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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613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613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 3月18日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4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原名范文政,下稱抗告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度偵字第6961號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最後一次開庭時,曾當庭陳報新通訊處為「臺北縣鶯歌鎮○○街 57號1樓」,以利收受後續通知,惟抗告人自該次開庭後便未收到任何檢方通知,直至日前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命令,命抗告人於97年5月15日下午2點30分報到執行,抗告人始向承辦書記官查詢,書記官告知之前通知均寄送至原戶籍地而無人收受,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出移轉執行命令。因此本件應屬行政疏失所導致之誤會,又抗告人患有心臟疾病,若斷然入獄將無法定期至醫院檢查,望鈞院撤銷原審之裁定,抗告人必秉乎誠信原則,履行緩刑宣告之公益捐。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 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 74條第2項第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70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並應於 96年12月31日前向中華民國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 35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該案已於96年6月22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

㈡抗告人抗告意旨主張其於偵查時已當庭陳報新通訊處為臺北縣鶯歌鎮○○街 57號1樓,因行政疏失,導致其未收受後續之文件云云。惟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緩字第111號96年11月7日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業已通知抗告人應於96年12月31日前履行向國庫支付35萬元,而該通知書於96年11月9日分別送達至「臺中市○區○○里○鄰○○街4號」抗告人當時戶籍地及「臺北縣鶯歌鎮○○街57號1樓」抗告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其中送達「臺北縣鶯歌鎮○○街57號1 樓」部分,則經抗告人陳報之送達代收人乙○○本人親自收受該通知書,此有上開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影本 2紙在卷可稽(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執聲字第643號執行卷宗第8至10頁),故抗告人之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自屬合法送達,因此抗告人指述因行政疏失,導致其未收受後續該等文件云云,尚非可採。

㈢抗告人經合法通知而未於96年12月31日前履行向國庫支付35萬元之命令,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遂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抗告人之戶籍資料,查出抗告人仍設籍「臺中市○區○○里○鄰○○街4號」,即向該戶籍地址為送達執行通知,經傳喚不到而為拘提仍未獲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 1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張、警員拘提職務報告書1張(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7年執聲字第643號執行卷宗第3至11頁)等在卷可憑,是該送達程序亦無不合之處。

㈣原審認抗告人未依照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 702號判決書內容履行緩刑條件,顯見緩刑之宣告,對其已失可期待之影響作用,難收其預期效果,且情節重大,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與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因此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至抗告人另稱其有心臟疾病不適於入獄執行云云,惟抗告人於執行後若有此情形,自可向執行機關反應,再由執行機關作成適當處置,尚非本件得否撤銷緩刑應考量之事項。是抗告人之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61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