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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王增瑜梁堯銘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 96年6月12日 │ 96年10月11日 │ 96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機關 │96年度毒偵字第4339│96年度偵字第2045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6 ││年 度 案 號 │號 │ │號 │├─┬────┼─────────┼─────────┼─────────┤│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 │ │ │院 ││後├────┼─────────┼─────────┼─────────┤│事│案號 │96年度易字第820號 │97年度訴字第158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93 ││實│ │ │ │號 ││審├────┼─────────┼─────────┼─────────┤│ │判決日期│ 96年12月31日 │ 97年3月25日 │ 97年4月17日 │├─┼────┼─────────┼─────────┼─────────┤│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 │院 ││確├────┼─────────┼─────────┼─────────┤│定│案號 │96年度易字第820號 │97年度訴字第158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93 ││判│ │ │ │號 ││決├────┼─────────┼─────────┼─────────┤│ │判決確定│ 97年1月21日 │ 97年3月25日 │ 97年5月2日 ││ │日期 │ │ │ │├─┴────┼─────────┼─────────┼─────────┤│ │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備 註 │第1363號 │第1402號 │第1664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87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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