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708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2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3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以包裝袋無論如何刮勺均會殘留海洛因,顯與毒品海洛因不可析離,原審未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不當為由上訴,惟查鑑定時係將海洛因倒出或挖出,認海洛因與包裝袋無法析離,固無不當,然執行時加水溶解,自可完全析離。實務上最高法院就包裝袋是否與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見解不一,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二號案判決,係個案見解,並無拘束力。上訴人上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