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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榮龍鄭永玉江錫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5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聲請轉譯文書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更補筆錄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請求及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所明定,惟依該條項中段應許可之情形,應以審判筆錄之記載確有錯誤或遺漏者為限。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7年 9月24日由書記官製作之審判筆錄,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事項,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僅記載其要旨。被告具狀所附審判筆錄應補充之內容,核與被告及其輔佐人於審判期日所陳述之要旨並無悖背之處,因此,本院認被告聲請轉譯文書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更補筆錄及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核無必要,不予許可,其請求及聲請均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江 錫 麟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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