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0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7年1月29日20時許回 │96年11月4日18時許 ││ │溯96小時內某時點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256號 │96年度偵字第4835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7年度投刑簡字第207 │97年度上易字第594號 ││ │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年3月24日 │ 97年5月21日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97年度投刑簡字第207 │97年度上易字第594號 ││ │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4月21日 │ 97年5月21日 │├─┴──────┼──────────┼──────────┤│備 註│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97年度執字第1567號 │97年度執字第1867號 │└────────┴──────────┴──────────┘┌────────┬──────────┐│編 號│ 3 │├────────┼──────────┤│罪 名│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4979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51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7年8月29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5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8月29日 │├─┴──────┼──────────┤│備 註│ 南投地檢 ││ │97年度執字第303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