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上易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原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被 告 中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霖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上易字第39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