;90年12月17日轉帳2,000萬元至中屋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建築工程款。 ⑵90學年度第二次獎補助經費,教育部於91年5月10日撥款988萬1647元,撥款後丁○○隨即指示前會計主任張倩於91年5月20日大額轉提298萬6642元至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再提領該款作為繳交向玉山銀行臺中分 行5億元貸款利息。 ⑶91學年度第一次獎補助經費,教育部於91年10月16日撥款1500萬元,撥款後丁○○隨即指示當時代理會計主任之稽核組長甲○○先轉帳1331萬6093元至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再於91年10月13日自該帳戶大額轉提247萬元作為向玉山銀行臺中分行5億元貸款之利息;於91 年10月23日大額轉提222萬1708元作為支付廠商貨款;於91年10月25日大額轉提862萬4385元作為支付廠商貨款。 ⑷91學年度第二次獎補助經費,教育部於92年8月7日撥款1315萬1913元,撥款後丁○○隨即指示會計主任丙○○先轉帳663萬1022元至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再於92年8月14日自該帳戶大額轉提300萬40元至該校北斗郵局0000000帳戶後,再於92年8月15日自北斗郵局提款211萬3546元作為職員薪資;復於92年8月18日自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大額轉提230萬5333元繳交玉山銀行臺中分行5億元貸款利息。 ⑸92學年度第一次獎補助經費,教育部於92年12月10日撥款1250萬9559元,撥款後丁○○隨即指示會計主任丙○○先轉帳869萬6980元至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再於92年12月18日大額轉提222萬8146元繳交玉山銀行 臺中分行5億元貸款利息;於90年12月22日大額轉提33萬3311元作為支付日本拓殖大學參訪用費;92年12月25日大 額轉提550萬0243元及63萬5280元作為支付廠商帳款。 ⑹92學年度第二次獎補助經費,教育部於93年3月13日撥款8120萬5643元,撥款後丁○○隨即指示會計主任丙○○於93年9月15日先轉帳703萬6000元至該校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再於93年9月16日由該帳戶轉帳1704 萬5000元支付祥展營造有限公司建築工程款。 ㈡、虛列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款12萬5000元部分:丁○○明知90學年度下學期執行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中,購買輕艇經費雖為15萬元,惟其中12萬5千元係由校友壬○ ○指定捐款購置,學校實際祇支付2萬5千元,卻仍於執行成效經費中,提列15萬元為執行金額並報部核銷,虛列12萬5000元之補助款,已足生損害於教育部對審核明道管理學院所核撥款項之正確性。 ㈢、丁○○侵占學校資金部分:丁○○明知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之資金係學校公款,卻將學校資金作 為個人之財產使用,指示會計主任丙○○及出納林惠敏,於92年9月23日自該帳戶轉匯400萬元至渠個人設於臺中國光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再指示甲○○自該帳戶內提領200萬元,另加上自丁○○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20萬元,計220萬元轉至玉山銀行信託部購買台壽保美邦基金 ,並於92年10月6日及93年5月14日分批贖回1百萬元及120萬元。 ㈣、以明道管理學院捐款償還私人貸款部分:明道管理學院董事長庚○○於91年7月17日開立2,800萬元支票作為學校之捐贈款,惟支票尚未兌現下,即向教育部提報為91年7月 之學校捐款,經接任會計主任丙○○發現,向丁○○及己○○反應,該二人為彌補虛偽資金缺口,乃由丁○○於92年1月15日透過渠母汪楊豐向他人調借3百萬元、於92年1 月22日向臺南市慶堂出版社出納賴真足借貸5百萬元、於92年1月24日向臺南市慶堂出版社經理王協興借貸1千萬元 ;另由己○○於92年1月24日向風雷益建設公司借貸350萬元、鎮瀚建設公司借貸650萬元,二人合計向私人及公司 借款2千8百萬元後,將該款匯至該校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丁○○明知該2千8百萬元捐款係以 弭平庚○○於91年7月17日所開立2,800萬元未兌現之捐款,且經學校登帳後即為學校資金,卻仍指示丙○○玉將已入帳之捐贈款,於92年2月21日由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分別轉帳300萬元至汪楊豐設於臺中市第七 銀行營業部帳戶、轉帳5百萬元至賴真足設於大眾銀行新 營分行帳戶、轉帳1千萬元至王協興設於臺灣銀行新營分 行帳戶、轉帳350萬元及650萬元至風雷益建設公司、鎮瀚建設公司設於聯邦銀行文心分行帳戶。 ㈤、圖利歐利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己○○所屬之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89年承包明道管理學院行政大樓、教學大樓、學人宿舍、志強大樓營建工程,承包期間因己○○個人發生財務危機,乃由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將承包之學人宿舍水電、空調、裝潢及行政大樓、教學大樓水電、空調與污水設備等部分工程交由傳奇土木包工業承攬,承攬金額為9千6百萬元。91年7月間完工後,明道管理 學院已支付傳奇土木包工業3435萬元,尚餘6165萬元未付。惟丁○○為圖利渠家族成立之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87年由丁○○之父汪廣平成立並擔任董事長,股東包括丁○○之母汪楊豐、姐汪荷清及丁○○,90年12月始改由汪廣平之學生張龍欽擔任董事長),乃與己○○共謀將傳奇土木包工業承攬之學人宿舍水電、空調、裝潢及行政大樓、教學大樓水電、空調與污水設備工程,於91年7月間 以買賣方式讓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所有權,買賣金額本應依由學校未付款6165萬元訂定,詎卻增訂至8350萬元,致傳奇土木包工業從中先行獲利2185萬元。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該工程所有權同時,復與明道管理學院於91年7月間另簽訂8350萬元租賃合約,由明道管理 學院每月支付本息予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期間約自91年7至96年5月止。惟94年3月間明道管理學院取得新竹 商銀貸款2億元後,即從中提領貸款並一次償還歐利安貿 易股份有限公司8350萬元之剩餘本金,共計支付予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本息約1億2758萬833元,扣除8350萬元租賃合約,該公司因而獲利1925萬8833元。 ㈥、丁○○侵占王淑雯2000萬元部分:壬○○與王淑雯夫婦,與明道管理學院創辦人汪廣平為師生關係,於91年4月間 與汪廣平、丁○○共同約定在大陸地區投資汪某父子擁有之臺中市永源公司所生產真空鍍膜產品,經由王淑雯、壬○○各匯款美金37萬元及20萬7百元(約2000萬元)至丁 ○○香港匯豐銀行000000000帳戶。詎丁○○於91年4月間收到該款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卻要王淑雯夫婦將該2千萬元,先借予明道管理學院作為興建學生宿舍寒梅 樓之用,王淑雯夫婦不察乃同意借貸,汪某為取信王淑雯夫婦,乃先簽訂協議書,允諾94年4月28日歸還借款,惟 未經王淑雯夫婦同意,即私自指示學校稽核組長甲○○(亦為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於92年7月28、29 、30日以汪廣平、汪楊豐、甲○○名義,自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彰化銀行西屯分行294740帳戶,各匯5 百萬元(計1千5百萬元),連同丁○○交與會計主任丙○○之5百萬元現金,共計2千萬元先存入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俟2千萬元入帳後,丁○○復指示丙○○將該2千萬元借款虛列為王淑雯捐贈學校之捐款,偽 開立92年7月之捐款收據,並將該款列為學校收入帳目, 該款經學校登帳後,丁○○再指示丙○○於92年7月29、30日分別匯款1048萬7376元、545萬1105元,合計1593萬8 481元至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西屯分行294740帳戶。 綜合原審檢察官起訴書(未就各部分犯罪事實,分別記載所犯法條,而籠統說明被告二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214條及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罪嫌)、補充理由、論告書及原審審理時當庭論告意 旨,乃認被告丁○○就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就㈡部分,係犯刑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就㈢部分,係牽連犯刑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依最後論告書之記載);就㈣部分,係與被告己○○共同連續犯刑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依最後論告書之記載);就㈤部分,係與被告己○○共同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補充理由書原認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罪嫌;嗣又改稱僅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罪嫌,無製作不實文書之事實;再改稱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罪嫌,並無文書不實之情形);就㈥部分,係連續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罪嫌(補充理由原認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6條第1項、第201條第1項罪嫌;嗣又改為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罪嫌;再於論告書改為連續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罪嫌)。 二、被告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敍明。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丁○○堅決否認有何上揭被訴犯行,辯稱其一切均依法行事,並無違法情形;被告己○○於偵查及原審行準備程序時亦均否認上開被訴犯行,且辯稱:一切係依法行事等語。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涉有上開犯嫌,主要係以上開被訴犯罪事實之金錢資金流向,業經調閱明道管理學院設於玉山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之000000000及000000000號帳戶,設於北斗郵局之0000000號帳戶明細資料,壬○○及王淑雯出具之華南商業銀 行91年4月2日交易憑證各1紙、協議書1紙、明道管理學院製作之捐款明細1紙、蔡曜仲出具之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設於 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3年7月26 日轉帳之交易明細1紙、明道管理學院出具給風雷益建設有 限公司之93年7月26日捐款收據1紙、教育部於90、91及92學年度撥付給明道管理學院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之金額、日期一覽表及明道管理學院所製作執行上開獎補助經費之用說明、使用成效說明表、使用成效明細表、轉帳傳票、銀行存款日報表、明道管理學院90年12月14日購買輕艇之簽文1紙、90年12月12日之統一發票1紙及單據黏貼單1紙、92年6月17日之4百萬元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與存款單各1紙、92年9月23 日玉山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之匯款單據、存款憑條、取款憑條、丁○○購買台壽保美邦基金之交易約定及贖回交易明細、明道管理學院之轉帳傳票、明道管理學院於92年2月21日自 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匯款給鎮瀚建設有限公司650萬 元、匯給風雷益建設有限公司350萬元之匯款申請書、承攬 契約書、被告丁○○、己○○與丙○○、甲○○討論如何利用歐利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往來、捐贈、租賃款等方式,使帳面符合規定之匯款流程表、歐利安國際貿易彰化銀行西屯分行294740號帳戶交易明細,以及明道管理學院相關日記帳、分類帳、捐贈收入金額表、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款、行政運作考核項目、歐利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分類帳、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董事會組織章程、資金狀況、校務發展計劃、資產負債表、私立學校投資資金管理辦法、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辦法、主要捐贈人名單、銀行存摺、銀行存款日報表等相關資料扣案可資佐證,且有證人丙○○、甲○○、林惠敏、壬○○、王淑雯、蔡曜仲、陳傳義、黃明俊、林蔭、陳達文、汪荷倩、林憲坤、王協興、賴真足、張龍欽、李琦玲、謝清雄、黃世諧、張倩等證述在卷為論據。 三、惟查: ㈠、就上開一之㈠部分: ⒈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僅係以教育部補助款匯入學校帳戶後,學校再由該帳戶匯出支付貸款利息等為據;然被告辯稱:補助款指定之購置各項設備,學校早已付款給廠商,教育部撥款下來,學校因先前墊款之故,自可自由處分該筆款項等語。經原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將所有證物,送交教育部會計處審查:①該校自89年度至94年度決算及財務收支情形,有無「虛列科目,未依預算計畫,挪移墊付」之情事?②該校使用教育部核撥之90至92年度之私立大學補助款,有無未依規定使用之情事?教育部以95年1月27日台會㈡字0950013686號函(原審卷㈢第3頁)檢送「教育部就明道管理學院相關財務事項提出報告」,意見如下: ┌───────────────────────────┐ │ ㈠有無虛列科目乙節: │ │ ……該校90至93學年度之財務報表,會計師均出具無保留 │ │ 意見之查核報告……依會計師查核報告,並未揭露該校有 │ │ 虛列科目之情形……。 │ │ ㈡關於是否有未依預算計畫乙節:……明道管理學院係依據 │ │ 上開規定在決算書表內敘明預、決算差額原因,經董事會 │ │ 通過後,函送本部,並經本部同意備查在案。 │ │ ㈢有無挪移墊付情情事乙節: │ │ 1.有關私立大學校院執行本部整理發展獎、補助款計畫,【 │ │ 本部僅規範私立大學校院須於補助款收支明細(專帳)上 │ │ 載明補助款之收支明細資料,並無規範補助款收入須於金 │ │ 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專戶儲存】,此一規範方式係為便利 │ │ 學校資金之整體調度,並適用於全體私立大學校院。 │ │ 2.歷來本部對各私立大學校院獎補助經費之核撥,大約於每 │ │ 年7、8月份,惟為利學校提早規劃執行,【學校可先行墊 │ │ 付該補助款項,俟本部補助款撥付學校時,再行歸墊】, │ │ 使學校、教師可先行使用補助款,提高補助使用收益。… │ │ …有關委託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實地訪視,並抽查該校 │ │ 90-92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補助經費執行結果,【│ │ 未發現該校使用本部整理發展經費有違反本部獎補助經費 │ │ 使用原則,而予追繳獎補助款之情形】,至於訪視委員所 │ │ 提之訪視意見,本部均已函請學校改善在案,並持續監督 │ │ 追蹤訪視……」(原審卷㈢第3頁以下) │ │ │ └───────────────────────────┘ 教育部明白宣示只要各私校列一本補助款使用之「專帳」,但並不要求開立「專戶」儲存,亦不禁止學校就獎補助款購置之財產項目先行付款給廠商,若學校先行支付,教育部事後撥款下來,即屬「歸墊」性質,亦即歸還學校先行墊款之性質。 ⒉教育部前曾以94年6月15日台高㈣字第0940081719號函略 稱:「……有關私立大學校院執行本部整體發展獎、補助款計畫,本部僅規範私立大學校院需於補助款收支明細帳(專帳)上載明補助款之收支明細資料,並無規範補助款收入需於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專戶儲存,此一規範方式係便於學校資金之整體調度,符合現代財務管理之原則。……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獎、補助款執行程序部分,因本部補助款撥付作業無法於學期開始時即撥款,學校於年度開始時,可估計該學年度補助款收入額度,依據學校內部採購辦法或政府採購法所定採購程序預先採購,採購設備經學校驗收後,【由學校先行墊付該補助設備之款項,嗣後本部補助款撥付學校時,再行歸墊,使學生、教師可先行使用補助設備提高補助款使用效益,但學校不得設算墊付款項期間之利息。】」(見94偵字4700號卷第23頁),亦與上述函旨相同。 ⒊證人陳春榮(教育部會計長)於94年7月28日偵查中結證 (見同上偵卷第218頁):「……(依據教育部補助私立 專科以上學校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之規定,私立學校是否應設置教育部補助款收支明細帳處理?教育部有無有關專帳之處理範例?)是有規定要作『專帳』的處理,我並未看過所謂的專帳處理範例。(何謂專帳處理?)如果補助1000萬元,這1000萬元的用途必須很清楚列明,我們將來才可以考核。(這收支明細帳內容,可否造假?)不可以。……(教育部94年6月15日有關明道管理學院 詢問教育部執行獎補助款的函示,是否影響專帳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要點很清處說要專帳,所以對學校的答覆要『專帳』,要載明補助款的收支資料與要點中的沒有差異,另外有談到資金調度的問題,這裡面是容許學校資金調度。(容許資金如此調度,是否會出現違反專款專帳專用的原則?)不會。(獎補助款是否入帳後,才能花用?)依照高教司93年8月26日函第2-4點中有提到,本案因考量學校擬以補助款購置圖書、教學儀器及設備等,於93年1至6月已進行採購,同意若上述設備已於93年7月31日前 完成採購驗收程序,其相關獎補助款收入,亦應估列帳。……【(獎補助款是否入帳後,才能花用在指定的用途?)依照該函所示定,學校可以先買,事後若符合用途範圍,還是可以准他列帳。】(在6月15日函示之前,獎補助 款是否入帳後,才能花用在指定用途?)因為補助款的撥付須參考上一年度執行的成效,才能決定下年度要撥付的金額,所以撥付時間比較慢,所以學校可以概估將來可能會得到的補助,所以就先去辦理採購作業。【(依照你所述,學校不論是否確實在獎補助款入帳後,用在指定範圍,只要名目上做好專帳呈報教育部,教育部就可以接受認為這是合法?)是,目前規範就是這樣。】」等語,其偵查中之證言,均與上述教育部二次函示意見相同,亦即只要學校列出獎補助款購置物品之「專帳」,符合獎補助項目,學校先行購買,事後列帳申報,並無不可,教育部事後撥款下來,即屬歸還學校之款項,學校可自行運用。 ⒋另依辯護人所引用下列教育部公文,內容各略以: ┌───────────────────────────┐ │原審辯護狀證物一(原審卷㈠第62頁): │ │①教育部90年11月30日(90)高㈣字第90162786號函:「核撥│ │ 1263萬7068元,請文到一週內摯據報部申領……請於90年12│ │ 月31日前執行完畢。」 │ │②教育部91年4月23日台(91)高㈣字第91053201號函:「核 │ │ 撥988萬1647元,請文到一週內摯據報部申領……本次核撥 │ │ 經費均為資本門……有關經費之使用及注意事項……確實依│ │ 『私立大學院90學年度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及獎補助審核作業│ │ 方案』之獎補助經費使用原則,及本部90年10月31日台(90│ │ )㈣字第90153251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 │ │③教育部91年9月25日台(91)高㈣字第91145345號函:「91 │ │ 學年度……核撥1500萬元,請於文到後一週內摯據報部申領│ │ ……應確實依『私立大學校院91學年度整體發展獎助及補助│ │ 審核作業原則』……規定辦理……應於91年12月31日前執行│ │ 完畢……」 │ │④教育部92年7月22日台高㈣字第0921055691G號函:「應補助│ │ 差額為1315萬1913元,請文到五天摯據報部申領…… 」 │ │⑤教育部93年8月26日台高㈣字第0931065365A號函:「核撥經│ │ 費8129萬5643元,請於文到五日內摯據報部申領……本次核│ │ 撥經費應於93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 │ └───────────────────────────┘ 由以上教育部公文可以得知,學校列冊申請獎補助款之項目,教育部審查通過後,只給學校「一週內摯據報部申領」時間,甚至「文到五日內摯據申領」的時間,每次申領費用多達數千萬元。任何擔任採購幕僚作業的人都知道,採購要比價或議價程序,簽請長官核准後再由出納或會計付款,需耗費相當時間。如果學校要等到教育部核准後,才來進行訂貨買貨取得發票報部等工作,這5天或7天時間要購買數千萬元物品,那是絕對不可能完成的,所以作業上平常就要進行採購作業,收集發票領據,先支付款項給廠商,如果教育部審核這筆支出符合獎補助款項目,學校在5-7天內彙整送教育部領款,教育部撥款後,款項就屬 於學校所有。學校既先行墊付給廠商,這筆款項當屬學校可自行運用之資金。如果不能申請到補助款就由學校自行負擔費用。 ⒌檢察官對於上揭偵查中有利被告之證言及教育部函旨,視而不見,又輕忽機關學校實際採購作業程序嚴謹之情形,僅依據明道管理學院玉山銀行臺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之存戶交易明細表(調查站資料卷),認為補助款 撥下來,並未按申領項目撥給廠商,即遽認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罪嫌,顯然有重大誤解。 ㈡、就上開一之㈡部分: ⒈90年8月24日王淑雯捐款12萬5000元,有捐款明細1紙可證(見調查站筆錄卷第7頁)。證人壬○○於94年6月22日於調查站亦陳述(調查站筆錄卷第1頁):「……(90年12 月間你有無捐贈明道管理學院輕艇5艘?)有的,該項捐 贈是由我捐贈,支付金額125000元,款項由我太太王淑雯處理,至於是現金或支票要返家詳查。(上述125000元之捐款,學校有無開立收據?)有的。(提示:明道管理學院捐款名冊,該名冊上有一筆王淑雯於90年8月24日捐贈 125000元,該筆捐款是否即係前述捐贈五艘輕艇之款項?)是的,當時我指定該筆捐款要用作購買五艘輕艇捐給學校。」等語,可證明壬○○、王淑雯夫妻90年8月24日捐 贈12萬5000元給學校,指定要購買輕艇。 ⒉明道管理學院90學年度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支用說明【下學期】(執行期間:91/1/1至91/7/31)(94偵字4700號卷第270頁),內有「購置輕艇15萬元」之項目支出,90年12月12日輕艇15萬元之統一發票1紙(調查站筆錄 卷第76頁)可知學校購入輕艇15萬元,於91年上半年列為獎補助經費支用項目。 ⒊公訴意旨認「惟(購置輕艇)其中12萬5千元係由校友壬 ○○指定捐款購置,學校實際祇支付2萬5千元」云云,主要係以在會計日記帳內一張總務組90年12月14日簽呈(調查卷筆錄卷第74頁),內容為: ┌───────────────────────────┐ │主旨;檢陳購買輕艇五艘請款,請鑒核。 │ │說明:本校採購輕艇五艘已交貨驗收完畢,總計新臺幣15萬元│ │ 。副校長指示由壬○○捐款項下支付。 │ │90.12.18會計室會簽意見:壬○○捐贈僅125000元,請核示不│ │ 足部分由何處室預算項下支付? │ │90.12.19校長丁○○批示意見:本案屬學生社團活動,請由學│ │ 務處支付差額。」 │ └───────────────────────────┘ 公訴意旨認「學校實際祇支付2萬5千元」,除依據上述被告丁○○批示「由學務處支付差額」文字外,並無其他帳冊資料可作依據。但壬○○夫妻之捐款90年8月24日就已 經進入學校帳戶,該12萬5000元現金既已列帳,當屬於學校之現金,學校若支付廠商貨款,當屬全部15萬元都使用學校自己之資金,並非僅其中2萬5000元使用學校資金。 亦即壬○○夫妻之捐款既已入帳,由學校統一運用,焉有學校實際祇支付2萬5千元之問題? ⒋至扣押證物第9箱內「90學年度分類帳冊01月-02月」內有分類科目明細「91-1-10借:其他資產、0000000000、輕 艇5@、15萬元」「91-1-10貸:應付費用-教補、擎陸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15萬元」,可知被告丁○○於90年12月19日批示要購進輕艇5艘15萬元,廠商發票雖然是「90年 12月12日」期日,但學校到91年1月10日才列帳登錄輕艇5艘之資產項目;但應付帳款直到91年1月10日還是沒有支 付給廠商,是直到91年1月21日以一張遠期支票支付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15萬元(見90學年度分類帳冊,扣押證物第9箱內,已部分影印附原審卷㈣內),既然是支票付款, 勢必從全部都由學校支票存款帳戶支出,如何分離出其中僅2萬5000元使用學校資金? ⒌證人甲○○於原審結證稱:「(現在學校擔任何職?)會計室副主任。(學校現在有多少艘船?)18艘。(分別在何時買入,以何經費買入?)90年買5艘【按:即90學年 度下學期之系爭5艘輕艇】,有捐贈1艘,是以教育部的補助款買的,捐贈是校友捐贈。91年買6艘,這6艘『統收統支』購買的,在90年有校友壬○○捐贈壹張票據12萬5千 元,6艘是15萬元,差額是學校學務處的經費支付。92年 買6艘,當中有一艘也是捐贈的,也就是買5艘,捐贈1艘 ,有教育部補助款羅浮童軍社補助款。(剛才說壬○○在90 年捐款12萬5千元,為何沒有在90年買船的時候用該筆錢購買?)因學校第一年收到補助款,時間是12月,在執行的時候不知道有補助款,補助款下來,我們必須調整,教育部就補助款的使用希望學校優先購買設備,壬○○捐款12萬5千,因單價、數量的問題,第一年購買單價是3萬元,12萬5千元不好除以3萬元,所以改成全部用補助款執行,將捐款移作第二年使用。……(90年12月18日你還有寫壹個簽呈,說要用壬○○的12萬5千元,去買5艘船,後來怎麼沒有用12萬5千元買船?)這是學校總務處的簽呈 ,後來會計室在執行補助款時就有異動,後來會計室有作支用的調整,與我之前所述是一樣的,之後收到補助款是12 月,事後作調整,補助款優先使用教學設備,我們又 發現12萬5千元不能拆成5筆,所以就沒有用壬○○的捐款支付。(作這樣的調整有無依據,有無呈報校長呈核?)90 年決算報表有報給校長,我收到補助款12月要執行完 畢,時間緊迫,後來調整完決算書再呈給校長,我不知道當時的會計主任有無告訴校長。(調整有無依據?)依會計原則不影響總數,我可以畫雙線改變個別項目。……(你確定在91年有用壬○○的12萬5千元買船?)確定。( 何時購買,買多少錢?)是91年12月買的,買15萬元。(買的時候有發票憑證?)有的。(請提示庭呈答辯狀被證五91 年12月13日之收據『山林歲月』收據,是否你講的 91年用壬○○的錢去買的收據?)是的。……(請提示審理卷90年12月14日簽呈,壬○○捐款有特別的項目,他寫壬○○捐款項下,有無此項目?)沒有這個項目。(為何要這樣寫?)這是總務處的簽呈,我不知道他為何這樣寫。……(這樣對照來說,教育部90學年度補助款是90年12月13日,日期是否早於妳們的簽呈?)是的,但是90年12月13日是撥款日,撥款日下來是到出納那邊,我並不知道,要等他的作業日報表列帳上來我才知道。……(剛才看到的簽呈,之所以這樣簽呈是尚未考量到補助款的問題?)第一年我們不知道有補助款的問題。(有補助款下來,會計室是否知道?)知道,教育部會來函,金額多少,請我們出列收據去請領。(撥款下來當日你是否知道?)當日不見得會知道。(隔日是否會知道?)要看出納的作業,時間不一定,要看出納的作業,並不是一定當天或是隔天這麼明確的確定。……(所以你們當時在這張簽呈會簽的時候,完全沒有想到用教育部的補助款買?)是的。(因為教育部的下學期錢下來,不知道如何核銷,就找快艇的費用去報帳?)教育部款項下來我們並不是不知道如何核銷,但第一學年度編列預算時並沒有編列『補助款』為收入來源,之後撥款下來,會依照作業準則,去調整這筆款項的支用。……(第二年買六艘,學校補多少的差價?)2萬5千元。(91年度如何報教育部?)用獎補助款報部,91年是用校內預算買的,並不是補助款的經費,沒有使用補助經費。(帳目如何製作?)作設備,付款予廠商,經費來源是學校的經費,我們稱為校內預算,15萬元都是。(就是將壬○○的捐款當作校內收入?)是的。」等語。對照下列資料: ⑴90學年度下學期購買5艘輕艇,向教育部申請補助款, 就是上述「91-1-10借:其他資產、0000000000、輕艇 5@、15萬元」「91-1-10貸:應付費用-教補、擎陸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15萬元」之項目。 ⑵91學年度上學期購買6艘輕艇,就是下述向「山林歲月 」公司購買6艘之項目: ┌─────────────────────────┐│扣押證物第2箱內,91年12月23日轉帳傳票: ││「借:其他設備、羅浮獨木舟6*25000 、15萬元」 ││ 「貸:應付費用、山林歲月-黃王秀環、15萬元」 ││扣押證物第3箱內,92.3.25轉帳傳票: ││「借;應付費用-廠商、0000000000山林、15萬元」 ││ 「貸:玉山活存學專900- 3/25到期 288萬2762元」││(按:由玉山銀行帳戶內一次匯款2882萬2762元向40家廠││商支付) │└─────────────────────────┘⑶被告丁○○及證人甲○○證稱,僅90學年度購買輕艇有向教育部請領補助款,91學年度購買則未申請補助款,確屬真實,可參照「九十一學年度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支用說明【上學期】(執行期間:91/8/1至91/12/31)(94偵字4700號卷第271頁)及「九十一學年度 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支用說明【下學期】(執行期間:92/1/1至92/10/31)(同上卷),91學年度確實並無申報購買輕艇補助款之項目。所以學校自始至終,只申請過一次輕艇15萬元補助。 ⑷甲○○證稱:90年12月13日教育部補助款撥下來時,會計室並不知道有此財源,所以90年12月14日總務處簽呈請示購買5艘輕艇時,會計室90年12月18日才簽註意見 同意由「壬○○捐款」作為部分財源支應等語。而事後確定有補助款可作為財源時,當然優先更正使用補助款作為財源,簽呈內意見與事後呈報教育部之補助款明細,確實不相同;但簽呈只是個人意見,簽呈不是會計帳冊,簽呈與送教育部之經費使用說明文書產生矛盾,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會計帳冊與送教育部之文書是否矛盾。會計帳冊上列出91年1月10 日購買5艘輕艇15萬元, 而91年1月21日學校開遠期支票支付廠商,91年3月13日才兌現支票(90學年度分類帳冊影本,見原審卷㈣內),學校係於91年9月27日以明管秘字第91631號函,檢送「九十學年度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支用說明【下學期】(執行期間:91/1/1至91/7/31)」文件,其中 即包含91年1月10日買進輕艇五艘15萬元之支出明細。 學校申報有此支出,並無矛盾。 ⒍扣案簽呈之真意,只是總務處會計室請示校長,究竟有無財源購買5艘輕艇,校長批示准予購買而已。至於會計幕 僚作業時,發現另有補助款之財源支應,優先使用補助款作為財源,在法無禁止之情形下,彈性調整的作法,並無不實之處。至於壬○○捐贈之12萬5000元,既然已匯入學校成為學校自有資金,學校往後延用作為91學年度購買輕艇的財源,於法並無不合,更無違背捐贈者本意。起訴事實稱「惟其中12萬5千元係由校友壬○○指定捐款購置」 ,看似壬○○已經付款給廠商12萬5000元,但實則壬○○之捐款匯入學校成為公款,學校何年度使用這筆財源,原有彈性調整之空間,公訴意旨率指被告丁○○有登載不實文書或業務侵占罪嫌,顯係誤解。 ㈢、就上開一之㈢部分: ⒈公訴意旨指稱「被告丁○○……於92年6月17日指示甲○ ○將400萬元交付丙○○,再由丙○○交給林惠敏……於 同(17)日中午12時34分許存入明道管理學院所有北斗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已成為學校資金,然隨即於同日12時37分許,復將上開400萬元款項提領出來使用, 而私自予以侵占挪用。」云云;但被告丁○○將現金「存入」學校郵局帳戶並無任何侵占可言,而公訴意旨又迄未能舉證說明被告丁○○由學校郵局帳戶「提出」款項,之後如何挪為私人用途,予以侵占之事實。 ⒉至公訴意旨指稱「明道管理學院92年9月23日轉帳傳票及 銀行存款日報表上自行創設『沖0000000000』及『付創辦人學費』等科目,將丁○○所私自挪用之款項登錄帳冊……」認為此有登載不實嫌疑。然查明道管理學院傳票係記載: ┌─────────────────────────┐│ ①92年6月17日會計憑證(原審卷㈢第138頁內): ││ 「借:郵局活儲527133 ││ 0000000元」 ││ 「貸:暫收款 ││ 0000000元」 ││ 「貸;郵局活儲527133 ││ 0000000元」 ││ 「借:玉山活存777-6(由527133轉入) ││ 0000000元」 ││ ②92年9月23日會計憑證(原審卷㈢第129頁): ││ 「借:暫收款 沖0000000000 ││ 0000000元」 ││ 「貸:玉山活存學專900-1 ││ 0000000元」 │└─────────────────────────┘沖0000000000」只是摘要表明這筆支出是要沖銷92年6月17日第9號傳票之意思,並非虛偽不實記載。至於銀行存款日報表(93他字第1731號卷㈡第219頁)上記載摘要「付 創辦人」,只是表明返還創辦人汪廣平而已,至於「學費」二字是指日報表下方另一件事情,有學生匯入學費5萬3970元到此帳戶,其中何來登載不實文書可言? ⒊資金往來資料:92年6月1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92年6月17日12時34分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92年6月17日12時37分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調查站筆錄卷內、93他字1731 號卷㈡第223頁)。及明道管理學院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明細(原審卷㈢第103頁)、丁 ○○92.9.23台中國光郵局(021179、0000000)帳戶提款單、92.9.23玉山銀行存款憑條(93他字1731號卷㈡第44 頁)等,可證明資金流向如下: ┌──────────────────────────┐ │ ↙92.6.17汪楊豐第七商銀提領146萬5000元 │ │ ←92.6.17汪楊豐第七商銀提領143萬5000元 │ │ ↓↖92.6.17汪楊豐合庫 提領110萬元 │ │ ↓ │ │ 集資400萬元 │ │ 交由甲○○、丙○○經手存入 │ │ ↓ │ │ ↓ │ │ 北斗郵局052713帳戶 │ │ 92.6.17之 │ │ 12:34:47 │ │ 存入400萬元→→→→→→92.6.17 │ │ 12:45:43 │ │ 轉400萬元入 │ │ 玉山銀行 │ │ 000000000000帳戶 │ │ 陸續支應各項花用 │ └──────────────────────────┘ ┌──────────────────────────┐ │ 明道學院玉山銀行 │ │ 000000000000帳戶 │ │ 92.9.23轉出400萬元 │ │ ↓ │ │ ↓→→→200萬元到丁○○台中國光郵局 │ │ ↓ │ │ →→→200萬元另加92.9.23丁○○ │ │ 自000-000-000000帳戶 │ │ 轉帳20萬購買基金 │ └──────────────────────────┘ ⒋至於存入及提出之原因,證人如下證述: ⑴證人丙○○94年7月22日偵查中結證(94偵字4700號卷 第135頁):「(提示92年6月17日明道學院北斗郵局存提款單,為何有這筆交易?)1、2月前創辦人有借學校400萬元,92年9月23日我們再匯給校長,就把錢還給校長。(創辦人何時地借給學校?)詳細日期我不記得,但是甲○○把錢帶來學校,甲○○帶現金400萬元來學 校,她將錢交給我,我再交給出納。(作何用途?)捐資,不是,用途都要等一段時間才能確認,當時還不能確認是捐資還是借款。(何人有權力決定是捐資還是借款?)校長丁○○,後來確認是因為學校資金不足,所作的『短期借款』,我們後來把錢還給校長。……(記載為『付創辦人』,是何人的決定?)是我告訴出納林惠敏,他再這樣記載。……(甲○○何時地要求還錢,她如何說?)應該是8月份時就決定要把這筆錢還給校 長。(何人決定?)校長。(是否當時你就知道要還給校長?)是。(既然如此為何又指示林惠敏將日報表記載為『付創辦人』?)因為當時日報表收入部分記載為來自於創辦人。(所以你在8月就知道這筆錢要還給校 長?)是。」等語。 ⑵證人甲○○94年7月27日於偵訊中之結證(94偵字4700 號卷第205頁):「(92年9月23日明道管理學院自北斗郵局匯出400萬元至丁○○設於台中市國光郵局帳戶內 ,詳情如何?)我是去老校長汪廣平家拿400萬元現金 ,拿回來學校給出納去存,是汪廣平請我去拿,好像是學校要用,詳細情形我不瞭解。……(前述400萬元既 然是汪廣平借給學校,為何你會匯入丁○○帳戶?)詳細我不清楚,是丁○○說要匯到他的帳戶。」等語。 ⑶證人林惠敏94年7月22日於偵訊中之結證(94偵字4700 號卷第132頁):「(提示北斗郵局存提款單影本一份 ,該存款及匯款新臺幣400萬元,存提款單,是否為你 所填寫及存題庫,詳情為何?)是的,因為北斗郵局離學校比較近,但我們學校主要往來銀行是在台中,我怕帶400萬去台中風險大,所以在北斗郵局辦理轉帳,我 記得是轉到玉山銀行台中分行,但不記得是那個帳戶,該現金存款400萬元是會計室主任丙○○交給我的。… …(提示玉山銀行92年9月23日取款400萬元資料及92年9月23日明道管理學院銀行存款日報表及9月、23日轉帳傳票影本各一份,是否你製作,請說明這400萬元如何 沖銷流向?)丙○○主任跟我提是向創辦人借的400萬 元,9月23日還創辦人汪廣平,錢是匯到校長的帳戶去 ,9月23日取款憑條是我填寫,在學校寫好後我交給甲 ○○主任去辦理,但甲○○存到那個帳戶我不瞭解,從卷附資料,這筆錢是匯入校長丁○○帳戶,是丙○○和我說這是付給創辦人,所以我在日記表記載付創辦人。」等語。 ⑷以上可以證明該400萬元,是創辦人汪廣平對學校之短 期貸款周轉;至於92年9月23日還款時,名義登載為付 創辦人,實際上卻付給創辦人之子即被告丁○○,但創辦人若指示匯給其兒子丁○○,學校依據創辦人意見付款,也完成對汪廣平之返還義務,此類似於民法第269 條對第三人給付之情形,並非無據。 ⒌至於「暫收款」的性質,凡未確定性質之收入皆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沖轉或退還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尚未沖轉或退還之暫收款總額。會計作業上,如果臨時收到一筆款項匯入,借方可能寫「銀行存款」或「現金」等流動資產項目,但貸方相對科目,若非「負債(如銀行貸款)」即是「業主權益(如捐贈收入)」,而「暫收款」是屬於「負債」底下細項,即暫時收到意義不明的入款。證人丙○○稱學校收到創辦人汪廣平一筆400萬元性 質不明的入款,登載為「暫收款」尚無不實可言。而學校歸還創辦人此筆暫收款,依其意思匯到創辦人之子帳戶,有借有還而已,亦無不法。 ㈣、就上開一之㈣部分: ⒈被告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均堅稱:「91年9月4日向教育部行文,此種公文雖然是我決行,但附表之捐贈明細是會計主任負責,甲○○將「支票」記載為「銀行存款」一事,我完全不知情;而丙○○是在學期結束前向我反應學校財務吃緊,我幫忙調借2800萬元週轉,但並不是用來清償庚○○2800萬元支票,不知道為何丙○○拿去沖銷庚○○2800萬元支票,這是會計錯誤,所以後來才更正回復為票據,並無背信犯行;至於92年9月5日教育部訪視時,丙○○製作捐贈結構分析表、明細表,這是屬於會計室的分工職權,我不知情等語。經查此部分事實,原係明道管理學院董事長庚○○於91年7月17日,捐贈一張面額新臺幣2800萬元之支票(票號CB0000000、付款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發票人裕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勉,票載發票日91年9月30日),由庚○○背書後,交付被告 丁○○本人親收。丁○○收下後,即轉交會計組長甲○○,由甲○○於會計簿記載「借方:應收票據(9/307D0000000庚○○)00000000」「貸方:捐贈收入-董事(9/307D0000000庚○○)00000000」表示,表示該「91年9月30日」期日票據已登為應收帳款。嗣甲○○在陳報教育部之「明道管理學院捐贈收入明細表--自籌備期間起至91/8月止」文件中,將上述2800萬元未兌現支票,記載為「銀行存款」,於91年9月4日以明管會字第91494號函,向教育部 申報。迨91年9月30日上述支票期日即將屆至,發票人裕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庚○○表示,公司財務吃緊,請暫勿提示該票據,遂再取回支票後,更改發票日為「92年2 月28日」。嗣被告丁○○又先後於①92年1月15日透過其 母汪楊豐向他人調借3百萬元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將3張支票交付會計主任丙○○、②於92年1月22日向臺南市慶 堂出版社出納賴真足借貸5百萬元、③於92年1月24日向臺南市慶堂出版社經理王協興借貸1千萬元、④由董事即被 告己○○出面於92年1月24日向風雷益建設公司借貸350萬元、鎮瀚建設公司借貸650萬元,湊成1000萬元後以學校 會計林惠敏名義匯入學校,以上向私人及公司借款合計2800萬元,陸續於92年1月17至24日陸續進入該校玉山銀行 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隨後會計主任丙○○, 92年2月20日由學校之玉山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學費專戶內,提領2800萬元轉匯至上述玉山銀行臺中分 行0000000000000帳戶,92年2月21日再分別轉帳300萬元 至汪楊豐設於臺中市第七銀行營業部帳戶、轉帳500元至 賴真足設於大眾銀行新營分行帳戶、轉帳1000萬元至王協興設於臺灣銀行新營分行帳戶、轉帳350萬元及650萬元至風雷益建設公司、鎮瀚建設公司設於聯邦銀行文心分行帳戶,並在日記帳上記載「借:應收票據(7D0000000)00000000」「貸:玉山活存777-6(換票7Z00000000000萬)0 000000」「貸:玉山活存777-6(換票7Z00000000000萬) 00000000」「貸:玉山活存777-6(換票7Z00000000000萬 )00000000」。其後,教育部進行92年度全國私立學校評比,92年9月5日由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長癸○○,帶領教育部會計室人員及學者專家至明道管理學院進行訪視,以決定該校獎補助款金額多寡。明道管理學院之會計主任丙○○製作之「明道管理學院捐贈收入結構分析表」「明道管理學院捐贈收入明細表--自籌備期間至92/07月止」仍就 上開捐贈之票據,填載為:捐贈者庚○○「項目:銀行存款」,且於『捐贈收入金額統計表』內,記載90學年度「捐贈現金」項下該「董事」捐贈額度為2800萬元。此部分主要爭點為被告丁○○是否指示會計丙○○,於上開支票發票日(91年2月28日)未屆至前,以其向私人借款陸續 匯入之2800萬元提前實現該支票債權,隨而於92年2月20 日以學校學費專戶內之存款2800萬元,償還之前的私人借款;另指示甲○○、丙○○先後於學校捐贈收入明細表、捐贈收入結構分析表內,故意虛偽將上開未兌現支票,登載為銀行存款,使教育部對該校之財務監督、奬補助款之決定? ⒉依證人庚○○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請提示支票影本,91年9月30日,該支票是否當時作為捐款所用?)是的。 (這張票是何時交給何人?)時間記不得,是交給丁○○,他給我一個收據。……(支票一直沒有兌現,丁○○找你幾次?)丁○○1、2個月問我一次,我說快了,就一直拖到現在。」等語,乍然觀之,足以使人認為系爭2800萬元支票,始終未曾兌現。惟參諸明道管理學院申設於北斗郵局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於92年11月17日由庚 ○○跨行匯入2800萬元,其後並由學校董事會將系爭支票歸還庚○○註明作廢(見原審卷㈤第117、118頁),足證本件系爭支票早於本案開始調查前,即已兌現入帳。由此事往前推演,則該學校於92年1月17日至同月24日間,陸 續入帳共計2800萬元(其中包含300萬元支票,及2500萬 元匯入款),會計主任丙○○指示會計部門於帳冊、傳票作下列登載: ┌────────────────────────────┐ │ ①92年1月17日傳票(93他字1731號卷㈡第234頁) │ │ 「借:活存777-6、會計室、7D0000000、300萬元」 │ │ 「貸:7D0000000、2800萬-300萬元」 │ │ ②92年1月23日傳票(93他字1731號卷㈡第238頁) │ │ 「借:會計室 7D0000000兌現、300萬元」 │ │ 「貸:7D0000000兌現2500萬-300萬元」 │ │ ③92年1月24日傳票(證物第3箱內) │ │ 「借:玉山活存777-6、會計室、7D0000000兌現、2200萬元」│ │ 「貸:應收票據、7D0000000兌現、2200萬元」 │ └────────────────────────────┘ 是否與事實相符(此時支票尚未到期,如此記載係屬提前實現),顯然有疑。蓋同一紙支票,若已兌現,該捐贈人何須再一次於同年11月17日匯入款項,換回支票註明作廢?又若學校未告知捐贈人庚○○,即自作主張代為提前兌現,則庚○○事後匯入2800萬元,以取回支票,豈非造成學校不當得利? ⒊證人(會計主任)丙○○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2800萬元是以何方式捐贈?)我是91年12月到任,所以我是看帳冊,知道庚○○有捐款,應收票據有一筆2800萬元。(92年1月間,有無風雷益建設公司等匯款2800萬元到 學校?)有的。(錢匯進來後,帳戶如何記載?)我去沖庚○○捐款票據之2800萬元。(當時為何會去沖這張票據?)應該說那時91學年度上學期,因當時是學期末,是學校資金最缺乏的時候,【我有告訴丁○○那張支票沒有兌現,校長有告訴我他會去想辦法,再來錢就陸續匯進2800萬元】。我12月底1月初跟校長提這件事情,如果那筆捐 贈有兌現,這學期的收支可以平衡。(你當時認為,92年1月這2800萬元進來就是在沖那張庚○○的捐款票據?) 是的。(當時校長有告訴妳這2800萬元是庚○○的捐款?)沒有。(當時校長有告訴妳2800萬元是向他人借的?)沒有。(後來你何時知道這2800萬元不是庚○○的捐款?)92年2月上旬的時候。(何人告訴妳的?)是丁○○校 長。(你知道以後,如何處理?)當時已經告訴我二月上旬要還給原來匯款的人,所以在二月返還之前的錢再將票據回復回來。(你當時92年1月將2800萬元沖庚○○的票 據,這樣的記載校長是否知情?)他不知情。(為何你認為校長不知道?)他沒有問我這會計登載的問題。……(請審判長提示審理卷㈠第109至111頁,請先看110頁,應 收票據科目,倒數第四行2800萬元扣除300萬元,2500萬 元扣除300萬元,2200萬元兌現,是否如此?)是的。【 (為何這三筆會來拿沖這一張庚○○的票據?)他都是在我同一時間提出的資金需求,同時間我也知道有應收票據可以要求兌換入款,這筆款項加總就是2800萬元,這2800萬元就是我跟校長提的捐贈款兌現金額。】(在收第一筆92年1月17日收到300萬元,你如何知道這與庚○○的捐款票據2800萬元有關?)出納每天登錄,這一筆對象別是校長告訴我這一筆錢會匯進來多少錢,所以這是丁○○告訴我的。(所以後面的23日300萬元、24日2200萬元,這是 丁○○告訴妳這是沖票據的?)校長不會告訴我沖哪壹筆票據,他只會告訴我分別多少錢進來。(分三天告訴妳?)不是,是一起告訴我的,這與我當時告訴校長資金缺口約是2600至2700萬元,校長說他會匯整數進來,約2800萬元。(所以你還是堅持會將這2800萬元,去沖轉庚○○2800萬元的捐款,是你個人的意思?)這是我聯想到那2800萬元捐款支票的。……(請審判長提示偵查卷他字第1731號第234、235頁92年1月17日這300萬元進來是用三張票,為什麼你沖轉不是這三張票,而是2800萬元的票據?)因為這三張票沒有登錄任何的帳目,所以我不可能去沖這三張票。(你怎樣知道今天有三百萬元進來?)我看銀行存款日報表就知道。(所以你不知道這三張壹佰萬元票的事情?)我知道,後面會附支票。(為何你還是去沖2800萬元票據?)是我自己聯想的。(有無問說為何還有這三張票沒有入帳?)沒有。(為何不問?)這與我向校長說資金需求是同一事情,我拿到這三張票聯想到說校長說要籌湊資金的事。(請審判長提示偵查卷㈡他字第1731號第229頁92年2月21日轉帳傳票,是否已此傳票將2800萬元分成300、300及2200萬元匯給將來那些公司風雷益建設等公司?)是的。(轉帳傳票這樣記載是製表人的意思或是你的意思?)我只告訴會計小姐這2800萬元要返還原來的借款對象。…… (當時你知道票據有無託收?)沒有託收, 一直保管在學校。(為何票據兌現是一筆兌現或是分次兌現?)一筆兌現。(票據沒有託收,票據應該一筆兌現,實務運作,為何依據聯想那三筆資金進來你會沖那筆2800萬元的捐款?)還是聯想。」等語。於本院98年3月26日 審理中又結證稱:「(請鈞院提示偵查卷㈡第234頁92年1月17日傳票、238頁92年1月23日傳票,及原審卷㈥第51頁92年1月24日傳票),請問傳票上顯示沖銷庚○○之票據 是否是你所為?何原因?證人答:傳票是我製作沒錯。我在一月跟校長提資金缺口是有原因。當時校長也有告訴我他會去找資金補缺口。所以在那個月就有陸陸續續的資金匯入,金額大約就是2800萬元。同時在1月份中旬時,我 有接到湯董事長的朋友打電話問我學校的帳號跟帳戶,要提供他匯款。所以當時我以為2800萬元的應收帳款要提早實現,才會產生這張傳票。」「(從92年1月16至24日分 別為300萬元支票 (各100萬),300萬元、2200萬元匯入,為何會覺得就是兌現2800萬元捐款票據?)如果依學校行政作業流程,匯款進來會先到出納登錄銀行日報表,送到會計室的時間是依出納的作業及流量而定。所以我看到的時候已經是好幾天前的銀行日報表,當時這幾個數字加起來的總和數就是2800萬元。加上前幾天前我才接到電話,所以我以為這筆匯款就是提到解決資金缺口的方案三應收帳款的收回。」「(該2800萬元票據之兌現為何會製作三張傳票?)因為我們在做會計作業時,是依會計發生事件的日期先後順序依序登錄,並不是一月十七日看到,一月十七日就登錄。是彙整某一段時間的憑證,往前追溯依當時交易的日期登錄。因為資金是分三次進來,所以往前追溯依各日期製作傳票。」「(當時校長有告訴你這1月16-24日之匯款2800萬元,就是要兌現庚○○的捐款?)沒有。」「(要沖票據時,為何不再跟校長確認這2800萬元到底是借款還是庚○○要兌現捐款的錢嗎?)因為會計室是每月定期向校長討論會計月報表跟資金狀況,所以每筆的會計登錄我不會跟校長討論傳票的科目。」「(當時校長有告訴你這2800萬元是向他人借的?)當時校長他並沒有當下告訴我,但下次會議我跟他報告學校財務月報跟資金狀況時,提起這件事,他告訴我這2800萬元是借款不是董事長的捐贈支票提早實現。」「(你何時知道這2800萬元是學校的借款?)我是在下次的會議之後才知道這是借款。」「(你知道以後,如何處理?)我就把傳票更正。」「(請鈞院提示92年2月21日傳票 (偵卷二第229頁),請 問傳票上的記載是誰的意思?為何會這樣記載?)因為在二月中旬,會議之後,我知道這筆不是應收帳款的實現,是借款,而且校長已經告訴我幾日要返還原匯款人,我才知道我誤解,所以才製作更正的傳票。當時更正的傳票如果我製作的更清楚,就不會有今天的事。因為我做的會計更正傳票是我延續上一筆的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貸應收票據。在二月份時,我做的會計分錄是借應收票據貸銀行存款,如果我再更小心一點的話,把更正的分錄,借銀行存款貸暫收款,然後還款時,借暫收款貸銀行存款就不會有今天的事情。」「(暫收款是指匯進學校的借款項目?)是。」「(上開沖庚○○票據及回復票據之過程,校長是否有指示你?)校長不會針對每筆交易作指示。因為這是會計專業。」「(你作更正分錄後,湯先生的票據是否就恢復為應收票據?學校是否可向湯先生追討這個應收帳款?)是。可以。」「(後來庚○○2800萬元票據有無兌現?)有。在92年11月有2800萬元的匯款進來。」等語。對照負責查核明道管理學院財務報表之會計師戊○○於原審結稱:「從92年2月21日的轉帳傳票看,就是他原來指的 那張被兌現的那張票(按即本件系爭2800萬元支票),應該是當初沖錯帳,做帳上恢復為票據,……他的前面(按指同年1月17至24日在會計帳上做2800萬元支票實現之記 載)是一個錯誤,(事後於92年2月21日之記載)是一個 更正前面的錯誤」等語,及同一支票嗣於同年11月間,由庚○○匯款加以實現之事實,應堪認證人丙○○所證,應與事實相符。雖證人楊保案於於原審又結稱:「(這是為做帳而做帳?)為做帳而做帳這是有他的目的,就捐款收入而言,他有達到目的;就捐款比例而言,他也達到目的;就報表而言,他還是在應收狀態」,「(92年1月分段 付款,你認為他是不小心做錯或是刻意做錯?)照正常的情形,會計要入帳,他一定要問錢的來源,才知道要沖何處,他應該有問過,不然不會去沖哪一筆支票」云云。但該證人於本院明確陳稱此係其個人臆測;且其於原審亦證稱該會計帳不更正會有一問題,即票已經兌現,不應該有應收92年2月21日之2800萬元票據恢復問題等語。是此部 分應係丙○○誤解資金來源乃短期借款,而誤為沖銷應收票據,迨獲悉誤沖後,另於92年2月21日回復原應收票據 2800萬元;則被告丁○○指示會計部門,於92年2月間匯 款償還原對外短期借款2800萬元,原屬清償債務之合法程序,難認有何不法意圖,或背信、侵占之犯行至明。 ⒋至關於捐款收入明細、捐款收入結構分析表之製作部分:①證人甲○○於原審審理中結證:「(請提示捐款收入明細表『到91年8月為止』,這份捐款明細表……否你親自蓋 章?)是的。(當時庚○○的捐款,是用支票捐款,你們為何列為銀行存款?)因為票據兌現的時候,會入到銀行存款,所以就列為銀行存款。(你當時知道庚○○的支票尚未兌現?)知道。……(在你的經驗內,製作明細表,項目裡面從沒有填過支票?)如果是現金我就寫現金,如果是支票或匯款,我就寫銀行存款,我不確定是否寫過『支票』。……(91年9月4日你報教育部,明明庚○○是支票,為何還要寫成銀行存款?)票據或是匯款我都會列在銀行存款。(庚○○這張票實際上有無託收過?)沒有。(既然沒有託收過,也沒有寫在任何一個銀行的帳上,都是你們保管中,如何算成是銀行存款?)在我收到票據當時我是列帳,託收並不是我去託收。(就會計原則,日記簿上,應收票據算是銀行存款的一種?)他們共同的上位概念是『約當現金』。(既然約當現金項下有分即期票據、現金,對於沒有託收過的票據,會當成現金?)在我們做帳,它是票,我就列為應收票據,我不管它是否託收。(所以應收票據不能算是現金?)只能當約當現金。……(從何時在會計室?)我一開始就在會計室,是90年8月 。(教育部來文要你們報捐贈履行情形,是從何時開始?)好像是91年5月。(你一直都知道庚○○的票沒有兌現 ,沒有託收?)在我任職會計室期間。」等語。 ②證人丙○○於本院結稱:「【為何於教育部訪視所陳之「捐贈收入明細表-自籌備期間至92/7月」將庚○○未兌現 之票據記載為「銀行存款」?(請鈞院提示98年3月18日 上訴理由續(三)狀所附上證23號)】因為我是91年12月份到任,所以91年12月以後的捐款收入明細表,我是拿移交的91年11月份的報表跟電腦檔案,持續記載91年12月及後續的1到7月的捐款紀錄登載。」,「(當時沒有更改?)沒有。因為90學年度的結束日是91年7月31日,所有的 報表已經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我不會再往前追溯前面一百多筆的捐款狀態。」「(原審認定是由被告指示你製作,有何意見?)不可能。」「【(請鈞院提示98年3月18 日上訴理由續(三)狀所附上證24號捐贈收入結構分析表),為何在「明道管理學院捐贈收入結構分析表」記載90學年度捐贈現金12,301,董事2800,非董事9501,捐贈設備126 :原審認為這樣記載是被告指示妳登載不實,使教育部誤認為此票據為兌現,而影響獎補助的發放,你的意見?】我錯了,是我多事。因為當時這份統計報表,是會計室同仁依據前面的那一份捐款收入明細表作彙整的。當時這份報表要呈現是董事與非董事捐贈的比重,還有現金與非現金的比重。所以如果知道有這疑慮的話,我應該把現金表達更明確。因為這個現金總數的統計數裡面,含有現金、銀行存款、支票,還有短期投資、特種基金。非現金裡的設備項目,有獨木舟、跑步機,還有飛鏢及辦公用具。在當時這份報表統計的現金的原意,是約當現金的意思。如果我沒有多事作這份報表來呈現上開這些比重的問題,就不會今天這些事。」「(現金記載是否由被告指示你記載?)不是。因為我太多事。」「(捐贈收入結構分析表是記載一億二千四百多萬元,和會計師查核報告90學年度所載金額一億兩千四百多萬是一樣,此部分是否也把未兌現的票據列入實收捐贈收入?)是。」等語。 ③經原審依職權函詢教育部,有關私立學校接受捐贈,若捐贈者係以未兌現一般私人開立之票據捐贈,「票據」在未兌現前,可否向教育部申報為募款績效?教育部96年7月2日台高㈣字第0960087728號函(原審卷㈣第231頁)函覆 :「一、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一、捐贈為現 金時,須確實交付私立學校收受並入帳。二、捐贈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時,必須確實點交並依法移轉。」若捐贈者以未兌現一般私人開立之票據捐贈私立學校,且確實點交依法移轉,可視為『募款績效』。二、依據『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規定,私立學校需於次月15日以前,將『總會計分類帳各科目彙總表』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依據上揭一致規定第四章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定義,其中『應收款項』科目項下列有『應收票據』科目,『補助及捐贈收入』科目項下列有『捐贈收入』,至於捐贈收入項下是否區分明細會計科目(如票據或已兌現收入),則依規定可由學校需要自行增訂。」故依教育部解釋,支票確實可以列為捐贈收入績效。至於要否在資產負債表之「捐贈收入」項下區分「現金」或「支票」,則未規定,授權學校自行決定。又明道管理學院並於91年8月15日以明管會字第91459號函向教育部提出之「91年度7月 份財務月報表」(原審卷㈣第249頁)貸方科目之「捐贈 收入」項目,並無細分,足見就會計帳冊而言,明道管理學院關於本件系爭2800萬元支票之記載並無任何登載不實之問題。至於捐贈收入明細表、捐贈收入結構分析表,並非會計帳冊,更無任何規定格式可循,揆諸上揭教育部函示,對於支票既可以列為捐贈收入績效,且要否在資產負債表之「捐贈收入」項下區分「現金」或「支票」,更授權學校自行決定,則舉重以明輕,本件就捐贈收入明細表,乃至捐贈收入結構分析表,僅未於銀行存款中區分出未兌現支票,何來登載不實可言? ④況上開捐贈收入明細表、捐贈結構分析表,僅係學校片面製作之表格,並未經任何專業會計師查核;學校除該表之外,尚應於每年度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財務報表,以供教育部審查,教育部於決定各年度之奬補助款項,顯無可能捨經會計師查核簽之決算財務報表,反而僅賴學校自行製作之捐贈收入明細表、捐贈結構分析表為審核依據。此參之證人(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長)癸○○於原審到庭證稱:「(未兌現的票據,是否可以當作募款的績效?)報現金、票據都可以當作募款績效……(是否所有的私校你們都會盯著捐贈實現狀況?)這都是交給會計師去查核。」等語,益足證教育部決定各年度之奬補助事項,完全依賴會計師查核報告,而非學校自行製作之捐贈收入明細表或捐贈結構分析表。則被告丁○○有何必要故意指示會計部分人員登載不實之捐贈明細等表?再者,本件「財團法人明道管理學院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民國九十一 及九十學年度」,於90學年度捐贈收入項下記載「124,267,534元」(見原審卷㈡第85頁)已將系爭2800萬元捐贈 支票納入捐贈收入,然為表彰該支票尚未兌現,另於應收票據項下,為「92年7月31日止28,781,671元」及「91年7月31日止28,001,034元」(即均包含系爭未兌現支票金額)之記載,依此財務報表之揭露,教育部有錯認本件系爭支票已實現之可能?即會計師在「建校經費捐資承諾」之查核說明,亦記載:「本會計師於查核上述財務報表之過程中,已留意教育部民國九十(按應為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台(九一)三字第九一○五○四五二號函規定之應揭露查核結果事項,玆就查核結果說明如下:……⒉依會計師各年度簽證之決算財務報表所列之實收累計捐贈收入匯總如下:90學年度金額:124,267,534元。」亦足見依會計準 則,未兌現票據確可列入實收捐贈收入。則上開捐贈收入明細表,對系爭2800萬元捐贈票據之登載,實難認與事實有何不符,或進而導致教育部錯認捐贈收入,並造成影響奬助款核發之情事。又依尚未兌現票據可列入實收捐贈收入之認知,本件明道管理學院關於90學年度捐贈收入結構分析表、捐贈情形與實際數比較表所記載實際捐贈金額,均為12,427(萬元),均與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財務報表所列示實收累計捐贈收總額124,267,534元相符(註: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財務報表金額,係以元為單位,而學校製表係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四拾五入),亦足證上開結構分析表並無登載不實之情事。 ⑤本件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丁○○以91年9月4日明管會字第91494號函,將甲○○所製作捐贈收入明細表呈報教育部 ,及於92年9月5日向訪視之教育部官員展示丙○○所製作捐贈收入結構分析表、捐贈收入明細表之行為,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情形,但因原審檢察官於補充理由書及論告書均表示被告涉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原審法院亦認起訴書已論述被告將系爭2800萬元捐款支票申報之行為,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在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應擴張為審判範圍;原審檢察官亦據此主張其上訴範圍,故本院認此部分業經起訴,應併予予審理,附此敘明。 ⒌至就被告己○○部分,起訴書僅記載「己○○於92年1月24日向風雷益建設公司借貸350萬元、鎮瀚建設公司借貸650萬元,……匯入玉山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 」;然而協助籌款匯入學校帳戶,學校並無因此受害,並無「背信罪」或侵占可言;至於丁○○是否指示會計甲○○、丙○○製作不實報表部分,並無任何積極證據顯示被告己○○參與其中。況如上所述,此部分被告丁○○並無任何背信、業務侵占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可言,則被告己○○如何與之構成共同正犯? ㈤、就上開一之㈤部分: ⒈起訴書指稱:「丁○○為圖利渠家族成立之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乃與己○○共謀將傳奇土木包工業承攬之……工程,於91年7月間以『買賣』方式讓歐利安貿易股份 有限取得所有權,買賣金額本應依由學校未付款6165萬元訂定,詎卻增訂至8350萬元,致傳奇公司先行獲利2185萬元。」云云,意思是指被告己○○把低價6165萬元之工程款,以8350萬元高價賣給被告丁○○家族,致歐利安公司受有損害云云。然歐利安公司是被告丁○○家族公司,成員都是被告丁○○至親,資金也是被告丁○○家族提供,被告丁○○家族願意蒙受損失高價買入工程債權,此與明道管理學院有何關係?頂多是歐利安公司受害而已,何來業務侵占明道管理學院資金?或對明道管理學院背信? ⒉起訴書又指:「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明道管理學院於91年7月間另簽訂8350萬元租賃合約,由明道管理 學院每月支付本息……共計支付予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本息約1億2758萬833元,扣除8350萬元租賃合約,該公司因而獲利1925萬8833元。」之利息,因而認為被告丁○○、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216、210條)云云,然此與偽造文書有何關連?究竟是偽造何種文書?冒用何人姓名?究竟致生損害於何人?起訴書均未說明!原審檢察官事後於補充理由書,先是不提被告等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其後又稱「無文書不實可言」,應認公訴意旨僅剩指控被告二人共犯業務侵占罪(刑法336條第2項)或背信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意思是指所有學校支付的租賃利息,都是歐利安公司不法取得。然查: ⑴被告丁○○辯稱:因教育部規定,無法再辦銀行貸款,才辦融資性租賃,而當時往來三家融資租賃公司「中租迪和」「一銀租賃」「歐力士」公司,因授信額度已滿,不願意承作,才向歐利安公司辦理融資租賃等語。此與證人辛○○(中租迪和貸款承辦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你在民國91年在何處服務?)中租迪和公司。(中租迪和公司有無與明道學校打過合約?)有的。(請談一下,有幾件?是何時?)90年10月有一件,92年4月有1件,93年1 月一件。(這三件的總金額多少,利率如何計算?)第一件金額是2500萬元,利率是年息10.6%。第二件金額是1500萬元,利率是年息9.5%。第三件金額是1700萬元,利 率是年息8.3%。(這三件明道是否付清?)已付清。( 你們當時對明道學校有無額度的限制?)當時我們是以副總的權限核定,總額度在三千萬元以內。(你到目前為止,辦理租賃大約幾年?)約九年二月。(就你的經驗,承租的一方,是否可以將已經支付的款項,拿來一起向妳們辦理租賃?)辦此業務,我們是認發票,就是認設備。(不管他的工程款已經付多少,未付多少,不管這些因素?)一般來講我們不考量這些因素。(檢察官問:剛才辯護人最後二個問題,除了你們公司之外,是否適用其他公司?)其它租賃公司都適用,只要有發票買賣都可以適用,融資金額不可高過發票,最多有到十成,在考量風險因素,再核定金額。(為何租賃公司的利率這麼高?)因為租賃公司不能接受存款,我們的資金成本高,所以利率高。」等語相符。足證明道管理學院係因為向中租迪和等公司之租賃額度已滿,又無法向銀行貸款,才只好向歐利安公司辦理租賃,而租賃公司之資金也是來自銀行貸款,成本較高,所以租賃之利率會高出一般銀行貸款。 ⑵依據辯護人提出學校向各家租賃公司簽訂之利息(原審卷㈠第59頁)彙整表,歐利安公司之利率年息9.7%,尚低 於中租迪和公司一筆年息10.03%之租約,也低於歐力士 公司一筆年息11. 33%之租約,並無利息得別高之情形。⒊中屋營造承包明道管理學院之9600萬工程,後轉由傳奇公司承包,91年5月23日以前,明道已支付傳奇公司2076萬 元工程款。後因為明道管理學院資金調度困難,由歐利安公司出面,歐利安公司先償還2076萬元給明道。所以融資租賃契約之金額才由6274萬元提高到8350萬元,該2076萬元確實由歐利安公司歸還明道管理學院,學校將收回之2076萬元用以支付其他工程款,亦有下列證據及資金流向可證: ┌──────────────────────────────┐ │【2076萬元歐利安公司支付給明道之現金流動證據】 │ │ ↙91.5.24丁○○出資500萬元 │ │ ↙ 91.5.24汪廣平出資500萬元 │ │ ←←←← 91.5.24蔣家唐出資200萬元 │ │ ↓ ↖ 91.5.24汪楊豐出資500萬元 │ │ ↓ ↖91.6.25張龍欽出資300萬元 │ │ 91.5.30歐利安向銀行貸款1245萬6000元 │ │ ↓ │ │ 集資匯入 │ │ ↓ 91.5.30 91.5.30 │ │ ↓ 歐利安公司彰銀西屯 明道學院彰銀西屯 │ │ →→→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 │ 轉出2076萬元→→→→→→2076萬元入帳 │ │ (93他字1731號卷㈠第23頁) ↓ ↓ │ │ ↓ ↓ │ │ 1025萬元 陸續其他小額支用│ │ 91.7.1 │ │ 流向0000-00-0000 │ │ 支付宮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支票 │ │ (原審卷㈣第226頁) │ └──────────────────────────────┘ ⒋歐利安公司既然確實先歸還2076萬元,才提高租賃金額,且租賃之利率亦按照當時一般租賃行情訂立,此部分難認有何業務侵占或背信之嫌疑。 ⒌既然無法證明被告丁○○部分有何不法犯行,被告己○○亦無犯意聯絡可言,難以認定有此部分犯行。 ㈥、就上開一之㈥部分: ⒈公訴意旨認被告丁○○向壬○○、王淑雯夫妻借款2000萬元,卻將2000萬元拿去作為向學校之捐贈,係觸犯侵占罪嫌云云。然依照最高法院41年台非字第57號判例:「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若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向人借貸,不能如數清償,自係民事上違背履行契約問題,與侵占罪之要件不合。」及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830號判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因消費借貸契約由當事人之一方移轉所有權於他方者,他方雖負有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義務,但非代所有權人保管原物,其事後延不返還,自係民事上違約問題,與侵占罪之要件並不相符。」意旨,如果借貸來的資金,即屬借用人之物,並非借用人為他人保管之物,不可能構成侵占罪。 ⒉公訴意旨又認告丁○○係虛構「王淑雯捐款2000萬元」部分,經證人壬○○(王淑雯之夫)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稱:「(是否認識汪廣平、丁○○?如何認識?)汪廣平是我高中時代的校長,丁○○是我在任明道中學校友會理事長時,他擔任校長。……(你是否曾經與汪廣平、丁○○有生意上的投資?)有的,91年的時候。當時有一家電鍍鈦作鑽頭,我讀汽修科,認可以投資,所以投資。(投資多少錢?)台幣二千萬元……(後來投資的事業有無進行?)我記得不錯,投資沒有多久就停止。(停止以後,汪廣平或是丁○○有將錢還給你?)沒有,因為在這中間汪廣平曾經跟我提過丁○○的明道管理學院有缺口,我在校友會任內,如果可以,我將這個錢移作借款。(你所謂的資金缺口,他有告訴妳要蓋何建築物?)當時沒說,後來知道蓋了一棟寒梅樓,暫作宿舍用。(請審判長提示調查局筆錄第六頁協議書,該協議書是否當時汪廣平或是丁○○交給你的?)應該是,應該是丁○○交給我的。(當時是否告訴妳要在94年4月28日前還給你?)是的。(那筆 錢到現在是否還你?)沒有。……【(汪廣平或是丁○○,有無曾經告訴妳要把前面的二千萬元款,用你的名義捐款給學校?)有的,詳細的時間應該是92年6月,那是丁 ○○跟我提過,學校有這個缺口,希望我能幫忙,將那二千萬元借款變成捐款,當時我有答應丁○○,但是我說我要回去跟我太太商量,我太太說不能作一筆捐款,要以小額捐款的方式捐款,就是要逐年捐款,結果我沒有將我太太的意見轉告丁○○,才為這件事情困擾,所以94年到期,我沒有跟丁○○催討過,實際的狀況就是這樣。(你的意思是說你太太當時不同意一筆作二千萬元的捐款,是同意該二千萬元放在學校,但逐年捐款?)是的。】(何時知道學校將你二千萬元作一次捐款?)我是到調查站才知道的。……(請審判長提示彰化調查站筆錄卷第二頁,壬○○的第三個答,你說並未答應將該筆款項整筆捐出,當時有無這樣說?)有的。(為何與今日所述不同?)因為筆錄最後我有講應先徵得同意,就是今日我所說的要徵得我太太的同意。(請審判長提示彰化調查站筆錄卷第六頁協議書,倒數第三行到最後,這是你剛才所稱小額的部分?)不止這樣,就是將二千萬本金部分,分成50、100、200逐年捐贈。……(你是先答應捐款或是簽協議書?)是協議書在先,之後才答應捐款。(何時回去問你太太意見?)92年6月份。(當時你太太是否已經不同意?)是的 。(你太太曾經為此借款到學校?)跟我吵很多次,去學校應該也有。」等語,承認被告丁○○曾經徵詢其意見,證人壬○○當面答應2000萬元放在學校,逐年捐贈。並非如起訴書所稱未經其同意虛列捐贈。 ⒊明道管理學院之日記帳上,登載王淑雯之捐款次數金額如下: ┌────────────────────────────┐ │ 92年7月28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93他字1731號卷㈡P.13)│ │ 「借:捐贈、郵局-活儲527133、500萬元」 │ │ 「貸:捐贈收入-非董事、王淑雯、500萬元」 │ │ 92年7月28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93他字1731號卷㈡P.15)│ │ 「借:捐贈、玉山活存777-6、500萬元」 │ │ 「貸:捐贈收入--非董事、王淑雯、500萬元) │ │ 92年7月30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93他字1731號卷㈡P.17)│ │ 「借:捐贈、郵局活儲527133、1000萬元」 │ │ 「貸:捐贈收入-非董事、王淑雯、1000萬元」 │ │【傳票均為謝婉熹製作,丙○○核章】 │ └────────────────────────────┘ 證人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此一過程:「(王淑雯在92年是否曾經捐款2千萬元給明道學校?)是的。(這筆捐 款學校有無開立收據?)有的。(收據如何開?開給何人?)分三張,壹張是1仟萬元,另二張各500萬元,收據交給校長丁○○。(對此筆捐款,王淑雯有無到校與你接洽?)事後有來跟我換捐款收據。(如何換捐款收據?她如何說?)他是拿壹仟萬元的那一張,來跟我換950萬元及50萬元的捐款。(她當時有告訴妳,他不同意捐款?)沒 有。(王淑雯拿捐款收據跟你換這件事情除了你以外,學校有無他人看到?)校長室的秘書組長有看到,秘書組的組長陳采秀有看到。(你在哪裡將收據交給王淑雯?)在會計室。(二張都交給他?)是的,捐款收據是三聯單,他將原收據正、副本還給我們,換發新的收據。(原來收據是壹張壹仟萬元?)是的。(換回的那一張收據如何處理?)登錄作廢,訂回原來三聯單的本子。」等語,佐以下列證據: ⑴學校92年7月28日明道開立給王淑雯2張面額各500萬元 收據(影本見93他字1731號卷㈠第14、16頁)。另92年7 月30日明道管理學院亦開立一張王淑雯捐贈1000萬元之收據;然收回作廢後改開立950萬、50萬之收據(影本見原 審卷㈠第114頁、亦見93他字1731號卷㈠第18頁、扣押物 第5箱原始傳票內),與證人丙○○之證詞一致。 ⑵原審法院依辯護人請求,向國稅局臺中市分局函查,王淑雯壬○○夫妻,確實於92年度所得稅申報時,申報92年7月30日向明道管理學院捐贈50萬(原審卷㈢第199頁)之捐贈扣抵,該份收據之流水編號(92)會字第92OAC0000000號,就是上述92年7月30日拿1000萬元收據換成的小張 收據50萬元。因此可證明王淑雯、壬○○夫妻對於學校開給1000萬元收據一事,確實知情,才有更換收據事宜。公訴意旨指稱王淑雯夫婦未曾同意2000萬元捐款一事,實有誤會,若未同意捐款何以領取收據?因此更難證明被告有何業務登載不實犯行。 ⒋又因為王淑雯夫妻原本投資在大陸之2000萬元資金並未抽回,被告丁○○為配合上述92年7月28日至30日作帳紀錄 ,勢必要製造現金流動事實,起訴書所敘述「丁○○……於92年7月28、29、30日以汪廣平、汪楊豐、甲○○名義 ,自歐利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彰化銀行西屯分行 294740帳戶,各匯5百萬元(計1千5百萬元),連同丁○ ○交與會計主任丙○○之5百萬元現金,共計2千萬元先存入玉山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云云,與實 情相去甚遠,實際上並無共計2000萬元之現金存入,而是一筆1000萬元之資金進出二次,實際資金流向如下: ┌───────────────────────────┐ │ ★即為製造2000萬元匯入明道管理學院之四筆款項。 │ │92.7.28 92.7.28 │ │丙○○現金 歐利安公司 │ │存入500萬元 彰銀西屯分行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500萬元 │ │ ↓ ↓ │ │ ↓ 92.7.28丁○○ │ │ ↓ 彰銀西屯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500萬元 │ │ ↓ ↓ │ │ ↓ ★甲○○辦理 │ │ ↓ 明道郵局527133帳戶 │ │ ↓ 92.7.28入款500萬元↘ │ │92.7.29 ↘ │ │玉山7776帳戶 ★明道郵局527133帳戶↗ →→ │ │甲○○辦匯→→ 92.7.29入款530萬元↗ ↓ │ │ 530萬元 ↓ │ │ 95.7.29明道於郵局提領│ │ 1048萬7376元(含120元│ │ 匯費)匯款1048萬7256 │ │ 元,以「償還歐利安部分│ │ 租賃款」名義,轉入歐利│ │ 安彰銀西屯分行 │ │ 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辦理匯款 92.7.29轉500萬元 ↓ │ │ 明道郵局527133帳戶 ←←←←汪廣平彰銀西屯 ←←←↓ │ │ 92.7.29入款500萬元 0000-00-00000-0帳戶 ↓ │ │ ★ (股東往來) ↓ │ │ 甲○○辦理匯款 ↓ │ │ 明道郵局527133帳戶 92.7.29轉500萬 ↓ │ │ 92.7.30入款500萬元 ←←←←汪楊豐第7商銀 ←←←← │ │ ↓ 0000-000000-0帳戶 │ │ ↓ (股東往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7.30由明道郵局 92.7.30由明道郵局帳戶 │ │ 帳戶提款545萬1105元 提款450萬元 │ │ 以「償還歐利安部分租賃款」 ↓ │ │ 之名義 ↓ │ │ ↓ ↓ │ │ 92.7.30 92.7.30 │ │ 轉入歐利安公司 轉入玉山銀行 │ │ 彰銀西屯分行 07776帳戶 │ │ 0000000000000 000萬元 │ │ 帳戶500萬元、 ↓ ↓ │ │ 45萬1105元 ↓ 各項小額支出 │ │ ↓ ↓ ↓ │ │ ↓ ↓ ↓ │ │ 92.7.31 92.7.31 92.8.21由明道玉山台中│ │ 甲○○ 甲○○辦匯 0000000000000帳戶提領│ │ 由歐利安帳戶 由歐利安帳戶 482萬1639元,以「償還│ │ 辦匯200萬元 辦匯300萬元 歐利安租賃款」名義 │ │ ↓ ↓ ↓ │ │ ↓ ↓ ↓ │ │ 力俊工程 張龍欽 歐利安彰銀西屯分行│ │ 黃明俊 三信商銀南門分行 0000-00-000000000│ │ 土銀北屯分行 帳戶 │ │(1048萬7256元+545萬1105元+482萬1639=2076萬) │ └───────────────────────────┘ (上述資料出處:93他字1731號卷㈠P.61、P.105-107、P. 136-138、P.131-132、P.140-148。93他字1731號卷㈡P.11 、P.69-70、P.72。調查站資料卷P.127) ⒌由上述資金流向圖得知,被告丁○○調集1000萬資金,分成2筆500萬元,匯進學校帳戶2次,形式上學校有2000萬 元之入款,而實際上這2000萬元又以「償還歐利安融資租賃2076萬元債務」名義匯款出去,就結論上而言,明道管理學院左手收進來2000萬元捐贈,右手償還了2076萬元債務,雖然實際上學校沒有增加2000萬元現金可資運用,但卻減少了2076萬元債務,對學校並無任何損失,反而減輕負擔受有實益,因此被告丁○○難謂有何業務侵占可言。而歐利安公司自願蒙受2076萬元工程款債權損失,這是被告丁○○家族公司願意承擔之損失,並無任何不法可言。四、綜上所述,本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僅係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書全部照錄複製,逕行起訴,並未本於檢察官法律專業過濾篩檢。例如借款得來之資金,並非自己為他人保管之資金,絕無構成侵占罪之可能,然偵查檢察官亦全盤接受不加篩檢。又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並未針對所起訴之六項犯罪事實詳列各種證據方法,甚至對於偵查中有利被告之證據(如教育部會計長之證言)亦視而不見,起訴法條亦含混籠統,以致94年9月22日起訴後,歷經原 審近2年準備程序,公訴檢察官不斷補充,乃至更正起訴法 條(如一部分所述)爭點方才完整顯現,但檢察官指出之證據方法,仍無法達到令人「無庸置疑」相信之程度,基於罪疑惟輕、無罪推定之原則,應為被告等均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原審法院就一之㈣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㈣部分,誤將明道管理學院單純短期借款,認定係為實現未到期之捐贈支票2800萬元,進而認為該償還短期借款,而在會計作業上恢復原誤沖應收票據科目,係被告等故意以2800萬元學校資金換回兌現無期之支票,致生損害於學校財務之健全;另又未查證關於未到期支票,並非不能作為學校募款績效,甚至在會計上亦得以列為捐贈收入項下,逕認被告等將未到期支票金額2800萬元列為捐贈收入明細表、捐贈收入結構分析表中之銀行存款,並陳報教育部,係行使登載不實文書,均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就此部分,徒以臆測之詞,認被告等涉有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被告丁○○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並執以指摘原判決關於判決其有罪部分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改為被告丁○○無罪之判決。至檢察官上訴意旨雖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至㈢、㈤、㈥部分,及被告己○○關於一之㈣部分,認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核有未當云云。惟細繹原審檢察官起訴書、補充理由書、論告書,及原審辯論時論告內容,僅說明如上開一之㈢、㈣、㈥部分,各該項內所犯罪名間,有牽連或連續犯之關係;至所起六項犯罪事實彼此間,則未主張有何連續犯或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原判決就被告丁○○被訴如上開一之㈠至㈢、㈤、㈥部分,以犯罪不能證明,而各別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尚屬無據。又檢察官上訴意旨係或以主觀推測被告等有犯罪故意及事實,或以原審法院對證據取捨之事由,認原判決就上開一之㈡、㈢、㈣、㈥部分之判決違誤,卻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佐證,另就上開一之㈠、㈤部分,更未爭執原判決有何認定事實之謬誤。綜上所述,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