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91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利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宗信係址設南投縣中寮鄉福盛村福山巷85之1號財團法人白陽大道教育基金會(下稱白陽大道院 )之創辦人兼第一屆董事長,且自民國89年11月1日起至93 年12月31日止,再度擔任白陽大道院之第三屆董事長,其明知白陽大道院所有坐落南投縣中寮鄉鄉○○段687之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業經編定公告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凡在該類土地上為經營或使用者,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均屬水土保持法第4條所規定之水土保持義務 人,從而欲在該類土地從事開挖整地之行為時,均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且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劃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詎竟於93年2月農曆春節後某日 起,未經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或申請核准,即擅自決定由不知情之富揚鋼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朝煌承攬,在上開地號土地上開挖興建鋼構建物之停車場、餐廳、擋土牆等大型違建物(下稱系爭建築物),違規面積達170平方公尺,導致該處之排水平衡變異,部分停車場之雨水 未排入原有溝渠,反而在集中後由停車場之西南角排入下游毗鄰土地,使下游毗鄰土地遭到刷蝕,造成水土流失之結果。因認被告涉犯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之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 ㈠系爭土地編定公告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有臺灣省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等資料附卷可稽。 ㈡被告擔任白陽大道院之第三屆董事長,其任期係自89年11月1日起至92年10月31日止,後因故延期至93年12月31日止, 陳鐘陽則是擔任該屆之董事,且業於94 年3月25日死亡,有白陽大道院94年1月8日第三屆董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1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登記處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2紙及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除戶資料1紙附卷可稽。 ㈢該土地上施設之水泥路面、擋土牆及鋼構之構造物,並非南投縣政府96年投縣建管雜字第027號雜項建築執照所核准之 項目,並經該府於94年1月18日對白陽大道院就違反水土保 持法第12條及第23條第2項部分逕行裁處罰鍰,有證人即南 投縣政府流域管理局水土保持課課員周茂照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相關函文、會勘紀錄等資料在卷可參。 ㈣證人即興建系爭建築物之富陽鋼構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朝煌於偵查中證稱:是被告找我蓋該建築物,都是被告告訴我怎麼做,我有問被告有無申請水土保持,被告說有在申請,而且被告不想花設計費的錢,就沒有找建築師設計等語,及卷附用以支付系爭建築物工程款所用之支票2張,均以被告為發 票人,足認系爭建築物係被告主導興建,且明知興建前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為圖減省相關費用,而未為之等之事實。 ㈤依謝金勳於94年9月12日出具之基地擋土結構及排水系統安 全鑑定報告書,上載明系爭建築物之興建,導致該處之排水平衡變異,且因部分停車場之雨水未排入原有溝渠,反而集中後由停車場之西南角排入下游毗鄰土地,使下游毗鄰土地遭到刷蝕,足證被告興建該建築物後,確有造成水土流失之結果等為其論據。 三、證據能力部分: ㈠證人乙○○、張樹枝、張淵智、周茂照、何建華、李瑋、李宗憲、施正南、蕭炎昆於檢察官前之證述,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無證據能力。 ㈡力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即水利工程技師謝金勳於94年9月12日出具之基地擋土結構及排水系統安全鑑定報告書, 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被告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爭執其證據能力;又係「鑑定文書」,而非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另依該鑑定書內所載「停車場之興建導致排水平衡變異,部分停車場之雨水並未排入原有A溝,集 中後由停車場西南角排入下游毗鄰土地,導致下游毗鄰土地之刷蝕」之內容,核與謝金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會不會因為地上物建築有無存在,雨水雨量往下沖,對底下會減少損害或更大損害?)做了停車場比沒有做之前好,地表會減少沖刷,照現有排水系統,停車場做了比沒有做之前,對土壤刷蝕跟排水都來的有利,停車場做之後,比沒有做,是更有利的影響」、「所以我這裡面的意思是假如他照我們建議的改善,他其實可以對刷蝕減到最低,這句話是我漏了『可能導致下游毗鄰土地的刷蝕』,這並不代表停車場的水一定會對下游造成刷蝕」等語(參原審卷第198頁至第200頁)顯然不同,自難認有何可信之特別情況,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第3款例外有證據能力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水 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5條第3項均係身分犯,以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為犯罪主體,如非水土保持義務人,或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無共犯關係,即難以該罪論處。所謂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持法第4條之立法解釋:指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 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法條既明定為「或」所有人,而非「及」所有人;故並非土地所有人即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義務,須土地所有人自行經營、使用,或對於山坡地之經營、使用,有監督、支配權限始足當之,亦即為為土地之實際使用人,依法始負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義務,為水土保持義務人。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其係白陽大道院第三屆董事長,任期自89年11月1日起,且於93年2月間,白陽大道院委託黃朝煌於系爭土地上興建該建築物,而未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犯行,辯稱:自92年1月間起,即由陳 鐘陽擔任白陽大道院董事長,只是未辦理變更登記,而該建築物係因下游住戶要求所興建,亦未造成水土流失之結果等語,經查: ㈠系爭建築物係於93年2月間由時任白陽大道院之董事兼秘書 之李宗憲介紹黃朝煌所興建,而因所坐落之系爭土地係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且停車場部分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施設檔土牆,面積約170平方公尺 ,經南投縣政府於93年12月16日勘查屬實,乃於94年1月18 日以府流保字第09400190720號函裁處白陽大道院罰鍰新台 幣(下同)6萬元,並應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開發、使用行為 ,並分別以94年3月10日府流保字第09400497440號函及94年5 月2日府流保字第09400860930號函請白陽大道院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由水土保持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安全鑑定報告,嗣因白陽大道院未依指定期限提出上開安全鑑定報告,南投縣政府遂於94年7月7日以府流保字第09401356390號函,裁 處白陽大道院罰鍰6萬元,而白陽大道院於94年7月29日不服該裁處罰鍰6萬元而提起訴願,於94年12月9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駁回訴願等情,業經被告坦承無訛,核與黃朝煌及李宗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南投縣政府函文4紙(參94年度他字第340號卷一第15頁至第18頁、第35頁至第36頁)、複丈成果圖(參同上卷第120頁)、白陽大道 院94年7月29日94年白陽教字第94016號函(參94年度他字第340號卷二第38頁至第39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2月9日農訴字第0940150572號訴願決定書(參同上卷第50頁至第53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已可認定。 ㈡被告係白陽大道院第3屆董事長,任期原自89年11月1日起至92年10月31日止,惟因故延長至93年12月31日止,此固有南投縣政府95年7月5日府教社字第09501205130號函附之白陽 大道院第3屆董事名冊、白陽大道院93年9月7日(九三)白 陽教字第93022號函、南投縣政府93年10月1日府教社字第09301841280號函各1紙(上參同上卷第120頁至第124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登記處玖零證他字第參陸號、玖肆證他字第肆號法人登記證書各1紙(參同上卷第142頁至第143頁)在 卷足佐。然白陽大道院早於92年1月12日即已召開董監事會 議,並改選陳鐘陽為董事長,任期自92年2月1日起至第4屆 董事長選出前為止(按即93年12月31日止),此業經李宗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擔任白陽大道院第2、3屆秘書及董事,第3屆董事長前半段是被告,後半段即92年初以後到第4屆交接是陳鐘陽,陳鐘陽擔任董事長是從92年2月1日開始,到94年新一屆董事長選出來為止,這部分我們當時沒有送縣政府核備及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等語明確,並有白陽大道院董監事會議會議紀錄1紙(參同上卷第147頁)在卷可徵;此外,陳鐘陽自92年2月28日起至92年12月27日止,確有在 如附表所示之白陽大道院工程請款單「董事長」欄上,簽署自己之姓名,而白陽大道93年上半年會刊上,發行人亦載明為「陳鐘陽」,內頁第75頁之陳鐘陽照片下方說明為「本會董事長代表創辦人於大會致歡迎詞」、第77頁之陳鐘陽照片下方說明為「全體得獎人與本會董事長、社長及貴賓合影」,亦有該院工程請款單影本100張、白陽大道半年刊1本(均外放)存卷可證,由上均足認陳鐘陽確實自92年2月1日起至93 年12月31日該院第4屆董事長選出前為止,經該院董監事會議選任為白陽大道院之董事長而實際擔任董事長之職務。㈢李宗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3年2月份白陽大道院有做鋼 構建築物,是我介紹黃朝煌來做的,當初沒有畫設計圖,水土保持計畫部分我不清楚,而該工程實際負責人是陳鐘陽,後續工程都是由他指揮,黃朝煌都是跟陳鐘陽溝通,也是陳鐘陽在92年底指示要做的,這件工程在施工時,是陳鐘陽告訴我如何做,我再告訴黃朝煌,施工前也是陳鐘陽跟我在現場向黃朝煌說明」等語,可知系爭建築物係由當時實際上之董事長陳鐘陽所決定並指示興建。雖黃朝煌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是被告透過李宗憲找我蓋該建築物,是被告指示如何興建,李宗憲是監工」云云,然黃朝煌前因認興建該建築物之工程款合計為00000000元,白陽大道院尚有00000000元未依約給付,而於93年11月26日向白陽大道院提起給付工程款之民事訴訟,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93年度重訴字第88號卷宗影本1份可證,其與白陽大道院間已有 嫌隙,其證詞自難謂無偏頗之虞;況由上所述,陳鐘陽自92年2月1日起,即已實際上擔任白陽大道院之董事長,且該建築物耗費之金額既如此龐大(依上開民事卷宗黃朝煌起訴狀所載為00000000元),故由時任該院代表人之董事長陳鐘陽決定並指示,而非由已卸任之被告決定及指示興建與否及如何興建自較合常理,是以黃朝煌之證述既有如上不可採之處,自難以據為認定被告不利之證據。 ㈣又上開民事卷宗所附用以支付該建築物工程款之支票2紙( 發票日分別為93年3月31日、93年4月30日,支票號碼分別為AE0000000、AE0000000,受款人均為黃朝煌,票面金額均為100萬元,付款人均為臺灣銀行南投分行、發票人均為白陽 大道院),發票人白陽大道院印章旁雖蓋有被告之印章,然此僅為法人為發票人時,需加蓋代表人之印章,而非表示被告為發票人;且白陽大道院雖於92年2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已由陳鐘陽擔任董事長,然並未依規定向南投縣政府核備及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俱如前述,自無從持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向往來之金融機構申請變更代表人之印鑑,是以於該其間內白陽大道院簽發之支票,自仍以原登記之代表人即被告在票面上之發票人欄上蓋章,亦符合一般金融實務,故自不得以上開2紙支票發票人欄上有被告 之印章,即認係被告指示興建該建築物之事實。 六、綜上所述,被告於系爭建築物興建之時,實際上並非白陽大道院之董事長,且於興建系爭建築物時,亦無指揮、監督等支配權限之事實,而非該土地之實際使用人,揆之首揭說明,被告對系爭土地並非依法負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義務之水土保持義務人,自非得以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及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5條第3項之規定相繩。此外,公訴 人未能再提出適合於證明被告犯行之積極證據,並指出調查之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整體證明力容有未足,尚無法達使通常一般人均得確信之程度,不足為被告被訴事實之認定,加諸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起訴書所指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因認本件罪證不足,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即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已如前所論述。本件既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復已詳見前述,而原審判決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為綜合判斷、取捨,認仍無從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說明甚詳,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難任意指為違法。檢察官提起上訴,以㈠證人黃朝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證稱,「(問:這一件最早找你們公司要蓋停車場及廚房的人是哪一位?)是甲○○。」、「(問:你們這工程都沒有請設計師設計?)對,也沒有畫圖,都是甲○○告訴我,要我怎麼做,我就照他講的去做。」、「(問:蓋當時有無向主管單位申請水土保持或核准?)。當時我有問甲○○,他說他有在申請,但是他們後來有無申請,我不知道,他也沒有拿給我看過,之前我有跟營造廠商做過,營造廠商會去申請,這一件是我自己做,我知道他們白陽大道院有一個認識的營造廠商,有跟他們做大殿的部分,白陽大道院還用每個月5萬元請營造廠商的監工,我有問 甲○○你們為何不去找那個營造廠商,他告訴我說如果請建築師設計,那個大殿的設計費就要500萬元,甲○○不想再 花那個設計費的錢,就跟我講照他的意思就好了。」等語,且證人黃朝煌於承攬施作上述工程後,由白陽大道院所收取作為支付工程款用之支票,其上之發票人均為甲○○1情, 有以臺灣銀行南投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分別為93年3月31 日、93年4月30日,票號分別為AE0000 000號、AE0000000號,面額各為100萬元之支票影本2紙在卷可資佐證;再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跟黃朝煌沒有仇恨,以前不認識黃朝煌,是蓋那違章停車場及餐廳才認識的」等語,準此,證人黃朝煌當不致有設詞誣陷被告之理,足徵本件工程應係被告主導興建,而非已歿之陳鐘陽,又按本件被告擔任白陽大道院之第三屆董事長,其任期原本係自89年11月1日起至92年10 月31日止,惟其後因故經白陽大道院第三屆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將任期延長至93年12月31日,至陳鐘陽則是擔任該屆之董事,且業於94年3月25日死亡等情,有白陽大道院94 年1月8日第三屆董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登記處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2紙(證書日期分別為90年11 月21日、94年1月11日)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除戶 資料1紙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被告甲○○自屬水土保持義務 人無訛。㈡因本件被告在上開地號基地上開挖興建鋼構建物(停車場、餐廳)、擋土牆等大型違建的緣故,導致匯集之雨水集中往下沖刷,造成土石崩塌及地表沖刷成溝,嗣經民眾檢舉,南投縣政府乃於94年5月20日再度派員偕同檢舉人 前往現地勘查,發現上情後,遂再度發函要求白陽大道院提出安全鑑定報告及改正水土保持處理維護設施之書圖,嗣經白陽大道院委請力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即水利技師、結構技師謝金勳實施鑑定後,亦證明該處停車場等之興建,導致該處之排水平衡變異,且因部分停車場之雨水未排入原有溝渠,反而集中後由停車場之西南角排入下游毗鄰土地,使下游毗鄰土地遭到刷蝕,造成水土流失的結果,有會勘紀錄、現場照片、相關函文及立宏工程顧問公司94年9月12日 出具之「基地擋土結構及排水系統安全鑑定報告書」乙份附卷可證,並經證人謝金勳於審理中證述在卷,足認被告在上址開挖整地,不但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且其後因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足夠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確已造成下游毗鄰土地水土流失之結果無疑。是原審認事用法尚有未當云云。惟查,檢察官上訴意旨,就被告所涉違反水土保持法犯行,均仍以證人黃朝煌前揭顯無可採之證言,擇其不利於被告者,採為被告有罪之論據。然此業經原審就採證法則,詳細說明其取捨之依據,本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所述各節,仍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本件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附表:白陽大道院工程請款單 ┌──┬──────┬─────┬───────┬─────┬───┬───┬──┐ │編號│ 日 期 │ 金 額 │請款人 │工地主任 │經手人│董事長│備註│ ├──┼──────┼─────┼───────┼─────┼───┼───┼──┤ │ 1 │92年2月28日 │ 167467元│李千陽 │吳岳郎 │無 │陳鐘陽│請款│ ├──┼──────┼─────┼───────┼─────┼───┼───┤單均│ │ 2 │92年3月5日 │ 389417元│無 │吳岳郎 │無 │陳鐘陽│外放│ ├──┼──────┼─────┼───────┼─────┼───┼───┤ │ │ 3 │92年3月6日 │ 256088元│陳進忠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4 │無 │ 123444元│無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5 │無 │ 33080元│無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6 │92年3月6日 │ 900000元│易勝鋁業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7 │92年3月10日 │ 99255元│無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8 │92年3月20日 │0000000元 │無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9 │92年3月20日 │ 9450元│蕭東標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10 │92年3月20日 │ 76450元│劉若堅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11 │92年3月20日 │ 26500元│吳岳忠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12 │92年3月20日 │ 18000元│劉永樑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13 │92年3月20日 │ 20700元│瑞發工程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14 │92年3月21日 │ 56270元│勝發模板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15 │92年4月12日 │ 35150元│丁郁芳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16 │92年4月12日 │ 9765元│無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17 │92年4月17日 │ 15594元│林馬民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18 │92年4月17日 │ 51700元│吳岳忠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19 │92年4月17日 │ 142094元│陳觀文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20 │92年4月17日 │ 39500元│金永固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21 │92年4月20日 │ 33600元│文傑工程行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22 │92年4月20日 │ 11550元│尚勇工程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23 │92年4月20日 │ 41320元│張清錦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24 │92年4月20日 │ 115500元│向昇工程行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25 │92年4月20日 │ 16275元│三立壓送工程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26 │92年4月20日 │ 12000元│張錫麟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27 │92年5月20日 │ 128100元│金偉台工業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28 │92年5月20日 │ 31500元│陳如魁 │無 │無 │陳鐘陽│ │ ├──┼──────┼─────┼───────┼─────┼───┼───┤ │ │ 29 │92年5月20日 │ 25200元│黃進益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30 │92年5月20日 │ 28200元│吳岳忠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31 │92年5月20日 │ 21000元│鐘富斌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32 │92年5月25日 │ 20000元│劉永立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33 │92年5月25日 │ 78200元│泰富預拌混凝土│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34 │92年6月20日 │ 12297元│政連水電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35 │92年7月20日 │ 18900元│柳記建材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36 │92年7月20日 │ 41580元│運得好公司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37 │92年7月20日 │ 8500元│謝朝林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38 │92年7月22日 │ 157320元│華達行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39 │無 │ 33600元│三立工程行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40 │92年8月1日 │ 24750元│吳岳忠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41 │92年8月1日 │ 316821元│陳進忠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42 │92年8月1日 │ 3000元│李宗明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43 │92年8月20日 │ 12750元│劉勇樑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44 │92年8月20日 │ 60000元│劉若望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45 │92年8月20日 │ 81509元│振富水電行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46 │92年8月21日 │ 167238元│陳觀文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47 │92年8月24日 │ 12600元│尚勇工程行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48 │92年8月26日 │ 5723元│輝達工程行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49 │92年9月1日 │ 22016元│劉若望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50 │92年9月1日 │ 168700元│陳進忠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51 │92年9月1日 │ 102020元│向昇工程行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52 │92年9月1日 │ 142884元│柳記建材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53 │92年9月1日 │ 92727元│華達行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54 │92年9月2日 │ 40756元│林泰淵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55 │92年9月2日 │ 2415元│全工能防水工程│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56 │無 │ 580425元│林炳輝 │林奕伸 │林奕伸│陳鐘陽│ │ ├──┼──────┼─────┼───────┼─────┼───┼───┤ │ │ 57 │92年9月3日 │ 97335元│運得好公司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58 │92年9月3日 │ 3500元│傅佔雄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59 │92年9月3日 │ 219000元│泰富混凝土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60 │92年7月3日 │ 60368元│劉若聖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61 │92年7月3日 │ 16800元│吳岳忠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 │ │ 62 │92年9月5日 │ 88939元│金偉台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63 │92年9月5日 │ 34125元│三立壓送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64 │無 │ 216800元│陳觀文 │無 │林奕伸│陳鐘陽│ │ ├──┼──────┼─────┼───────┼─────┼───┼───┤ │ │ 65 │92年9月8日 │ 41249元│振富水電材料行│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66 │92年12月20日│ 77870元│吳岳忠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67 │無 │ 400000元│林奕伸 │無 │無 │陳鐘陽│ │ ├──┼──────┼─────┼───────┼─────┼───┼───┤ │ │ 68 │無 │ 298635元│林炳輝 │無 │林奕伸│陳鐘陽│ │ ├──┼──────┼─────┼───────┼─────┼───┼───┤ │ │ 69 │無 │ 70680元│吳岳忠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70 │92年9月21日 │ 71946元│劉若望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71 │92年9月21日 │ 6000元│張錫麟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72 │92年9月21日 │ 30400元│張清錦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73 │92年9月21日 │ 55030元│吳岳忠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74 │92年9月21日 │ 256745元│陳進忠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75 │92年9月21日 │ 11000元│謝朝林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76 │92年9月24日 │ 5250元│五湖吊車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77 │92年9月24日 │ 56246元│金偉台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78 │92年9月27日 │ 20790元│運得好公司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79 │92年9月30日 │ 8400元│三立壓送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80 │92年9月30日 │ 58800元│泰富混凝土公司│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81 │92年11月17日│ 55301元│明衛消防公司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82 │92年11月17日│ 21787元│無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83 │92年11月17日│ 19200元│張清錦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84 │92年11月20日│ 48392元│慶瑜工程公司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85 │無 │ 75461元│定祥水電 │無 │林奕伸│陳鐘陽│ │ ├──┼──────┼─────┼───────┼─────┼───┼───┤ │ │ 86 │92年11月20日│ 74808元│景順水電材料行│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87 │92年11月20日│ 7020元│吳岳郎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88 │92年11月20日│ 12000元│黃文欽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89 │92年11月20日│ 48392元│慶瑜工程公司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90 │92年11月20日│ 10500元│三立壓送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91 │92年12月10日│ 77889元│明衛消防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92 │92年12月10日│ 7350元│永泰起重工程行│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93 │92年12月18日│ 8400元│黃朝椼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94 │92年12月18日│ 37700元│無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95 │92年12月20日│ 6000元│廖本院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96 │92年12月20日│ 36000元│劉勇樑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97 │92年12月20日│ 14281元│景順水電材料行│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98 │92年12月22日│ 28800元│張清錦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99 │92年12月22日│ 3000元│黃文欽 │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 │ │ 100│92年12月27日│ 43400元│泰富預拌混凝土│吳岳郎 │林奕伸│陳鐘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