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1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2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於97年9月24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97年10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97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97年11月22日收受該裁定(依法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崁峰派出所),惟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等情,有本件卷證資料可稽。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