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8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8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38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4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1月2日收受原審判決,雖於同年1月10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裁定命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7年5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