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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朱貴胡文傑何志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巷24-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殺 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 │ 有期徒刑15年 │ ││ │新臺幣2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91年間至96年10月26日│ 96.10.23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97年偵字第993號 │96年偵字第9801號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後│ │ │ │ ││事│案 號│ 97年易字第420號 │97年上重訴字第30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7.3.31 │ 97.10.1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定│ │ │ │ ││判│案 號│ 97年易字第420號 │97年上重訴字第30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7.4.21 │ 97.10.20 │ │├─┴──────┼──────────┼─────────┼─────────┤│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備 註│97年執第3796號 │97年執字第8004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4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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