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弄7號(選任辯護人 李振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97年9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22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