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9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1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8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件犯罪事實引用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三月四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同月十一日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事由,經本院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書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四月二十五日送達上訴人 (見送達證書回執 ),上訴人於同月二十九日補提理由狀,仍未敘明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僅記載目前有參加美沙冬療法,請求從輕量刑,希望療程結束後再執行徒刑,目前尚有二件採尿檢驗之案件,能否併於本案判決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