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在監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69號,中華民國97年 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僅辯稱伊另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與本案量刑差距過大,請求從輕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甫於九十六年四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四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卻不知痛改前愆,猶仍施用毒品不輟,顯然僅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不足督促被告遷善戒毒,並參酌其犯後態度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