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5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3號,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6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本件記載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參之同法第361條修正案之立法理由說明意旨,苟上訴書狀對不服原判決之理由已有敍述,僅所述不具體者,究有別於「未敍述理由」,自不生應依該規定命補正之問題,且因不符合該條「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之規定,應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件被告甲○○於判決後之法定期間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僅泛言「被告已自行接受美沙冬替代治療,戒除毒癮,原審量刑過重」
,而未敍述原判決有何具體違誤或不當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