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195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上訴字第19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63號中華民國 97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160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在本院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上訴狀僅謂:被告已籌得未付之和解金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元,請求判輕一點云云。經查被告與告訴人甲○○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成立調解,被告願賠償告訴人十三萬零六百五十元,約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給付一萬零六百五十元,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給付八萬元,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及同年十一月十八日再各給付二萬元,此有臺中縣神岡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一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九頁),惟被告除履行上開一萬零六百五十元外,其餘款項合計十二萬元迄今仍未給付之情,業經告訴人於本院到庭陳明在卷,被告雖以上訴狀表示其已籌得未付之和解金十二萬元,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是其上訴意旨請求判輕一點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宏謀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