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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增瑜蔡紹良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2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偽 證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96.07.12 │ 93.11.11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933號 │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4364、4536號 │├─┬──────┼─────────────────────┼──────────┤│ │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81號 │97年度上訴字第635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6.10.04 │ 97.04.24 │├─┼──────┼─────────────────────┼──────────┤│ │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81號 │97年度上訴字第635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12.13 │ 97.06.04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 ││備 註├─────────────────────┤ 第1804號 ││ │ 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400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8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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