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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9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文雄張恩賜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5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3號,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6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本件記載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參之同法第361條修正案之立法理由說明意旨,苟上訴書狀對不服原判決之理由已有敍述,僅所述不具體者,究有別於「未敍述理由」,自不生應依該規定命補正之問題,且因不符合該條「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之規定,應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件被告甲○○於判決後之法定期間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僅泛言「被告已自行接受美沙冬替代治療,戒除毒癮,原審量刑過重」

,而未敍述原判決有何具體違誤或不當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9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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