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丙○○ 壬○○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被 告 乙○○ 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律師 被 告 新強工程有限公司 雙倫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二被告 代 表 人 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子○○○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戊○○ 被 告 辛○○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癸○○ 指定辯護人 林基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應更正為「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有所誤寫,應更正為「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欣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