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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照明郭瑞祥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 竊盜 │ 搶奪 │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施用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5.8.4 │95.8.14 │95.9.8 │95.9.8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5年│彰化地檢95年│南投地檢95年│南投地檢95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8460│度偵字第8460│度偵字第5242│度毒偵字第 ││ │號 │號 │號 │1924號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投刑簡│96年上訴字第││實│ │227號 │227號 │字第106號 │1384號 ││審├────┼──────┼──────┼──────┼──────┤│ │判決日期│96.5.17 │96.5.17 │96.5.22 │96.7.31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投刑簡│96年台上字第││判│ │227號 │227號 │字第106號 │6236號 ││決├────┼──────┼──────┼──────┼──────┤│ │判決確定│96.8.24 │96.8.24 │96.8.28 │96.11.15 ││ │日期 │ │ │ │ │├─┴────┼──────┼──────┼──────┼──────┤│ │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南投地檢96年│南投地檢96年││備註 │度執減更字第│度執減更字第│度執減更字第│度執字第3793││ │4324號 │4324號 │1920號 │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1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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