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77號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84、19278、2950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其所認之「乾弟弟」即被害人甲○○前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所申辦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等信用卡3張,申請後未曾使用過,亦未遺失而要求「台新銀行」補發新卡,詎被告在未得被害人甲○○之授權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5年7 月22日,冒用被害人甲○○之名義,撥打電話予台新銀行,以語音申請之方式,向服務人員佯稱:被害人甲○○前所申辦之3 張信用卡遺失,請求申辦核發新的信用卡云云,致使台新銀行信用卡部門之服務人員,誤信係被害人甲○○本人申請補發信用卡,因此同意補發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下稱補發之系爭3張信用卡),並將3張補發之信用卡,寄送至臺中市○○路○段672號22樓之12之被告租屋住所。嗣被告代收上揭3 張補發之信用卡後,旋自95年8月3日起至96年4月2日止,持補發之信用卡,先、後在附表所示之時、地,在臺中縣、市及臺北市之各信用卡特約商店內,冒用被告甲○○之名義,持以刷卡消費詐購貨物,並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甲○○之英文姓名即「SHUO 筆」(起訴書誤繕為「SHUO TSENG YING」),而偽造被害人甲○○名義之簽帳單,致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83,070 元之商品(其每次消費之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甲○○、台新銀行及附表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3號判例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亦即若證據資料在經驗科學上或論理法則上尚有對被告較為有利之存疑,而無從依其他客觀方法排除此項合理之可疑,即不得以此資料作為斷罪之基礎,且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之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換言之,在法律判斷上,即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又告訴人(被害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2年上字第67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甲○○、丙○○之證述及證人即各該刷卡特約商店之人員郭燕玉、丁○○、蔡清財、許金源、張美華、黃敏慧、宋秀琴、陳志豪、李昱德、洪振芳、謝岫頻、陳梅子、鄧權、李瑞風、梁桓碩、林志發、張志豪、林堪如、陳聰增、楊盧秋華、張憲聰、陳季渝、詹惠玲、顧信弘、梁秋玫、陳武峰、武燕瑩、謝素梅、林春佑、洪滄栩、曾華良、康家皓、楊慧音、張媛琪、吳文雄、邱瑞竹、吳家宜、戊○○、吳明蘭於警詢時證述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確是被告所持卡消費之事實及有刷卡明細表、信用卡簽帳單影本、監視畫面影本、信用卡帳單、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音檔錄音光碟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如附表所示之消費款項確實是伊持補發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使用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申請補發上開信用卡,並持之消費,均有經過被害人甲○○之同意等語。 四、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死亡者。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該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 條之3 、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核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976號判決意旨)。 ㈡本件證人甲○○、丙○○於警詢中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經辯護人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檢察官復未能證明上開證人之證述有何特別可信,依上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㈢本件檢察官、被告於審判期日,除對證人甲○○、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外,對本案其他經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提示之證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亦無不適當之處,是參考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之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本案經調查之上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五、經查: ㈠被告於95年7 月22日,以被害人甲○○之名義向台新銀行申請補發系爭3 張信用卡,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持上開補發之信用卡3 張刷卡消費,並於簽帳單上簽署「SHUO筆(橫寫)」之署名,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核與證人曾小訓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人即各該刷卡特約商店之人員郭燕玉、丁○○、蔡清財、許金源、張美華、黃敏慧、宋秀琴、陳志豪、李昱德、洪振芳、謝岫頻、陳梅子、鄧權、李瑞風、梁桓碩、林志發、張志豪、林堪如、陳聰增、楊盧秋華、張憲聰、陳季渝、詹惠玲、顧信弘、梁秋玫、陳武峰、武燕瑩、謝素梅、林春佑、洪滄栩、曾華良、康家皓、楊慧音、張媛琪、吳文雄、邱瑞竹、吳家宜、戊○○、吳明蘭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刷卡明細表、信用卡簽帳單影本、監視畫面影本、信用卡帳單、台新銀行音檔錄音光碟及原審勘驗筆錄等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證人甲○○於96年12月12日偵訊時雖證稱:伊所申辦的3 張信用卡都在伊家,伊沒有使用過,不知道有被掛失及補辦,是台新銀行打電話給伊,伊才知道被盜刷10幾萬元,伊是96年6 月間去台新銀行查伊的消費資料才知道,補發的信用卡是被告自己去辦掛失的,因為台新銀行有語音紀錄,伊聽就是被告的聲音,伊並沒有同意被告申請補發信用卡等語(96年度偵字第29503號卷第9-10頁),然查: ⒈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原審97年9月1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是否認識在庭被告乙○○?)認識,是我的前女友弟弟的朋友。‧‧(你是何時認識被告?)是在95年5、6月時認識的。」等語(原審卷第90頁反面-91 頁),核與證人於96年10月18日偵訊時供稱:「(你與甲○○是什麼關係?)朋友,他是我乾弟弟,我們是95年6 月份認識的。」等語相符(96年度核交字第1257號卷第13頁),是被告與證人甲○○係朋友關係無訛。 ⒉次者,被害人甲○○於95年7 月18日或19日曾同意申請台新銀行信用卡供被告或其朋友使用乙節,已據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原審97年9 月1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標示為95年7 月24日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是否是你申請?)是的。(你當時申請時,是否有與被告一同前往?)有,被告在銀行外面等候。(你為何要去申請?)那時候被告告訴我要幫我的一個朋友,所以要我去辦一張現金卡給我的朋友使用‧‧(何時去申請第二張申請書?)是95年7 月18日或19日。」等語明確(原審卷第97頁),並有標示95年7 月24日之信用卡申請書1 份(原審卷第29頁)在卷可憑。再者,證人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有無申辦使用過0000000000、0000000000 號手機門號?)使有使用過,第1支號碼是台灣大哥大的門號,那時因為被告告訴我她沒有手機,她告訴我她沒有門號,要我申請門號給她,然後她要手機給我,結果她手機沒有給我。第2 支是遠傳的門號,那時她與一位洪姓先生在一起,她說他們2 人要一起辦同一家公司的門號‧‧‧00000000001號手機門號是95年8、9月份時辦的,0000000000則是在95年6月份左右辦的。‧‧(你為何要申辦手機門號給被告使用?)當初是因我與被告很好,她說要我當她乾弟弟,所以她我申請明她使用,我不疑有他。」等語(原審卷第91頁反面-92頁)、於本院98年9月15日審理時具結證稱:「(遠傳0000000000這支易通卡電話是否你去申請?)是的。(如何申請的?)我自己申請的,但是當時被告也在場。那時候是被告說她要和她當時的男友用同一家公司的門號,她沒有辦法自己辦所以要求我幫她辦。(此電話申請後何人在使用?)乙○○在使用。」等語,復有0000000000號之電話服務申請書1份在卷可據(本院卷第145-146頁),依證人甲○○上開之證述可知,當被告要求證人甲○○為其申辦手機門號、申請現金卡時,證人甲○○並未加以拒絕一一為被告申辦及申請,可知當時被告與證人甲○○交情頗佳。又依證人甲○○於原審證稱:「(你電話帳單地址寄至何處?)都是寄到台中市○○路○段672 號【22樓之12】。)、於本院證稱:「(你有無住過臺中市○○路○段672號22 樓之12或是以該地址為通訊地點?)沒有。(為何申請書上的投寄地點會記載上開地址?)因為當時乙○○住在那裡,此地址是乙○○提供的。(乙○○提供該文心路四段672 號22樓之12地址時你是否尚在現場?我還在場。(為何要提供該地址為申請該行動電話通訊的住址?)因為當時乙○○住在該處,當時該行動電話的帳單要寄到那裡,由乙○○自己繳納。」等語,足見證人甲○○雖以自己名義為被告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然由於該門號係由被告使用,證人甲○○要求被告需自行擔負該門號之通話費用,故該門號之帳單乃寄至當時被告居住之文心路四段672 號22樓之12。,而對照本件被告打電話至台新銀行申請補發系爭3 張信用卡之帳單寄送地點,亦為被告居住之文心路四段672 號22樓之12,實有可能係因證人甲○○同意被告使用上開3 張信用卡,並同意被告向台新銀行申請補發,復要求被告自行繳納刷卡消費之款項,故而被告乃以文心路四段672 號22樓之12之地址為補發之系爭3 張信用卡帳單寄送地址,以便被告收到帳單後得以自行繳納,而此舉與被告向證人甲○○借用名義申辦手機門號或信用(現金)卡之模式並無不合。 ⒊證人即台新銀行風險控管部人員丙○○於原審97年9 月10日審理中具結證稱:「(與貴行申辦之信用卡可否語音掛失?)可以,只要客戶打電話進來掛失,我們會先與客戶核對基本資料,如果與其當時申辦的資料無異常時,我們就會讓他掛失,但若客戶要求補發時,我們就會核對更多的資料。」等語明確(原審卷第94-95 頁),佐以被告申請補發信用卡時與台新銀行人員對談之內容,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原審卷第33-40 頁),可知銀行人員確實與被告核對相當多被害人甲○○於原申請時記載之資料,而依證人甲○○於原審證稱:「(你與被告交往期間有無將任職公司之名稱、電話、住家電話、家人姓名、個人手機等告知被告?)我有將公司名稱、個人手機號碼告知被告,其餘都沒有告訴她。」(原審卷第91頁反面),而申請掛失補發信用卡時,台新銀行人員詢問之個人資料,倘非被害人甲○○告知被告,被告如何得知,足徵證人甲○○同意被告代為申請掛失補發系爭3 張信用卡之前,曾告知被告有關渠個人資料,否則被告豈會得知甲○○私人之資料,是證人甲○○事後否認同意被告申請補發新卡,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⒋又被告自95年8月初即使用補發之信用卡消費款項,直至 96年4月初止,使用期間長達8個月,雖未完全清償刷卡消費之款項,然被告每月均有繳納部分之消費款項,此有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在卷足稽(警詢卷第15-25 頁),顯然被告並無惡意賴帳之意。再者,觀諸被告自95年8月起至96年4月初止之消費刷卡狀況,所消費項目大都是日常生活之消費,未見超乎常情之大額消費,且被告亦無於取得補發之信用卡後即於短時間內、大量地將系爭3 張信用卡之信用額度刷爆,顯見被告使用補發之系爭3 張信用卡之狀況,與一般人使用信用卡之狀況無異,益徵被告並非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或利益而使用證人甲○○之信用卡甚明。 ⑹至證人甲○○稱倘伊同意被告使用伊之台新銀行信用卡,伊只要將已申請之信用卡交給被告使用即可,無須同意被告大費周章申請掛失補發新卡,然本院認證人甲○○確同意被告打電話至台新銀行申請補發新卡等情甚明,已如前述,至證人甲○○為何未將已申請之卡片交予被告使用,不得而知,可能證人甲○○先前申請取得之3 張信用卡已遺失,故而被告才須再次申請補發,雖證人甲○○稱其原先申請之3 張信用卡係交由其妹保管,然甲○○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是其所述自難採信。 ㈢綜上所述,證人甲○○雖證稱其未同意被告申請補發信用卡及持卡消費云云,尚難採信為真實,是難以僅據被害人甲○○否認同意被告申請補發信用卡並持卡消費使用,遽認被告確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亦未發現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係犯有公訴人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信用卡持卡人:甲○○Z000000000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 ┌──────┬─────────────────────────────────────────────────────────────┐ │冒用明細 │ │ ├──────┼──────┬────────┬──────────────┬──────┬───────────────────────┤ │消費日期 │入帳日期 │金額 │商店名稱 │收單機構 │特店地址(含預借現金提領機台地址) │ ├──────┼──────┼────────┼──────────────┼──────┼───────────────────────┤ │95年8月4日 │95年8月8日 │$5,900 │易富卡電訊有限公司 │NCCC │台中市○區○○路1段540-4號1樓(0000000000) │ ├──────┼──────┼────────┼──────────────┼──────┼───────────────────────┤ │95年8月8日 │95年8月11日 │$6,300 │JORYA │中國信託 │台中市○區○○路4段46號1樓(0000000000) │ ├──────┼──────┼────────┼──────────────┼──────┼───────────────────────┤ │95年8月9日 │95年8月11日 │$2,300 │名流寢具家飾精品總匯漢口分店│NCCC │台中市○○區○○路2段296號1樓(0000000000) │ ├──────┼──────┼────────┼──────────────┼──────┼───────────────────────┤ │95年8月10 日│95年8月14日 │$887 │松青超市-北平店 │NCCC │台中市○區○○路2段125號(0000000000) │ ├──────┼──────┼────────┼──────────────┼──────┼───────────────────────┤ │95年8月10 日│95年8月16日 │$710 │水舞饌-公益店 │聯邦 │台中市○○區○○路2段1號(0000000000) │ ├──────┼──────┼────────┼──────────────┼──────┼───────────────────────┤ │95年8月11日 │95年8月16日 │$7,780 │JORYA │中國信託 │台中市○區○○路4段46號1樓(0000000000) │ ├──────┼──────┼────────┼──────────────┼──────┼───────────────────────┤ │95年8月13日 │95年8月16日 │$4,477 │航站Lounge Bar │NCCC │台中市○區○○街110號(0000000000) │ ├──────┼──────┼────────┼──────────────┼──────┼───────────────────────┤ │95年8月14日 │95年8月16日 │$708 │廣三SOGO │NCCC │台中市○區○○路1段299號14樓(0000000000) │ ├──────┼──────┼────────┼──────────────┼──────┼───────────────────────┤ │95年8月14日 │95年8月17日 │$5,700 │JORYA │中國信託 │台中市○區○○路4段46號1樓(0000000000) │ ├──────┼──────┼────────┼──────────────┼──────┼───────────────────────┤ │95年8月19日 │95年8月21日 │$4,159 │錢櫃-台中自由店 │台新 │台中市○區○○路二段111號(00-00000000) │ ├──────┼──────┼────────┼──────────────┼──────┼───────────────────────┤ │95年8月3日 │95年8月22日 │$1,680 │國良藥局 │中國信託 │台中市○○區○段220號(0000000000) │ ├──────┼──────┼────────┼──────────────┼──────┼───────────────────────┤ │95年8月20日 │95年8月23日 │$500 │仁山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 │台中市○區○○○路434號(0000000000) │ ├──────┼──────┼────────┼──────────────┼──────┼───────────────────────┤ │95年8月24日 │95年8月25日 │$5,531 │錢櫃-台中自由店 │台新 │台中市○區○○路二段111號(00-00000000) │ ├──────┼──────┼────────┼──────────────┼──────┼───────────────────────┤ │95年10月17日│95年10月19日│$4,632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NCCC │台北市○○區○○路468號(0000000000) │ ├──────┼──────┼────────┼──────────────┼──────┼───────────────────────┤ │95年10月18日│95年10月18日│$432 │衣蝶台中(餐飲) │NCCC │台中市○○區市○路480號(0000000000) │ ├──────┼──────┼────────┼──────────────┼──────┼───────────────────────┤ │95年10月21日│95年10月24日│$445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北平門市 │NCCC │台中市○區○○路2段98號1樓(0000000000) │ ├──────┼──────┼────────┼──────────────┼──────┼───────────────────────┤ │95年10月21日│95年10月25日│$1,460 │仙人掌餐廳-SOGO │匯豐 │ │ ├──────┼──────┼────────┼──────────────┼──────┼───────────────────────┤ │95年10月22日│95年10月25日│$2,660 │JORYA │中國信託 │台中市○區○○路4段46號1樓(0000000000) │ ├──────┼──────┼────────┼──────────────┼──────┼───────────────────────┤ │95年10月26日│95年10月31日│$1,000 │南北通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 │台中縣神岡鄉○○路119號(0000000000) │ ├──────┼──────┼────────┼──────────────┼──────┼───────────────────────┤ │95年11月6日 │95年11月9日 │$1,430 │好望國小餐飲 │中國信託 │ │ ├──────┼──────┼────────┼──────────────┼──────┼───────────────────────┤ │95年11月9日 │95年11月13日│$3,317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NCCC │台中市○區○○路1段299號B1F-19樓(0000000000) │ ├──────┼──────┼────────┼──────────────┼──────┼───────────────────────┤ │95年11月9日 │95年11月13日│$4,950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NCCC │台中市○區○○路1段299號B1F-19樓(0000000000) │ ├──────┼──────┼────────┼──────────────┼──────┼───────────────────────┤ │95年11月10日│95年11月13日│$940 │愛車族-旗艦店 │台新 │台中市○○區○○路三段77號(00-000000000) │ ├──────┼──────┼────────┼──────────────┼──────┼───────────────────────┤ │95年11月11日│95年11月15日│$4,021 │凱悅KTV-台中店 │中國信託 │台中市○區○○路12號(0000000000) │ ├──────┼──────┼────────┼──────────────┼──────┼───────────────────────┤ │95年11月14日│95年11月16日│$441 │己○○○○○○○○○○○○○ │NCCC │台中市○○區○○路2段61號1樓(0000000000) │ ├──────┼──────┼────────┼──────────────┼──────┼───────────────────────┤ │95年11月18日│95年11月21日│$522 │己○○○○○○○○○○○○○ │NCCC │台中市○○區○○路2段61號1樓(0000000000) │ ├──────┼──────┼────────┼──────────────┼──────┼───────────────────────┤ │95年11月18日│95年11月21日│$1,872 │愛妃內衣專賣店 │NCCC │台中市○○區○○路1段370號1樓(0000000000) │ ├──────┼──────┼────────┼──────────────┼──────┼───────────────────────┤ │95年11月19日│95年11月23日│$400 │嵩稅汽車旅館 │匯豐 │台中市○○區○○路二段267號(0000000000) │ ├──────┼──────┼────────┼──────────────┼──────┼───────────────────────┤ │95年11月20日│95年11月23日│$4,250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群 │中國信託 │ │ ├──────┼──────┼────────┼──────────────┼──────┼───────────────────────┤ │95年11月21日│95年11月23日│$3,200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NCCC │台中市西屯區○○○路○段111號(0000000000) │ ├──────┼──────┼────────┼──────────────┼──────┼───────────────────────┤ │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4日│$590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 │台中市○○區○○路2段341號(00-00000000) │ ├──────┼──────┼────────┼──────────────┼──────┼───────────────────────┤ │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7日│$789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松竹門市 │NCCC │台中市○○區○○路172號(0000000000) │ ├──────┼──────┼────────┼──────────────┼──────┼───────────────────────┤ │95年11月24日│95年11月29日│$950 │中國石油生產路站 │中國信託 │台南市○區○○路1號(000000000) │ ├──────┼──────┼────────┼──────────────┼──────┼───────────────────────┤ │95年11月24日│95年11月29日│$4,600 │JORYA │中國信託 │台中市○區○○路4段46號1樓(0000000000) │ ├──────┼──────┼────────┼──────────────┼──────┼───────────────────────┤ │95年11月26日│95年11月29日│$830 │松青超市-東山店 │NCCC │台中市○○區○○路1段264號(0000000000) │ ├──────┼──────┼────────┼──────────────┼──────┼───────────────────────┤ │95年11月29日│95年12月4日 │$620 │HANSENROSE │中國信託 │ │ ├──────┼──────┼────────┼──────────────┼──────┼───────────────────────┤ │95年12月5日 │95年12月7日 │$1,290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 │台中市○○區○○路2段341號(00-00000000) │ ├──────┼──────┼────────┼──────────────┼──────┼───────────────────────┤ │96年1月7日 │96年1月9日 │$320 │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台新 │台中市○○路195-1號(0000000000) │ ├──────┼──────┼────────┼──────────────┼──────┼───────────────────────┤ │96年1月29日 │96年2月7日 │$4,000 │薇雅精品名店 │NCCC │台中市○區○○路4段382號(0000000000) │ ├──────┼──────┼────────┼──────────────┼──────┼───────────────────────┤ │96年2月2日 │96年2月7日 │$172 │美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匯豐 │台中市○○區○○路434號(0000000000) │ ├──────┼──────┼────────┼──────────────┼──────┼───────────────────────┤ │96年4月2日 │96年4月9日 │$2,975 │台灣大哥大-台中中港 │匯豐 │台中市○○區○○路2段7號(0000000000) │ ├──────┼──────┼────────┼──────────────┼──────┼───────────────────────┤ │總 計 │ │$99,74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