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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羅得村吳進發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2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於97年9月24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97年10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97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97年11月22日收受該裁定(依法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崁峰派出所),惟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等情,有本件卷證資料可稽。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除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外,餘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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